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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背景下的资产收益模式探索
——以重庆市石柱县为例

2018-09-26

中国合作经济 2018年8期
关键词:石柱县效益收益

为了精准扶贫,重庆市石柱县进一步改革扶贫方式,以培育壮大农业经营主体为基础,以产业发展为核心,积极探索并大力推行股权、基金、信贷、旅游4种资产收益扶贫模式,最大限度提高涉农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带动贫困户长期稳定增收。

石柱县地处重庆市东部,幅员面积3014平方公里,总人口54.8万人,以土家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占79.3%。石柱县是重庆市唯一集民族自治县、三峡库区移民县、革命老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于一体的特殊县。该县生态良好,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56.8%,是“中国黄连之乡”“中国辣椒之乡”和全球最大莼菜基地。尽管如此,石柱县贫困现象仍较严重,2012年被认定为“国家级贫困县”。“十二五”末,石柱县共有贫困村85个,贫困户15758户54908人,占全县人口的10%。

近些年来,石柱县农村人口大量外出务工,劳动力缺乏。另外,贫困群众“等、靠、要”思想严重,扶贫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贫困户陷入“因扶致懒,因懒更穷”的贫困怪圈。为了精准扶贫,石柱县进一步改革扶贫方式,多方整合财政补助资金,探索推广资产收益扶贫模式,最大限度提高涉农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带动贫困户长期稳定增收。

石柱县资产收益扶贫的具体实践

石柱县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建立扶贫长效机制助推精准稳定脱贫的实施意见》,以培育壮大农业经营主体为基础,以产业发展为核心,积极探索并大力推行股权、基金、信贷、旅游4种资产收益扶贫模式。

第一,四种资产收益扶贫模式。

股权收益让农民变“股东”

全县整合涉农资金建立财政投入股权化资金8000万元,全面推行农业项目财政资金股权分红。扶持对象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对象为贫困户,农业经营主体向贫困户发放股权证。

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贫困户持股比例分别占财政补助资金的50%、10%、40%。项目存续期为5年,存续期内原则上不得要求退股。

每年按持股金额的8%实行固定分红,同时根据投入农业经营主体财政补助资金产生效益的40%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贫困户实行效益分红。若农业经营主体因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导致年终效益无法核实的,农业经营主体按不低于持股金额的4%进行效益分红。项目存续到期后,农业经营主体按股金原值返还。

基金收益让群众“定期收租”

建立1亿元资产收益扶贫专项基金,由县国有资产监管中心委托兴农担保公司具体负责管理,基金权属为县财政。申请对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参与产业扶贫的各类企业。收益对象主要为全县重点贫困户,贫困户不参与实施项目的经营管理,基金使用方向围绕乡村旅游、特色产业发展以及能够为贫困户带来稳定资产性收益的其他项目。

基金收益由固定收益和效益收益构成。固定收益按基金借用单位借用资金×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分配给重点贫困户;效益收益按基金借用单位借用资金产生效益的40%分配给重点贫困户。若基金借用单位年终效益无法核实的,基金借用单位按不低于基金借用额的4%进行效益分配。基金借用到期后,基金借用单位按基金原值返还基金管理机构。

信贷收益让贫困群众“坐地分红”

县扶贫办与相关银行建立扶贫合作关系,在该行设立1800万元信贷风险补偿金专户,银行按照风险补偿金的10倍向由贫困户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帮扶贫困户的经营主体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扶贫信用贷款。贷款最大额度不超过涉及贫困户户数×5万元的标准。

实施对象为各类经营主体,享受对象为贫困户。贫困户不参与实施项目的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主体的任何债务。

经营主体每年根据约定按贷款资金的6%对贫困户实行固定分红,同时根据经营主体贷款资金产生效益的40%向贫困户实行效益分红,10%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效益分红。若经营主体年终效益无法核实的,经营主体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进行效益分红。

旅游收益带动贫困户加入“黄水人家”

县财政从每年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乡村旅游发展资金。实施对象为新发展、加入石柱农家乐品牌“黄水人家”且带动贫困户的经营主体,带动对象为贫困户。

对非贫困户新发展乡村旅游并带动贫困户的,每带动1个贫困户向经营主体补助2万元扶贫专项资金,每年按补助资金的6%实行固定分红。同时,按补助资金产生收益的40%向贫困户实行效益分红。若经营主体年终效益无法核实的,经营主体按不低于补助资金的4%进行年度效益分红。

第二,资产收益扶贫取得显著效果。

资产收益模式推出以来,石柱县带动了贫困户脱贫致富。以石家乡为例,该乡通过财政资金入股龙头企业石龙山庄,企业负责总体运营,农民入股分红,带动贫困户脱贫发展。石龙山庄还与贫困户签订产销协议,免费专车上门收购,市场价现金支付。在劳务用工上,优先为贫困户提供务工岗位,对贫困学生暑期工和贫困劳动力务工发放工资。仅2016年,石家乡带动贫困户142户,农产品收购额53.77万元,劳务用工支付16.56万元,扶贫资金入股分红15.48万元。潘婆婆莼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推进资产收益扶贫,还实施贫困户承包土地入股、莼菜订单收购、安排贫困户务工、产业技术扶贫等措施,已带动一批贫困户脱贫致富。

