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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有效性推定规则的概念论证及其展开
——论专利权的证明方法

2018-09-10夏淑萍

知识产权 2018年8期
关键词:专利法专利权要件

夏淑萍

内容提要:专利权是推定有效的。虽然专利法没有总括性条款明确规定可专利性的授权要件,但第45条规定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要件明确了授予专利权的必要要件,其基本的证明方法是在法律上进行有效性推定。该规则起源于普通法中的推定概念并被纳入了成文法规范。美国专利法实践中,将有效性推定规则与司法确权程序中的专利权效力证明标准紧密关联,构建了专利行政确权与司法确权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专利有效性推定规则是专利授权确权的基本证明方法,解决了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当属于可辩驳的推定,是法律上的权利推定规范,其功能在于降低专利审查部门的证明难度,法律效果体现为证明责任转移。

专利权是对创新性技术成果所赋予的专有权利,属于具有抽象思维性质的无形财产权,证明专利权是否存在及其范围边界是一个客观事实认定和主观经验相结合的过程。权利推定是权利的证明方法,专利权被推定为有效,也是证明专利权的方法。当前,探讨专利权的证明方法、证明规则、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等这些问题的相关研究比较零散。本文从证据学角度来尝试探究专利授权确权程序的证明过程,论证提出推定是证明专利权的基本方法,分析界定专利权有效性推定规则的概念内涵,勾勒专利权有效性推定规则的基本概貌,以期为进一步认识专利授权确权制度提供新的思维启发。

一、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论证专利权的基本范式

我国专利法并未明确规定专利权的证明方法。对于专利权的授权要件,我国专利法中规定得相当分散,涉及到专利法的多项条款。《专利法》第45条从反面对专利权无效进行规定,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专利无效宣告机构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即规定了可以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要件。如果专利权的每一项无效要件均不符合,实际上则是满足了专利授权的必要条件。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以封闭式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无效宣告的理由,并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第4部分第3章中进一步规定“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规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从操作层面明确了该无效请求理由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具体包含了十项要件。①十项要件具体如下:1.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A2),即专利保护客体要件;2.违反保密审查规定(A20.1);3.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A22、A23);4.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A26.3); 5.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A26.4);6.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未清楚显示外观设计(A27.2); 7.修改超范围(A33),或者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R20.2)、分案申请超范围(R43.1);8.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A5);9.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A25);10.属于重复授权(A9)。括号中的A表示《专利法》,如A2代表《专利法》第2条;R代表《专利法实施细则》,如R20.2代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满足以上任意要件,则该专利权应被宣告无效。实践当中,最经常被提起无效宣告的理由是不满足专利权授予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公开不充分和修改超范围等要件。理论上讲,授予一项专利权至少应满足可专利性的十项要件。除此之外,还需要满足专利申请人是真正的发明人等主体要件要求。十项要件中,新颖性、充分公开和创造性等要件可以在专利审查阶段进行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的检索审查。而只有当专利授权后产生问题,违背某一要件时才会进一步法律适用,如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之前既已公开,通常是无法在专利审查阶段知晓的,只能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进行抗辩。

通说认为专利权授予后被推定有效,但较少有人意识到,授权确权程序中证明专利权的方法正是推定这一方法,这也是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根源所在。专利权授予后被推定有效,尽管可能在后续程序中其效力被否定,但在专利权被撤销之前,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效力内容均认为是可以实现的。不管专利法是否明文规定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也不论专利法是以何种方式规定专利有效性问题,专利权推定有效是专利法的应有之意。这是通说的一般逻辑,但其并未能揭示出专利权推定有效的本源。

