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跨境电商交易发展现状及外汇管理政策探析
2018-09-10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邓雅娴
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 邓雅娴
跨境电商在一般的电商基础上扩大了交易范围,交易的主体来自不同的国家、地区,通过电子商务网上沟通、交流、展示对产品进行了解,在交易达成时,借由国际物流运送商品,从而实现不同国家间的电子购物。按照业务模式的角度来分,跨境电子商务也可以分为企业—企业销售、企业—个人销售、个人—个人销售三种模式,即B2B、B2C、C2C。而企业对企业的销售模式中不但包含依靠网络完成线上交易,还可以借助网络实现在线上撮合,最终在线下交易的形式。按照关境来分,跨境电子商务可以分为进口跨境商务和出口跨境商务。跨境电商一个极为突出的优势就是可以缩短外贸的供应链,减少了中间繁杂冗余的步骤,节约了双方的交易成本,更快地拓宽了海外的销售渠道,无论是资源的配置还是资源的使用效率都得到了极大的优化。
1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特点
1.1 交易规模
据《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数据监测报告》中显示,在2015年,中国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达到5.4万亿元,比2014年增长了28.6%,同时还有源源不断的企业也在加入跨境电商的大军之中,到2016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预期可以达到6.8万亿元。2015年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在进出口结构中的出口跨境电商约为83%,而进口跨境电商则占到了17%,这也说明了我国跨境电商还是以出口为主。
1.2 交易对象
从统计数据来看,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对象的结构还是由B2B交易占主导地位,约占有88.5%的份额,在三种交易结构中占据了绝对优势;当然,其他两种交易形式也在逐步增加,如B2C交易近些年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的发展、消费者需求愈加个性化,其交易额也在不断上涨。
1.3 管理现状
自2014年开始,我国在政策层面就一直向着有利于跨境贸易的方向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支持并鼓励第三方支付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海关总署于2014年颁布的56、57号公告明确了对于跨境进出口商品的监管,并开始使用新的监管代码:保税电商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同样在2014年,福建和浙江等沿海城市开始实行系列措施来优化个人跨境贸易的便利性,同时,总局也通过并批准了相关规定《福建省个人对外贸易外汇管理暂行规定》,这些举动改善了以往个人跨境电商结算难的问题,为交易双方带了更多便利。2015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又推出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并在全国对跨境外汇支付进行试点,对于那些试点的申请业务、管理规定等也都做了明确的要求。
2 跨境电子商务外汇资金运作模式
当前外汇支付市场上,主要是以第三方支付模式为主,今后也会是主要的发展方向。
2.1 进口支付业务
跨境进口电子商务中,跨境的商户或电商拟定双方的交易协议,境内的消费者则在同意协议的情况下在平台上下单购买商品,并把钱款打至第三方机构的账户中,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协商并支付。具体操作过程为:境内消费者在平台上注册账号并登录,然后在平台中选购商品,跨境电商则需要将自己的商品信息公布到网上,并要获得平台的许可,消费者选定商品后,交易的信息也会发往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向消费者确认购买信息,并获得消费者支付的钱款,然后,机构再去合作银行进行外汇的支付,获得银行的付汇信息反馈给消费者和跨境电商,跨境电商确认后为消费者发送商品。
2.2 出口收汇业务
跨境出口电子商务中,跨境消费者在平台上选取商品,境内商家拟定协议,并将自己的商品信息公布到网上,境外消费者选定商品后,交易的信息也会发往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向消费者确认购买信息,并获得境外消费者支付的钱款,然后,机构再去合作银行进行外汇的支付,获得银行的付汇信息反馈给消费者和跨境电商,跨境电商确认后为消费者发送商品。
3 跨境电商外汇管理难点及原因分析
3.1 真实性审核困难,代位监管效果有限
和传统的进出口贸易相比,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有着更高的风险性,由于交易双方是非面对面交易,因此,交易的真实性没有百分百的保障,跨境电子商务中也就容易存在一些非法交易。例如,有些公司就利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将企业的资金转移出境,并用于其他领域,这种资产转移规避了政府监管。
3.2 国际收支申报不规范且准确性差汇发
[2015]7号文件中提出了对有关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信息报送等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部分支付机构蓄意隐瞒跨境交易真实款项的现象进行了遏止,但深入调查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不难发现由于国际收支的申报流程繁琐,使得中间的数据容易出现偏差。一方面,支付机构作为第三方支付,除了大中小企业的业务结算,还需负责数目庞大的个人消费群体,这部分款项数额小且多,机构登记、录入的工作庞大,信息成本高,此时,还要考察从业人员的素质情况,部分素质有待提高的人员就会迟报、漏报,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负责钱款转移时,首先还需要将基本信息上报银行,再由银行进行报送,转手次数的增多也会降低信息的真实性。另一方面,目前的外汇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跨境电商交易要进行逐笔等级、申报以及编码,因此,在缺乏真实情况下就进行随意编码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3.3 用户管理问题与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冲突,影响后续监管
跨境电商在对用户的管理方面也存在着漏洞。一是非名录企业用户,这部分用户虽然由外汇局对其进行了实名认证,但却并未登记入外汇监管系统当中,而我国现行的外汇法规要求对于非名录企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直接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因此,对于那些未被登记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发生外汇收支时,时常发生数据导入监管系统时系统报错预警的情况。二是企业、个人外汇收支混淆。跨境电子商务涉及了企业和个人用户,而我国现行的海关政策、外汇规定对企业和个人的国际贸易标准存在差异,对于个人储户和公司账户的管理也存在不同,因此,二者常常发生混淆。
4 政策建议
4.1 提升支付机构和银行代位监管能力,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真实性审核
首先,确立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规定,加强支付机构从业者的素质,促使他们按照银行制定的“展业三原则”严格要求自己。其次,还要确立对银行的监管要求。除了已有的“展业三原则”,还要建立对跨境电商交易方面的严格的审查制度,使其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共同承担责任,双方相互监督。
4.2 规范跨境电子收支的申报和数据统计制度
一是要对有关跨境电子商务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对同一类型业务的编码要做好规范的处理,并且在结尾要做好标注信息,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二要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培训,规范他们对于数据的处理,明确他们应当提交的报表种类,降低信息的失真度。
4.3 加大监测和现场核查力度,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外汇管理局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定期进行专项检查,时刻关注可疑交易,对机构和银行还可以进行座谈和现场业务办理观测。此外,外汇局还可以联手工商局、海关、税务局等行政部门建立更完善、范围更广泛的监管方案,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合作,协调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实现信息的共享,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机构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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