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A与现行编目规则在责任说明描述中的差异分析
2018-09-21邓福泉
摘 要 论文对RDA与现行编目规则在责任说明描述方面存在的主要差异进行了分析讨论,认为RDA的最大优点是缩减了方括号的使用范围,其主要缺点是缺少相应的附注说明。
关键词 RDA ISBD 中国文献编目规则 责任说明
分类号 G254.3
DOI 10.16810/j.cnki.1672-514X.2018.06.006
RDA(资源描述与检索) 作为最新的国际编目规则,在国际编目界得到广泛推广是大势所趋。但由于目前RDA的编目示例都是以英文资源为编目对象,以MARC21格式为编目手段,所以目前我国编目界关于RDA的研究也仅仅是停留在如何用MARC21格式编制西文文献目录的阶段,而并未涉及(更谈不上深入研究)如何按RDA标准用CNMARC格式编制中文文献目录的问题。然而,作为我国编目主體的中文资源不可能(也不应该)永远按着现行规则编目。为尽快推进我国中文资源实施RDA编目的进程,洞悉RDA与现行编目规则之间的差异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但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其在责任说明描述中的差异进行分析讨论。
1 责任说明取自规定信息源之外的描述差异
目前,在我国中文编目中所依据的主要编目规则有两个,分别是《国际标准书目著录(统一版)》(简称ISBD)和《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简称《规则》)。在现行编目规则中,规定信息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即指针对某一特定类型文献中的各个著录项目而专门指定的著录信息来源。尽管RDA取消了规定信息源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首选信息源,但仅就普通图书的责任说明单元(RDA称为元素) 的著录情况而言,概念的变化并没有带来实质影响,因为现行编目规则为普通图书指定的规定信息源为“题名页或代题名页”[1-2],RDA为普通图书指定的首选信息源为“题名页”[3]65,二者仅存在无题名页时如何选择代题名页的问题。而真正给责任说明描述带来影响的是对取自规定信息源(或首选信息源)之外的信息所做的相关规定。ISBD规定:“如果责任说明不出现在规定信息源上,但是却出现在资源的其他地方,则可以著录在第1项,外加方括号,或者可以著录在第7项。这种责任说明的信息源著录在第7项”[1]83。《规则》则对普通图书的所有著录项目提出了“取自规定信息源之外的信息置于方括号内,必要时在附注项说明”[2]28之总体要求。RDA则规定可按优先顺序取自下列来源:(1) 与正题名相同的来源;(2)资源本身内的另一来源;(3) 2.2.4指定的其他信息源之一[3]65。从RDA的上述规定以及书中举例来看,并未明确要求取自首选信息源之外的责任说明需外加方括号,仅在2.2.4其他信息源中规定:“如果取自资源本身之外来源的信息是供下列任何一个元素所用的,则用附注或其他方式(例如通过编码或用方括号)加以说明”,也即只有取自受编文献之外的责任说明才需要作附注或外加方括号,对于取自受编文献之内的责任说明,无论是否取自首选信息源,均不需要作附注或外加方括号。例如,对于题名页未题责任说明但版权页题有“王侃夫主编”的《数控机床控制技术与系统》一书,按不同编目规则著录如下。
做法1(按《规则》或ISBD的第一种方式著录):
200 1#$a数控机床控制技术与系统$f[王侃夫主编]
304 ##$a责任说明取自版权页
做法2(按ISBD的第二种方式著录):
200 1#$a数控机床控制技术与系统
314 ##$a版权页题责任说明:王侃夫主编
做法3(按RDA规定著录):
200 1#$a数控机床控制技术与系统$f王侃夫主编
差异分析:做法1相比于做法2的优点是更符合用户识别文献的习惯,因为任何文献都是由一定的责任者以某种责任方式创作完成的,将题名与责任说明放在一个项目中描述,更符合常见的“题名/责任说明”显示格式。做法3与做法1相比的最大优势是责任说明数据更为纯粹,没有人为附加的零碎“方括号”。在此必须指出的是,做法3没有外加方括号也并没有违反客观著录原则,因为这样的责任说明也是在受编文献上客观存在的,而并非由编目员推测或杜撰。事实上,对现行编目规则关于“取自规定信息源之外的信息需外加方括号”的规定也早已引起了部分学者的质疑,并提出了“取消规定信息源的设置,消灭对著录信息源的歧视,把著录信息源扩大到受编文献的全部”[4]的建议。当然,做法3也存在明显的缺点,那就是没有对取自首选信息源之外的信息进行说明,这不仅容易让用户误以为该责任说明也是取自常见的题名页,同时也大大削弱了首选信息源的重要性(在本例中实际是将版权页与题名页置于了同等位置)。因此,做法3也宜补充“责任说明取自版权页”之附注说明。缺少相应附注说明也是RDA的最主要缺点之一。
