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校社会捐赠的运行机理探赜お
2018-09-18王俊
王俊
摘要:高校社會捐赠作为一种特殊的现代慈善部类,实质上是高校利益相关者通过捐赠方式参与供给高等教育产品的合作行为。基于理性“社会人”的成本-收益分析,高校及其基金会、政府部门、企业、校友、师生员工、公众媒体等主体以不同的角色、携带不同的资源、怀着不同的意愿诉求,加入高等教育产品供给的“合作圈”。高校对合作收益的创设性生产,高校基金会对合作交易成本的降低,政府部门对合作制度平台的搭建,公众和媒体对慈善合作文化氛围的营造等是扩大“合作剩余”、保持高校社会捐赠“合作圈”长久维系、促进合作者之间实现良性互动的关键因素。
关键词:高校;社会捐赠;慈善合作;成本-收益
中图分类号:G646;F2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18)01009407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对高等教育功能定位的调整、民众对高等教育需求的不断增长,办学经费的缺乏成为众多高校普遍面临的问题。国家对高等教育财政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积极鼓励高校通过银行贷款、扩大办学规模、提升学杂费、合作办学等方式多方募集资金以缓解政府的教育财政压力。伴随着社会慈善事业的兴起和快速发展,以及高等学校通过银行贷款、学费上调等方式增加办学收入空间的愈渐压缩,社会捐赠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成为高校获取财政外收入的重要途径之一。现有的研究成果仅从社会捐赠者或高校筹资者的单一视角分析了这一现象。本篇以慈善合作的观点审视高校社会捐赠活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其运行的内在机理,更好地指导高校社会捐赠事务的开展。
一、高校社会捐赠:现代慈善活动中的特殊部类
现代慈善的运行不仅呈现出捐赠者与受赠者的分离,而且在内容范畴、参与主体和运作方式上实现了多元化的拓展。相较于传统慈善,现代慈善表现为一种社会公共事务的外观,而其实质是社会公共产品的私人合作供给。参与慈善活动的各类主体(个人或组织)以自愿性为行动选择原则,基于对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公共利益的综合考量构成一个慈善合作圈,分工配合,共同供给社会公共产品,实现社会慈善目标,达成社会公共利益。
按照中国《慈善法》(2016年)的规定,“自愿开展的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的公益活动属于慈善活动范畴。[1]7由此可见,针对教育事业、面向高等学校的捐赠行为和无偿服务等都是慈善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社会、公众的共同选择之下,高等教育产品的种类和形态越来越呈现出多元混合的特征,既包含纯粹的公共产品(如高校基础教学科研、基本设施建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等),也包含准公共产品(如应用性研究、科技成果开发等),还包括很大一部分私人性产品(如高校后勤保障、个性化校园服务等),所以面向高等教育混合产品供给的社会捐赠也具有不同于一般慈善事业的复合性内涵,成为一种很特殊的部类。高校的利益相关者,如校友、师生员工、公众、政府主管部门、高校基金会、相关企事业单位等,都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或价值诉求,依托社会捐赠合作圈参与高等教育混合产品的供给,彼此之间在合作中形成一种互信、互动、互惠、互利的关系。表现为他们自愿“无偿地”(主要指在经济上、物质上没有明确的回报意愿)投入各种形式的“成本”,间接或直接地获得相应的“收益”(主要指经济、物质以外的效用诉求),由此形成合力参与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这种特定的慈善合作圈立足于高校利益相关者与高校之间的情感勾联和利益关涉,拓展于彼此信任关系和合作程度的不断生成和扩大。
二、高校社会捐赠合作圈的分析框架
(一)合作圈的构成
近20余年,中国高校社会捐赠事业快速发展,参与者不断拓展,所构成的合作圈至少涉及以下主体:一是高校的捐赠者,包含个人(如以个人财产捐赠的校友、校董或企业家)、社会组织(如社会慈善基金会、各类非营利组织等)、企业、地方政府或公共企业等;二是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包含中央和地方教育、民政部门等;三是高校,作为直接的受赠者包含受益的组织(如学校、部处、院系、实验室、团队等)或个人(师生、员工、校友等);四是高校基金会,作为社会捐赠资金的接受方,高校的财政性、服务性收入之外的办学资金的运作代理者;五是其他的高校利益相关者,包括不直接捐赠或受赠的校友、学生家长、公众、媒体等。[2]“合作圈”中的每一个参与者都以自己的方式参与高校的社会捐赠活动,影响着合作圈的维系和发展。
