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临床科研诚信利益相关主体关系
2018-09-22李琪陈晓丽郑富豪
李琪 陈晓丽 郑富豪
2009年8月26日我国学术界对“科研诚信”进行了界定,主要是指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弘扬以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崇尚创新、开放协作为核心的科学精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1]。 简单地说,科研诚信就是培育促进严谨的科学学科的核心价值观和道德传统负责研究的想法。
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美国公共卫生署规定是指伪造、篡改、剽窃或在研究的申请、执行或报告过程中严重偏离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但不包括无意的错误和在数据解释或判断中出现的正常差异[2]。这也普遍成为国际所认可的定义。但在中国,科研不端行为比在美国有更多更宽泛的定义。它包括以下13类:(1)抄袭;(2)制作;(3)伪造;(4)一稿多投,用相同或不同的语言;(5)不正确的和夸张的作者简介;(6)偏置评论利益冲突,评价,或授予评估;(7)官员游说政府补助和发送消息影响评审小组,承诺报酬;(8)用学术声望主导领域,抑制潜在的挑战者;(9)不公平或荣誉的作者,以及销售和购买研究文件;(10)故意忽略前面或最相关的作品举例;(11)捏造引文一个假的作者或期刊;(12)“垃圾”或“假期刊”的建立,它收集的提交费从作者,没有进行正式审查,然后只打印足够的副本发送给作者;(13)不适当地使用统计数据。
1 科研诚信体系介绍
1.1 临床科研不端行为的原因
来自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ORI)的Zoë Hammatt在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驱动因素的报告中明确定义了五个科研不端行为的驱动因素:缺乏教育、培训不足、社会竞争压力、个人心理和个人情况[3]。
由此分析,临床科研不端行为的前两个驱动因素是来自于学校教育中科研诚信的课程设置的缺乏和医疗机构科研诚信教育培训指导的缺失,市面上关于临床科研诚信教材更是少之又少。在没有科研诚信教育和培训的前提下,许多临床研究人员不把常见的临床科研不端行为作为严重事件。因此缺乏专业的教育与培训是影响临床科研诚信的重要因素,对科研人员诚信意识的塑造具有影响。第三、四的驱动力来自社会,尤其是政府,急躁和过高的期望产生的立竿见影的效果。社会总是喜欢问“为什么中国就不能赢得诺贝尔奖?”和“为什么中国医疗水平不如美国?”这恒定的压力会促使临床研究人员寻找在其学术生涯的捷径,因为“失败”是在中国社会难以容忍的。太多的压力驱动研究人员和学生在考核和评价机制中采取不当行为。例如,需要许多医生或护士发表论文才能获得职称,导致低质量的论文大面积发表,甚至采取不当行动才能发表了一篇论文。最后一个驱动力则是因为人才层次结构,临床医生科研水平参差不齐。临床中的绩效考核可能会鼓励科研水平高的临床人员炒作他们的发现,扩大自己的利己主义。科研基础薄弱的科研人员采取剽窃,抄袭等方式发表论文,以获得晋升。科研人员易受到各种诱惑,走出道德界限的学术阶梯。
这五个驱动力与一个情境因素交织一起,可以抓住产生临床科研不端行为相关的五个方面:政府部门,基金资助机构,出版社(学术期刊),科研管理机构,社会公众及媒体。这些方面将可能影响临床科研人员科研相关行为的外在环境,直接或间接影响科研人员的研究。下文将具体阐述这几个利益主体间的权责,从中得到保障科研不端体系建设的启发,进一步理顺相关关系,为构建临床科研诚信体系服务。
1.2 美国科研诚信体系内容
美国在2000年确定了科研诚信包含的九大核心区:(1)数据采集,管理,共享和所有权;(2)导师/实习责任;(3)出版实践和负责任的作者;(4)同行评审;(5)相互协作的科学;(6)涉及人的项目;(7)研究涉及动物;(8)科研不端行为;(9)利益冲突和承诺。
自那时以来,这九个主题已经成为主导科研诚信的指令,美国现在科研诚信体系为:高层即政府机构建立《联邦政策》制度和设置组织机构;中层即行业协会、各出版发行机构,基于基础标准,树立行业学术写作规范CSE/ACS等;基础层学术学风建设即高等院校,建立基础标准CMOS MLA APA+普及标准规范教育[4]。美国的科研诚信体系已经是一个良性的模式,为国际所认可的,对于还处于一片混沌状态下的中国科研体系带来全新的视角和思考。
1.3 科研诚信体系的重要性
诚信体系是用来建立诚信方针和目标,并进而实现这些目标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要素的集合研诚信是对科学究过程可信性保证,因为只有当科学界的所有成员团结,信赖他人的研究成果,鼓励自由开放地交流研究材料和新思想,秉持个人或法人的责任,感谢和尊重他人的智力贡献,而且在科学界形成这样一种良好的氛围时,科学才能繁荣发展,成果才能惠及广大人民,造福于人民。
2 利益相关主体关系权责
涉及临床科研不端行为相关的五个利益相关主体为:政府管理部门,基金资助机构,出版社(学术期刊),科研管理机构,社会公众及媒体。
2.1 政府管理部门
目前我国许多部门都有涉及处理科研诚信问题,如中国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这些部门对科研诚信问题所设立的部门及其职责大致相同,负责院内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中国科学院科技发展促进局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处;中国工程院下设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协调处理工程院项目的科学诚信问题;教育部有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中国科技部下设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简称诚信办),科技部下设的办公室,负责科技部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
