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广告侵权共享单车之法律问题研究
2018-09-24孙大勇
孙大勇
摘 要:在物联网盛行的今天,新事物与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涌现,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性,其在处理物联网领域争议方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共享单车商业模式是物联网技术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未经共享单车公司的允许,擅自在共享单车的车座上上套,以强行夺取本该归属于共享单车公司所有的广告价值,显然有违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故可以考虑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小广告发布者的行为予以规制。除此之外,还可以基于小广告的具体表现形式,引入侵权责任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对小广告予以规制。
关键词:共享单车; 小广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知从何时起,小广告瞄上了共享单车。大量的共享单车的车框和车身上还被贴上了五花八门的广告,产生了大量“城市牛皮癣”。在共享单车上设置小广告究竟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共享单车公司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要分析在共享单车上设置小广告究竟涉及哪些法律问题首先需要对小广告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研究和细分,在理清事实的基础上再研究不同表现形式下的小广告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鉴于此,我们先看下小广告在共享单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小广告单纯损害了车身外观
五花八门的广告贴满了共享单车的车架,让美观大方的共享单车像浑身缠满胶布的病车,不但非常难看、有碍观瞻,且因小广告不干胶的粘性很强,清理费时费力,稍有不慎即会刮坏车身,对车体造成新的破坏。对此种表现形式,笔者将其归类为:小广告单纯损害了车身外观。
二、小广告单纯损害了共享单车的功能
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将自己的广告二维码粘贴在共享单车二维码上。共享单车自身的二维码相当于车锁,若非法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用自己的二维码覆盖共享单车的二维码则相当于将共享单车的锁眼堵死,客观上破坏了共享单车的使用功能。但由于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的二维码同共享单车的二维码类似,对车身外观的影响不大,笔者将该种小广告归类于单纯损害了共享单车的功能的情形。
三、小广告既损害了共享单车的外观又损害了共享单车的功能
共享单车解锁、锁车时发出滴滴声以及共享单车与平台的实时通讯,这些都需要电量的供应。有的共享单车通过发电花鼓及蓄电池供电,有的则采用太阳能发电板供电。以小蓝单车为例,小蓝车前面的箩筐上面铺了一块太阳能发电板,同时后轮智能锁模块有一块蓄电池,只要有阳光,发电板就会发电以给蓄电池充电。如果将小广告贴在箩筐上面铺设的太阳能发电板上,小广告或者其污垢得不到清理,久而久之,就有可能产生光伏板负荷过载,异常发热,轻则无法为车子供电,重则在天气炎热时,有可能因光伏板面过热而损坏骑车人放在车筐里的财物。此时小广告不仅损害了车筐的外观,而且严重影响了共享单车的发电功能,最终有可能使得该共享单车报废。对此种情形,笔者将其归类为:小广告既损害了共享单车的外观又损害了共享单车的功能。
四、小广告对共享单车外观、功能基本没影响
如前文所述上海会甲公司那样擅自给共享单车的车座上套。车座套本身虽然有广告,但由于其上套位置整齐划一,故对共享单车的外观影响不大;车座套对共享单车的使用功能也没有伤害,甚至还可能有益:夏天车座不会太烫,冬天车座不至于太凉,平时对车座还有保护作用呢。
五、法律分析
(一)在共享單车上设置小广告的行为侵犯了共享单车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很显然,第一种至第三种表现的情况下,小广告或者破坏了共享单车的外观,或者破坏了共享单车的功能,或者兼而有之,总体上小广告对共享单车本身造成了车体上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很显然,小广告对共享单车本身造成了车体上的损害,实质上损害了共享单车公司享有的对共享单车的财产所有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
第四种表现的情况下,小广告本身未对共享单车车体造成损害,但却客观上损害了共享单车公司的合法权益。共享单车公司享有共享单车的所有权,而共享单车具有随用随放的特性,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共享单车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共享单车具有广告的承载价值,而这种广告的承载价值显然属于共享单车公司所有。未经共享单车公司的允许,擅自在共享单车的车座上上套,以强行夺取本该归属于共享单车公司所有的广告价值,显然有违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
但共享单车公司与小广告发布者原本有着不同的经营利益诉求,共享单车公司经营单车的租赁业务,小广告发布者经营广告发布业务,在经营范围不同的情况下二者能否认定属于竞争关系,从而可以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呢?
笔者认为,所谓竞争关系一般是指经营者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但如将竞争关系单纯的限定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关系,会使其他受到侵害的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保护,有悖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从有关法律精神和立法本质出发,应该理解为经营业务虽不同,但其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平、诚信竞争原则或者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也可以认定为具有竞争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就本案而言,其一,小广告发布者未经共享单车公司允许强行给单车的车座上套,谋取了潜在可由共享单车公司享有的广告收益,此举显然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二,给共享单车车座上套以谋取广告收益,这是共享单车公司目前都不敢或者不适宜考虑的事情,个种原因就包括怕影响消费者对共享单车的使用体验。小广告发布者不惜损害共享单车用户的使用体验,不顾共享单车公司的市场顾虑,强行上套行为显然给共享单车公司的客户关系维持带来了潜在风险。其三,小广告发布者发布小广告的目的为谋取经济利益,且事实上已非法获利。因此,可以认定小广告发布者与共享单车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从而可以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小广告发布者的行为予以规制。
(二)在共享单车上设置小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共享单车能够随用随停极大方便了市民出行,由于共享单车数量极大,使用范围广、停放区域广泛,共享单车已经成为市容市貌的一部分。若将共享单车浑身贴上狗皮膏药般的小广告,显然会对整个城市的市容市貌产生不良影响。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因此,在共享单车上设置难看的小广告本身就为广告法所不容。
再者,根据广告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共享单车的所有权归共享单车公司所有,小广告发布者未经共享单车公司的同意,擅自向作为交通工具的共享单车发送广告,该行为显然有违广告法。对此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小广告的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六、结论
综上,笔者认为在共享单车上贴小广告的行为有违中国的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该行为既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若广告内容涉嫌违法犯罪,还可能要因此承担刑事法律责任。鉴此,在共享单车上设置小广告的行为不是高明的创意,也不是值得称道的商业创新,应当赶快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