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空间视角下的宜居城市评价要义解读
2018-09-14赵婉婷
赵婉婷
(西南交通大学建筑与设计学院城乡规划系,四川成都 611756)
城市是一种社会空间,是资本物化的客观实在,这种实在表现为典型的经济与社会等要素的聚合,在探讨这一对象的宜居性时需要充分融入对社会空间的关注与研究。国内对于宜居城市的内涵解读及评价研究较多从宏观层次出发,更多地考虑城市经济发展、自然生态环境等层面的宜居性,对宜居性内涵服务的核心“人”多而频繁接触的城市社会空间关注较为薄弱。本文在对传统宜居城市内涵、评价体系等的研究前提下,引入社会空间理论,尝试解读出社会空间视角下宜居城市评价的要义。
1 宜居城市理论背景研究
1.1 宜居城市的起源发展及内涵辨析
宜居城市这一概念伴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发展被逐步提出、完善,是居民对美好城市空间生活品质的追求,也是城镇化发展进入高质量阶段的必然走向[1]。宜居城市概念萌芽于19世纪末,英国社会活动家霍华德为解决工业化造成城市恶劣居住环境问题所提出的“田园城市”构想,其发展历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表1)[2]。
宜居城市的内涵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概念,既表明人们对城市宜居性的认识和诉求,也是城市发展所面临的阶段性问题的映射。19世纪末霍华德等宜居城市探索先驱认为社会生活丰富,生产生活关系融洽,环境卫生健康的城市是宜居的;20世纪60年代“安全、健康、便利、舒适”被认为是宜居城市的基本理念,“人本主义”理念指导下的宜居城市建设逐渐成为该领域的主流思潮;卡塞拉蒂(Casellati)从人本主义视角出发认为,宜居城市是生活在其中的人都感到舒适自在的城市;萨尔扎诺(Salzano)以为宜居既是对当下的人更是对后人的宜居,应该关注到城市发展的历史与未来的衔接;哈尔韦格(Hahlweg)认为宜居是对城市所有居民的宜居,并且应给予老人、小孩等弱势群体更多的关注,比如让他们可以安全、便利地享用公园绿地等城市公共资源;帕莱杰(Palej)则从强调保留和更新城市中的社会组织元素;埃文斯(Evans)主张工作地点和住处邻近,能更多地接触城市美好的自然环境,并不以牺牲城市环境换取高额的收入等。国内学者任致远认为宜居就是易居、逸居、康居、安居;李丽萍、郭宝华提出宜居城市是经济良好,社会和谐,文化深厚,居住舒适,景观宜人,环境安全的城市;张文忠、尹卫红等以为环境安全,生态健康,生活方便,出行便利和居住舒适的城市是宜居的等等[3-5]。
表1 宜居城市理论与实践发展历程[1]
由此可见,国内外学者对宜居城市内涵有着不同的解读,其核心视角均以“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展开,发达国家学术界对宜居城市内涵解读的关注呈现出“微观居住环境→人居环境体系→社会空间问题”的脉络发展特征。国内对宜居城市的内涵解读则更多从城市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生态宜人、社会和谐、居住舒适等全面而宏观的指导层面出发,且较为看重城市经济基础、生态环境的建设发展而对社会空间层面的关注欠缺。
1.2 宜居城市理论基础及评价标准
国际社会对宜居城市的理论探索始于19世纪工业革命后期,在城市理想主义运动的推动下,以霍华德“田园城市”为首追求干净美观、舒适便利的城市环境的新兴城市建设模式逐渐发展起来。20世纪40年代,马斯洛提出“人类需求层次理论”进一步丰富了宜居城市的理论研究基础,“以人为本”的发展理论逐渐成为宜居城市建设的理论核心。1954年,希腊建筑学家道萨迪亚斯提出“人类集聚学”为宜居城市的理论探索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学者们开始将城市作为一个整体从人类的住区元素进行广义、系统的研究即“人居环境理论”的研究视角,1976年首届人类住区大会正式提出“人类聚居”概念。1996年伊斯坦布尔人类住区大会明确了城镇化进程中人类住区研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理论指导意义,其后“可持续发展”理念和“以人为本”思想一并成为宜居城市的核心理论基础[6-8]。21世纪以来,宜居城市更加关注城市空间品质及城市的公平性,这在21世纪初大温哥华地区、巴黎和伦敦的宜居城市建设中体现十分显著。国内对于宜居城市的理论研究开始于20世纪末,1997年吴良镛提出以建筑、园林、城市规划相融合为核心建构城市人居环境科学的学术框架,成为我国宜居城市理论研究的开端,其后国内学者更多是对宜居城市的内涵和评价标准进行实例研究,在理论探索层面进展相对迟缓。
