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动物保护的法律探究
2018-09-18孙志鑫
孙志鑫
猫和狗作为人类饲养的宠物走进了千家万户,但是因为现今制度并不健全,人们按法律法规饲养动物,当其遗失时,就再难寻回,并且有可能惨遭虐待或杀害,家养动物动物尚且如此,流浪动物的生存会更加艰难,道德已不能解决动物保护者和肆虐残害者之间的矛盾,此时亟需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规制。人类需要生存和发展,但是我们需要尊重生命。
1.探求流浪动物保护出路
1.1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角度,探求流浪动物保护的解决办法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与道德相比,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道德规范的是人们的内心,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具有外在约束力,道德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流浪动物方面之所以出现这么多问题,是因为仅有道德的约束很难对流浪动物予以保护,因此需要法律强有力的支持。
我国法律在立法上人本主义浓厚,并未对其他生命予以肯定,我国对动物保护零散分布在很多法中,我国亦只重视濒危动物的保护。在我国理论上动物权利说分为动物具有完全权利法律地位,彼得辛格的《动物解放》主张平等的对待动物;动物具有有限权利地的法律位;第三种是动物不有法律地位,应作为客体加以对待。现阶段,流浪动物就是作为“物”加以规制,该制度是不够完善的,法律是人们行为的根本准则,法律和道德都具有限制人性恶的目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思想应该逐渐转变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动物与人类不是对立关系,人与自然和谐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环节。2009年提出动物保护,在现今,我国依然没有完善的动物保护的法律出台。
动物保护不能只停留在道德的层面,在流浪动物的方面需要道德的法律化,法律之所以被遵守,是因为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更离不开道德的作用,当法律符合道德才能實现良法之治。虽然现阶段我国不具备单独立法的条件,但是保护流浪动物单独立法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出路。
1.2从私法的角度,探求流浪动物保护的解决办法
纵观世界的法律浪潮,瑞士最近推出的动物保护法,对动物的保护更加人道,律师可以为受虐待的动物提起诉讼,德国是对待犬类十分尊重的国家,中国台湾通过立法禁止吃猫肉狗肉,在世界动物保护的大浪潮推动下,我国亦应该在法律层面予以重视,顺应时代的发展,在动物保护方面,我们不能固守成规,多借鉴外国法律,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加以确定。
我国流浪动物没有法律的保护伞,生存岌岌可危。在私法上,我国现阶段,动物的权利享有完全的法律地位,并不符合中国国情,但是保护动物不受虐待是人心所向。首先猫和狗在法律上处于弱势,他们即没有保护其生存的主体,又没有受保护的法律依据,猫和狗作为动产保护不够完善,我们必须承认其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在于以下几点:一、当猫和狗因各种原因成为流浪动物后,其会选择生活在有人居住的地方,因此流浪动物与我们息息相关;二、猫和狗具有生命,不能因为城市的治理而屠尽所有的流浪动物,人们不能因为现阶段没有法律的约束,就可以肆意妄为。法律应具有公平、自由、博爱之精神,他们需要生存。三、因为猫和狗的生物习性和繁殖速率,现有法律制度很多难以适用。
2.从中国现有制度,探求流浪动物保护出路
解决上述问题,并不是一定要通过单独立法才能实现,完善现有制度,亦是对流浪动物的保护,具体如下:
一、民法损害赔偿是填平原则,民事诉讼是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加强保障饲养者、所有者的权利,因宠物可以给人们带来金钱价值,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对于伤害其宠物者,除了让其承担赔偿责任,因宠物具有特殊意义,不能被替代,宠物被虐待或杀害都会给饲养者、所有者造成心理上的痛苦,因此是否可以考虑增加对加害者的惩罚力度或精神损害赔偿,一可以对饲养者、所有者心理安慰,二可以警示他人,三人们会考虑行为成本,当虐待或杀害等行为会严厉的法律后果,人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达到保护效果,长此以往,人们会遵守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饲养宠物。
二、流浪动物是动产,遗弃动物是抛弃所有权的行为,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但因猫和狗与其他宠物所有不同,他们处于流浪状态会对他人的生活造成影响,甚至给他人带来伤害。虐待或者剥夺自己宠物的生命,在民法上人们享有所有权,就可以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进行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然而上述行为超出限度,违反了善良风俗,是人们滥用权利。因此应通过完善法律,加强对人们的道德建设,可以减少流浪动物的数量和危险。
三、完善失物招领的制度。现今规定不得得利返还制度、占有返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等,但是在行使该权利时,需要知道相对人。宠物遗失后寻找成本高、途径和信息不畅通,这也是流浪动物数量增加的原因。不仅如此,拾金不昧是中华的传统美德,但是当我们的物品遗失,除非十分贵重,才会通过各种途径加以寻回,其余时候便不了了之,因此完事失物招领途径,现今网络的发展迅速,建立完善统一的实物招领平台并不困难,这样可以降低流浪动物的数量,亦是为遵守规定饲养宠物者提供寻回的途径。
四、我国有各个部门,但是我国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动物保护。现阶段中国的流浪动物救助大多是公民自己租住大院子,进行圈养,数量多则上千,少则也有几十只,很有很多爱心人士到访、捐款,有的小有规模,但是其法律地位并不能得到肯定,这样的救助站存在很大的隐患,所以需要从两方面加以保护,一是应当设立动物保护的机构,能够批准救助站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流浪动物数量巨大,需要政府与爱心人士的共同奋斗。
五、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偷盗宠物、狗肉贩卖、种犬培育等众多方面对动物实施残暴的行为。残忍的虐待背后存在着犯罪的重大隐患,社会人们的心态扭曲将对社会安定带来冲击,因此现阶段不能单独立法保护流浪动物,但是应当将反虐待动物提上日程,只有将其规定下来,并由相应的法律责任方能起到预防的作用,更是对流浪动物最大的保护。
综上所述,流浪动物保护的道路漫长而有艰辛,经济和道德水平都亟待发展和提高,只有这样才能为流浪动物保护提供相应的物质条件,当道德对我们提出新的要求,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只有法律道德化,法律才能更加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只有道德法律化,才能实现良法之治。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