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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回购及减少注册资本金实务操作分析

2018-09-10李丹

环球市场 2018年1期
关键词:程序

李丹

摘要:《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减资的程序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当因股权回购导致减资时,如果没有厘清两者的法律关系及程序,就会在办理减资时遭遇一定的尴尬。笔者在工作中就曾遇到过这样的问题。本文将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思考与大家分享,期望在以后的工作中能有所助益。

关键词:股权回购;减资;程序

一、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股权回购及公司减资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对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情形做了规定: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以上三种情形是法定的公司应当回购股东股权的情形。除此之外,股东跟公司就股权回购达成一致的,亦可以进行股权回购。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金的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总结一下,需要履行的程序如下:

1.作出股东会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修改公司章程;

6.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不能持有自己的股權。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后,该股权有两种处置方式:一是股权转让,将该股权转让给其他人;二是通过减资,将该股权消灭。本文讨论的就是股权回购后,通过减资的方式将股权消灭的实务操作问题。

二、股权回购及减资案例回顾及教训

笔者所在的企业为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甲为A公司的股东之一。股东甲提出拟转让其所持A公司的全部股权。A公司向省国资委上报该事项并得到了相关批复,确认双方通过财政部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回购股东甲持有的A公司股权。之后,A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也分别批复同意该事项。双方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大厅共同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完成了该股权回购事项。股权回购完成后,A公司又向省国资委上报了减资事项。

通过以上操作步骤,可以看出,针对股东甲退股事宜,A公司采用了对股东甲股权进行回购,然后减资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A公司将该事项分为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通过挂牌交易的方式,对股东甲股权进行回购,股东甲退出;第二阶段,对回购的股权进行减资。那么,在完成股权回购后,A公司还需完成以下程序:1.取得省国资委关于减资的批复意见;2.召开新一届董事会,审议批准减资、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并作出相关决议;3.完成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其他程序。

在这种工作思路的指导下,A公司在开展上报国资委及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等工作时,均分为了股权回购、减资两个阶段。股权回购这一阶段的工作完成后。在进入减资阶段时,新的问题出现了。A公司已完成了对股东甲的股权回购,股东甲事实上已经不是A公司的股东。那么,A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就减资事项进行表决时,股东甲推荐的董事及股东甲的股东代表是无权参与该事项的表决的。但是,A公司尚未进行工商变更,股东甲名义上还是A公司股东。这叫造成了名义与事实的不符。对于股东甲是否参与减资的表决也就成为前期会议争议的焦点。此外,对于A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调整、公司章程的修改、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基准日的确定等方面,也因同样的原因造成了不便。

A公司在开展对股东甲股权回购并减资工作时,未能事先厘清相关程序,造成后期工作的被动与不便,值得我们深思,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借鉴。

三、对股权回购导致减资实务操作的程序优化

公司不得持有自己公司的股份,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那么公司就必须将股份进行转让或者进行减资。可见,股权回购是导致减资的一种情形。股权回购可以作为减资的一个环节,即公司要进行减资,对象是某股东持有的股权,方式是对该股东股权进行回购,而不必将二者割裂开来。公司在确定通过对股东股权进行回购而减资时,可将该事项一并报国资委批复。批复同意后,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对股权回购及减资事项进行表决即可。如此,公司在完成股权回购后,即可顺理成章地开展减资程序,无需再对减资取得批复并进行表决。所有后续事项,如章程修改等在程序上均顺畅。

此事项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产生了不同的结果。虽然殊途同归,最终都完成了股权回购及减资事项。但把股权回购与减资作为两个阶段还是一个整体,在实际操作中,繁简程度截然不同。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把股权回购作为减资的原因,能大大简化审批程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时也更为顺畅。在工作中对细节的把握至关重要。不但要懂要会,更要精要细。在法律事务处理中,不断加强理论与实践的联系,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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