这些部门都有以下六项职责:(1)接受、转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对于举报的步骤为接受举报、初步调查阶段、咨询阶段和正式调查阶段、处置阶段、报告警示阶段;(2)协调项目主持机关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3)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部门的查处决定;(4)推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5)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6)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这样看来,有关科研诚信的组织不在少数,职能也都涵盖全面。但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只负责本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不端行为,在本部门内对其进行处罚,各部门执行力水平不一且不互动,容易产生灰色地带。为解决这一现象带来的问题,中国科学技术部联合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六个部门,已共同建立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改革科技评价制度、建立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查处重大科技造假事件等方面都应该进行良好合作。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科技界全面树立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奉献的学术风尚。但这些部门远远不够,应不断扩大联席会成员的数量,将涵盖科研诚信问题的部门聚集一堂。各部门代表出席会议,每年举办一次,由各部门代表组成联席会委员会,联席会委员会作为联席会的常设机构,对联席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联席会议和联席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四项:(1)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科研诚信建设的相关政策,作为最高层次的指导政策;联席会委员会解释诚信建设的相关政策,并监督各部门执行。(2)联席会议负责所有涉及或从事科研诚信工作的机构,指导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督促和协调有关政策和重点任务的落实;闭会期间联席会委员会处理联席会议上遗留的工作。(3)实行电子政务和政务公开,成立专门网站,定时公布各部门项目中的科研奖惩。(4)宣传和教育科研诚信。
政府部门作为影响力强,且有重要作用的部门,需要遵循着自己的权责,根据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以联席会议委员会为总负责,推动部门和地方相关机构共同贯彻落实《处理办法》,统一思想,推动部门、地方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直接向联席会委员会负责,落实查处机制,接收和反馈联席会委员会转送的举报事项。
2.2 基金资助机构
我国科研基金多是由国家、事业单位提供,并且政府科研资金的比重占主要地位。目前,我国的科研基金是中国科学院、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这三个渠道分拨到各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科研题目并自主自由申请,经由同行专家层层评议后,择优资助。
下面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为代表作介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作为面向全国的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建立了面上、重点、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联合资助基金、实质性国际合作研究等多层次相互配合衔接的资助项目系列;通过实施科技人才战略,架构了以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青年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等较为完整的人才培养资助体系。
2.3 出版社(学术期刊)
据Retraction Watch网站消息,因论文同行评审造假,爱思唯尔出版商撤销旗下5本杂志中的9篇论文,这9篇论文全部来自中国高校或研究机构。自2012年来,爱思唯尔因同行评审造假而撤销的论文超过了20篇,所有出版商中因同行评审造假而被撤销的论文多达260篇。学术期刊作为科研成果最终报道的守门人,遵守学术伦理道德、净化学术环境、规范论文发表是期刊编辑义不容辞的责任[5]。