2 同一责任方式的责任者多于3个时的描述差异
当同一责任方式的责任者多于3个时,ISBD没有明确规定转录责任者的数量,而是交由各编目机构自行确定,不过如果有省略需标注“…[et al.]”,即在中文编目中需用“…[等]”标识[1]84。《规则》规定:“超过三个只著录第一个,后用‘[],其余在附注项说明”[2]34。RDA则规定“将列出多个个人等名称的责任说明作为单一的说明予以记录”,也即最好是将所有的责任者全部进行著录;同时又提供了可选择的省略:“如果单一的责任说明列出三个以上承担相同职能的或具有相同程度责任的个人、家族或团体,则对每一组这样的个人、家庭或团体,省略第一个之外的其他名称。用著录机构首选的语言和文字总括地说明所做的省略” [3]62。例如,对于由5人合著的《资本外逃与中国的对策》一书,其著录结果分别如下。
做法1(按ISBD的省略方式著录):
200 1#$a资本外逃与中国的对策$f杨胜刚…[等]著
做法2(按《规则》规定著录):
200 1#$a资本外逃与中国的对策$f杨胜刚[等]著
314 ##$a著者还有:姚小义、乔海曙、田冬炜、吴立源
做法3(按RDA的悉数转录):
200 1#$a资本外逃与中国的对策$f杨胜刚,姚小义,乔海曙,田冬炜,吴立源著
做法4(按RDA的省略方式著录):
200 1#$a资本外逃与中国的对策$f杨胜刚[与其他4人]著
差异分析:做法1与做法2的最大差异是,前者用“…[等]”标识省略,后者仅用“[等]”标识省略。由于“…”与“[等]”都具有表示省略的意思,而去掉其一均不会引起歧义或产生误解,所以做法2更为简洁,也更符合中文编目的实际[5]。这或许也正是做法4不在方括号前另加省略号的主要原因。做法4与做法1相比的优点是能让用户简要了解到被省略责任者的数量,但二者与做法2相比则存在明显的劣势,因为它们都因缺少相应的附注而无法让用户真实了解到被省略的责任者究竟是谁。做法2与做法3都可以让用户全面了解对文献负有同等知识责任的各个责任者,只是除第一个责任者之外的其余责任者的著录位置存在不同。对于做法2,有学者认为是由于手工编目时代卡片目录的空间限制,同时为了减轻编目人员的工作负担,图书馆不能生产过多著录卡片,编目员只能著录最主要的责任者。而在计算机编目时代,因磁盘容量足够大,则不应再人为减少责任者的著录数量和责任者检索点的制作数量[6]。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做法2并没有减少责任者的著录数量,只是将第一个责任者之外的其余责任者由题名与责任说明项转移到了附注项来著录,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题名与责任说明项的著录信息过多,以免给用户浏览数据时造成视觉疲劳。总之,做法2与做法3相比不仅占用空间没有减少,反而因需设置附注导语(如,著者还有:)而略有增加。做法2、做法1与做法4虽然均属于省略型的著录方式,但前者的最大优势是因有相应的附注说明能确保责任者检索点的数量不会减少,而按后两者著录则很难保证为全部责任者设置检索点,因为对于未加描述的其余责任者来说属于无源之水。总之,做法2与做法3均属于机读目录中的优秀做法,相比之下,做法2更适合中文编目的实际需要。
3 责任说明中含有名称附加成分的描述差异
在受编文献的责任说明中,不仅有责任者名称,有时还带有名称的附加成分。对此,ISBD规定:“个人名称后表示学会会员、学位等的首字母缩略词,以及职位和资格的说明,如果它们在语言学上有必要或者对于识别该个人或者说明该个人活动的背景有必要,应该著录。在其他情况下,首字母缩略词等不视为责任说明的一部分,应该要省略”[1]85。《规则》规定:“责任者名称前后所载出身、籍贯、单位、职位、学位、头衔等,均不予著录。但省略后责任说明含义不清时,应原样照录”[2]35。RDA则没有对此类情况做出单独说明,仅规定“按信息源上出现的形式转录责任说明”[3]61,不过从其举例“by Dr. Johnson”中不难发现,它不要求省略名称的附加成分。
做法1(按ISBD和《规则》规定著录):
200 1#$a现代数学$e1900-1950$f(美)迈克尔·J.布拉德利著$g王潇译
做法2(按RDA规定著录):
200 1#$a现代数学$e1900-1950$f(美)迈克尔·J.布拉德利博士著$g王潇译
差异分析:对于在本例责任说明中出现的名称附加成分“博士”,按现行编目规则应该省略不予著录,但按RDA则要求原样照录。笔者认为,尽管RDA的规定更符合客观著录原则,但却忽视了客观著录并非机械性照搬,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分析与选择过程。由于诸如例中的“博士”等名称附加成分对用户识别文献并无实质性帮助,所以应该省略不予著录。当然,像“居里夫人”中的“夫人”二字则不应省略,因为它们在语言学上已经形成责任说明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甚至较其本名“玛丽·居里”更为人所知。