专利审查机构是采用推定这一证明方法来授予或驳回专利权,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推定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方法。证明方法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式、办法和手段。广义的证明包括诉讼、行政执法、仲裁和调解等活动中的证明。从证据法视角,证明方法分为逻辑推理、推定和司法认知三种。②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55页。逻辑推理是最重要的证明方法,分为演绎方法和归纳方法两种;演绎方法即通常的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三段论;归纳方法是从个别事实推导出一般概念或结论的思维方法。司法认知亦称审判上的认知,是指裁判者在裁判过程中对于事实或法律的认知;③叶自强:《司法认知论》,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第22-36页。“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是西方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古老格言,演变为现代的司法认知规则。在专利授权或确权裁判中,当专利行政机关或者法院依职权对有关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采用司法认知规则时,便可以免除其该当事人对该事实主张的举证责任。如在涉及“一种竹扫帚”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中,法院认为只要稍具生活经验的人,即可根据绑扎墩布的方法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公知常识。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初字1413号行政判决书。该公知常识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从而免于进行证明,按照司法认知规则裁判该实用新型无效。司法认知和推定的特点是省略一般的取证、举证和质证的复杂程序,是两种快捷的证明方法。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专利审查机构负有举证证明该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权授予要件的责任。从十项专利授权的必要要件上看,要求专利审查员在极其有限的时间内证明十项要件全部符合条件,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是非常苛刻的证明重担。根据《专利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授予专利权。即专利审查员无须证明全部十项要件,而是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这一事实存在时,即可授予专利权。专利审查机构证明的基础事实是未发现驳回理由,这一基础事实得以证明,则推定专利申请符合授权条件这一推定事实。专利申请符合授权条件是一种法律真实,而未必是客观真实。⑤法律真实是指能被法律规范所调整并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一般仅指执法、司法中的案件事实,即可以作为法律推理小前提的事实。法律真实是具有程序法意义的认识上的真实而不是存在的客观真实。何勤华:《事实的乌托邦——法律真实的本源及运行机制的现实考察》,载《法学论坛》2005 年第6 期,第28-36页。

因此,通过在立法上规定推定的方法,使得专利授权的证明命题发生变化。专利审查员不需要直接证明符合专利权授予的至少十项要件,而是采取推定方法来证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这一法律事实,来替代专利授权法定要件的证明,推定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权授予要件。这属于典型的法律推定基本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法律推定基本结构图

专利权有效性推定的基础事实主要体现为,专利行政部门审查检索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经过审查员的自由心证而认定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的盖然性较高,进而推定的事实是没有发现驳回专利申请的理由,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在此基础上,依据《专利法》第45条得到的法律推定结论是该专利存在而授予专利权。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体现为经过审查员对现有技术的检索而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盖然性较高。从以上专利授权确权的论证范式来看,专利权效力证明非常困难的原因在于,包含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两个阶段,既需要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基础事实,同时又需要裁决者在基础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自由心证,从而作出专利权是否存在的法律决定。因此,专利经过实质审查后授予权利而具有效力,专利权有效性推定是专利权利证明的基本方法。利申请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交的证据。总体上可以分为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内部证据是指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等内部证据;外部证据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教科书和技术词典等。⑥刘庆辉:《专利授权程序中的权利要求解释》,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6期,第33-41页。

(一)推定方法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的适用

二、专利权有效性推定规则的含义界定

专利授权确权审查程序是一个既包含事实推定又上升为法律推定的过程。如图1所示,审查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事实推定阶段和法律推定阶段。基础事实的证明,源自于授权确权程序中的证据。该证据的来源主要有以下途径: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检索或其他途径主动收集;专