(二)合作圈参与者的成本和收益
人们选择合作是因为他们能够理性地权衡和判断实施行动的成本和收益——合作可以带来更多的收益,参与者通过加入合作圈获得比单独行动更多更好的效用或者实现个体难以实现的目标。[3]10相较于纯粹的理性“经济人”,理性“社会人”看待“收益”问题有很大不同:在层次和范围上不仅限于个体的、独享的、局部的利益,还可以预测和判断团队的、集体的、社会的、国家层面的整体利益;在内容上不仅限于经济物质上的收益,还可以包括心理、精神、文化上的效用;在时间覆盖上不仅限于眼前的、短期的、直接的利益,还包括长期的、远端的、间接的收益。总之,“理性社会人”认为他人的、整体的、长远的、非物质的利益实际上都与自身个体利益直接或间接相关,因此,所作出的行动选择就是以合作实现共赢或以合作降低损耗,以求取最大最优收益值。[3]11以社会人理性假设作为基础对中国高校利益相关者行为进行分析更加贴合高校社会捐赠的实际情况。高校利益相关者作为“社会人”秉持自己整体的、长远的、非物质性的价值诉求,选择加入高校社会捐赠合作圈力图获取广义收益,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笔者用C表示合作圈参与者的成本投入,用P表示合作圈参与者在合作后获得的收益。因此,无论合作圈运行的总效用收益还是合作参与个体的效用收益实际上都是一个关于参与者成本C和收益P的函数f(C,P)。
1.合作圈参与者的成本C。如上文所述,这里的C既有财产或物质的投入,也有时间、智力、技术、社会资本、人脉等投入。所有成本可根据与高校社会捐赠的紧密关系分为生产性成本(用C0表示)和交易性成本(用C1表示)。前者指以无偿捐赠形式直接投入高校事业发展的资金、证券、股票、物资、技术、服务等。后者指在高校社会捐赠合作圈的维系、发展过程中所有相关者所进行的间接性投入,如搜寻、沟通、跟踪、监督等促成捐赠实现的“中间性费用”,再如人员、机构、平台、行政管理等支持相关组织运转的“运行性费用”等。[4]此外,还涉及捐赠行为实施后所造成的机会成本、沉没成本等理论意义上的投入消耗,在此不再赘述。[5]合作圈中任何一个参与者(用i表示)付出的成本可表示为Ci=Ci0+Ci1。
2.合作圈参与者的收益P。为便于对每一位高校社会捐赠合作圈的参与者i的收益Pi进行分析,笔者将其分为:独享收益Pi0、共享收益Pi1和公共收益Pi2。前者是个体因为参与合作而独立使用、感受、体验的效用,一般情况下其他主体难以共享这部分效用。次者是不同参与者之间因发生合作产生的效用收益,一般情况下在合作圈之外的主体难以分享这部分效用。后者是因为合作圈的维系运行而惠及所有社会成员的效用,合作圈内外的主体都有机会直接或间接地享受到这部分好处。
(三)合作圈维系的根源:参与者收益的扩大与合作剩余的产生
对社会整体来说,社会运行的总收益大于总成本,社会才会实现持续良性的发展。作为社会公共事业一部分的慈善现象以及高校社会捐赠活动也不例外,只有实现∑P>∑C,高校社会捐赠合作圈的维系运转才有实际意义。对每一个高校社会捐赠合作圈的参与者i来说,个体的收益大于成本,即Pi0+Pi1+Pi2>Ci0+Ci1,并实现P-C的差值不断攀升,才能持续激励主体不断加入合作圈,从而扩大投入促进合作。
我们可以通过更细致的分析来阐释这种合作的维系。
第一,对每一个高校社会捐赠参与者i来说,独享收益Pi0至关重要。按照理性人的分析,Pi0是促成i参与合作的原发性动力,因为Pi0的存在和增长使参与者能够预期自己参与慈善合作的良好收益。
第二,捐赠投入的生产性成本C0一般情况下也是越大越好。因为C0的提升将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独享收益、共享收益、公共收益的总和∑(P0+P1+P2)的提升,也就实现了合作圈运转的收益最大化。
第三,对促成捐赠合作的间接性投入∑C1来说情况比较复杂。制度经济学一般认为在社会合作的过程中交易性成本的降低有助于促进社会运转、扩大合作收益。但作为慈善捐赠合作运转的必要条件之一,大量的非生产性投入C1却是必须和要紧的,尤其体现在高校社会捐赠合作中的高校基金会、高校和政府主管部门等主体的参与行为上。一方面,慈善合作中的非生产性投入直接关涉捐赠者的非物质性收益(如捐赠体验、效用感受等)以及整个慈善合作运转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交易费用又影响到总收益的大小(P-C的差值)。所以对交易性成本C1的投入和控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理性动态把握,这是促进慈善合作良性运转的一项技术和艺术。
