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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

2018-09-20秦海岩

风能 2018年6期
关键词:风电年度规模

文 | 秦海岩

日前,国家能源局印发“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引起热议,其中不乏片面理解和错误解读,不利于政策有效落实,有必要做出澄清。

首先,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的是“年度开发规模指标”,不是“资源开发权”。 “指导方案”是要求地方政府采用竞争的方式分配年度开发规模指标,与前些年的风电特许权招标以及最近的光伏领跑者招标不完全一样,后两者是政府拿出资源,通过招标确定开发投资主体。“指导方案”明确了对于政府自己组织完成开发前期工作的场址,可以按照该方式通过招标竞争选择投资主体。同时,对于开发企业已经与当地政府签署开发协议,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只是通过竞争确定列入年度开发指标的顺序,资源开发权不因竞争而转移。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指导方案”的出台会因恶性竞争导致出现亏本的上网电价问题,要有正确的认识。一是自己开发的中东南部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的是年度开发规模指标,不是开发权。对于中东南部地区,大部分省份已经达到的非水可再生能源占比与国家规定的2020年指标有一定差距,限制年度开发规模不利于任务的完成。并且预警为绿色的地区,还可以结合“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调高规划规模。开发企业是否有必要报出亏本电价?二是西部和北部的项目,无论是企业自己开发的,还是政府组织开发权招标的,只要落实“指导方案”中的要求,消除非技术性成本,保证全额收购,基本可以实现平价上网。三是对于分散式项目,不强制要求参与竞争配置,且不受年度建设规模限制。当然,因消纳条件等因素,会导致某些地区的年度开发规模指标不足,竞争激烈。“指导方案”则给地方制定年度方案、遴选项目提供了依据。所需补贴强度低的项目先开发,成本降不下来的项目,要么不开发,要么等成本得到控制后再开发。

其次,竞争配置的前提是解决弃风限电,消除非技术性成本。现有风电建设管理办法的实质是地方政府自主确定年度建设规模,并通过行政审批确定具体建设项目,这促进了我国风电快速规模化发展,但在具体指标分配上存在标准不统一、不透明的问题,增加了开发中的非技术性成本。“指导方案”实际上是要求地方政府采用市场竞争的方式配置资源,为分配指标提供了依据。同时,“指导方案”也将解决弃风限电、消除非技术性成本作为项目竞争的前提条件。文件要求参与竞争的项目必须具备接网和消纳条件,确保建成后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或弃风率不超过5%)。所在地区要优化投资环境,落实减负要求,不得违规收取资源出让金等费用,不得向项目摊派费用或设置强制采购本地设备等要求。各地市(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推荐风电项目参加新增建设规模竞争配置时,需对上述条件做出有效承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考核其履行承诺的情况,并作为后续安排新增风电建设规模的重要依据。解决这两项不必要成本,为实现风电平价上网扫清了障碍。

此外,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将加快优胜劣汰,推动技术进步。“指导方案”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并对竞争要素提出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开发企业要更重视全生命周期的度电成本,选择机组时不能再一味压低采购价格,应考虑设备的发电效率和可靠性,减少运维成本。带方案招标将是普遍的做法,甄别方案的真假优劣需要统一标准和评价方法。整机企业必须从卖设备向提供解决方案转变,这需要更多的技术能力。通过创新不断提高机组技术水平和质量,同时还要进一步控制成本,竞争会更加激烈,只有强者才能生存。

相关部门已经提出,从2021年开始新增风电项目取消补贴,实现平价上网。最近出台的一系列文件旨在扫清制约风电平价上网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取消补贴铺路。正确理解、正确落实文件精神,尽快实现平价上网,才能开创风电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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