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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共担视角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研究

2018-09-14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223040

商业会计 2018年16期
关键词:盈余分配成员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223040)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农村地区的发展要不断创新农业经营体系,要对农村地区发展合作经济予以鼓励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要加大财政项目的支持力度。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持续关注我国农业供给侧改革,提出为了加快推进改革进程,促进农村农业朝着现代化方向前进,有必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在政策利好的前提下,截至2017年9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193.3万家。但调研发现,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程度不够成熟,对风险的承担能力缺乏且多数合作社盈余能力不强,盈余分配未能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大于60%的比例提取盈余。

合作社的盈余分配问题关系着合作社的发展走向,国内学者对此有着大量的研究。卢新国(2009)在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后提出合作社应正确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关系,健全分配制度。郑丹(2011)对合作社进行了问卷调查,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中存在着盈余界定模糊、普通成员缺乏对盈余分配决策程序和自身权利的了解、资本报酬过度等问题,并给出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重视成员教育等建议。杨唯希(2016)从法律的角度对合作社盈余分配立法现状和制度特征进行探讨,指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给出完善盈余分配制度的相关建议。刘骏、张颖等(2018)从契约视角及成本收益分析出发,认为社员异质性的合作社会更有动力采用按股分红的盈余分配制度。

由于风险与盈余分配密切相关,因此,现有文献对合作社的风险研究也很广泛。张滢(2011)运用风险管理理论,以浙江省数据为基础,对合作社的风险识别进行了实证分析。黄胜忠、伏红勇(2014)则从成员异质性角度探讨了风险共担的问题。杨雪梅、梁惠清等(2017)基于陕西省合作社的实证分析,对不同类型合作社在风险水平上的差异进行了比较。

合作社的风险与盈余问题是合作社发展的根本问题,虽然大量学者对这两个方面都有所研究,但针对两者关系的研究并不多。本文在分析合作社的风险以及盈余分配的情况后,得出两者的发展关系图,并指出风险共担有利于盈余分配,最后给出合作社风险共担的相关建议。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类型

由于农业的特殊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着多种风险:农业生产因自然灾害面临自然风险;商品市场中商品的供求关系与价格变动之间的相互制约导致的市场风险;因利率变动和财务管理不善,以及银行信贷政策变化,使合作社面临金融风险;合作社内部规章制度不完善、组织机构可操作性差导致的制度风险;当面对不同风险时,合作社的决策者又会选择不同的策略去应对风险,若决策不当,又会形成决策风险。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风险的集合体,从成立、发展到消亡的过程来看,每一个阶段都蕴含着风险。

1.自然风险。农业生产与季节变化以及气候密切相关,一旦气候异常,农作物的生产必然面临着自然灾害。因此,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常见的风险就是自然风险。

2.市场风险。农作物成熟后需要在市场上完成交换,在这一环节中,有大量的因素会导致农作物无法被交易。如:市场价格的波动、农作物订单存在违约情况等。一般而言,只要合作社能够顺应市场需求,并且有效经营,市场风险可以被大大降低。

3.金融风险。金融风险是制约合作社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比较常见的金融风险有:(1)信贷风险。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农民自身资质抵押不足、农作物生产周期长等特点,在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时存在困难。现阶段政府愿意支持经营状况良好的合作社进行借款,但由于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等的客观存在,合作社可能存在不能到期偿还借贷资金及利息的情况,结果会导致金融机构更加不愿为合作社发放贷款,如此不良循环使得合作社难以正常维持。(2)资金挤兑风险。合作社中的组织框架不够合理使信息不充分流通,社员的情绪难以及时表达,这就使得合作社成员会因为某种原因,要求从合作社撤资,导致合作社资金周转不灵,影响其继续发展。

4.制度风险。合作社具有独特的组织形式,类似于现代的企业,其组织架构的存在与合作社日常的管理息息相关,但是根据实地调研发现,部分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和组织框架不符合本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差。有些合作社则没有相对科学的监管机制,往往由个人进行决策,成员大会、理事会等机构形同虚设。组织的不稳定,极易造成社员不满。制度风险的存在使得合作社的稳定发展受到威胁。

5.决策风险。在合作社的日常运营中,任何一项决策,其过程既包含着客观因素,还涉及较多的个人情感、价值判断等主观因素。决策风险的大小,与决策集体或者决策者密切相关,因此,如果决策者能力较强、愿意倾听团队意见、决策集体的机制相对健全,那么,决策风险将会大大降低。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共担的类型

1.外部风险共担。对合作社风险共担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内部风险共担,即成员共同承担,但合作社面临的风险众多,如果一切风险都只由成员共担,那么最终会导致成员的盈余分配少或不公平,从而加速合作社的解散。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处于初级阶段,且较多合作社与企业合作,如果政府、企业、合作社能够在某些风险上形成风险共担机制,那么就能削弱风险对于合作社的影响。

2.内部风险共担。内部风险共担指合作社成员共同承担风险,由于合作社最终的盈余是成员所得,因此,根据权责统一原则,成员应该既是利益的享有者,也应该是风险的承担者。但是风险共担在实践中却很难实现,原因之一是成员拥有的产权不明确,合作社的资金、劳动成果、技术等都是属于所有成员共有,但是却无法像公司一样,出资人以其认缴的资金额享有权益、获得管理权、承担相应风险。合作社成员有退社自由,在其退社时可以要求拿回当初投入合作社的资金,这样一来就使得合作社的资金不能完全按照企业的方式进行流动,也使得合作社的利益和风险共担不能维持平衡。另一个原因是成员异质性,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核心成员和普通成员普遍存在,成员分层十分明显。而且合作社没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往往是利益所得者与经营者相同,不可避免地使自身利益最大、承担风险最小,这就会形成风险不共担的局面。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