需要說明的是,无论对合作圈参与者个体的成本C、收益P,还是对合作圈整体成本∑C、整体收益∑P来说,我们的分析都带有很大的质化性,而非纯粹量化性研究。尤其是社会全局意义上的收益和效用原本就很难量化表达,它不仅与人类的经济、政治、社会、环境发展密切相关,还受到文化、政策等主观因素的强烈影响,比如对人类公共价值共识的建立,对教育、环境、医疗等事业在社会运转中基础性作用的认知等都经历了很长时间的孕育和演变。总之,人们通过彼此认同的社会互动方式,创设出超越眼前利益的、不可量化计算的、全新的社会价值,也即产生了超额的“合作剩余”∑P-∑C,同时所有参与者又能接受在这一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这就是慈善合作圈得以长久维系的根源所在。
三、高校社会捐赠运行机理:基于合作主体的成本-收益分析
(一)高校的捐赠者:合作圈中的主要生产方
按照中国《慈善法》(2016年)的表述,“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1]7。可见,法律对捐赠支持教育慈善、促进高校事业发展的主体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就实际情况看,向高校实施捐赠的主要是校友、校董、师生员工、社会热心人士、企业或企业家、政府等。对这些主体来说,生产性成本C0主要指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志愿服务等有形或无形资源。交易性成本C1主要指搜寻和发现学校发展需求、前往捐赠地点、操作支付或运输、对捐赠项目实施监督等行为所必须支付的人财物资源。独立收益P0对捐赠的个人来说主要是减免税额度、自我实现感、学校和广大校友的肯定、声誉荣誉等;对捐赠的组织来说其内涵比较宽泛,有企业年收入减免税额度、获得师生群体认同、企业品牌推广、企业文化建设等。共享收益P1指个人(校友、校董)或组织(公私企业、事业单位)基于捐赠关系与高校、高校基金会等构筑的信任资本,为个体与组织之间情感维系,为组织与组织之间进一步在人才、科技、产业等领域开展合作拓宽了路径。
(二)高校:合作圈中的直接受益方
作为高校社会捐赠这一特殊的慈善活动中实际的、唯一的受益者,高校在合作圈中的生产性成本一般不计,即C0=0,但是合作的交易性成本C1的投入却是至关重要的因素。
首先,作为受益组织,为了使用好善款,高校必须配套大量的人财物资源,确保捐赠合作成效的实现,直接满足捐赠方的教育公益诉求。由近年来的捐赠活动实践可以看到,校方对所设基金会及其捐赠项目的配套投入状况(比如捐赠项目配套经费、免费使用的场地物资支持等)将直接影响后续捐赠的发生。
其次,对直接受益的个人或集体来说,发挥主观能动性,将个体的付出与外在的资助和激励紧密结合是实现捐赠项目良好执行的根本。比如师生群体在争取奖助学金、奖教金的过程中充分开发潜力,创造学习、科研、工作业绩,投身社会服务,将慈善理念和公益行动传递扩散,这些努力的过程和成果就是对捐赠人收益期待的有效回应。独享收益P0主要是学校获得的物质、经济资源和社会影响。共享收益P1主要是校企、校友与母校之间达成的信任合作资源。
(三)高校基金会:合作圈中的重要中介方
按照各所高校基金会章程的一般表述,“向社会募集资源,为高校各项办学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是高校基金会组织设立的宗旨,即代表学校开展社会筹资活动、接受海内外各界捐赠、进行公益资金运作并确保捐赠项目的落地执行是高校基金会组织的主要业务范畴。可以认为,高校基金会在合作圈中的生产性成本可不计(基金会内个人捐赠行为不在其列),即C0=0。交易性成本C1主要涉及高校捐赠项目的开发、策划、执行和监督,以及对捐赠方的前中后期服务性成本。体现在基金会办公管理运行、捐赠项目的调研设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以及工作人员的薪资和激励等。独立收益P0一般不是指高校基金会获得的捐赠收入情况,更多地是因其对高校发展实际提供的支持而获得的学校给予的资源,以及在筹资和公益活动中获得的高校利益相关者的信任、支持、社会影响力等,这些是高校基金会建立的宗旨目标,也是组织存续的合法性基础。共享收益P1是高校基金会与社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高校、企业、校友等之间因捐赠关系而构筑的信任合作资本。
(四)政府主管部门:合作圈中的运行调控方
