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之思考
2018-09-10焦颖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焦颖(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我国网络出现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而且侵权方式及对象也呈多样化趋势:
1.将他人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供互联网用户下载或浏览。一般来说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以传统介质形式承载的作品通过数字化过程上载到网站上供他人使用。
2.将已在互联网上的作品进行转载或复制。
3.为互联网上非法复制、发行作品提供辅助性服务的行为。
4.利用超链接技术,将其他网站的网页内容链接到自己的网页中,损害其他网站的相关权益。
二、我国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1)案件数量增长快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传统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日益上升。究其原因,一是网络已经渗透到现代人生活的多个方面;二是网络链接、搜索等高科技的发展,使侵权成本变得更低;三是著作权人及其他集体管理组织维权意识不断形成,他人的维权成功案例迅速通过网络传播,成为其他著作权人维权的诱因和动力。
(2)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扩大该类案件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从传统的文字、图片作品拓展延伸到影音作品、游戏软件等,其中影视作品、游戏软件成为被侵犯的主要对象。视频、软件下载或在线使用网站和网吧在国内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视频、软件网站和网吧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个人学习,合理使用的旗号供广大网民下载、使用,成为著作权人追责的主要对象。
(3)侵权手段复杂多样
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通过提供网络链接、搜索引擎等方式为网络客户提供服务,由于缺失监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犯著作权人权利后,成为著作权人争诉的焦点。侵权手段更加隐蔽,取证难度不断加大,典型表现便是侵权形式从原来的动态点播下载进化为静态定时播放。
(4)关联案件多
由于现有文化信息产业和动漫软件等公司的兴起,一个公司名下享有多项著作权利,公司通过发行、销售著作权产品产生经济利益,一旦一个公司名下多项著作权被同一或不同民事主体侵犯,或者同一民事主体侵犯多个著作权,按照诉讼效率理论,多名原告或多名被告的案件会集中起诉,合并审理。这样就会在一段时间内出现大量串案。
三、网络著作权保护之完善
针对我国网络著作权民事法律保护存在问题,为更好地保护著作权,我们除了在恰当的位置发表声明外,更应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
(一)网络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保护制度的完善
随着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网络作品在电脑和手机上每时每刻被大量使用,利用强度和广度呈几何级增长,基于个人的监督已经无法发现和预防随时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为更好的服务广大著作权人,维护我国网络著作权的良好秩序,亟需立法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第一,需明确网络著作权管理组织的性质。就该类组织的性质而言,目前各国通用的类型包括民间团体组织和官方授权组织。著作权人具有个体性、分散性特点,而作为著作权人的集体“代言人”,剔除官方行政隶属关系是其能够充分自主代表著作权人的前提条件。同时,该组织还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即能够独立地行使经营管理权和诉权,这样才能避免著作权人散兵游勇似的单打独斗,以会员的形式吸收不同著作权人,统一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和收益。
第二,需明确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来源。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一个统一行使著作权人权利和履行著作权人义务的机构,其权利应来自于全体著作权人,应自我管理自我经营,而不是组织关系由政府确定,管理制度由政府制定。从著作权本身性质来说,它属于对世权,它的自由行使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著作权当然由著作权人自行使用,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必须充分尊重尽量多著作权人的意愿,并在行使集体管理权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调整制度内容,以更加审慎负责的态度行使好著作权人赋予的权利。
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权利来源和同著作权人之间的关系问题,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信息网络等新领域,不断完善集体管理制度建设才能更好地面对当代信息网络迅猛发展所带来的挑战和冲击。
(二)网络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的完善
如前所述,伴随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环境已经从固定场所转移至移动终端,网络作品的复制、链接突破了传统传播媒介地域、时间和空间局限,传播效率倍增。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作品失去了天然的时空、载体屏障,一览无余地暴露在使用者面前,为了及时维护著作权人通过劳动或交易取得的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应运而生。这种技术手段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事前预防加上个别授权许可的自我保护措施,它将非法使用网络作品的可能性彻底斩断,避免了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的滞后性。
(三)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1、明确在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的规定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版权作品不必征得权利人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权利限制制度。我国现阶段著作权法,没有对列举似的条款进行更新以便于适应新权利的拓展。如此,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公众使用作品的利益平衡将会被打破,损害公众的利益,主要表现在下面两个方面:
一方面,权利扩张和限制失去平衡。现阶段著作权法中,权利约束条款在安排上出现整体缩减的趋向,与著作权范围扩大的形式背向而驰,对权利约束规定了合理使用和非自愿许可的方式。
另一方面,对数据库等产品合理使用的条款未设置。随着网络发展,数据库的使用必将越来越广泛。若不对数据库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进行规定,一旦个人和机构利用数据库进行搜集检索、下载数据都需支付使用费,势必提高使用者的经济负担。
2、如何完善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
笔者认为,必须确认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规则,并且应该不断加强,确保与作者的权益加强保持一致。无论在什么时间和条件下,著作权的根本目的都在于维护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原则仍然是著作权法维护双方利益均衡、关系平稳、竞争互利的调节方式。因此,法律必须先明确界定出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立法上有三种模式考量:1、适应网络环境下作品的新特征调整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内容;2、设置出合理使用的一元化判断标准,即将使用人能否获取商业利益作为惟一标准;3、安排合理使用的除外情形,即明确哪些例外不适合在网络环境下加以合理使用。
[1]2009年浙江省法院系统重点调研课题.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调研[J]. 法律适用,2009,(12):39,40.
[2]黄晖译.法国知识产权法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2003:341.
[3]胡武艳,项俊.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分析[J].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