出版社应履行以下职责:(1)检测工具的应用与推广。目前常用的检测工具有:crosscheck、“中国知网”科技期刊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万方数据的相似性检测系统等,出版社对于所有的投稿都应坚持使用检测工具;(2)科学并按规定完成组稿、审稿、改稿、校稿、编稿这一系列步骤;(3)结合期刊自身的特色,建立适合的防剽窃规章。主要包括:对九种剽窃现象的界定及相应的作者防止剽窃指南;指导编辑处理不同类型问题的政策方法;在投稿期和发表前利用CrossCheck进行检测的流程和分析标准[7];(4)加强与国际相关组织的交流,如国际出版道德委员会(COPE)。
对于不端行为,出版社有权退回科研人员的稿件,并将其列入出版社黑名单,告知该科研人员所在的单位。超过三次,不再接受该科研人员稿件,并上报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中信所)等相应项目的有关管理机构。
2.4 科研管理机构
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身的大型医院是保障科研诚信的主力军。作为科研人员的依托单位,在科研项目的过程中担当的是一个信息提供、条件保障、审查监督的角色与科研人员紧密联系在一起。
科研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1)对科研人员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不纵容、包庇科研人员弄虚作假的;(2)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3)按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4)配合国家管理部门监督、基金管理机构检查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不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5)对科研人员提供正确的指导,定期组织科研诚信的培训;(6)制定合理的科研绩效评价机制。
在进行内部科研项目审查时,发现科研不端行为,科研管理机构可对科研人员进行:(1)内部和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职;解职;解聘、辞退或开除等;(2)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审查;(3)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或组织的科研活动;(4)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行政和专业执业资格晋升。
2.5 社会公众及媒体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投入到网络中,网络在净化科研环境,引导临床科研人员遵守科学道德规范方面,社会公众与媒体的作用不可忽视。社会公众及媒体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1)社会公众与媒体的主流倾向应为科研人员正面,积极向上的风貌,讴歌那些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工作者;(2)要对虚假的失信的科研行为曝光,不虚假,不带倾向报道;(3)媒体遵守职业道德,不迎合社会公众。社会公众应有自己的思想,不被媒体牵头走;(4)社会公众及媒体应看重科研诚信,无论其大小,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
以上五个利益相关主体相互联系(见图1),规范科研程序和规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科学行政,各尽其职,构成临床科研人员的外部环境,构建良好的循环体系,将使科研人员秉持着求真、求实、求善的精神探索医学规律,履行社会责任。
3 构建防御科研不端的体系
3.1 科研诚信体系
参考美国成熟的科研诚信体系,我国临床科研诚信体系结合五个利益相关主体可以有以下设想:高层即政府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委员会领导科技部、教育部等,在国家大局的角度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宏观监督,保障政策实施,协调组织机构。中层即基金资助机构、学术期刊出版社和科研管理机构。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国家规章,制定适合自身实施的具体规范,并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基础层则为社会公众及媒体,遵守职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
3.2 利益主体间的良性运作