中国高校的捐赠项目中有不少来自于地方政府或公共企业的直接支持,这也是中国高校社会捐赠与西方社会的特色差异。但对于社会慈善事业来说,参与主体应该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因此政府主管部门的生产性成本C0不应该是直接捐赠支出部分,而是为推动、促进、扶持、发展高校社会捐赠事业所进行的财政或政策投入,比如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为激励高校从社会获取办学经费而划拨的“面向中央高校捐赠收入的配比资金”[6],再如相关部委、厅局在委托高校及其基金会完成社会公益项目的过程中所进行的资金拨付[1]242246。相较而言,交易性成本C1才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合作圈贡献的最大体现,主要是在制定相关法律政策、实施相关促进措施等方面花费的人财物资源,以及在发现和抑制违法违规行为方面付出的执法和纠偏成本。独享收益P0一般是主管部门获得的工作业绩或成效,如某一地区高等教育事业或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大学生就业质量和水平的提升、政产学研的成果孵化等。共享收益P1指政企、政校、政府部门之间因高校捐赠关系而关联起来的合作信任资本。
(五)公众、媒体:合作圈中的间接参与方
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基础,高等教育则是公众长期关注的焦点。这里的公众主要指非直接捐赠高校的社会主体(群体或个人),他们既有高校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如校友、师生员工、高校所在社区居民等,也有关注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社会组织(如科研机构)、媒体、网民等。这些主体虽没有直接捐赠资金给高校,但他们仍以独特的角色和方式介入合作圈,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7]对这一主体来说,生产性成本C0和交易性成本C1几乎是合一的,主要涉及高校利益相关者在捐赠项目设计、成立和实施过程中通过倡导、支持、传播等方式进行的努力和付出,还有关注高等教育事业或高校发展的校友群体、网民等为捐赠项目的顺利开展进行建言献策、跟踪评价所付出的劳动或智力成本。比如大量的师生志愿者是高校开展校庆年度捐赠的人力资源保证,校园公益众筹中的线上“点赞”和“转发”是筹资成功的重要保障,善款使用过程中的社会监督和合理质询是项目执行质量和效率的有效推动。独享收益P0主要是公众通过关注和参与教育捐赠项目后获得的公益愉悦感、滿足感等。共享收益P1主要是社会公众、校友群体、高校及其基金会、政府部门等主体在教育慈善互动中形成的信任合作资本。
此外,所有高校社会捐赠合作圈的参与者因其公益性付出而生成的公共收益P2主要是指整个社会因高校获得社会支持而持续发展,由此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收到的短期或长远的利益,是一种因高校社会捐赠合作而产生的社会公共的善。
如前所述,创造全新的物质性、精神性、关系性价值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共享是现代慈善合作的意义所在。就高校社会捐赠事业来说,高校社会捐赠就是通过适当的机制引导各方主体携带各类型资源走入“合作圈”,参与高等教育产品的供给流程,在高等教育领域最大可能地创设、生产、供给出合作剩余∑P-∑C,持久地造福社会大众。在合作剩余的实现过程中涉及以下几个逻辑关系:
第一,合作剩余∑P-∑C与生产性成本C0具有正相关关系,C0的投入情况直接左右着合作剩余的量值。生产性成本C0的最大贡献者是高校捐赠者,因此合作圈的行动设计和努力方向首先应以促进C0的扩大为前提。
第二,作为理性“社会人”的捐赠者在进行行动选择时总是基于自身的成本-收益考量(广义的收益),即C0的付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C1的消耗和P0、P1的收益情况,因此,合作圈的行动设计和努力方向还要以科学地降低捐赠者的交易性成本C1,合理地提升捐赠者收益P0和P1为目标。
第三,合作圈中所有的参与者都是理性“社会人”,有属于自己的独享收益P0和共享收益P1方面的诉求,应该给予合理满足,以促进其参与合作的动机。
第四,高校、高校基金会、政府部门三个主体对交易性成本∑C1的付出不仅直接关涉合作圈的维系和运转,还关涉捐赠方的收益P0、P1,同时影响着合作剩余∑P-∑C的差值,如成本太大会造成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如成本太小将阻碍教育慈善合作的高效运行,因此∑C(高校、基金会、政府)1的投入既要做到充分有效,又要保持科学合理、节约有度。
第五,合作圈中任何主体的收益诉求不仅应具有法律边界,还应关注伦理和道德边界,过度强调其中一方的收益必将妨碍其他参与者的收益,造成合作失灵的困境。
四、促进高校社会捐赠的良性运行:合作主体的功能定位
(一)高校的功能定位:合作收益的创设和生产
