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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于欢案”的舆情分析

2018-09-26李真

青年与社会 2018年18期
关键词:社会舆论反思

李真

摘要:随着新兴科技的发展,网络媒体等新传播工具的出现,为一些社会问题的持续广泛传播提供一种发酵的平台,从而引起民众极大地关注,造成声势凶猛的社会舆论。“唐慧案”、“保姆案”“于欢案”等一系列以“弱者的身份”为武器的案例在网络及微博媒体上持续发酵,被推至舆论顶端,使得政府人员的行为受到谴责,也使得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谨性受到了民众的质疑,折射出许多的社会问题和政府问题。本文以“于欢案”为例,基于“弱者的武器”这一身份来探析此次案例的典情导向,以及它所带来的结果影响,力求以客观的态度看待该案件,从而对其进行反思。

关键词:“于欢案”:弱者的武器:社会舆论:反思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使得转型时期中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复杂,从而导致整体的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的调整,伴随着社会各种不安定因素日益增多,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这已经成为影响当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于欢案”发生后在网络上迅速发酵,被推至风口浪尖,一时间社会舆论偏向成了于欢最有利的“武器”,而于欢的身份由“杀人者”转向“弱者”,使得民众们同情心与同理心泛滥,对政府人员的行为以及法律的公正议论纷纭,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对此,本文以“于欢案”为例,从社会舆论作为一种新时代“弱者的武器”这一新的视角进行解读,解释这一网络事件被公众关注、媒体聚焦背后蕴藏的复杂的社会情绪,以期能以客观态度看待社会事件,并进行积极的舆论引导。

一、“于欢案件”回顾

时至今日,“于欢案”已过去了一年多之久。回顾此次事件,众声喧哗中,多数针对此案的表达都建立在各自的碎片化阅读上。对材料的取舍,往往就已决定了我们最终的观点。无处不在的信息不对称,舆论场上对个案的看法,常常也是多元化的,又使得针锋相对的几方很难有效沟通。为了便于读者批评指正,本文简述“于欢案”经过,这些基础事实大多已被各方所认同,我们再次简要回顾,以避免碎片化阅读中的盲人摸象。

(一)案件经过

山东省聊城市的女商人苏银霞为维持公司生计向某公司老板昊学占贷款了135万元,并承担百分之十的高额利息,到期后只能支付184万元和一套大约价值70万的房产,还是无力还清所欠债务。2016年4月14日,孙银霞母子受到催债人的跟踪监视,并且11名催债人以抽耳光、鞋子捂嘴、言语辱骂等方式,侮辱苏银霞母子。其中最极端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民警收到报警后介人,在现场并未滞留太久,没有解决实质问题,冲突也没有得到缓和就匆忙离开了。于欢在被催债者恐吓后,退到一张桌子边上摸出一把水果刀经威胁催债者无果后乱刺,致使四名催债人员一死三伤。

(二)案件处置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了于欢无期徒刑。一审后,原告和被告均不满此次判决,进一步提出上诉。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进入二审程序,最高检也介人案件调查。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公开通报庭审组相关信息。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最终,此处事件伴随着于欢判决的结束,暂时告一段落。

二、弱者的“武器”

(一)斯科特“弱者的武器”

“弱者的武器”这一理论是由美国学者斯科特首次提出来的,在这里的弱者指的是马来西亚赛达卡村庄的农民;武器是指人们用以保护自己的工具,而弱者的武器是弱者用以保护自己的一种日常的抗争方式。在斯科特看来,一旦发生农民抗争事件,这时不管国家用哪种方式做出回应,农民的行为都或多或少缩小或改变着国家对于政策的选择范围。斯科特的这一理论为研究社会底层的民众抗争呈现了一种新的分析视角,对于底层民众利用类似于“弱者的武器”这种方式进行抗争的事件开始得到关注。而处于“弱者”这一身份的社会群体也拿起“弱者的武器”来保护和维系自身的安全及权利。

