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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审结

2018-09-18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9期
关键词:行政案件宣告法院

8月8日消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游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游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诉争商标“微信”于2011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获准注册在第41类图书出版、(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并于2015年转让至所属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的游联公司。2016年11月2日,第三人腾讯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经审理后,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游联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系北京知产法院受理的又一起涉及“微信”商標的行政案件,此前,北京知产法院已审理了多起涉及“微信”商标的行政案件,此案再度引发对“微信”二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是否缺乏显著性等焦点问题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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