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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辄制裁,美国傲慢过头了(观察家)

2018-09-12刘海洋

环球时报 2018-09-12
关键词:规约博尔顿合法性

刘海洋

日前,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博尔顿在一场公开演说中对国际刑事法院进行了赤裸裸的威胁(声称要动用多种严厉的制裁措施)。起因是国际刑事法院预审分庭正在审查检察官提出的一项申请,即对美军事和情报人员在阿富汗战争中的一些行为进行正式调查。此事经多家美媒报道后,引起国际舆论的关注。

不得不说,博尔顿的演说充满了美国式的傲慢霸气、不可一世和咄咄逼人。连一些西方法律学者都对此觉得十分离谱,例如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系教授凯文·海勒质疑道:这些声明非常荒谬,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应该会对其嗤之以鼻。这种激烈言辞一定程度上表达了国际法学界对美国政府破坏国际法治进程的批评态度。

美国曾于2000年在克林顿政府时期签署了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但2002年小布什政府又撤回了签署,当时牵头美国撤回签署工作的正是博尔顿本人。如何看待博尔顿代表美国政府的言论立场,笔者有如下几点看法:

第一,威胁国际刑事法院是一种恼羞成怒的反映。早在2006年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即开始对阿富汗情势的初步审查,每年都会发表审查结果报告,美国对此一直不满。2014年,报告首次改变原来顾忌美方态度不直接点名的做法,明确提出美军事和情报人员可能涉嫌战争犯罪。一旦进入实质性调查起诉阶段,美国当然担忧自己颜面无存。

第二,美国没有资格充当法官去质疑一个国际组织的合法性。国际刑事法院本身也是依据多边条约设立的国际组织,是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同为平等国际法主体的美国作为一个国家,没有资格凌驾于国际刑事法院之上对其合法性进行评判。国际刑事法院的职权范围主要规定于经各当事国同意的《罗马规约》,这是它的合法性来源。

第三,美国选择性的适用法律反映其一贯的双重标准。美国一些政客学者一直以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为由,反对国际刑事法院对美军在阿富汗所犯的可能罪行行使管辖权,这其实是一种双重标准。美国曾力主设立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审判利比里亚前总统查尔斯·泰勒,但利比里亚并非联合国与塞拉利昂签订的特别法庭设立协议的当事国。因此美国这种说辞明显是在选择性地适用法律。

第四,美国对本国罪犯的保护是对无辜被害者和幸存者的伤害,也是对基本人权和法治的破坏。其实美国当前的做法,恰恰背离了其支持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建设的历史传统。二战结束以后,美国曾大力 支持盟国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战争犯罪的努力。无论是纽伦堡审判还是东京审判,美国在人类历史上首批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建设过程中都发挥了领头羊的作用。

最后,国际刑事法院一直面临着只审判非洲小国的舆论压力,如果能对美国这样的大国进行起诉会极大缓解这种压力。“人类常识要求法律不应止于由小国民众惩罚微小犯罪。法律必须覆盖那些掌握巨大权力的人。”这是罗伯特·杰克逊经常被引用的一句名言。面对其先贤,美国应当感到羞愧。▲

(作者是国际法研究学者,武汉大学国际公法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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