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时期我国涉法文学的发展
2018-09-24张钰妍
张钰妍
摘 要:涉法文学在我国发展历史久远,其表现内容也因所处时代不同而具有一定的差异。且该类作品的创作者自身的法学素养也会影响到作品法治内容的表达。在分析涉法文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情况,了解该类作品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人民群众的生产实践和国家的政策制度,探讨涉法文学今后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涉法文学;历史发展;发展方向
一、涉法文学
(一)什么是涉法文学
涉法文学①是关涉到特定法律制度与政治制度的文学作品,其可以直接就特定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进行褒贬,形成评论文学的样式;也可以通过组织构建特定的案例,融入特定的法律知识和政治知识,间接对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进行反映,表现作者对现实生活的观察,从而表达其特定的思想感情和制度期待。可以说涉法文学是文学与法学、政治学等学科交叉后形成的综合体。涉法文学的呈现形式十分多样,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诗歌、戏剧和小说,当然还包含报告文学。
(二)涉法文学的特点
1.生活化
较之于其他法治文化形式的抽象性和理论性,涉法文学更具有生活气息。其取材于现实生活,往往是从一个或多个典型案例中抽象出的综合体。一般情况下,两种类型的案例会被作家作为涉法文学创作的原材料:
一是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案例,此类型的案例从古至今都高频发生,不少人民群众对案件情节都有切身感受,作者以此为依托进行的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容易将读者带入特定的法制环境。譬如大量以盗窃、侮辱、诽谤、绑架为素材进行的艺术创作,通过故事人物受到惩罚来告诫读者不应从事此种行为,读者容易理解和接受,在民众中形成遵纪守法、诚信正义的法治文化精神。
二是独特而具有纪念性的案例,此类型的案例多为大案要案,行为人作案手段或残忍或惊奇,公权力机关在办理时颇费周章,侦破裁判后所定罪名和所量刑期都较重。涉法文学选择此种复杂而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案例进行构思,容易利用读者的猎奇心态抓住其阅读兴趣,在环环相扣的描写中使读者对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信任乃至崇拜之情,坚信正义终将战胜邪恶,违法犯罪行为终将受到制裁的法治文化理念。
2.趣味化
涉法文学在故事情节构建、典型人物刻画时,懂得利用读者已有的法律知识、法律好奇及法律盲区来推进故事情节的发展,这一特征在侦探类涉法小说中表现的尤为突出。侦探类作品中的情节线索都较为复杂,主人公的智商碾压众人,作者也会引入大量的高科技侦查手段和侦查措施。以上都是为了突出侦查方与被侦查方的对立性,以使得作品本身所表现的法治层次更加鲜明、法治内容更加丰富生动。
在涉法文学作品中公权力与公权力的对立、私权利与私权利的对立、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对立、制度规定与道德情感的对立、制度规定与宗教信仰的对立等都屬于法治文化研究的内容。单纯从制度或理论角度对这些具有深度的问题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枯燥性,难以理解,社会的传播范围可能仅限于接受过法学理论课程的群体。而通过文学作品故事描写的形式将这些抽象的法治文化问题呈现给读者,引发读者的思考,趣味性强,受众的理解难度低。
3.情感化
在涉法文学中,作者个人情感因素对于人物命运走向的安排极大影响力。在文学的虚拟世界中进行创作,可以从刻板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裁判中有技巧地跳脱,听从实质正义的声音,顺从读者群体的心理期待,更完整地体现法治文化的人文性关怀。如在我国古代文学作品中,英雄人物为维护正义、实现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而对恶人的生命、财产等进行剥夺,依据律例规定其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文学作品中裁判者往往会因为异常的自然现象而认为自己受到上天的感召,赦免对英雄人物的惩罚,走向实质的正义。又抑或是英雄人物直接对自己所处的法制环境不满,揭竿起义,寻找自己希望拥有的理想中的法治社会。读者在读后会由衷赞美自然界解救英雄人物的雨、雪、风、霜,理解作者的创作情感,二者产生共鸣。这些带有文学性色彩的情节描写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概率很低,具有明显情感性倾向,但这代表着作者群体对实质正义这种法治文化的追求。
二、新时期我国涉法文学的发展过程