(一)合作社盈余分配现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与社员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科学、合理的盈余分配方式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

1.依据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或交易额)按比例返还。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分配是国际合作社运行的基本准则,1844年诞生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将此种分配方式作为其主要内容。目前,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是我国合作社普遍采用的方式,交易量和盈余分配成正比,有利于激发合作社成员的劳动积极性,从而提高专业合作社的生产效率,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2.按比例返还后剩余部分同其他资金按比例分配。按《农民专业合作法》规定,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共担与盈余分配关系分析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共担与盈余分配关系图

由上图可以看出,合作社的风险会影响到合作社的整体利益,整个合作社的利益所得又会影响到最后的盈余分配,如果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公平,那么成员会愿意继续在合作社内劳动;反之,盈余分配不公平,必然使得成员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本来就存在成员异质的合作社分层就会更加严重,在以后合作社面临风险时,更加不愿与其他成员共同承担风险,风险对合作社的影响加大,再次影响合作社的利益所得。由此可见,盈余分配与风险共担对合作社发展十分重要。

实践中,盈余分配难以做到公平。大量的调研发现,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存在公积金提取混乱、分配制度不明确、国家财政的专项扶持资金未进行公开财务处理等。在合作社的运营中,核心成员发挥着较大的作用,这是由于核心成员对合作社的出资占大部分,因此对合作社有更多的责任,他们往往在借贷资金、农作物生产、同企业沟通、销售等环节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核心成员比普通成员在责任、风险方面有着更多的承担,那么在分配时就期望获得更多的盈余。但这些环节中没有规章制度明确核心成员应该有多少权利、承担多少风险,当然也没有明确他们应该获得多少利益,这就使得合作社的运营带有很强烈的个人主义色彩,对合作社的发展极为不利。

四、促进风险共担、优化盈余分配的相关建议

(一)分散合作社风险

当面临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时,政府和企业可以成为合作社的风险共担者。合作社的风险往往类型多样且复杂多变,仅靠合作社去承担风险,大多合作社可能会因无力应对风险而解散。如果针对不同的风险有组织愿意同合作社一起承担,那么风险对合作社的影响将会降低。

首先,政府可以发挥调控作用。(1)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政府可以为专业合作社农民设置专项风险基金,保障农作物最低收购价格,这样,若当年农产品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政府可以补贴差价,极大地降低了合作社的市场风险。(2)为经营良好、信誉较高的合作社减免税收,鼓励合作社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其次,与合作社进行商业合作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1)诚信守法,提供长期稳定的销售渠道。专业合作社只有完成商品到货币的交换才能最终获得盈利,维持正常经营模式,企业与合作社的长期合作有利于合作社规避风险。(2)为专业合作社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大型企业对农作物的要求质量高且数量多,而多数专业合作社无法满足这一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专业合作社提供相关技术,既有利于专业合作社摆脱困境,也能够获得优质农产品。

通过以上措施,政府、企业、合作社共担风险机制,不仅可以弱化风险的不利影响,使专业合作社向有利的方向发展,而且可以为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正常运营提供保障机制,并且极大地提高专业合作社的总收益,同时也提升了盈余分配的空间。

(二)提高成员参与度

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更多的是依靠自身的发展,成员缺乏权责统一意识,对专业合作社来说是不利的。如何让成员参与到专业合作社的风险共担中来,可以考虑以下几点:一是明确社员以出资额承担风险,获得盈余分配。专业合作社在实际运营中,大部分社员都是投入资金后就不再参与专业合作社的其他活动,最后“坐享其成”。这种“搭便车”的现象应该被禁止,专业合作社可以对这种现象进行制度约束。二是将财务报表公开,明确专项财政补助、利润等分配的比例。很多成员不愿参与到专业合作社风险共担中去,大多是因为盈余分配不能使成员满意,合作社的资金走向不能做到公开透明。因此,财务报表披露中应体现出专业合作社每年收益多少?国家专项扶持资金用在哪里?是否参与盈余分配等?这些与成员利益相关的问题如果得到解决,成员对专业合作社会有更多的信任感,也会更愿意参与专业合作社的风险共担。

(三)建立有效风险共担机制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风险共担机制。大多专业合作社依然处于买不起保险、申请专项扶持资金中间环节过多、无法享受税收、信贷支持的状态。因此,专业合作社若要得到长足的发展,外部内部风险共担机制的建立必不可少。首先,政府发挥作用,通过协助贷款、给予资金补贴等方式助力合作社正常运转;从现行法律出发,监督合作社依照法律规范经营,促进合作社的组织架构正常运转,对合作社的财务状况给予更多建议。其次,金融机构配合政府给予信誉良好、运营正常的合作社更多的金融支持,增加合作社风险险种,增加小额贷款,对合作社的税收给予适当优惠。最后,专业合作社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运营。目前,很多专业合作社的框架形同虚设,“一人一票制度”“成员大会”“理事会”等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因此,专业合作社不仅要按照已有的规章进行管理,也要制定符合本社的规则,从加入合作社、出资额、风险承担、管理权、盈余分配比例、盈余分配制度等方面进行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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