宜居城市评价标准受宜居城市内涵解读、评价对象以及评价目标等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一定差异性,通过对国内外宜居城市评价标准的整理研究发现发达国家宜居城市标准层指导因子更为具体,在选取城市安全度、住房及公共基础设施等因子之外更加注重对居民生活质量、城市文化环境、社会文化氛围、邻里关系、社会空间生活及公平正义的考量[9],而国内多数学者及研究机构所提出的宜居城市评价标准则倾向于从宏观层面全局化地考虑指导因子,较少关注反映社会空间生活及居民感知层面的宜居性因子。
1.3 理论背景研究小结
通过对宜居城市的起源、内涵及理论基础和评价标准发展的研究可知,宜居城市的本质是适宜人类聚居的空间,其核心在于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对社会空间问题的关注是新时期宜居城市内涵解读及评价发展的必然走向。率先开始宜居城市理论研究及实践的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宜居城市内涵及理论解读应具有前瞻性,能预见城市即将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做好压力释放的措施;城市建设需注重对“人”主观需求的考量,在构建城市生态健康物质生活环境的基础上,突出对城市社会空间问题、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资源公平性方面的考虑。
2 社会空间视角的引入
2.1 社会空间的定义
“社会空间”的概念诞生于19世纪末,由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首次提出并应用,其后来自哲学、社会学、地理学、城市规划学等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逐渐将其内涵进行不同层次的分析、解读,时至今日由于不同学科间对“社会空间”释义及内涵解读存在较大差异,以及“社会空间”一词的滥用使得其内涵定义出现极端多义化的现象。通过对社会空间相关内涵阐释文献的研究,将社会空间一词的主流释义归纳总结如下。
2.1.1 社会空间是社会集群占有的地理区域
以首次提出“社会空间”概念的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以及美国社会学芝加哥学派奠基人帕克、伯吉斯为代表的部分学者对社会空间所进行的形态学、人类生态学和文化因素影响层面的研究都前提性地认为“社会空间”即人类社群聚集的地理区域。
2.1.2 社会空间是个体对空间的抽象感知和个体在社会中的位置
20世纪50年代,法国地理学家索尔在涂尔干对于社会空间的认识上将社会空间描述为若干个根据人们主观空间感受而划分的区域的拼贴,揭开了用个人主观视角感知社会空间的思潮序幕。其后有学者将社会空间的概念用以表示个体在社会中的具体坐标位置,尤以20世纪80年代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在表示个体在社会中具体位置所构成的“场域”为甚。
2.1.3 社会空间是人类实践活动生成的区域
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社会学家们是从实践论角度探讨社会空间的先行者,其中较为著名的学者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卡斯特尔、列斐伏尔、哈维和戈特迪纳,他们的基本观点认为社会空间是社会生产的产物,是人类通过实践活动生产的区域[10]。
由此可见,学术界对于“社会空间”的认知范围非常广,它囊括了社会整体存在形式、生活方式空间体现、空间意义及价值以及实体空间的相互关联等。城市规划学中的社会空间概念通常被阐述为不同阶层的人们集体行为在空间中呈现的形态特征。我们可以这样解读:一切由人的认知、生活和生产所占据的物质及非物质空间即为社会空间,城市其本身就是一类典型的社会空间[11]。
2.2 社会空间理论的主要观点
