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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迁户入城,村委会能否收回其承包地

2018-09-13杨学友

农村百事通 2018年12期
关键词:承包方承包地户口

杨学友

【案情】

李宝军老两口是高山子村村民,2012年3月初,因附近村庄兴建一座大型水库,动迁的8户村民被政府指定落户到他们村,再加上近年来村里人口进出流动变化大,承包地占有量早已出现“苦乐不均”的情况。为此,村委会专门召开两委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对村里的承包田进行一次调整。其中的一条方案是:凡把户口迁往城镇落户的,一律由村里收回其承包地,另行发包给未分得土地的农户及新出生人口。该决定经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获得通过。

受这一调整方案影响,李宝军老两口因早在2009年秋就迁往县城投奔儿子,并于当年将户口迁出落户到县城,所以,村委会决定收回李宝军老两口承包的5.12亩耕地。

后来,村委会组织人员重新丈量调整土地,李宝军得知此事后,立即回到村里找到村支书及主任,提出自己虽然落户县城,可在县城依然没有养老金,只能靠这几亩地的收入生活,若收回这承包地就一点生活来源也没了,请求村上给予考虑和照顾。村主任当即回答说,你户口早已迁出几年了,既然不是村里村民,承包地当然要收回,这也是经村民同意的,不能变。无奈之下,李宝军老人将村委会起诉到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村委会的调整方案,退还自己的承包地。

法庭审理中,李宝军诉称,自己虽然户口迁往县城,但该土地平时一直由自己的侄子帮忙耕种,自己在农忙时也会回来播种、收割,这块土地上的收成是自己唯一的生活来源;再说,土地承包期限是30年,村委会随意调整土地是违法的、无效的。村委会则辩称,调整承包地是因8户村民新搬迁至本村,上级要求足额为他们落实承包地,且调整承包地方案是经过大多数村民同意的,而且李宝军户口迁出已经多年,早已不是本村村民,收回其承包地并無不当。人民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村委会因特殊情形提出调整承包地的做法是对的。同时认为,李宝军夫妻虽然已经将户口迁往县城并居住,但在承包期内,村委会收回其承包地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村委会退还已收回的李宝军夫妻5.12亩承包地。

【说法】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仍享承包权。

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村委会可否在一个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二是在承包期内,村民户口迁出并落户县城,村委会可否收回其承包地?

一方面,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调整承包地。这说明,为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确保农民安居乐业行使承包权,我国法律是严格禁止随意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的。但该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了一个除外条款:“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结合本案,按政策新迁入的8户村民未能足额分到承包地,上级又要求高山子村尽快落实他们的承包地,这应属于一种合理合法的“特殊情形”。所以,村委会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并得到大多数村民同意后,进行调整承包地,应当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李宝军诉称的“土地承包期限是30年,村委会随意调整土地是违法、无效”的理由自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另一方面,在我国广大农村,一般情形下,村委会发包土地的依据就是承包人要有本村户籍。但是,在承包期内调整土地不同于发包,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可见,在承包期内,农户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依然拥有承包地的使用权、流转权。只有当承包到期后,村委会才能行使收回权。而对于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村委会才有权强制收回承包地。本案中,李宝军夫妻虽然迁入县城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县城属小城镇,在承包期内,村委会只能根据李宝军夫妻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无权收回其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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