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违法犯罪最高可判死刑
2018-09-13
文萃报·周五版 2018年6期
2018年1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中提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罪,非法经营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根据修改后刑法的规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规定》明确,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處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据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