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办非企业与企业不同的帐务处理
2018-09-10王军霞
王军霞
摘要: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这一制度解决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核算制度不一致,满足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纵向和横向的可比性。本文主要结合作者在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的工作经验,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帐务处理作浅入分析。
关键词: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受托代理资产;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提供服务收入;其他收入
一、會计核算方式的不同
当前我国养老机构是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是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连续、系统、综合的记录、计量和报告,以价值指标客观地反映业务活动过程,从而为业务管理和其他相关的管理工作提供信息的活动。养老机构按其运营的模式分为民办民营,公办民营,公办公营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适用于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民办民营的养老机构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其费用科目通过“业务活动成本”会计科目核算;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是政府购买收入的一种形式,大部分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的基础,其费用通过“事业支出”会计科目核算;公办公营的养老机构是适用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这里主要介绍民办民营养老机构的帐务处理。民办非企业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其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反映业务活动情况的会计要素包括收入和费用,其会计等式为:收入一费用=净资产变动额。
二、会计科目所反映会计事项的区别
(一)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责
民办非企业适用的会计科目与企业适用的会计科目不同。民办非企业资产类会计科目有“受托代理资产”会计科目而企业会计制度里不设此科目。此科目主要是核算民办非企业的受托代理业务。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民办非企业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受托代理过程。民办非企业组织在业务活动中有充当中间人的角色。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受托代理业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比例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确认和计量受托代理资产,同时应当按照其金额确认相应的受托代理负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需要设置两个会计科目“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分别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与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登记簿,加强对受托代理资产的管理。同时,应当在“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责”科目下,按照指定的受赠组织或个人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受托代理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办非企业期末尚未转出的受托代理资产价值;“受托代理负责”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清偿的受托代理负债。
1.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按照应确认的受托代理资产的入帐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责”。
2.如果代理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作为受托代理资产的入帐价值。会计分录为借:受托代理资产一现金或银行存款,贷:受托代理负债。
3.如果受托代理资产为存货等非现金资产,应按不同的情况进确定其入帐价值:如果委托方提供了相关的凭据的,应当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帐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托代理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托代理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帐价值;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托代理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4.对受托代理资产进行转出时,应当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帐面余额,借:“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货:“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二)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本年利润,未分配利润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帐务处理中不设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设置净资类会计科目。帐务处理的不同在于,企业在月末进行会计科目结转时,借:本年利润,贷:费用类科目;借:收入类科目,贷:本年利润;年终时将本年利润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借(贷)“未分配利润”,贷(借)“本年利润”。“未分配利润“在借方表示企业亏损,在贷方表示盈利。民办非企业单位费用类科目在月末直接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对于收入类科目根据是否受到限制,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如:对于限定性的政府补助收入在月末做会计分录为,借“政府补助收入”,贷“限定性净资产”,当限定性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时将限定性净资产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限定性净资产”,贷“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筹资费用、财务费用
筹资费用类科目与财务费用类科目两者所反映的会计事项有本质的区别,财务费用类科目主要用于记录企业在银行及借款人之间发生的手续费等。而筹资费用类科目反映会计事项的范围比财务费用类科目要广,它除了反映银行及借款人之间的手续费,还用来反映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了获得更多的捐赠收入或资产而发生的筹集资金、宣传的费用。
(四)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提供服务收入是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特有的会计科目,用于反映养老机构为老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费,如:护理费,借“现金或银行存款”,贷“提供服务收入”。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通过“商品销售收入”反映。在养老机构有时也会用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养老机构的经营范围除了为老人提供相应的生活和护理服务外,还可能为了满足老人的日常生活,销售一些老人所用的物品。当销售物品时,不能应用“提供服务收入”科目,应用“商品销售收入”科目。
(五)其他收入、其他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民办非企业会计不应用营业外收支会计科目,而应用其他收支科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与营业外收支一样对其他收支进行调整。例:罚款项目,借“其他费用”贷“货币资金”,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进行调增。
现在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逐渐增多,规范养老机构的帐务处理,让养老机构行业之间的可比性更加明显,上述的论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