中益乡华溪村将32万元村民资金与350万元社会扶贫资金、财政资金实现股权化,组建中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1050人成为联营项目股东。同时,农户以土地入股占20%,保底享受“效益分红”。该企业推进脆桃、菊花、中蜂等宜农宜旅项目,预计村集体将增收50万元,农户户均增收5000元以上。

据统计,截至目前,石柱县资产收益扶贫模式已覆盖8579户,对5206户贫困户分红820.4万元,户均分红1576元,资产收益扶贫模式已取得显著效果。

石柱县“黄水人家”农家乐加盟店。

相关负责人在讲解石柱县﹃1+4﹄资产收益扶贫模式。

石柱县资产收益扶贫模式的启发

资产收益扶贫是政府针对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的农村贫困人口,整合各种细碎、分散、沉睡的资源,通过市场化运作,转化为资产投入到具有发展优势的新型经营主体中,为他们带来持续稳定的财产性收益,它推进了扶贫方式由“大水漫灌”粗放式向精准化扶贫转变,是建立扶贫长效机制,促进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的有效途径。

第一,资产收益扶贫提高了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近些年来,我国扶贫攻坚的力度不断加大,各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投入的资金规模巨大。然而,很多扶贫资金条块管理分割严重、投入分散,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资产收益扶贫模式将分散的扶贫、助农资金及资源,作为贫困农户的股份投到具有发展优势的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中,贫困户从中获得相应财产性收益或工资性收入。石柱县有效整合全县扶贫、助农资金,进行统一管理与使用,避免了资金的多头管理、零散、重复使用,提高了涉农、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拓宽了贫困户的增收渠道。在资产收益模式推进过程中,贫困户收入普遍得到增加。通过将财政扶贫资金作为股金投入经营主体,贫困户在经营分配中能获得保底收益,有的还进行了二次返利。与此同时,资产收益扶贫过程还出现了“集资入股+劳务合作+订购包销”全方位合作方式,让经营主体与贫困户深度结合,解决了经营主体劳动力不足问题,为贫困户增加了劳动收益。通过包销协议,贫困户农产品销售有了固定渠道,拓宽了贫困户的增收渠道。

第三,提高了贫困户脱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过去,发钱发物——扶贫资金的“大水漫灌”粗放式直接性投入解了贫困户的燃眉之急,但也造成了众多贫困群体的依赖心理。有的贫困户将扶贫机构提供的一些猪仔、牛仔、鸡苗、鸭苗等直接食用。

资产收益扶贫将贫困户和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起来,唤起了贫困户的主人翁意识,改变了其“等靠要”思想,调动了贫困户脱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出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推动贫困户关心、参与经营主体的经营与发展。

第四,增强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实力。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资金短缺始终是这些企业发展的巨大障碍。政府在引导企业大力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优势产业,推进产业的规模化发展的同时,选择有实力和发展前景的经营主体和龙头企业,通过引入财政扶贫资金,将其转化为新型经营主体的资产,缓解了经营主体的资金压力,为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推进企业良性运转和加快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在这些新型经营主体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为贫困户获得稳定的资产收益提供了坚实保障。

进一步完善资产收益扶贫的建议

第一,完善贫困户与经营主体间的利益分配机制。资本是逐利的,经营主体为了赚取更多利润,有可能会掩盖企业真实盈利情况,有意提高生产成本测算,让利润变得微薄,降低投资农户的分红收益。

因此,要确保财政扶贫资金的安全,让贫困户获得适当的投资收益,确保贫困户脱贫致富,必须进一步明晰贫困户和经营主体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完善贫困户与经营主体间的利益分配机制,确保贫困户的所得利益。

政府在资产收益扶贫过程中充当了“中间人”角色。政府在众多市场经营主体中进行筛选,选准资产收益扶贫实施主体,并有责任对参与资产收益扶贫的经营主体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其对财政扶贫资金形成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在项目分红环节尽量为农户争取更大利益,做好贫困户的“代言人”。

第二,强化监管、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为避免经营主体将财政资金变为己有或者卷款跑路等风险,就必须进一步完善组织效绩评估与财政资金使用监管机制。

深化扶贫项目公开及政府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制度,邀请专家、机构、农户参与资产评估。引入第三方监督与审计机构,对经营主体的财务状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体系,对扶贫资金进行实时监控;建立违规使用资金的终身追责制度,对资金管理不力、滥用资金的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

第三,完善合理的贫困户股权及资金退出机制。既然是贫困户入股或借贷或合作,在实现一定收益或面临一定风险时,就应有相应的退出通道或机制。对于财政资金入股,则应制定股权转让制度。

应在贫困户入股或入伙之初就设置明确的退出条件与程序,把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确保贫困户的安全和利益,从而实现脱贫的真实目的。

第四,进一步盘活资源探索各类资源变股权。从目前来看,石柱县推进的资产收益扶贫主要采用的是将财政支农、扶贫资金投入新型经营主体。相对而言,其资产收益扶贫深度上还不够,贫困户收益还有限,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各类资源转化为股权的探索。在农村,还有大量沉睡资源,包括承包经营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林地、小型水利工程、农机具等,需要进一步利用。

因此,有必要加快农村资产确权登记和清产核资工作,将各类资产采取存量折股的方式转换为经营主体的股权,让沉睡的资源“活”起来,发挥资源的叠加效应,提高资源利用率,为贫困户带来更进一步的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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