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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实物地质资料保管体系建设的思考

2018-09-20刘凤民张立海

中国矿业 2018年9期
关键词:库房实物资料

王 斌,韩 健,王 琳,陈 辉,刘凤民,张立海

(1.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037; 2.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北京 100083; 3.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河北 三河 065201)

0 引 言

实物地质资料是指地质工作形成的岩芯、岩屑、标本、光薄片、副样以及相关配套资料,具有原始性、唯一性、不可再生性、价值巨大等特点,是地质工作取得成果的记载,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1952年成立地质部地质资料司,1958年地质部出台《全国地质资料汇交暂行办法》,1963年国务院出台《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办法》,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各单位积极建立库房,保管条件虽简陋,但重要实物地质资料均得到妥善保管。但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由于矿业低迷、机构改革、经费缩减等,导致库房设施破旧不堪,实物地质资料保管有名无实。为切实做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2002年国务院出台《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3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修订,至此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步入新的征程。

十几年来,各省(区、市)积极推进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建设、保管等工作,取得一定成果,逐步步入正轨,但也存在保管意识不强、应管未管、保管不善、随意处理等问题,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在当前我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由起步阶段向强化管理阶段转变情况下,在“十三五”及更长时期,构建形成什么样的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保管体系成为研究重点,也是亟需解决的一项重要工作,否则将严重影响我国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工作。本文总结了我国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工作取得的成果,结合目前我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体制机制以及实物地质资料特点等,研究提出我国实物地质资料保管体系建设框架以及需要推进的重点工作,以此为我国实物地质资料保管体系建设提供一些建议。

1 我国实物地质资料保管现状

1.1 出台实物地质资料保管系列规章制度

国家陆续出台《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明确实物地质资料管理职责、分类筛选、分级保管、馆藏建设等内容,提出我国实物地质资料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基本建成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体系。这为我国开展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1.2 国家和省级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建设取得显著成果

1) 国家实物地质资料馆库房建设进展。2000年成立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是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已建成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可保管60万m岩芯,以及建成特殊实物地质资料库房(低温等)、展厅、专家工作室、取样观察利用室等。

2) 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库房建设进展。如图1所示,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31个省级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省级馆”)已拥有或正在建设岩芯库房的有20个省,占全国65%,其中,建立省级集中库房的有安徽等11个省,建立省级分库房的有黑龙江等3个省,采用委托地勘单位保管方式的有河北等5个省,租赁库房的有吉林省[1]。处于筹建阶段的有江苏、新疆2个省(区),其余9个省处于申报阶段。

图1 省级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建设情况

3) 油气、海洋以及地勘单位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建设进展。2012~2013年,国土资源部完成35家油气、海洋地质资料保管单位的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以上各单位均拥有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并能满足未来5~10年保管容量需求。根据2016年初步调查,全国1 269家地勘单位中约1 216家拥有库房,占95.82%。库房建筑面积200 m2以上的579家,占47.62%。大部分单位能够保管一部分实物地质资料。

1.3 积极落实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

各省(区、市)均成立了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配备相关人员开展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截至2017年6月底,11个省级馆设置独立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科室,其他省由现地质资料管理部门兼职管理。23个省级馆设置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岗,并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其他8个省由成果地质资料管理人员兼任[1]。同时,天津等10个省(区、市)设置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常规性经费[1],以此保障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1.4 汇聚一批全国重要实物地质资料资源

目前,全国累计保管1 000多万米重要实物地质资料。其中,保管Ⅰ类岩芯、Ⅱ类岩芯约100多万米,各地勘单位保管岩芯900多万米。国家实物地质资料馆(简称“国家馆”)保管了55万m岩芯、2.5万块标本等重要实物地质资料,逐步形成以典型矿山岩芯标本和区调光薄片为主体,以科学钻探岩芯、“金钉子”标本为精品的国家馆库藏资源体系[2]。总体来说,国家级、省级、委托保管单位和地勘单位已基本具备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基础。

1.5 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全面启动

为解决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问题,2008年将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纳入矿业权审批内容。为进一步提高汇交监管能力,2012年开通运行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实现实物地质资料依法汇交的在线全流程信息化监管,显著提高汇交效率和监管能力。目前,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地方与商业共同出资形成的地质工作项目,以及需要审批的商业性矿业权项目,已实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100%汇交监管[1]。

