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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探究

2018-09-10王志

环球市场 2018年1期
关键词: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银行

王志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收入也在不断的提高,个人理财规划也逐渐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个人理财规划中,总是会伴随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充分了解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主要风险,挖掘产生这些风险的根源,建立有效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控制。使每个人有自己的理财观念,了解自己的经济状况,合理支配自己的每一分钱。

人们收入的增多与财富的积累,为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奠定了物质基础。但是,由于受到体制和金融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使得目前我国理财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隐患。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商业银行对于这些风险的预防和管理将直接影响银行的经营成果。

一、市场风险

受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限制人民币理财产品都是以投资收益稳定的央行票据、金融债等为“卖点”,央行票据与国债一样虽然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但并不是没有市场风险的。债券的供给量、物价指数、利率和汇率变动等都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

二、流动性风险

传统银行理财产品多为储蓄型产品。储蓄型理财产品最大的风险常常被投资者忽略那就是流动性风险。储蓄型理财产品往往不允许投资者提前终止合同,银行理财产品要求的金额也较大,在投资者急需用钱,产品又没到期时一旦投资者提出“提前支取”就可能面临更大的经济损失。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由此可以看出“人”是操作风险管理的核心。在很多情况下理财业务往往由一线营销人员兼任。在现行的考核体系下,为客户理财时,首先想到的是推销自己机构的产品,其次才是客户财产的增值,难以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准则。

四、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虽然不是直接的、有形的损失,但是它会给交易组织机构及交易主体的公众形象带来很大损害,使人们对交易组织机构和交易主体失去信任,势必对其业务拓展和交易规模的扩大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声誉风险这种无形损失,经过一段时间后一定会转化为有形损失。

五、未知风险

我国的个人理财服务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当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的特点和对个人理财的认识,推出了具有鲜明行业特点的理财服务,其中银行以优化组合各项个人银行业务为主,主要是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组合式的个人银行服务;保险公司主要以推广投资连接型的保险产品为主;证券公司则以提供代客理财和证券咨询服务为主。经过近十年的发展,目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积累了越来越多的积极因素。但是,正是由于众多的理财机构和品种,使人们对理财感到即熟悉又陌生,个人在理财前,应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下作,针对自己的特点,设计理财方向,选好投资品种。

六、欺骗风险

理财市场虽然不断规范,由于制度不建全,银行、保险、证券对现有理财产品的广告或宣传材料的内容、形式和发布渠道合规性审核不严格,有的理财业务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更有甚者有意隐瞒或歪曲理财产品。另外诱惑、误导理财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所以个人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对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应分析研究,在自己有把握盼隋况下,再进行理财。

七、合约风险

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现状制约了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空间。在分业经营管理的体制下,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相互割裂,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空间受到限制,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均以本行业的业务为主,导致个人理财业务只能在较低的层面进行操作,基本上停留在咨询、建议或投资方案设计等层面上,还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财。在进行理财时,应了解自己的需求,对理财品种、存在风险和承受能力等进行充分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有关评估意见签字确认,尽可能的签定理财合同。同时,还要经常了解自己理财的变化情况,及时纠正或停止不恰当的理财行为。

八、法律风险

受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制约,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有可能使理财业务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面临诉讼威胁,并且还可能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我国商业银行是一级法人制。银行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签署的委托合同必须是法人與委托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行不具备签约主体的条件却行总行之实,存在法律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应当准确界定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严格的法律合规性审查,明确可能会碰到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九、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基于双方信息不对称,从事经济活动的一方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㈩不利于他人的行动。由于有些理财品种欠缺法律约束,受托方很有可能利用专业技术和信息的优势侵害投资者的利益。如果只是提供理财规划建议的机构,很有可能因为利益上的因素而跨越其“中立”立场。那些帮助客户进行资产管理的理财机构,也更有可能行因信用或投资能力不佳而让投资者受到损失。更要明确的是,我国有很多地下私募理财机构,不像公募基金存在定期信息披露机制,投资人的利益得不到正常的法律保护,往往也难以获得相约的利益。

针对上述风险,我国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一、加快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理财人员素质;三、加强员工职业建设,防范个人理财业务中的道德风险;四、建立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维护银行较高的行业信誉;五、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有效评估信用风险,这样才能在风险中得以生存、发展和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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