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视野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化研究
2018-09-24曹雯艳
摘 要:“枫桥经验”历经五十余载仍历久弥新、薪火传承。在新时代新征程中,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需要注入新的发展动能,需要弘扬传统,发挥群众的作用,汲取“枫桥经验”的精髓。本文以上海J区检察院作为蓝本,探讨检察参与少年司法社会化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创新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模式,主动协同团群组织、村民委员会基础群众自治组织开创一条“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探索与实践,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控未成年人犯罪为宏旨,为未成年人的中国梦实现创造公平的环境。
关键词:枫桥经验;未成年人社会化;检察参与
一、“枫桥经验”与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化理念的碰撞
(一)“枫桥经验”的理论基础
“枫桥经验”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凝结了毛泽东、习近平等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思想和心血,是不断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法宝。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强调要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并就“枫桥经验”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和理论文章,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我们开展“枫桥经验”理论总结、提炼工作的根本遵循。
早期的“枫桥经验”就是枫桥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运动中改造“四类分子”的成功经验,后被逐步推广到治理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工作中。改革开放以来,枫桥的社会经济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发生了巨大变化,逐步构建和形成了和谐社会语境下的中国特色整体预防犯罪模式的雏形——“枫桥模式”。新形势下“枫桥经验”的特征之一就是构筑了纵横交错的,包括群防群治网、社区警务网、综治工作网在内的社会治安防控网络。“枫桥经验”在新时期已成为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典范。
(二)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化理念
少年司法最早起源于少年儿童的福利,最早诞生于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建立第一个少年法院。少年司法制度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历程。尽管世界各国少年司法的模式不尽相同,但少年司法的宗旨始终未变,即对少年儿童进行早期的司法干预,净化社会环境,预防犯罪,保护少年健康成长的目的。
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个沉重的社会性问题,历史上国内外皆然。犯罪本质也是社会多种因素的叠加而引发。既又有学校教育、居住环境、人际交往等地区性、局部性因素的影响,还受到家庭教养、个人心理状况、性格特征等个人特有因素的影响,是各种社会矛盾、社会弊端或缺陷不同程度、不同侧面的反应。[1]因此,从犯罪源头预防的角度,未成年人犯罪社会性也造就了少年司法的社会化。
(三)有机结合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化一直依赖都是贯彻我党群众路线的生动的法治实践。往往衡量一国法治水平高低的标杆是一国的未成年人司法水平。我国在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后,以中国特色的制度优势,从实际出发,不断借鉴总结他国的成功经验,从试点第一个少年法庭,到形成政法系统内部“一条龙”。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专章的形式将实践中的一些经验做法法律化。
二、“枫桥经验”是未成年司法社会化必然路径
(一)“枫桥经验”与未成年司法理念的结合
枫桥经验作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以“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为核心的“枫桥经验”在新时代新征程中被赋予新的内涵。“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是“枫桥经验”的精髓。枫桥经验体现出了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以人为本、和谐共生的特征。新时期新挑战下,做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化工作必须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以群众路线统领社会管理,将群众路线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有机结合,发挥党委、政府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将党委领导与居民自治、社会自我调节相结合,更好地发挥社会的力量參与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化工作,激发社会自治组织的活力,以期通过社会治理中的善治到达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二)“枫桥经验”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特点契合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少年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就司法而言,如何更加有效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使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尽早回归社会,给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曹建明检察长曾经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出四个“更加注重”的要求,其中一项是“更加注重整合社会力量,善于发挥社区、学校、青少年组织等社会群体的作用,善于提出促进未成年人社会管理创新的合理建议,增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工作合力,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安定和谐、积极向上的社会环境”。检察参与少年司法社会化的实践中基层自治组织发挥了较好的观护作用,村民自治、结对帮教涉罪未成年人的做法也同“枫桥经验”一以贯之的理念和精神相契合。