3.2.1 政府管理部门和国家基金机构 政府管理部门作为最有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主体,在理清上述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权责后按什么角色什么职责对什么事负责的问责制进行管理,宣扬适当的政策,统一标准,让政策推动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建立良好的治理和管理机制。联席会委员会作为最高的政府管理机构,直接监督各部门的工作。每个政府机构都设有独立的科研诚信问题机构,负责本机构诚信标准的实施,执行对科研不端行为指控的调查。科技部与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协等部门和单位,对于改革科技评价制度、建立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查处重大科技造假事件等方面都应该进行良好合作。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科技界全面树立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奉献的学术风尚,使科研人员在良好风尚的环境中进行科研研究。研究制定科研诚信建设的重大政策,通报各部门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情况,督促和协调有关政策和重点工作的落实。政府管理部门对违规人员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国家各项计划项目的申请。
图1 利益相关主体关系
3.2.2 政府管理部门与出版社 我国许多管理部门有科技期刊管理方面的职能,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为了促进期刊编辑往好的方面发展,遏制科研不端行为,政府管理部门作为高层应宏观调控中层的活动,建立一套有利于预防和遏制科技期刊论文投稿和发表过程中不端行为的制度和机制,完善政策和规范、明确标准和组织建设,同时,应充分发挥管理部门对所主办的科技期刊诚信建设的引导、规范和监督作用[7]。出版社配合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出版社的责任编辑遵守原则,有利益相关的人员退出评审,秉持职业道德,进行保密。
3.2.3 政府管理部门与科研管理机构 政府管理部门引导科研管理机构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改变科研管理模式,深化医学科研体制改革,扫除影响医学科研创新能力提高的体制障碍,优化医学科研的政策制定,完善医学科研的评价体系[8]。针对科研基础水平不一的临床科研人员制定相对合理的绩效评价,使科研人员更多的不是出于个人利益进行临床科研研究。
3.2.4 政府管理部门与社会公众及媒体 政府管理部门要尊重媒体的自主性,通过一系列的手段和方法,给予社会媒体自由与空间,让媒体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充分发挥职能,对不良媒体的虚假报道,给予处罚。对待社会公众,要保障其言论自由的权利,维护社会的舆论环境。社会公众及媒体保持诚实和准确度去评判科研不端行为,不把科研不端行为看的无足轻重。
3.2.5 政府管理部门与临床科研人员 政府管理部门应对临床科研人员在临床科研诚信引导,教育,培训等方面承担起责任。政府管理机构加大对临床科研诚信方面的资金投入,如强制高校开设科研诚信课程,出版国家层面权威的科研诚信书籍等,让社会公众有获取科研诚信方面知识的途径。政府管理部门同时要加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并保持临床科研人员的独立性。政府管理部门必须对医学科研工作者的商业身份严格审查登记,真正做到“去商业利益化”[9]。
3.2.6 基金资助机构与出版社 学术期刊出版社应与科研基金资助机构保持良好合作,做到科研不端行为的信息共享,包括不端行为定义,检测工具的认可,不端行为事件的告知等。出版社的检测工作为基金资助机构服务,基金资助机构处罚的科研不端行为对出版社进行告知,使出版社免于重复工作。对于制造科研不端行为的科研人员,对基金资助机构和出版社的损害不只单方面接受,出版社采取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人员,不允许参加基金相关项目。被基金资助机构采取措施的科研人员同样不能在出版社发表论文。
3.2.7 科研管理机构与临床科研人员 科研管理机构的相关规章在引导,教育临床科研人员方面有重要的作用。在制定临床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时,不能过多的关注其发表论文的影响因子、科研项目的数量等,而应该以鼓励临床医生投入科研为导向,以诚信基础上的临床科研成果为导向,更好服务临床患者[10]。
对科研项目进行评审时,临时无规律的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的过程中.采取双盲评审的方法,最大限度避免各种形式的暗箱操作。在保障科研人员公正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杜绝不端行为的发生[11]。科研管理机构是直接管理科研人员的机构,整顿机构的科研学术氛围,加大对临床不端行为处罚,对科研人员能产生巨大的效果。
4 总结
科研不端行为是威胁科学的完整度和可信度的一个全球性问题并且可以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政府管理部门,基金资助机构,出版社,科研管理机构,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应采取措施,各司其职的同时加强合作,以防止科研不端行为并尽量减少不良影响,构建临床科研诚信体系。临床科研人员作为科研不端行为的主体与核心,是控制不端行为发生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科研环境对科研人员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政府管理部门、基金资助机构、出版社、科研管理机构、社会公众及媒体这五大利益主体以临床科研人员为核心,履行各自的职责,并进行良性互动,创造一个让科研人员有法可依、不能、不敢也不想采取不端行为获取利益的良好的科研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