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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制度探究

2018-09-20韩睿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5期
关键词:民法总则民事责任

韩睿桐

摘 要:本文主要从《民法总则》单独设立民事责任一章的理由出发,对民总规定的民事责任深入探究,分析这些规定的优势以及原因。

关键词:民法总则;民事责任;民法理论

一、民法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一章的理由

(一)民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需要

民事责任的目的就是为了救济被害人的权益,予侵害人以承接,并且警示和教育他人。可以说,救济被害人是民事责任最主要的功能,通过予以侵害人以责任,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從法律的角度来看,承担民事责任,本就是违反义务的人应当受到的民事制裁。只有这样出,才能警示他人,对他人的行为起到指导作用,使其能够恰当的履行民事义务。有着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体系,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中,都单独规定了民事责任,也没有设立单独的债法总则。所以,民法总则必须对民事责任的基本规则作出规定。

(二)统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其他违反民事义务的责任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违约责任规定在合同法中,侵权责任体现在侵权责任法上。根据我国民法典立法小组“两步走”的决定,第二步将将编纂民法典的各编。就合同法来看,合同编是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进行编纂,不设债编,也不设立债权总则编。按照该立法计划,违约责任还将继续规定在合同法体系当中。我国的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有较为详尽的规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也有其统一性,存在一些共同规则,应当将其规定在民法总则的民事责任一章中,以确保民事责任在民法典中的统一性和科学性。

不仅是违约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民事主体在违反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规定,以及其他民事义务时,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立法计划来看,将不会制订债法,也没有债法总则,如果不在民法总则中对民事责任作出一般的规定,就会缺乏追究这些债的责任的法律依据。因此,为了弥补这一法律缺陷,民法总则就应当设立统一的适用归责,对民事责任予以规定。也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可以由民总中的一般规则进行调整。而违约和侵权责任,不仅民法总则可以作出规定,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也能分别进行规定。

(三)发扬《民法通则》的特色

《民法通则》是我国上个世纪中后期的产物,可能尚存不成熟之处,而内容和体系还是有独到的地方。因此,民事责任一章在民法通则中的确立,也是适应了我国立法的发展,体现了中国立法的特色。在民事责任这一章节,融合了违约、侵权以及其他民事责任的普遍性规定,对于民事责任的设定,是统一的而且不分等次的,这其中的科学性和进步性是不容否定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分别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是对民法通则中民事责任中有关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有关规定的替代。但是,民法总则应当继任民法通则中有关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加以修改完善,这也是我国立法的特色。

二、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第一,《民法总则》在民事责任这一章节中,对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条款进行了规定,也即第180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该条第2款规定:“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违反民事义务之时,理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这一后果,是各种民事责任的普遍特征所在。

第二,民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民法总则》第181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在第182条第1款中又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在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侵权责任中,都有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存在。因此,这2条法律规定体现了民事责任的统一性,应当规定在民法总则当中。

第三,统一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总则在继任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作了统一的规定。即在第183条中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进行了规定。虽然,在之前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增加了“恢复生态环境”该种责任方式,但是,恢复生态原则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缺乏实践的可能性,最终在民法总则中删除。

第四,集中规定了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不可抗力不仅阻却了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也阻却了当事人不承担侵权责任(184条)。正当防卫(185条)、紧急避险(186条)虽然只是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正当化事由,但是规定与总则当中,更能够体现不承担民事责任理由的统一性,从而突出民法典逻辑的严密性以及科学性。

第五,民事责任章节中规定了因保护他人遭受损害而形成的受益人的补偿请求权。第188条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是对见义勇为者利益的维护。在我国的现实社会中,常会出现有人因与不良分子进行搏斗或是对受害人施以援助之手,而使自身的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形。因此,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应当由侵权人来承担民事责任。在侵权人无法进行赔偿或是没有侵权人之时,应当由受益人因其受益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这也是民事责任中的补偿之责任,该立法顺应了我国的国情。

三、结束语

2017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可以说在民法典编纂的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民法总则中,单独设立了一章,规定了民事责任。此种做法不仅是基于民法还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需要,也是发扬民法通则的优势,对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违反其他民事义务时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统领。从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在民法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1]王榕.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权利的正当性[J].法制博览,2016(14).

[2]郭明瑞.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正当性[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4).

[3]王叶刚.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以《民法总则》第185条为中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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