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防范非全日制用工的风险
2018-09-21周洪波
周洪波
成女士:
您好!根据你的上述描述,该超市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首先,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该超市每月30日与你结算工资明显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次,虽然超市在给你的工资中承担了社保费但该社保费并不包括工伤保险在内,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人或两人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企业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建议你依法先与超市进行交涉,若协商不成你可以依法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不服裁决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非全日制用工定义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其工作时间更短,用工形式更加灵活,劳动者拥有更多自由支配时间的权利。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
(一)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
尽管《劳动合同法》从日、周工作时间范围标准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用工模式进行界定,该标准从字面意义角度明确清晰,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诸多模糊和问题,继而引发企业的用工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诱发这一风险的因素有:
1.未订立非全日制用工书面协议,同时缺乏考勤记录等其他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应证据;
2.不清楚非全日制用工的界限,因加班等原因导致日、周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时限,不慎超出法律边界;
3.滥用非全日制用工,以经常加班等手段延长工作时间,行全日制用工之实。
一旦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就存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风险。
(二)未能购买或无法购买工伤保险需承担工伤待遇的法律风险
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企业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企业有义务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所在企业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企业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企业偿还。企业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如果企业不为非全日制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企业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因超市为成女士缴纳的社保费中仅涵盖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未涵盖工伤保险费,现成女士由此产生相应的工伤待遇损失应由公司承担。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在实际用工时,企业应当注意以下五不
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标准;不得与员工约定试用期;不得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工资支付周期不得长于15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二)企业必需为非全日制用工缴纳工伤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虽然属于灵活用工,但双方建立的仍然是劳动关系,如发生事故,员工仍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报和认定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另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有义务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相应的损失将由企业自行承担。
四、总结
综上所述,非全日制用工的上述特点和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全日制模式下存在的用工刚性,但是,部分企业错误的认为,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隨意使用,甚至为了降低用工风险,将部分全日制员工改签为非全日制,而工作性质完全与非全日用工的形式要求不相符,这样其实适得其反,反而大大增加了用工风险和成本。
(作者单位: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