虽然涉法文学都是关涉特定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文学样式,但不同历史时期,由于作者创作深植的社会环境、作者自身的经历存在较大差异,涉法文学在表现手段和表现形式上也极为多样化,表现内容上出现千人千态的特征。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史的伟大转折,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新时期”这个概念由此而来,本文涉及的涉法文学作品探讨也主要集中于这个时间段。
(一)《芙蓉镇》与基本权利保障问题
改革开放初期,即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文学作品,主旋律是对已结束的文革时期社会状况的描写与反思。文革时期是我国历史上一段较为动荡的时期,从事写实文学创作的作家少,涉法文学领域尤其如此。1976年“打倒四人帮”运动成功后,领导人提出要正视历史,作家团体逐渐从冻结的状态中走出,开始反思文革时期的国家制度、法制建设和人民生活,涌现了大量的伤痕文学和反思文学,文学作品的涉法性主要表现的是法制荒废等。由于大多是根据作家本人的亲身经历所写,所以真挚感人,宣泄性和暴露性强。
此时涉法文学的代表作为古华所著《芙蓉镇》②,作品对历史进行了深切反思,对极左路线破坏了的农村生活进行了描写,展现了不幸时代的群体性悲剧。与此同时,作品的后半部分也表达了作者对十一届三中全会良好政策的歌颂以及对来之不易新生活的珍惜。芙蓉镇上的风风雨雨正是当时中国社会的一个缩影。作品通过主人公胡玉音、秦书田等人跌宕起伏的人生表现出法制不健全、公民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个人权力主宰一切给整个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该作品具有一般伤痕文学的批判揭露精神,同时也涉及到权力制约等法治内容,对新时期涉法文学法治民主内容的思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红蜘蛛》与黄赌毒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进入到一个较为稳定的阶段。但经济发展的地域差异与人口差异也激化了社会矛盾,带来新的现实问题。在实际生活中部分群众为了发家致富,采取了诸多不正当手段,对社会风气有一定的影响,譬如人口买卖问题、走私问题、黄赌毒问题、贪污腐败问题等。
表现该类主题的小说在创作数量上居高不下,因其故事情节性强,对公权力机关和犯罪嫌疑人的矛盾刻画细致入微,容易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在各个年龄段的读者中都受到欢迎。小说《红蜘蛛》描写的是在深圳、上海、杭州、日照、汕头、武汉等地10个女性的犯罪故事③,该作品展现的是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物欲膨胀、金钱至上思潮。这给传统文化形态下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群体同时带来机遇与危险。该作品也反映出在新的经济条件下作案人群呈现流窜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三)《我不是潘金莲》与群众信访问题
所谓信访,其实就是人民群众通过写信等方式向上告状和求决。目前群众信访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多发性、群体性的特点,信访工作的难度持续加大,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与法制生活发展的不稳定因素。尤其近些年来,我国城市建设进程加快,特定时期内针对房屋拆迁问题出台的政策与制度欠缺现实关照性,在实践中的运用举步维艰。有些制定不甚严密的政策极易引起法律乃至道德情感上的纠纷。强拆导致的恶性暴力案件在各地都有发生,这成为涉法文学领域经常被描写的话题。其次还有普通群众为了更多享有利益上的划分,多得一套房子、多生一个孩子,不惜“假离婚”,反而弄巧成拙,酿成家庭的悲剧。作家刘震云的作品《我不是潘金莲》④就通过刻画一个荒唐离婚的妇女层层信访的故事,诉说底层群众实现自身权益时的艰难,生动表现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法治与情感之间的矛盾,私权利保障与公权力制约之间平衡的艰难。
(四)《人民的名义》与反贪反渎问题
当前法治社会建设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司法体制改革力度加大,法治队伍建设严格化、专业化。这一时期党和国家重点进行政策规范和法制规范的领域是惩治和纠正官员的贪腐现象。反贪反渎工作的大力开展,红色通缉令的有效运用,使得大批涉案高官落马。随后成立的国家监察委是对反贪贩毒工作进一步发展的有益实践。因为以上的一系列举措,我国政治环境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得到有效地纠正,人民群众的满意度高。这就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基础,有利于促進公平、正义等法治理念的实现。在国家的政策支持下,作家进行涉法文学创作主旋律色彩浓厚,素材丰富,内容生动写实。