2 我国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

我国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由省级馆进行保管,Ⅲ类由汇交人保管。但目前仍有部分省未对新修订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进行培训、宣传与执行,未解决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实物地质资料仍由各地勘单位进行自行保管,致使部分重要实物地质资料未能有效保管甚至出现损毁现象,存在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等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督导与落实,将实物地质资料分级保管制度落到实处。

2.2 存在应交未交、少交、不交、未管等现象

我国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目录清单的处理已实现网络化全流程监管,但仅是在程序上进行有效监管,而对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内容的监管缺少有力手段。目前,实物地质资料筛选由国家馆、省级馆根据汇交人填报的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内容进行筛选,确定是否需要汇交。填报的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是否完整、齐全无法判断,仅能依靠汇交人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进行控制,并且部分省级馆暂未开展实物地质资料筛选工作。这导致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存在漏报、少报、不报的现象,一些重要实物地质资料未纳入汇交保管范畴等问题。

2.3 保管状况堪忧

截至2017年6月底,我国仍有11个省未建立省级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工作无法开展,严重阻碍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全国1 269家地勘单位中库房面积200 m2以上的仅579家,面积较小,库房质量较差,库房容量严重不足,缺乏人员,保管状况不容乐观,对于实物地质资料有效保管存在一定困难。由于我国缺少实物地质资料处置方面的相关制度和技术要求,对于无保管价值、损毁严重的实物地质资料不知道怎么处置,浪费了存储库容,也导致部分重要实物地质资料未能妥善保管。

2.4 社会化服务和共享利用渠道不畅

由于历史问题,致使我国大部分实物地质资料仍保管在各地勘单位,并且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清理未全面开展、实物地质资料信息数据库未建立、共享服务利用机制缺失等原因,导致我国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家底不掌握、实物地质资料信息未汇聚集成、实物地质资料目录信息未向社会公开发布、资料借阅存在封锁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实物地质资料再次利用,造成资源浪费。如何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汇聚实物地质资料信息、建立共享服务利用机制特别是调动地勘单位保管和提供服务的积极性,将是今后需要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

3 我国实物地质资料保管体系框架

3.1 体系定义

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保管体系,应是指在我国从事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单位,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和技术要求,组织实施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工作,具有业务联系且组合而成的有机整体。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保管体系构建,应按照“统一领导、全国参与、统筹规划、政策保障、标准统一、分类分级、就近保管、机制健全、责任明确、持续运行”总体思路,实现Ⅰ类、Ⅱ类、Ⅲ类实物地质资料安全、有序、规范保管,实现全国不同级别、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实物地质资料一体化保管、监管和共享服务。

3.2 体系总体框架

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保管体系应按照“分类筛选、分级保管”要求,构建以自然资源部和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两级管理,以国家馆为核心、省级馆为支撑、委托保管单位为补充、地勘单位为基础的“三级保管+委托保管”的保管体系,组织管理结构如图2所示。Ⅰ类由国家馆负责保管,其对省级馆、委托保管单位具有业务指导关系,对行业资料馆具有交流合作关系。Ⅱ类由省级馆负责保管,其对本行政区企事业单位具有直接业务指导关系。Ⅲ类由企事业单位负责保管,保管体系总体结构见图3。同时,应研建国家级、省级、企事业单位和委托保管单位之间上下管理流畅、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料共享服务新机制,实现体系的持续运行。

3.2.1 Ⅰ类实物地质资料保管体系框架

Ⅰ类实物地质资料保管体系框架如图4所示。除油气、海洋、放射性矿产外,对于区域、矿产、火山、极地、冰川、旅游、星球、境外、地质科学研究等形成的Ⅰ类实物地质资料,原则上全部由国家馆进行保管。但对于区域、矿产地质形成的部分Ⅰ类以及水工环、城市地质等形成的全部Ⅰ类实物地质资料,按照“就近保管、就近服务”原则,可采用分散保管方式保管在省级馆。省级馆也可委托具备保管条件的地勘单位或矿山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进行分散保管。

对于油气、海洋、放射性矿产实物地质资料,采用委托保管的,由油气、海洋、核工业地质资料保管单位进行保管。非委托保管的油气、海洋实物地质资料由国家馆负责保管;非委托保管的放射性矿产实物地质资料由于其特殊性,建议按照“就近保管”原则分散保管在相应放射性矿产委托保管单位,国家馆仅负责管理工作。根据实物地质资料事业业务发展形势需要,国家馆应新建东北、华东、华南、华中、西北、西南6个分库,做好就近保管和就近服务工作。

