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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处理劳动纠纷时的适用

2018-09-24李佳轩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8期
关键词:适用范围

李佳轩

摘 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多数在商品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公司”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笔者认为,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劳动争议。“公司法”和“劳动法”具有权力与义务之间的这种交叉关系,两者可以相互联系。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的个性拒绝制度作为企业人格制度是互补和完善的,具有自己的独立性。需要明确的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是一种例外制度,不能随意滥用,以免产生对公司的有限责任的影响。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劳动纠纷:适用范围

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

该公司的企业人格否认制度也被称为“穿透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是以诚实守信和公平正义为基本守则,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当股东为了规避法律、逃避契约义务或社会责任,在操纵公司并剥夺其独立人格的情况下,法院基于法人制度的性质和目的,并针对特定方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否认公司存在公司人格,直接将法律制度隐藏在公司背后的操纵者身上。该公司的个性否认该系统首次出现在美国法学中。具体发展为19世界初期,美国纽约州制定公司法,使公司发展迅速,之后确立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在20世纪20年代,出现了一种企业人格融合的工具理论,它将公司和股东的责任排除在外。之后美国的公司否认制度广泛运用于侵权案件中。后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认同和应用。该公司的个性拒绝制度并非绝对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的企业人格。公司的独立人格是个性拒绝制度的基础。对于保护债权人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为了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该制度现已得到了世界两大法系的共同认可,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运用和推广。

2利用企业人格否认制度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需要注意

中国的劳资纠纷正在经历着传统与现代,理论与实践,制度与经验之间的抉择。同时,虽然现行立法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但各方面仍有待完善。结果,现有系统仍然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劳动争议解决方案的客观需求。利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解决劳动争议是一种合理的方式。

2.1劳动者索赔的雇主必须是合法有效地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

在劳动争议中,适用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首先与正常情况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求相同。该主题的主题之一是拥有适当的原告。在否认公司人格的诉讼时,原告只能是公司的劳动者。此时,劳动者看作公司的劳动者。对方负责实体应该是引起这种现象的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任何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对公司提起诉讼,即使上述实体与公司存在债权人 ——债务人关系,否则该公司会否认法人的人格。也不允许就拒绝公司人格向公司和其他股东提起诉讼。因此,雇主是一个有限责任的独立人格法人。劳动者向法院要求否认公司法人的人格的主张必须基于公司人格的合法存在。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公司只有在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获得法人资格。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后,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公司人格。如果公司的独立人格根本不存在,那么股东就不会滥用公司人格,更不用说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了。此时,公司的个性拒绝制度与被撤销或宣布无效的法人根本不同。

2.2公司的个性用户必须执行禁止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

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是通过公司人格来规避相关的法律义务,也就是以新成立的公司或者现有的公司的法人资格,来改变强制性法律法规的适用条件,实现规避法律义务的真正目的,使法律規范的目的和效力丧失。有些行为使用受控公司来规避法律并规避合同义务。规避法律行为意味着当事人通过狡诈的方法规避直接违法行为,但这些行为足以挫败强制法的立法目的。由于该目标是一种强制性的方法,其结果是反映社会整体利益的强制性法律失去了其规范性作用,而法律的规避通常被认为包含欺诈。因此,在法律规避的情况下,应排除当事方援引的法律适用。

2.3滥用公司的公司人格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要求受害方必须能够证明所遭受的损害与滥用公司人格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它会向法院上诉,否认公司的个性: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存在公司个性被滥用的情节,则实际上不会对客户造成损害。不能援引该制度,因为它是适用于保护劳动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则的例外,并尊重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由于公司的人格受到滥用而且不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因此不需要特别保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雇主确实有滥用公司的公司人格的行为,这种行为影响了劳动者终止劳动相关经济补偿的请求的实现以及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或者,如果它对劳动者求助于劳动报酬造成障碍,则可以确定劳动者可能遭受的损失与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劳动者对原雇主以外的其他公司或个人的权利主张的范围需要加以限制

劳动者对原雇主以外的其他公司或个人的索赔范围必须限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雇主的附属公司。它可以是一个追索时间,而不是与雇主有任何业务关系的任何主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仅适用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公司的个性否认是案件否认,其有效性不如与公司相关的其他法律关系。因此,即使在与其他劳动者的债务纠纷中,公司的独立人格也被拒绝,这也不意味着在与另一名劳动者的债务和债务的关系中可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劳动者应根据与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提起诉讼,要求否认公司的人格。此外,劳动者只能就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身份所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并且只能要求侵犯公司法人身份但不能向公司其他投资者索赔的股东。公司的个性拒绝制度本身的建立是为了平衡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4结语

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增加,“公司法”与“劳动法”在权力与义务的关系上存在着交叉,应该进行有效的制度设计,以解决具体问题的衔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防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劳动者利益具有显着的积极作用,有助于达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徐腾.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状况与完善研究[J].法制与经济, 2015,(04):74-76.

[2]梅新波.关于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思考[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05):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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