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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

2018-09-25吴淑敏

赢未来 2018年8期
关键词:信息化背景个人信息研究

摘要:个人信息是一个人的本质属性,在如今的信息化背景下,增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就变得特别重要。本课题主要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并且陈述了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意义,最后给出了改进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方法,希望能够在信息化背景下提高刑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关键词:个人信息;信息化背景;研究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早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但是,在信息化时代给民众生活带来众多方便的同时,由于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不健全,导致民众的个人信息泄漏状况非常严重,这就需要我国相关的立法部门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进行完善,并利用法律的强制性作用来维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简介

公民个人信息是一个公民存在的根本信息,是一个人的本质属性,例如名字、年纪、民族、学校、公司单位等,每个人都有所不同。但是个人信息不单单包含这些外部信息,还包含公民的私密信息。因此,故意盗窃别人的个人信息并进行传播,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一种侵害。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就等同于侵害了公民的人格,而私密信息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组分,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属性。同时,个人信息也含有财产属性。信息产业、金融产业等大量拥有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如果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贩卖,可以获取高额的收益,因而在信息化的背景下,公民的个人信息价值有着无法估量的商业价值。

二、刑法保护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刑法是法律的基础保障,只有在别的法律无用的状况下,才可能动用刑事来处理案件,对违法犯罪者进行有效地控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目前,我国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虽然宪法、行政法、民法都有着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规定,但是实行效果并不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典,相应的法律规定大多只具有原则性,没能触碰到其本质,只是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抽象性、原则性的维护;行政法对于损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实行主体限制范畴比较小,多数是对于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惩处力度非常小,无法给公民的个人信息给予全面的维护;民法虽然明确了对姓名权、称谓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的保护,但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内容远不及此,缺乏整体性的法律内容,从而减弱了民法的实际运用性,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不了应有的处罚。因此,健全刑法关于个人信息的内容,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三、健全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方法

(一)利用刑法构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名体制

如果刑法无法对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各种状况确定对应的罪名以及确定的处罚方案,就会让社会中的某些个人或企业为了获取某方面的收益而抱有侥幸心理,进而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难度,甚至会对社会的稳定性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因此,在刑法的立法过程中,不但要联系目前国内公民个人信息被侵害的实际状况,编撰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总体制度,还要对侵害个人信息的所有罪名进行详尽的确定。另外,在构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名系统的进程中,应当适宜地对定刑太轻的问题进行改进,增强刑法在这个方面的威慑力。联系我国刑法中对侵犯国家信息安全的定刑状况能够发现,与侵犯国家信息安全的犯罪行为相比而言,我国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倘若要增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应当的对定刑太轻的情况进行完善。

(二)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部件

首先,应当扩展实行犯罪的主体范围。个人信息被侵害的犯罪主体包含身份犯和非身份犯两种。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出现了许多的职业类型,因此,了解或拥有他人信息的人远大于法律内容中所罗列出来的类别,并且极有可能会增加。并且,部分罪名包含身份犯,例如行政机关或者邮政、银行、学校、公安、医生等工作人员,这些人都很容易获得公民的个人信息。如果是这类人因公务而获取的他人信息,并故意泄漏,就是侵犯他人隐私的状况,应当给予严格的惩处。有研究院提到,如果对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的主体只包含所罗列的这些人,恐怕有疏漏的嫌疑,并且沒有办法符合新时代的要求,对这类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刑法上应当采用概括规定的方式比较妥当。其次是规定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多数是泄漏他人隐私,所谓他人隐私,其范畴是非常宽泛的,其中包含个人的生活或经济活动等方面的隐私,而他人指的是实行主体以外的人,并不是自然人或法人这类的。

(三)健全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和方法

随着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违法犯罪分子能够运用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行众多的违法行为,但是公民却无法觉察,因此就出现了取证难的情况。因此,多数人就主张实施举证职责倒置的措施,但是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大多数人不是相关方面的技术人员,难以获取所需要的证据,谁来担负举证的责任都有着不公正的状况,举证职责倒置的措施很显然不是很适用。因此,案件侦办人员应当提升自己的案件侦办技术水平,协助被害人解决取证困难的问题。同时,还应当健全民法、行政法等政府法和机关法的法律内容,与刑法的相配合实行,从而构建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制,并充分发挥法律的效用,更好的体现我国法律的实用价值。

四、结语

根据上述分析,在公民的个人信息维护中,刑法是维护个人信息的最后一道保障,对其实行改进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国相应立法机构应通过刑法构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名系统、健全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部件以及健全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和方法,真正意义上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参考文献:

[1] 戴恩·罗兰德、伊丽莎白·麦克唐纳.《信息技术法》[M](宋连斌、林一飞、吕国民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

[3] E·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4]周汉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作者简介:

吴淑敏,女,(1976.09-), 辽宁人,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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