图2 体系组织管理结构图

图4 Ⅰ类实物地质资料保管体系框架

3.2.2 Ⅱ类实物地质资料保管体系框架

Ⅱ类实物地质资料保管体系框架见图5。省级馆负责Ⅱ类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可就近依托本行政区内具备保管资质条件的地勘单位、矿山企业或行业部门资料馆等分散保管部分实物地质资料。

图5 Ⅱ类实物地质资料保管体系框架

3.2.3 Ⅲ类实物地质资料保管体系框架

地勘单位或矿山企业负责Ⅲ类重要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工作。特别是中国地质调查局作为我国最大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事业单位,建议进一步加强中央出资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工作,建成以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为保管主体,六大区中心为保管分库,其他局属单位为支撑的地质调查Ⅲ类实物地质资料保管体系,加快库房建设,做好重要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工作。其中,对于非局属单位承担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Ⅲ类重要实物地质资料,建议由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进行妥善保管。

4 下一步需要重点推进的工作建议

4.1 加快国家、省级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建设

1) 加快国家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建设。目前国家馆库容已占用67%,剩余库容可满足未来4~5年保管需求。但由于我国矿床类型多样、矿产资源丰富,具有特色并门类齐全的Ⅰ类实物地质资料众多,并且随着深地深海探测工程的启动,未来几年部署万米深钻就达10个孔,将形成大量十分珍贵的不同来源、不同性状实物地质资料,其保管环境要求较高(高低温、高低压等)。在目前国家馆已有库房基础上,需要着力推进建成含恒温恒湿、低温、防辐射等特殊实物地质资料库功能为一体的国家一流库房设施,展示我国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能力和国际地位。同时,国家馆需要开拓思路、科技创新,依托省级馆或中国地质调查局六大区中心,逐步建设或挂牌国家馆东北、华东、华南、华中、西北、西南6个分库,加快形成全国Ⅰ类实物地质资料保管体系,按区域做好实物地质资料保管与服务。

2) 加快推进省级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建设。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实物地质资料价值重要性认识,切实认识到地质资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和先行性作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全机构,配足人员,落实经费[3]。未拥有省级实物地质资料库房的11个省应采用新建、扩建、分库、向市(县)延伸、委托地勘单位等方式,解决岩芯库房问题,为重要实物地质资料妥善保管提供硬件基础。对于Ⅱ类实物地质资料保管,省级馆应进一步加强向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市(县)自然资源局等延伸保管。同时,省级馆也应积极指导、支持和鼓励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市(县)自然资源局等建立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妥善保管Ⅲ类重要实物地质资料。

3) 尽快启动放射性矿产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开展核工业系统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研究,指导18家核工业地质资料保管单位采用新建、改造、租赁等方式,解决库房,尽快开展放射性矿产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资质检查认定和委托授牌工作,纳入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保管体系,实现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保管一体化监管。

4.2 开展实物地质资料分散保管机制研究

由于国家馆、省级馆库房容量有限,不可能将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进行全部保管。按照“就近保管、就近服务”原则,需要尽快研建“上下管理联动、库房资源共用、信息共享利用、互惠互利共赢”的实物地质资料分散保管机制,建立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制定分散保管经费补助标准,落实分散保管工作。对于油气、海洋、放射性矿产委托保管单位除保管好自然资源部委托保管的实物地质资料外,国家馆应与其加强交流合作,建立互惠互利、合作共赢机制,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使其保管部分非委托的油气、海洋、放射性矿产重要实物地质资料。

4.3 编制全国实物地质资料馆藏资源规划

国家馆应组织开展全国主要区域地质特征、矿床类型、重要矿产、地质找矿进展等方面研究,编制形成国家馆实物地质资料馆藏资源规划。省级馆应结合本行政区地质特征,编制形成本地区实物地质资料筛选采集和保管规划,制定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资源规划,汇总编制形成全国实物地质资料馆藏资源规划,做到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实物地质资料筛选、采集和保管工作,逐步构建形成国家馆、省级馆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的保管门类齐全,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的全国实物地质资料馆藏资源体系,丰富我国馆藏资源。