(二)人人都是弱者

不同于斯科特所認为的弱者的武器中的农民抗争,在日常社会生活情境中,弱者通常指的是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等方面处于弱势的个体或群体,例如城市失业人员、城市中的农民工、农村中的留守老人与幼儿,甚至在不平等地位中处在弱势的一方等。在“于欢案”事件中,于欢本是一个企业老板的儿子,整体在社会地位和经济结构中也并非出于弱者。但此次事件的发生,使他成了“弱者”。本身“杀人”是不能被原谅的,但因其是所谓的正当防卫加之母亲受辱致其杀人使于欢得到同情进入弱者行列。因此“弱者”是一个不断变动、转移的社会概念。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而言,在流动的社会关系中,“弱者”又是个极不稳定的概念,它伴随着政治制度变迁、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生存生活环境等变化而变化,“弱”的边界变得不再明确,“强”和“弱”的区分标准变得模糊,常常互相转变。

几乎人人都是弱者,也有可能随时在强者与弱者之间进行转换。从这一层面来说,只要我们有求于人,只要我们在社会中需要别人帮助,无形中我们在这一条件下都有着相对来说处于弱势的地位。只要社会中还有不平等身份的存在,那么弱者的武器也无处不在。而这里的武器,可能不再是抗争或索取,而只是借此角色使自己获利,达到自身所需求的目的。

三、社会舆论:弱者的武器

社会舆论的出现基于人们对于新鲜事物的好奇的心理基础,一旦某种事件发生,传播、宣扬和议论这种社会事件就成了人们的心理共性。“于欢案”中,能够引起大众广泛关注的重要的一点是,这里面有很重要的伦理道德掺杂着人性的因素。事件发生后,首先报道出来的新闻以“刺死辱母者”对其进行身份定性,瞬间引起民众关注。按常理说,看着母亲受辱而无动于衷的人,才应被唾弃被判死刑。所以新闻一出,舆论的风向标立马变为孝子不忍母亲受辱而杀死辱母者,却被判无期徒刑,一时之间在网络媒体上发酵,几乎引起全民的不满。这种片面式的报道几乎蒙住了民众的眼睛,大家不再去关注事实本身,而过多的跟着舆论的风向去谴责政府不作为,怀疑法治的公正性,却感动于一个孝子临危不惧刺死辱母者,而忽视当事人是否因孝顺可减刑脱罪这一法治问题。于欢在事件中并未采取什么手段去自证无罪,而仅仅是“刺死辱母者”这一行为,几乎获得舆论掺杂着民意的大部分人的支持,成为他在减罪量刑上最重要的武器,以致在舆论重压下,全国最高检介人调查。法律判决过多的强调的是其制度的刚性,对道德伦理这方面柔性问题方面的考量欠缺。正是因为法制与道德出现的思维错位,从而造成舆论走向了对立局面。

随着舆论场上意见领袖越来越多的介人这个事件之后,这一案件迅速被赋予了制度改良的价值取向,进而由个案公正延伸到司法公正、社会公正、制度公正。从事实真相到个案公正、再到制度追问,我们可以看到,对高利贷存在的谴责、经济金融市场的整治、国家政治体制的漏洞、政府出警民警是否不作为以及法治的公正性等等,都藉由“于欢案”进入了公共讨论的范围。在于欢案中,还有一点引起舆论哗然的就是,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当事人多次求助于警察,但警察未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应付了事,并未对现场果断处置,以致当事人没有看到警察有效的执行,也找不到更好的自救办法,从而走了犯罪的道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对公权力的不作为或不当侵害感到恐惧也正是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在大多数时候,民众的自我认知是,他们很难对来自公权力的侵害进行有效抵抗,也很难对公权力在危险时刻会实施救助存在怀疑,这也是其“弱者的武器”。自媒体时代,社会事件一出,网络舆论场上人人都是法官。这种全民发生具有放大效应,而弱者在这种情形下,可以利用其弱者的身份从而达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我们生活在一个多元化的时代,舆论场上对个案的说法也是多元的。有人认为,于欢故意杀人,该被判处死刑;也有人认为,于欢属于正当防卫,无法看见母亲受辱,出于人情伦理,于欢该判无罪。但司法裁判的结果只有一个,于欢最终被判了五年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于欢被判无期徒刑,社会舆论几乎以压倒性声音抵制并谴责中国法治的不公正,于是国家最高检介人调查,还原事件真相,二审结果回归社会期许,在媒体大众的监督下,案件的审判有了更公正的保障。