三、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化的实践发展历程与“枫桥经验”密切结合
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非沪籍涉罪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控制,犯罪后无监护条件、无监护人等突出问题,从不断加强和完善未成年人社会化工作,与相关社会团体、基层组织一同创建了一系列工作机制,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的社会化。
(一)依托妇联组织进行心理疏导机制,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在未成年司法实践中,失足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往往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或心理问题。因此,为更好地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降低诉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J区检察机关在区妇联的鼎力支持下,依托妇联白玉兰开心家园——相约星期三,心理疏导工作室,将妇联优质的心理咨询师团队引入涉罪未成年人的案件办理中。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力量均来自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团队,广泛运用于未成年人案件教育、帮教等诉讼各个环节。
首先,在观护开始时,在征询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愿下,将观护对象送至工作室进行一对一的心理疏导目的是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第二,吸纳专家,确保心理矫正的专业水平。在全市范围内聘请五位上海市“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考试技能面试官组成的专家顾问团及十四位接受过专业训练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对观护对象所产生心境障碍、人格障碍、神经症等症状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和矫治,帮助未成年人走出阴影中,摆脱负面情绪。最后开展心理矫治专项活动。组织观护对象进行沙盘游戏、明尼苏达性格测试等项目,从根本上提高心理矫正的效果,达到重塑人格的目的。
(二)基层自治组织的基层群众资源引入未成年人社会观护
J区地处上海的西北角,外来人口的比重已远超常住人口。近来年,J区未成年人犯罪主要为来沪人员,为了实行“平等保护、同城待遇”,让更多涉罪未成年人通过社会化的帮教回归社会。J区以推进来沪未成年人观护工作为抓手,于2014年在J区江桥镇创立村民委员会的新型观护基地,努力开辟未检观护帮教新空间。J区江桥镇在以新村民自治模式闻名全国的太平村建立了未成年人观护基地暨“新小村民成长之家”,率先在上海市将基层群众资源引入未成年人社会观护,让符合条件、热心公益的来沪人员作为观护帮教志愿者与观护对象结对,且这些来沪人员大多为观护对象的同乡,来协助专业社工开展观护帮教。
J区检察院聘请了太平村十名优秀来沪“新村民”作为观护志愿者暨合适成年人,并对他们进行了培训,夯实村民自治组织在帮教涉罪未成年人的优势。短短半年以来,已有4名涉罪未成年人纳入太平村观护基地开展观护帮教。而且四名志愿者与观护对象分别都是四川、山东、安徽同乡,熟悉的乡情拉近了志愿者和观护对象之间的距离,使观护工作开展起来更为顺利。
2017年J区检察机关还在区域内复制成立的另一个村委会基础组织的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充分发挥该村聚集大量生产型企业的资源优势,使得涉罪未成年人在企业内完成观护帮教工作。
(三)以检察社会化中心,构建未成年保护新格局
检察服务中心为社会服务转介平台,由服务中心将检察机关的司法保护需求转介至专业社会组织和预青专项组各成员单位,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教育矫治和保护救助等服务中心协调公安、民政、妇联、村委会等单位,将无人监护、无法落户、无经济来源的强奸案被害人的户籍登记、监护监督、生活救助等工作转介至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开展帮扶救助。遵循以1个服务中心为主体、N个社会组织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不同渠道及时反馈的项目化运作模式,便于跟踪督导,同时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结合个案、项目开展情况及反馈意见,监督并评价服务质量,切实提高服务中心运作的质量和效率。检察服务中心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形成“党政领导、部门联动、社团承接、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与“枫桥经验”的核心理念
四、结语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系着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一个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涉及好几个家庭,因此我们挽救一个未成年人就是挽救其背后的家庭。“枫桥经验”是党的群众路线最鲜活的实践经验。新时期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通过共享共治的发展模式,以未成年人社会化工作的实现为切入点,在先期探索下,依托社区,基层组织的资源,形成了分工明确、责任共担、机制共享的工作格局。在司法机关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下实现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水平和司法保护的质效。
参考文献:
[1]朱妙,陈慧.少年司法社会化的理论与实践——以上海法院少年法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为视角[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4期.
作者簡介:
曹雯艳(1985.4~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未成年人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