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法上的利益衡量原则
2018-09-10焦颖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焦颖(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法律证明受多重因素的制约,公正与效率等法律内在价值的冲突,安全和秩序的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冲突,加之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使内涵并不复杂的证明变成了令人难以琢磨的真理迷宫。证明的主体、手段、对象、标准、程序、后果等因此成为一个相互冲突而又相互依赖的复杂系统。协调客观真实的目的追求与其他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的冲突,是证据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发展路径所在。以协调价值冲突为目标的利益衡量由此成为证据法的一个方法原则。
一、利益衡量原则的一般法理
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应当全面调查有关利益,进行轻重缓急的选择和协调,确保各方利益得到最大化实现。
(一)利益衡量原则的基础。利益衡量成为一般法律原则的具有多方面的原因:
1.多元化社会。现代社会是一种利益共同体,而这个利益共同体形成的前提却是利益及其主体的多元化。不仅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私人利益之间越来越分化,而且它们自身内部也存在不断分化的趋势。如今,公权力机关不可能借用含糊的公共利益推行什么政务,不仅因为它太含糊,而且因为其自身内部已经分化。
利益分化带来的是这样一幅画面: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多,但他们之间的互动性和依赖性却越来越大;不同利益主体的自主性越来越强,但他们却越来越需要根据地方、职业、身份等因素,结合成利益共同体即社群。上述社会背景给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利益的分配、协调、平衡和最大化的保护要求。
2.利益法学和平衡论。利益法学将法和利益联系考察,但在法理学上存在多个分支。我国学者提出法律具有利益表达、平衡和配置等三大功能。利益的多元化及其最大化是各利益法学分支的共同点,这构成了利益衡量原则的法理基础。与利益法学异曲同工,平衡论主张的“平衡”有状态、方法和价值等三个层面的含义。
利益法学和平衡论的实质共同点是利益、衡量、最大化,而这恰恰也是利益衡量原则的部分要点。将利益衡量确定为一般法律原则,不仅有多元化社会和实质法治国家的实践需要,而且是将理论成果转化为法律的需要。
(二)利益衡量原则的内容。根据德国学理,利益衡量原则的内容要点是:
1.利益衡量的过程。学理上有“三阶段说”和“两阶段说”,但没有实质区别:
(1)利益调查。公权力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进行的调查不仅是一个信息的收集和整理过程,而且是一个利益的发现过程。听取意见的实质是发现利益,听取意见越是充分有效,利益发现得就越全面、客观。在调查过程中,公权力机关需要总结法律问题,然后根据法律问题的概念和事实要件对发现的利益进行归类整理,对号入座。
(2)利益分析。被发现的利益可能数以千计,类型多种多样。利益分析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筛选出重要的、值得考虑的利益,必要时予以排序,寻找不同利益之间的共同点或者冲突。利益分析的目的应当明确,公权力机关应当中立、客观。
(3)利益权衡。凡纳入权衡范围的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权衡的目的是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这里只存在协调,而不存在绝对的牺牲。不能为了一个利益而绝对地牺牲或者放弃另外一个利益。均衡性和最大化是利益衡量的基本要求。
2.利益衡量的方法。我们认为,利益衡量的主要方法是:
(1)价值衡量。在目的不明确时,应当采取这种方法,以便为协调或者解决多个目之间的冲突提供道德上的正当性。价值衡量不仅是价值论的范畴,也是目的论的范畴。客观真实的目的与特定的法律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之间的冲突是证据法的特殊问题和重心。在平衡价值冲突时,不存在绝对的放弃或者牺牲,否则,所谓的平衡或者协调无从谈起。
(2)比例原则。这是从目的和手段的角度确定进行利益衡量方法。在目的已经确定而手段的正当性难以确定时,需要应用这种方法。将冲突的利益按照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归类,运用该原则的适合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等三个要求,进行目的和手段之间权衡。实现的利益必须大于放弃或者牺牲的利益。
(3)经济分析。即应用经济学的均衡、最大化、边际效用、效率等原理,对权衡结论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我国有学者称这种理论为“证据经济学”。根据这种观点,证据是一种量和质都稀缺的资源,原因是当事人举证能力、证据的自然属性、证明主体的认识能力、证据的边际效用递减原理等。只要证据的边际效用大于边际成本,当事人就存在不断取证和举证的动力,这也是证据合理性的表现。
二、证据法中的利益衡量
证据法是证明领域的利益衡量法。这里的一切利益都可以归结为实质公正与程序公正、客观真实与形式真实,而所谓的利益衡量,正是这些利益发生冲突时的协调和利益最大化。例如:
1.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排除及其例外的范围大小取决于人权保护和打击犯罪、实质公正与程序公正、公正与效率等法律价值的权衡,以及非法取证的严重性、证据本身的重要性和社会影响等。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两者协调的结果是非法证据的排除在刑事诉讼中相对化,而依法行政的压倒性需要使非法证据排除在行政诉讼中绝对化。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衡量采证说实际上是利益衡量说;德国实务界将比例原则作为决定非法证据取舍的标准,这是在证据法领域中应用利益衡量原则的一个典型。
2.传闻证据排除。这里涉及当事人质证权保护、证据来源可靠性审查、程序的对抗性和公开性要求、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等方面的利益,和证人安全保护、出庭支出等成本之间的权衡。
3.自白的任意性。被告人处于绝对的劣势,因而需要特殊加强的保护,自白任意性规则是保护措施之一。在这里,防止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人权保护和诉讼文明等方面的利益明显大于客观真实的利益。另一方面,在确保自白任意性的前提下,出于程序经济、减轻司法负担的需要,辩诉交易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
4.举证责任的分配。无罪推定和被告人保护的重大利益使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反对腐败的紧迫需要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诉讼的效率性和公平性利益使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弱者保护的原则性利益和公平的价值取向使污染案件、危险作业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依法行政的原则性利益和先取证后裁决的制度性利益使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成为一般规则,而诉讼效率和公平性的利益则使原告在赔偿、不作为案件中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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