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装运与分期装运辨析(基于UCP600第31条和第32条)
2018-09-21武云蕾
武云蕾
摘要:本文就国际贸易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部分装运和分期装运容易混淆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解决。根据UCP600中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进一步对部分装运和分期装运进行辨析,同时也参考了国际商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ISBP中对部分装运和分期装运的规定。从partial 和instalment 的正确翻译入手,分析分歧产生的原因,进而对部分装运和分期装运进行相应的解读,在解读之后给出具体案例进行巩固,在后期又对部分付款和分期付款进行了简单的解读,在文章最后给出了总结。
关键词:部分装运 分期装运 UCP600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2-0253-02
一、部分装运(partial shipment)和分期装运(instalment shipment)的理解分歧和对产生分歧原因的分析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部分装运和分期装运的区分一直处于模糊的状态,在将partial shipment和instalment shipment翻译成中文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分歧。在最为正规的翻译中是将Partial shipment译为部分装运,instalment shipment译为分期装运,然而人们将其错误地翻译成许多有分歧的意思。除了在翻译的过程中出现了不一致的现象,在理解和使用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大分歧。有的从要求发货的批次、时间和数量这三点进行区分,有的直接不进行区分;有的认为分期装运是部分装运的特殊形式,是部分装运的一种。
信用证中只要求填写partial shipment ,不要求填写instalment shipment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l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中未出现partial一词,仅出现了instalment。《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第五十一条提出,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该条与UCP600的第31条允许部分装运的意思相同,都表示允许在装运的过程中分批次装运货物,哪怕仅装运1%或仅剩余1%,都在接受范围内。
二、对“部分装运”和“分期装运”的区别的解读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部分装运和分期装运的混淆,造成了贸易过程中的纠纷。《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CP600和ISBP中都对分批装运进行了解释,并且严格规范了分批装运的范围,但是对分期装运的解释还是容易混淆。结合以上条约和国际商会的解释,对部分装运和分期装运进行解释和区分,并结合具体实例进行解读。
(一)对“部分装运”的解读
允许部分装运,是指可以在一次将全部货物装运发出,也可以将货物仅装运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将全部货物多批次装运发出。在允许部分装运的情况下,受益人可以根据市场的价格,货源的紧缺程度来控制发货的数量和发货的次数,这将会减少受益人的资金压力和货源压力,但同时却对申请人是不利的。根据UCP600第31条B条款,在同一交单项下,只要使用了同一个运输工具并且是同一航程,就不视为部分装运,即使是装运的日期不同,装货港,接管地或者发运地不相同,也不视为部分装运。整个运输过程只有一套运输单据,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只要是有多个运输工具参与运输,就视为部分装运,即使这些运输工具是在同一时间出发,驶向同一目的地,仍被视为部分装运。例如,由于货物数量较大,采用卡车运输时,需要多辆卡车进行运输,这种情况下属于部分装运,因为多辆卡车不属于统一运输工具。
(二) 对“分期装运”的解读
与一段时间内任意分次装运的部分装运不同,分期装运指在确定的时间段内或者在不同的时间点上按照合同的规定次数装运若干货物。UCP600第32条指出,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装运,其中任何一期没有按照指定期限装运的时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的各期均告失效。部分装运并没有要求第一批次装运超限后,第二批次的装运就会失效。也就是说,如果信用证中存在分期装运条款,那么信用证的受益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装运货物,如果其中任何一期不按规定装运货物,在信用证议付得的过程中,受益人将承担钱财两空的风险。
(三)“部分装运”和“分期装运”区别
部分装运和分期装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明确了包含有起始时间且互相不重合的装运货物的时间段。分期装运条款里明确规定了分批次装运的次数,分批次装运的数量,分批次装运的时间,如果信用证的要求包括次数、数量和时间这三个要素,即使未说明是分期装运,也将视为分期装运。部分装运和分期装运的区别在UCP600中也有说明,UCP600第32条提出,在分期装运中,如果该期无效,则改期及以后各期均无效,但是在部分装运中并无此类条款和要求。ISBP745第C15条 b款指出,如果信用证只是用最迟日期规定了装运的时间,则不适用于UCP600第32条。但是仍要符合信用证中有关装运时间的具体要求及UCP600第31条的全部要求。还有一种情况是,分期装运的过程中也存在部分装运。ISBP745第C15段a款11项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当信用证允许部分支款或装运时,每期之内允许任意次数的支款或装运。这项规定,让部分装运和分期装运许多复杂的问题明朗化,也就是说如果信用证同时规定了分期装运和部分装运,总体的装运遵循分期装运的规则,而各期又可以进行部分装运,具体操作要依照信用证的具体要求,这两者并不存在矛盾。在进行进出口贸易中,如果能清楚地区分部分装运和分期装运的区别,并且能充分利用部分装运和分期装运的优点,可以大大减少贸易中的摩擦和不必要的麻烦。
三、结语
在实务贸易中,明确部分装运的特点,是否只使用了一辆运输工具,是否驶往同一目的地。对于分期装运条款,要明确信用证是否明确规定了分批装运的装运批次,分批装运的装运数量和分期装运的具体时间,如果满足上述三个要求,就必须注意分期装运的具体要求。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必须完善在贸易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清楚地区分运输条款,更好地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在实践中,由于国际贸易大多交易量大,或者交易时间长,容易受到货源、市场、运输和资金周转的影响,采用部分装运和分期装运,即可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但是,在国际贸易中采用部分装运和分期装运必须清楚了解两者的特点和区别,才会更加便利于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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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