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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 反杀属于正当防卫

2018-09-18高伊琛

南方人物周刊 2018年27期
关键词:砍刀行凶福林

高伊琛

“反杀砍人者”于海明刚刚拿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以无罪之身回归社会。

9月1日,江苏昆山警方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五天前,在昆山市震川路与顺帆路路口,骑着自行车的于海明与驾驶宝马轿车的刘海龙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击打于海明,过程中砍刀甩脱反被于抢到。于海明在7秒内向刘的腹部、臀部、右胸、左肩、左肘刺砍5刀,致其死亡,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行凶却遭反杀”事件迅速得到公众关注,且在过程披露后,舆论出现一边倒的现象。

刘海龙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险些与于海明碰擦,这是起因;刘海龙下车推搡、踢打于海明,将言语上升到肢体冲突;刘海龙取刀击打于海明的颈部、腰部、腿部,是以被认定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且刘海龙车上所放的砍刀经鉴定为全长59厘米的尖角双面开刃刀,系管制刀具。

然而,于海明的行为是否防卫过当?

有媒体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发现,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是正当防卫,20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判决仅占4%,实则是因为法院对正当防卫的界定标准严苛。正当防卫成立必须具备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条件,每一条件皆有规定。

山东聊城“于欢案”中,欠债母亲被11名催债人侮辱,其子于欢刺死1人,刺伤3人,法院二审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一审的“故意伤害罪”被最终认定是“防卫过当”。

湖北巴东“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中,服务员邓玉娇被3名工作人员骚扰,刺死1人,同样属于防卫过当,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他事由免除刑事处罚。两案皆获得了较高的社会关注度。

此前,与“昆山砍人案”类似的案件则有不同结局。

2010年,贵州关岭的民警张磊受到村民围攻抢枪,鸣枪示警无果后,开枪致2人死亡,被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同年,张福林将醉酒后入室砍人的妻子前夫王君夺刀杀死,其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张福林案”中,法院依照张福林扎王君的刀数和力度,认定张伤害王的故意明显,认定为防卫过当。而为张福林辩护的律师认为,王君深夜入室的行凶行为,已使张福林获得了无限防卫的前提。他所依据的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法条所规定的特殊防卫,是一个无限防卫权,不存在防卫的过当和过限。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查长宫为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昆山砍人案”便属于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正当防卫,会存在防卫过限、防卫过当问题。

他所在的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在《检方通报》中指出,根据法律规定与查明的事实,“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这是检方对此案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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