4 责任说明存在印刷错误的描述差异
在规定信息源或首选信息源的责任说明中出现印刷错误,虽不常见但也并非没有,例如,《中国机读目录格式使用手册(修订版)》的修订者分别为:潘太明、朱岩、宋华裴,但在题名页却将第三位责任者错印为“宋裴华”。对此,ISBD规定:“印刷错误和拼写错误按其在资源中出现的形式著录。它们后面可用‘sic(中文意思是‘原文如此),外括方括号,括号前后各空一格。也可以将正确的形式加上,外括方括号,正确的形式前加‘i.e.(中文意思为‘即)或其他语言和/或文字的等同词”[1]35。《规则》规定:“规定信息源所载责任说明有误,应原样照录,同时在附注项说明”[2]35。RDA规定:“当要求按信息源上出现的形式转录元素时,按信息源转录差错或拼写错误的单词,除非另有规定。如果对识别或检索重要,则为差错的订正编制一个附注”[3]27。
做法1(按ISBD规定著录):
200 1#$a中国机读目录格式使用手册$f潘太明,朱岩,宋裴华 [即:宋华裴]修订
做法2(按《规则》或RDA规定著录):
200 1#$a中国机读目录格式使用手册$f潘太明,朱岩,宋裴华修订
304 ##$a题名页将“宋华裴”误题为“宋裴华”
差异分析:ISBD的规定对于处理西方文字的印刷错误或许是恰当的,但对于汉字的印刷错误并不适宜[7],因此在中文编目中应采用《规则》或RDA作附注的规定。
5 并列责任说明的描述差异
并列责任说明是指不同于正题名语言责任说明的另一种语言或文字的责任说明。关于并列责任说明的描述方法,ISBD分不同情况规定了两种处理方法:“如果规定信息源有一个或多个并列题名和/或并列其他题名信息说明,并且有多于一种语言和/或文字的责任说明,则每一个责任说明(如果要著录的话)应著录在与其在语言学上相关的题名或其他题名信息后” [1]88;“如果没有并列题名,但是责任说明以多于一种语言和/或文字出现在规定信息源上,则著录用正题名语言和/或文字的责任说明。如果该标准不适用,则根据规定信息源上责任说明显示的版式,或者(如果没有版式差别)根据规定信息源上的顺序著录。其他责任说明也可以著录”[1]90,也即此时既可仅著录与正题名语言相同的责任说明,也可同时著录与正题名语言不同的并列责任说明。《规则》仅提供了有并列题名时的处理方法,即“规定信息源兼有并列题名和并列责任说明,可将每一文种的责任说明分别著录在与其文种相同的题名之后”[2]35。RDA对并列责任说明也提供了两种著录方法,即“如果有多个与正题名相关的并列责任说明,则按与并列正题名对应的相同顺序记录各个说明”[3]66和“如果与正题名相关的责任说明在信息源上以多种语言或文字出现,则记录采用正题名的语言或文字的说明。如果此准则不适用,则记录首先出现的说明”[3]65 。应该说RDA关于并列责任说明的著录规定是非常混乱和模糊的,因为它一方面说要按着并列题名的顺序记录并列责任说明,另一方面又规定仅著录与正题名语言相同的责任说明,即无需著录并列责任说明。借助ISBD的相关规定,我们只能猜测RDA的后一种处理方法是关于无并列题名而仅有并列责任说明时的著录规定,即无并列题名时也无需著录并列责任说明。
做法1(按ISBD无并列题名时也可著录并列责任说明的规定):
200 1#$a风暴中心$f(英)杰克·希金斯(Jack Higgins)著$g雪凌译
做法2(按RDA无并列题名时的著录规定):
200 1#$a風暴中心$f(英)杰克·希金斯著$g雪凌译
差异分析:本例属于无并列题名但有并列责任说明的图书,按ISBD规定,本例既可仅著录中文责任说明,也可同时著录英文责任说明,但按RDA规定则仅能著录中文责任说明。很显然,漏记在受编文献上客观存在的英文责任说明,既不符合客观著录原则,也会由此失去一条从原文责任者检索文献的途径。由此可见,RDA的本条规定值得商榷。
6 结语
综合以上分析,在责任说明描述方面,RDA与现行编目规则相比确有一定的改进,如:将责任说明信息源扩展到受编文献本身而无需外加方括号,取消了ISBD省略责任者所用的“…”等。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因缺少附注导致责任者信息缺失,因强调客观增加了不必要的名称附加成分,甚至有些规定还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等),需要在今后修订中逐步改进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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