四、对舆论压力下的社会问题的反思

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出,舆情迅速在全国发酵,几乎全民都在关注。无论是案件的本身性质还是网民的情绪表达,均说明该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影射的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应该对其进行反思,以对出现类似问题在处理方式上提供借鉴意义。

(一)进行正确的典论引导

当前网络媒体在对热门社会问题进行宣扬报道时,往往都会带有明显的偏好与同情,从而容易模糊事实真相。舆论宣传可以表达同情,但须认清这种方式的社会影响。同样的一个案件和事实,新闻媒体完全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披露和报道。从“于欢案”上看,新闻媒体站在于欢角度写下“刺死辱母者”,渲染于欢的正义,从而使催债者陷人正义的对立面,成为众矢之的。而新闻媒体也可以再以受害人的角度加以渲染,把矛头指向于欢,那舆论导向是否又会不同?

(二)法治对判决的纠偏

本案一审判决无期是极其荒谬的,同样,有些人主张的无罪也是不符合法律法规与现行法律精神的。顾及本案的特殊性与舆论性,该案二审的清判,也是在基于案件事实基础上,起到了保护弱小,警示恶徒的极大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此次事件不能单纯的认为是舆论对审判的影响,更应看到法治对判决的纠偏。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尚处于转型时期,立法和司法都应当重视民意,对伦理价值予以保护,强调法律的公平正义。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一个案件发生后,新闻舆论可以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要求司法机关公正审判。但是,作为能一手接触大量事实的执法者,头脑必须保持清醒,不被舆论所影响和左右。作为执法者和裁判者的法官,不能把自己的专业水准交给民意,把自己的经验判断交给媒体,把自己的法治理念交给道德,那才是真正的贯彻了中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的精神。于欢案中,从一审判决无期到被新闻舆论介人后,二审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这前后刑期差距之大,让人匪夷所思。倒不是说不能改判,而是改判的理由,是否屈从了舆论的压力,讨好了民意还是确实精准适用了法律?所以我们在冷静下来,要更加警惕舆论携带民意对法律进行绑架!我们民众所追求的法治,不是少数精英团体的法治,而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法治。

(三)强化地方政府的作为

本案当事人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多次向政府部门求助,其中包括报警和拨打市长热线,但执法人员并未预先察觉到事情的严重性,未处置好现场,使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未受到保护,致使于歡采取极端的措施,造成严重的后果,当然,最终参与事件的民警也受到了一定的惩罚。一系列的此类案件,政府工作人员也给民众留下不好的印象,开始对公权力的运用产生怀疑,政府的公信力也开始下降。政府执法人员的失职读职行为造成了严重不良的社会效应,维护法律尊严的执法人员如果无视法律,无视公众的生命财产,把社会公众的生命尊严当做儿戏,那么社会大众还能相信谁,又何谈政府公信。这无疑敲响了政府部门的警钟,在实际生活中做社会公众的服务者、倾听者,政府人员在工作岗位上要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要有责任有作为,有效利用公权力,为政府树立良好的形象,提高政府公信力。因此,强化地方政府的作为刻不容缓,切不可“一块豆腐坏了一锅汤”。

参考文献

[1]洗星慧.近年来群体性事件中国民心态研究[D].天津大学,2013年5月.

[2]马建林.刍议于欢故意伤害案的社会影响及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7,15:086.

[3]陈冲影.人人都是弱者——读斯科特的弱者的武器[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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