4.4 加快开展技术标准规范保障机制研究

我国地质勘探工作每年产生约2 000多万米岩芯,即使在矿业低迷期每年也有1 000多万米岩芯产生。如此大量的岩芯等实物地质资料不可能也没必要全部进行保管,特别是对于深度较浅的工程地质勘查类钻孔岩芯资料。为确保重要实物地质资料妥善保管,在库房容量有限的情况下,需要尽快研究制定实物地质资料分类筛选技术要求,缩减、替换、销毁、埋藏等处置技术要求,以及建档、数字化、保管、服务、收费等方面技术要求,建立形成实物地质常态化更新、新旧资料及时替换与处置机制,不断规范我国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工作。

4.5 强化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和保管检查

目前,我国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对象主要是与矿业权有关地质工作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对于水工环、城市地质工作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暂未开展管理,需要开展调研,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行业部门沟通交流,研究约束机制和钳制手段,纳入业务审批流程,做到应交尽交、应管尽管。同时,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定期通报和不履行义务黑名单制度,不定期开展督导和检查,确保重要实物地质资料及时汇交和安全保管。

4.6 加快推进我国实物地质资料信息化建设

实物地质资料需要按照区域性、完整性、系统性向社会提供服务利用,才能发挥最大价值。建议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各省(区、市)应加快开展本辖区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分类筛选、分级保管工作,厘清有价值和无价值历史回溯性实物地质资料,筛选Ⅰ类、Ⅱ类、Ⅲ类实物地质资料,按要求和程序处置一批无保管价值、损毁严重的实物地质资料,保管一批重要、有价值的实物地质资料,摸清保管状况,掌握保管家底,建成实物地质资料清理数据库;二是按统一要求,汇聚已归档保管的岩芯、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信息,建成“资料齐全、实时更新、信息共享、服务便捷”的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信息数据库和服务发布系统,利用信息化技术向社会提供我国有什么、在哪里、如何能够获得这些实物地质资料以及一些地质数据等信息,扩大资料共享范围和力度,挖掘潜在价值。

4.7 积极开展实物地质资料商业化服务机制研究

国家馆、省级馆均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有责任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服务,但对于委托保管单位、地勘单位、矿山企业、行业地质资料馆等非公益性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保管实物地质资料仅是责任而不是义务。由于实物地质资料的特点,决定了大部分实物地质资料将由企事业单位进行保管,并且保管需要库房、机构、人员以及相关运行经费等。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运营、增值服务”原则,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和服务利用政策,制定商业化市场化服务收费指导性意见,建立市场化收费机制和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或企业对非涉密地质资料进行加工与增值开发,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推进产业化进程,通过市场化手段提高非公益性单位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和服务的积极性,为实物地质资料分级保管尤其是Ⅲ类实物地质资料保管注入经费来源[4]。同时,应从政策上保护经过体力或智力二次开发过的实物地质资料信息的产权、版权等,保障其权益,激发实物地质资料事业创新活力,促进事业健康发展[5]。

4.8 开展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向市、县延伸管理体制机制研究

由于实物地质资料的特殊性,保管需要大量存储空间,并且应用实物地质资料的主体主要在各基层单位,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主体主要在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加了解本区域哪些实物地质资料更重要、更有保管价值,因此建议开展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向市、县延伸管理的新体制新机制研究,实时开展试点,实时建立市、县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立“部、省、市、县”四级地质资料管理新体制,使其与矿政管理相一致,调动各方资源和积极性,充实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保管体系,更好地做好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工作[6]。

5 结 语

自2002年《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发布以来,我国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国家馆以及20个省拥有了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委托保管、分类筛选、分级保管制度逐步落实,保管责任更加清晰,资料汇交纳入矿政管理程序并且保管了一批重要实物地质资料,但也存在落实制度不到位、部分省级库房建设迟缓、应保管未保管等情况。结合实物地质资料特点和实物地质资料保管现状,本文研究我国实物地质资料保管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及相关内容,提出在馆藏库房建设、分散保管机制创建、馆藏资源保管规划、技术方法编制、汇交监管与保管检查、信息化建设、商业化服务机制建立、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的一些具体工作建议,为下一步我国实物地质资料保管体系建设提供参考与借鉴,以此促进我国实物地质资料规范化保管与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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