对社会空间的理论研究散见于哲学、社会学、地理学以及城市规划学等领域,其主流社会空间理论观点如下:马克思认为社会空间是人类社会中的空间它被人类实践活动所创造和改变,城镇化的过程即社会空间的生产;列斐伏尔认为传统意义上的自然空间因人类实践活动的介入而逐步消失,取而代之的是社会空间的生产,城市是一种典型的社会空间,不同的社会性质造就了不同的空间生产;戴维·哈维立足资本的原始积累揭示了空间在资本体系中的作用[12];城市规划学者认为城市空间的社会学价值十分重要,且城市社会多样性、城市多元活力需要承载、发生的空间基础[13]。
2.3 社会空间理论的适用价值
社会空间理论,顾名思义即研究“社会”与“空间”之间辩证统一关系的理论,这与现阶段宜居城市建设所关注的城市物质空间环境、社会关系等问题一一对应。在人类社会城镇化进程当中“空间”愈渐成为重要的研究范畴和竞相争夺的资源,城镇化过程是空间生产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在资本和权力的诱因作用下这种城镇化的空间生产大多以牺牲城市弱势群体的存在感为甚,背离了宜居城市建设的初衷,故而我们亟需一种新的出离简单物质空间规划的思路和视角探讨宜居城市建设。社会空间理论的空间生产其价值核心在于空间正义,这种正义不仅关乎城市空间资源的公平分布,同时也映射生存空间品质的提升与优化,这与建设宜居城市的主旨不谋而合。
3 社会空间视角与宜居城市评价的关联性分析
3.1 社会空间理论的价值取向——“空间正义”
社会空间理论的当代价值取向即追求“空间正义”,英国新韦伯主义“城市经理人”研究者帕尔认为空间是城市资源的一种,并带有与生俱来的不公平性,城市社会学更多的是研究并尝试削弱这种城市社会空间资源分配的失衡。纵观国内外城镇化的发展过程,都曾经历或正在经历城市经济资本裹挟城市发展建设方向的状态,以快速交通为导向的大尺度的新区建设,颠覆性的城中村、老城区更新改造以及发达国家所经历的城市绅士化运动等等无一不体现出“空间资本化”的特征,大量新区以及推到式重建老城区的公共空间并未被城市中的所有居民公平享有,之前生活在此的居民因为更新改造后地价地租的上涨无形中被城市所驱赶,城市生长机理及社会空间结构被改变,城市社会空间开始出现阶层区隔,这也成为影响当前城市宜居性建设的显著社会矛盾。故而,社会空间理论的价值取向“空间正义”可以为探索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宜居城市提供新的视角和途径。
3.2 城市社会空间的研究核心——“空间互动”
城市作为一类典型的社会空间具有突出的社会性和属人性,社会学研究的关键词是“互动”,城市规划者的关注点多为“空间”,探索城市社会空间的核心要领在于研究“空间互动”。城市空间的属人性体现在城市中生活工作的人群,人们在城市空间中的互动即城市社会空间视角研究的内容之一,而这种丰富多彩的社会空间互动更多的发生于城市公共空间,杨贵庆曾以社会生活的“发生器”形容城市公共空间的重要作用,公共空间的“大众化”和其催生的社会生活形态“多样化”是这一发生器的价值所在。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必然是城镇化及现代化,在城市社会空间组分中表现为充分的公共空间。充满公共空间的城市具有典型的现代性,充满大众化公共空间的城市必然是现代化宜居城市建设的先决条件。新时代背景下宜居城市建设理应合理考虑城市社会空间的“空间互动”,这是建设活力型宜居城市的关键所在。
3.3 社会空间优化的重要属性——“空间共享”
城市社会空间的优化升级具象体现在城市生活空间品质的提升,这同时也是新型宜居城市构建的目标,通过“空间共享”的方式途径合理促进城市低效、闲置空间的共享化是优化城市社会空间品质的重要方法。社会空间视野下的“空间共享”是从源头上扩大社会活动发生器的容积,闲置、低效空间的共享和再利用不仅提高了城市空间的利用率,同时为更多社会活动的发生提供了场所支撑,促进社会行为的出现,继而使空间产生新的社会意义。城市空间的科学共享即社会空间优化的重要属性,也促进城市宜居性良性发展。
4 社会空间视角下的宜居城市评价要义
社会空间视角下的宜居城市评价要义主要围绕空间正义性、空间互动性和空间共享性三个层面展开。
4.1 空间的正义性
4.1.1 资源配置公平化
社会空间视角下的空间正义首先体现在社会空间生产过程及空间资源配置、分布的公平化层面,有别于平均主义,此处提及的空间资源配置公平化是带有主观意识的向有益于社会弱势群体的不平等倾斜[14]。在城市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绿地广场等用地总量指标满足城市规划建设标准的基础上,合理进行空间布局,确保空间资源良好的可达性及零辐射盲区,加强空间资源舒适化及人群体验满意度建设,提升城市空间资源的布局宜居度。