高校是合作圈最直接的获益者,也是与各方参与者合作程度最为紧密的主体,还是合作收益的直接生产供给者,其行动选择对各方影响都很大。高校在合作圈中的功能有以下几方面:首先,高校设计和开发教育捐赠项目。高校要有效发现、搜集、整合学校真实的、合理的发展问题及其需求,以富有创造性的加工和设计形成优质的捐赠项目,通过宣传普及吸引高校利益相关者关注支持捐赠项目,在促进高等教育捐赠合作的源头上创造社会价值,也即引导和创设捐赠人对P0和P2的价值的认同,促进各主体不断付出生产性成本C0。其次,针对各方的合作供给尤其是捐赠者的贡献,给予显著的回馈,以促进其持续支付生产性成本C0。如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冠名致谢、邀请参与学校共同发展等,直接提升其P0收益体验。再次,通过充分的学校资源配备,特别是在捐赠项目的执行上给予人力、财力、物力、政策等全方位支持,确保捐赠意愿的落实,促进教育公益价值的实现,以学校办学质量的提升、高等教育产品的高水平供给实现合作圈各方的P0、P1、P2收益值的总体提升。
(二)高校基金会的功能定位:合作交易成本的降低
交易费用在社会运行的过程中无处不在,社会组织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社会合作和生产。[8]高校成立教育基金会的首要动因是代表学校面向社会筹措办学资源,并保存和运作好教育善款持续有效地支持学校的办学发展。这一职能的实现以高校基金会自身的良性运转为基础,以降低高校捐赠者的交易性成本C1为目标,通过高校基金会合理付出交易性成本C1来有效促进各方生产性投入C0的扩大。其具体的路径为:
首先是构筑良好的捐赠服务平台,形成高校捐赠信息互动机制,对接、协调、沟通合作圈中各方主体的行动机制。如积极宣传、推广、发布高校的发展目标、战略、需求等信息,对捐赠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及时公示,在捐赠支付、协议谈判、项目跟踪等环节以优质的服务降低各方参与慈善合作的成本。
其次是安全稳妥地扩大教育善款的存量,保证对高校教育事业的持续性支持。借助高校的配套资源、基金会自身的专业资源、社会的市场资源,以捐赠款项(∑C0中的捐赠资金部分和政府配套的部分)的保值增值为最大目标,合理获取市场化运作的收益,将原本需要捐赠方自行管理、使用、支出教育善款的交易性成本转移至高校基金会,从而降低其参与合作的总体成本。
再次是积极建设校园内外的慈善公益文化。作为特殊的慈善组织、社会服务组织,高校基金会也是一种公共教育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承载着慈善教育、公益推广的社会职责,通过对教育捐赠项目的精准实施和对教育成效的积极宣传可以促进更多的高校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熟悉教育捐赠事业、培育反哺社会观念、养成慈善参与习惯。慈善公益文化的孕育和建设必将使得后续的慈善成本∑C1持续降低,这就在无形中促进了慈善合作圈规模的扩大。
(三)政府部门的功能定位:合作制度平台的搭建
目前中国的高校社会捐赠事务属于多头行政管理的体制,教育口、民政口、财税口等都参与其中。捐赠方、受赠方、受益方等在应付各类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要求中实际上消耗了大量的交易性成本∑C1,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社会捐赠合作圈的发展壮大。从扩大合作剩余和提升各参与者收益的角度来看,政府相关部门需要聚焦的是制度政策供给带来的收益,以及必要的公共管理成本的支付两大方面。
首先,制定高校社会捐赠领域专属的制度规范、政策文件和管理办法迫在眉睫。作为现代慈善事业中的特殊部类,教育捐赠的运行具有诸多的特殊性,急需政府层面统一扎口管理、规范引导、良性促进。加大制度供给的投入C政府1,可以降低其他合作参与者的Ci1,从而间接地扩大生产性成本∑C0的投入。
其次,主动协调合作者之间的关系是维系合作圈存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对合作参与者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判定、评价和奖惩将促进合作圈的互动频度和程度,如对高校捐赠者行为的奖励表彰、减免税资格的赋予,对高校基金会行业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促进,对高校捐赠欺诈行为的认定和惩处,对公众媒体参与教育慈善合作行为的规范等。总之,要用科学的制度设计和有效的制度执行鼓励合作行为、惩处机会主义、维护合作圈的稳定。
再次,对直接捐赠高校的生产性成本的合理把握。按照《慈善法》(2016年)以及相关法规的表述,政府部门、公共企业等依然能通过直接捐赠的方式参与教育慈善活动,但在操作程序和金额上有严格規定。[1]122124从慈善合作的分工来看,政府部门对合作圈的供给应逐步转移至制度、政策、规范的供给上来,以为慈善活动“搭台唱戏”代替“直接划桨”,尤其要规避以往的“行政慈善”“动员慈善”等情况。事实上,通过纯粹的强制性行政手段直接促成捐赠投入C政捐0,以此扩大慈善合作收益的时代已渐行渐远。
