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禁止“大数据杀熟”
2018-09-19
WTO经济导刊 2018年7期
6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对诸如微商、网红通过直播销售商品等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的争议,三审稿就此给出肯定答案;對于“大数据杀熟”的现象,三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影响:此法之所以受到重重关注,不仅因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催生出不少新的商业模式,正在激发越来越多的创业热潮,也因为其中带来的市场乱象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践踏引发了人们猜疑甚至恐慌。虽未最终定稿,但参与和深入到这个行业中的企业以及个人必须觉察到的是,唯有在尊重、保护甚至以消费者权益为核心理念的前提下开展的商业创新,才是长久与可持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