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中美贸易摩擦中的技术因素
2018-09-19于洋
于洋
自2017年8月美国对我国启动“301调查”以来,随着时间的推移,中美此次双边贸易摩擦的程度不断加剧。
经过近7个月的调查,美国于2018年3月22日发布了《301调查报告》,并据此对我国采取了“双管齐下”的措施,即一方面,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主要以中国对美国在华企业采取歧视性技术转移政策和做法为由针对我国提出申诉;另一方面,则单方面地拟定对若干种从我国进口的产品加征关税。
截至目前,随着复杂多变的形势的发展,不断加剧的中美贸易摩擦仍在愈演愈烈。美国贸易代表于2018年8月1日就此次对华“301调查”涉及的对若干种从我国进口的产品加征关税的措施,拟对中国2000亿美元输美产品的征税税率由10%提高至25%。
这两种措施中所包含的技术因素实际上是显而易见的。对于美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针对我国所发起的这起申诉,关于技术转移方面的事项是首当其冲的,因此这一措施所包含的技术因素无需赘言。而对于美国单方面拟定的对若干种从我国进口的产品加征关税的措施,其直指我国于2015年发布的《中国制造2025》,所拟定的加征关税的产品类别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与《<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拟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高度重合。
上述事实充分说明了技术因素在此次不断加剧的中美贸易摩擦中所占据的重要位置。
技术标准引发美国疑虑
虽然此次美国对我国启动的“301调查”主要聚焦于技术转移方面,而且目前多位专家学者等也主要围绕贸易摩擦中的技术转移方面展开分析和探讨,但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到与此次“301调查”甚至是以后可能发生的中美贸易摩擦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重要的技术因素,即技术标准。
尽管美国于2018年3月发布的《301调查报告》主要聚焦于中国在技术转移方面的政策和做法,但报告中的第六部分也明确提及了中国在技术标准方面的若干发展动态和对此所产生的种种疑虑。虽然这部分所占的篇幅相对不大,但随着中美贸易摩擦的进一步加剧和我国2018年新《标准化法》的逐步深入实施等形势的发展,技术标准、标准必要专利以及与技术标准制定有关的技术许可等方面的事项今后有可能会受到更多的关注,并有可能引发进一步的争议。
此外,美国于2018年4月发布了《2018年特别301报告》。这份最新的年度报告仍将中国列入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点观察名单中,这已经是美国连续十余年在這份系列年度报告中将中国置于这一重点观察名单之列。在这份报告中,除了一些近年来老生常谈的内容外,有些是结合2017年以来所发生的新形势和新发展所形成的新内容。这些新内容中就包含了对我国2018年新《标准化法》的质疑,认为“该法律最终错失了解决长期关切的机会”,“未能明确中国的标准制定程序是在无歧视的基础上对国内和国外的参与者开放的”,并且“未能澄清与标准相关的版权和专利权保护是否会受到重视”。
因此,虽然技术标准方面并非此次不断加剧的中美贸易摩擦的核心技术因素,上述两份报告中对涉及技术标准的事项也着墨不多,但我国仍需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及早进行相应地研究。
团体标准受到密切关注
如前所述,美国于2018年上半年先后发布的《301调查报告》和《2018年特别301报告》均明确提及了我国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团体标准在我国标准化体系中的地位。
就属性分类而言,简言之,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属于市场标准,由市场主体根据特定市场中的多方面情况自主制定,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则属于政府标准,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制定。对于市场导向的这两大类标准而言,由于企业标准一般仅适用于企业内部,而团体标准则适用于团体内的所有市场主体,而且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在事实上几乎全世界通用(如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的标准化团体所制定的无线网或通信技术领域内的某些具有全球影响力和适用性的技术标准),显然团体标准的重要性和影响范围更加引人关注,而且引发争议的可能性也更大。正因如此,今后由技术标准因素所可能引发的贸易摩擦甚至是争端所涉及的技术标准,很可能主要集中在团体标准方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发展和此次新《标准化法》对团体标准的法律确认和进一步重视,我国在市场机制中的团体标准制定方面将会逐步形成、不断深入发展。而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国内外市场主体在我国团体标准制定活动中的参与方式和程度、与技术标准(尤其是团体标准)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等,均有可能随着相关形势的不断发展而引发不同程度的关注、质疑甚至是贸易摩擦,需及早对此加以重视和防范。
技术因素的重要性日益显著
技术标准是技术领域中最高端且影响最为广泛和深远的事项之一。不仅如此,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来临和相关的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领域的不断发展,与之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等事项会逐渐变得愈加重要且更加复杂。
尤其是对团体标准而言,制定标准的行为本质上是在自由和公开的技术市场中的一种主动干预行为。在众多不同的技术解决方案争相被采纳成为技术标准的情况下,标准的制定过程实际上是由制定者在这些备选方案中选定某个具体的技术规格而排除其它技术规格的过程。技术标准的广泛推广对于发展“互联网+”新经济中互联互通的系统和与此密切相关的商业利益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简而言之,这种重要性主要体现在未能入选标准的技术方案很可能会被废弃并且涉及这些被废弃的技术方案的产品或服务在吸引消费者方面会面临困难重重的局面,因为相关市场的消费者会被锁定于已确立的技术标准中,从而形成技术的路径依赖和锁定效应。一旦技术标准被确立,相应的市场状态便开始逐渐形成,相应的商业周期也随之启动。由此,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会倾向于使用该标准所涉及的特定技术所支持的产品或服务而非其他技术所支持的产品或服务。
不难预见,今后中美双边贸易中的技术因素的重要性会日益显著。尽管技术标准因素目前还不是此次不断加剧的中美贸易摩擦中的核心技术因素,但仍很有必要未雨绸缪地对此加以密切关注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今后由于这一因素所引发的贸易摩擦和争端。例如,一方面,可对近五年或近十年美国每年所发布的《特别301报告》和其他相关报告中涉及我国在技术标准、与技术标准紧密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和技术许可等方面事项进行梳理和分析,尽可能较详尽和系统地了解近年来美国对我国在这些方面的质疑,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此次不断加剧的双边贸易摩擦中的相关情况,提前做出相应的预判和谋划应对的措施。另一方面,在较详尽和系统地了解美国近年来相关质疑的基础上,在我国随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专利法和标准化法等)制定、修改和实施的过程中对此加以适当关注,从而达到既能实现我国的立法意图,又能避免引发外界质疑的目标。
编辑|王秋蓉 qiurong.wang@wtoguide.net
作者单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世界贸易组织讲席(中国)研究院、贸易谈判学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