作家周梅森的《人民的名义》就是一部响应反腐倡廉国家号召诞生的作品⑤,作者重视对官员“始终代表人民群众利益”这一主题的表达,作品充斥着丰富的法律知识,不乏对当前社会出现的法律热点和难点问题的描写,如环境治理问题和国企股权分配问题等。在激烈的利益斗争描写中反映出当前我国反贪反渎工作开展的难度。作品中的很多情节是对生活中诸多典型案例的抽象,对现实的还原度高,在搬上银幕后亦有不俗表现,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三、当前涉法文学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文学作品自身表达形式上存在的缺陷
一部涉法文学作品的素材通常都是从一个或者几个经典案例中提取出的,这些案例的特定性决定了涉法文学作品在进行法治文化表达时往往只会集中在其中某些特定的方面,譬如侦探类的文学作品,其较多地侧重于法律技术层面的内容,如侦查手段和侦查过程,讲求作品所展现的逻辑,对于民主、平等等法治文化内容涉及的较少。除此以外,涉法文学从本质上而言还属于人文社会科学的范畴,该学科定位决定了作品对事物的反映基本还处于感性理解的阶段,侧重的是通过故事描写来表达思想感情,为了提高读者的阅读兴趣,其中夸张化的描写所占比例高,对于法治文化内容的表达与其真实性含义存在一定范围内的偏差。
(二)作家自身法律知识水平的差异
涉法文学作品的表现内容由现实生活决定,但表现形式受创作者个人的影响。由于涉法文学作品的作者生活背景差异性大,接受教育的种类、程度存在差异。系统接受过法学教育、对法治理念精神有准确把握的作者从事创作时,作品的法学理论指向性明显,作品读来可靠性、论证性强。而没有经过专业理论训练的作者从社会观察的角度对涉法案件进行描写,对一些基本法律知识的认识表达不符合法律的本来面目。
(三)受外在政策条件的影响大
涉法文学作品作为社会生活的反映,必然要受到其所反映内容的影响。政策条件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其发展变化会作用于涉法文学的创作,甚至决定涉法文学作品的整体走向。涉法文学作品受外在政策条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文学作品本身发展即有赖于政策条件的作用,这些政策条件主导着作品的主题确定、人物构建、情节组织以及最后出版面世等方面的内容。相当比例的涉法文学作品就是在国家特定时期出台的某些政策影响下创作的。其二是涉法文学作品所涉及的某些法律规定和法治理论的重点研究方向也会受到国家政策运行的影响。当这些法律规定被立法者进行革新,法治理论的研究重点从一个方向转向另一个方向时,涉法文学的创作内容也会有所改变。
四、当前涉法文学的发展方向
(一)提高涉法内容的准确性
面对我国涉法文学作品质量良莠不齐的现状,要促进其法治文化性发展,首要之意须为加强作品涉法内容的准确性。这对创作者的法学功底提出了较高要求。作者在从事涉法文学创作之前,除了挑选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外,还需要考察能运用于案例的具体法律规定,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式。将所得运用于后期的文学作品创作,避免出现常识性的错误。
(二)明确涉法文学作品的现实指向性
这是针对部分涉法文学作品架空现实生活而言的。该类作品为了突出机构或者人物的某些职权特征、精神品质,无视现实生活中的客观情况进而行过分夸张的艺术加工,直接植入与人民群众通过生产生活实践所获得的认知差异性较大的内容,使读者产生一种虚假感。因此,创作者必须明确涉法文学作品的现实指向性,在具体的案例中通过法律的运用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在无形中自然融入法治文化内容,同时应注重深入人民群众的真实生活,了解其思考方式和行为方式,并将这些内容反映到作品创作中,增强法治内容的感召力和影响力。
五、结语
涉法文学作为一种结合法学与文学学科优势的艺术表现形式,在中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被许多作家所运用。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涉法文学在取得新的突破,于人民群众中广泛传播时,也出现了亟需解决的新问题。鉴于笔者能力有限,故进行的探讨还较为粗浅。但关于涉法文学的研究对于法治社会和法治文化的传播却大有裨益,值得深入进行。
注释:
①范玉吉:《浅析涉法文学对当代司法实践的思考》,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②古华:《芙蓉镇》,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③https://baike.so.com/doc/5354735-7592605.html
④刘震云:《我不是潘金莲》,长江文艺出版社2012年版。
⑤周梅森:《人民的名义》,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神2017年版。
参考文献:
[1]苏力.法律与文学[M].北京:三联书店,2006.
[2]徐忠明.法学与文学之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范玉吉.浅析涉法文学对当代司法实践的思考[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1).
[4]张友文.新时期公安小说的发展历程、审美特征及其流向[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1(1).
[5]徐文谋.中国新时期法制小说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