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款年金保险产品遭保监会点名退出
2018-09-10吴辉
吴辉
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国保监会近日对农银人寿“农银金太阳年金保险(C款)”、交银康联人寿“交银康联交银优福添禧年金保险(B)”和长城人寿“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下发监管函。保监会要求该三家公司不得销售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产品,违规产品退出市场,并对公司申报新产品采取禁止性措施,持续强化对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问责。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理财》杂志记者梳理发现,被点名的三款产品均是年金保险产品。什么是年金保险产品呢?为什么遭到保监会点名退出?后续对保险公司会有什么影响?
三款产品精算违规
近期,保监会在其官网相继披露农银人寿、交银康联人寿和长城人寿的三款年金保险产品违反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和《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第六条的规定。
农银人寿保险公司在计算“农银金太阳年金保险(C款)”等产品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现金价值时使用低于定价利率的贴现利率,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不符合一般的精算原理。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公司在计算“交银康联交银优福添禧年金保险(B)”等产品现金价值时,直接使用客户所交保费按不同退保年度设置不同的预定单利利率计算,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预定费用率和发生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不符合一般的精算原理。
长城人寿保险公司在计算“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等产品现金价值时,一是在使用定价利率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基础上,在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引入大于1的调整参数调节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和预定费用率约束。二是拉平了不同年龄客户的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发生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不符合一般的精算原理。
三险企吃罚单
针对“问题严重,性质恶劣”的情况,保监会开了罚单。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三家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对于已承保客户,做好客户服务等后续工作。
二、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申报新的产品。
三、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承担产品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和监管要求,对产品开发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四、于监管措施到期后向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保监会将视自查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申报新的产品或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记者先后登录上述3家公司网站,发现被点名的三款产品均已下线。
违规产品退出市场,6个月内禁止申报新产品,对这3家公司会有何影响?有保险业内人士指出,这3家公司2018年的业绩可能会受此影响。
年金险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
所谓年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按照约定分期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主要是预防被保险人因可能丧失收入来源或耗尽积蓄而进行的经济储备。可以按年、半年、季度、每月给付保险金。
比如某保险产品,给0岁宝宝购买,年缴5675元,连续缴费20年,自缴费第二年末,每两年返还3500元,一直返到80周岁,80周岁一次性给付10万元。这类一年一返或几年一返的保险称为年金险。根据自己退休后每月希望从保险公司领取多少养老金,就可以计算出个人购买的额度和缴费期限。到了约定时间后,即可每月领钱。这是年金保险区别于其他理财品种的最大特点,一般的理财产品,很难精确估算出几十年后的收益情况,因此无法基于确切的金额。
從某种意义上说,年金保险和人寿保险的作用正好相反。人寿保险为被保险人因过早死亡而丧失的收入提供经济保障,而年金保险则是预防被保险人因寿命过长而可能丧失收入来源或耗尽积蓄而进行的经济储备。如果一个人的寿命与他的预期寿命相同,那么他参加年金保险既未获益也未损失;如果他的寿命超过了预期寿命,那么他就获得了额外支付,其资金主要来自没有活到预期寿命的那些被保险人缴付的保险费。所以年金保险有利于长寿者。
从本质上讲,年金保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而是人们通过寿险公司进行的一项投资,它代表年金合同持有人同寿险公司之间的契约关系。当投保客户购买年金保险时,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了一定的收益保障。当然保障的内容取决于投保人所购买的年金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