(四)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功能定位:慈善合作文化氛围的营造
高校的利益相关者群体众多,从理论上讲所有关注、支持、参与、消费高等教育事业及其教育产品的个人、群体和组织均在其列。高校社会捐赠直接关乎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自然成为公众和媒体的关注焦点;同时他们的态度观点、行动选择也成为影响慈善合作圈存续的重要变量之一。
首先,高校师生员工以及校友在学习、研究、工作上的业绩表现将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学校的价值判断。高校获得社会捐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在公众心中的品牌地位,品牌享誉度越高越容易获得持续的社会支持。因此,作为高校社会捐赠的直接获益者,师生员工和校友应通过自身努力维护和提升学校声誉、扩大社会影响力,以交易性成本C1的大量投入直接或间接地回馈捐赠者、政府和社会,扩大其P0、P1、P2的收益体验。
其次,高校利益相关者在具体捐赠项目上的投入C0+C1可以直接扩大合作剩余的生成。师生和校友对高校发展问题的研讨、整合和建议,对高校发展需求的传播和扩散,对高校办学业绩的宣传和推广都将直接推动所在高校社会关注度的提升和相应资源的引入。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校园公益众筹的运作上,广大师生校友在线上的积极表现将直接决定众筹项目的成败。
再次,媒体对教育捐赠现象的理性报道和客观呈现有助于慈善合作圈的健康运行。积极关注高等教育事业,客观、公正、适度地报道高校捐赠事件,尊重捐受双方个体的隐私权利,监督捐赠项目的运行情况和善款的使用去向,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知教育慈善现象,公正评价高校捐赠行为,是媒体的公共责任;那些纯粹以吸引眼球、曝光爆料为目的的新闻报道将破坏慈善合作的信任基础。
中国高校社会捐赠活动因教育财政改革、办学经费紧张而诞生,主要由那些具有官方背景的公办高校发起,并由政府、社会、高校合力推动发展。随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社会参与办学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社会主体携带自身的资源和合作诉求,以慈善捐赠的方式参与到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中来,形成一种高等教育产品供给的慈善合作圈。合作圈中的主体以“社会人”理性分析为基础,通过彼此认同的方式形成合作框架,分别支付各类“成本”、获得相应“收益”,逐步扩大合作剩余,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合作圈中任何主体的机会主义行动(如捐赠方诺而不捐、高校违规挪用善款等)或单向度压缩投入成本、降低供给质量的行为(如高校基金会低效运转、政府部门管理失灵、媒体慈善报道炒作失真等),都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合作者的切身利益和合作剩余的产生。这些问题既涉及高校社会捐赠活动中的法律制度,也关涉教育捐赠中的道德伦理规范。校友、校董、师生、员工、家长、企业、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者一旦发现合作收益的预期落空,就可能根据理性判断选择离开既有的“合作圈”,仅有政府、高校和基金会参与的合作圈必将导致慈善合作失灵。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富有实力的社会主体(如企业组织、慈善家、富裕家庭及个人等)通过向境外高校捐赠来实现自身的教育合作意愿,一些力图快速发展的高校从境外企业或基金会募集办学资源等行为就成为必然的选择。从短期看这种社会选择是一种基于效率效益的现实考量,无可厚非,但从长远看却可能对中国高等教育事业构建政府、市场、社会、高校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造成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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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