4.1.2 公众参与有效化
宜居城市的构建理应是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力量共同作用的良性结果,公众对城市建设、更新等活动的参与是社会作用力的有效表征。过度以资本或权力为导向的空间生产及资源配置导致城市社会空间结构被陡然改变,社会空间结构上人群分异、区隔愈渐明显,社会活动多样性降低,宜居度减弱[15]。这也暴露出社会力量介入不足的问题,故而在宜居城市建设过程中要创造公众参与有关社会空间生产配置的机会,减小弱势群体表达意见的阻力。公众参与有效化的实现在极大程度上可以让社会群体有权力对资本和政府的强制介入说不,这是公民空间权益正义性的得当表现,也使得城市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重要素的制衡下朝着宜居的方向发展。
4.2 空间的互动性
4.2.1 空间分布混合化
城市空间的互动是城市社会空间多元化的基础,从生态系统的仿生学角度出发社会空间越多元即多样性越突出,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性越强,宜居度越好。而空间的互动又可以理解为不同社会空间之间的互动和社会空间内部因子的互动,城市功能空间分布混合化属于典型的不同类型空间间的互动。由于不同功能空间性质差异,空间和空间的混合布局能增加不同空间的接触面,异质空间接触面往往就是互动的发生场所,故而城市空间布局混合化即一定程度上理解为用地布局混合化是增加社会空间互动的有效措施之一。
4.2.2 公共空间大众化
社会空间内部因子的互动是空间互动的另一种空间表达,城市中能大量发生人与人互动的具体空间场所莫过于城市公共空间,公共空间是城市精神的承载物,也是社会生活的发生器,其具有重大的社会学意义,社会空间的大众化将进入其中的成本和门槛降到最低,能有效促进不同社会阶层的人群进入其中,多元生活背景人群的碰撞与互动可以活化城市空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城市对弱势群体的空间剥夺和边缘化,能有效缓解城镇化进程中空间生产被资本和权力裹挟进行而造成的社会矛盾,尽量拉平既有空间资源配置不公的差距,提升城市宜居度。
4.3 空间的共享性
4.3.1 低效空间共享化
城市生活的活跃度需要其发生器城市空间的基础支持,努力营造充足、多元的城市社会交往空间能有效刺激社会活动的发生,而在既有城市交往空间相对缺乏的现状下合理促进低效空间共享能有效缓解这一问题。“小街坊,密路网”的实践就是低效空间向共享空间转化的典范,此举不仅在城市交通微循环层次上提升了地块的通达性,其深刻的社会学意义在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大社会活动发生器的容量,构建多尺度、开放和谐的生活街区,增加人与人互动交流的机会,提高城市空间的品质和宜居度。
4.3.2 闲置空间共享化
城市空间中闲置空间的出现降低了空间资源的利用效率,对闲置空间的共享化处理在考虑到使用效率的前提下,应该强化闲置空间对城市空间活力的潜在贡献价值。闲置空间的合理贡献是缓和空间紧张、局促及刺激社会空间活力再生的有效措施。例如城市高架桥下方灰色空间的改造利用,一些城市的高架下方会进行专门的绿化改善,增设健身器材,形成散布城市各段的口袋公园,从而吸引附近的常住居民利用这些原本的灰色闲置空间从事健身、休憩等活动。合理的闲置空间共享不仅缓解了局部地区公共活动空间紧张的问题,也能有效生产社会活动空间,激发城市空间活力,提升城市的社会宜居度,因而城市空间的共享特质是打造新型宜居城市的必要社会属性。
5 结束语
宜居城市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其内涵解读侧重点各异,当前我国城镇化进入全面提升人居环境品质的关键时期,作为城市阶段性问题映射的宜居城市内涵在延续“人本主义”“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前提下应加强对城市社会空间层面问题的解读。社会空间空间视角下的宜居城市应该是在满足传统宜居城市内涵要求的基础上,具备空间正义性、空间互动性以及空间共享性的新型宜居城市。当前,社会不公是诸多城市现存的突出问题,从社会空间视角出发强调城市社会空间的互动和建构,有益于社会各阶层异质性在城市空间上的融合,提升城市宜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