无论是内部证据还是外部证据,从证据证明的逻辑看,一种情况可以根据证据直接证明某一项可专利性要件。如以文件公开日在中国申请日之前的美国专利作为证据来证明授权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新颖性要件。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139号行政判决书。该案是无效请求人就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中一件证据是美国在先公开的专利说明书,可以作为在先出版物公开的证据,来证明该实用新型缺乏新颖性。虽然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法院没有认可其证明力,但其作为证明新颖性的证据本身是可以的。而也有相当多的情况下,并不能直接证明得出某一项要件的结论,需要根据已掌握证据进行间接的主观认定。如不具备三性的认定、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权利要求未依说明书为依据和修改超范围等,这一主观认定的过程属于对事实的推定,在推定得到的事实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推定是否有驳回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例如,芒硝开采方法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法院认定,两份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使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根据已形成的溶蚀腔中心确定连通井的水平走向以及造斜井段的终止点深度和位置,而推定相关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进而推定该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从该事实认定的过程来看,首先根据现有技术的有关证据,来推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此所形成的一个技术认知,在该技术认知基础上,比对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此的差异,根据这种差异程度来推定是否符合可专利性。将该过程进行分解来看,是经历了事实推定到法律推定两个阶段。如果未发现驳回专利申请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则进行法律上的推定,根据立法上明确规定的法律推定不需要证明的基本理念,直接推定为可以授予专利权。即法律推定阶段的基础事实,也是经过事实推定而来的,而不是直接证据证明出来的基础事实。

(二)专利权有效性推定的含义

专利权有效性推定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对是否存在影响可专利性的事实进行推定;二是对专利申请是否应授予专利权进行法律推定。事实推定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相关证据运用经验法则来进行主观地判断认定,从而对是否存在驳回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形成自由心证的过程。是否存在驳回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即是对可专利性的事实认定,从而上升为专利权的法律推定过程。为了分析有效性推定概念的需要,而将其细分为两个阶段,在审理实践中并没有明晰两个阶段划分,而是一个整体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认知过程。因此,可以对有效性推定下如下定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是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相关证据运用经验法则来进行主观地判断认定,从而对是否存在驳回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形成自由心证,并依据专利法规定推定专利权是否存在及其范围大小的过程。

专利权有效性推定规则是指专利效力民事诉讼中适用专利权有效性推定这一方法的程序性规范。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侧重于表明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推定方法运用的过程;专利权有效性推定规则,侧重于表明在专利权效力民事诉讼中与证明标准紧密匹配的程序性规范。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规则的渊源

专利权有效性推定,原本是一种普通法推定,经历了由判例法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美国在普通法判例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专利权有效性推定规则。在有关土地权属的争议中,土地行政官对土地权属作出的土地权属决定,如果土地管理官对有争议的土地权属作出事实认定,在不存在欺诈、欺骗或错误(fraud,or impositions,or mistake)的情况下,该决定形成定论,除非在上诉中该决定会被撤销。⑧Johnson v. Towsley, 80 U.S. 72, 13 Wall. 72, 86.推定源自这样一个逻辑推理:授权过程是适当的并且产生了一个正确的结果。

在美国早期的专利侵权纠纷判例中,法院认为经过专利局审查授权的专利,首先推定为有效,专利权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均具有适格性,除非有确信的证据予以推翻。较早的普通法案例为Morgan v. Daniels一案,⑨Morgan v. Daniels, 153 U.S. 120, 123-24 (1894).该案的诉争点是确定谁是最先发明人这一事实认定问题,适用当时的1870年《美国专利法》。其对专利授权部门作出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规则进行阐述,涉及到撤销行政决定的诉讼性质问题,法院不能仅凭优势证据标准来作出裁决,已经作出的事实认定通常赋予推定(presumption)效力,该推定效力是为了证明上诉法院有理由维持初始决定,除非存在充分确信的证据,能够推翻该事实认定结论的相反情况。1934年Radio Corp. v. Radio Engineering Laboratories, Inc.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Cardozo大法官进一步对专利权推定有效性进行富有哲理的分析。⑩Radio Corp. v. Radio Engineering Laboratories, Inc., 293 U.S. 1, 7-8 (1934). 早期《美国专利法》实行发明人先申请制。Armstrong和De Forest作为同期的真空管研究者,围绕两人之间的发明,发生了多起专利诉讼案件。该案涉及三极真空管的相关发明,四个发明人均提交了专利申请,其中De Forest的发明日最早。被认定的事实是De Forest的两项专利的发明日最早。

应当在专利局作出决定的问题是,在多个发明人竞争者中,谁是最先发明人。专利局认定的最先发明人应当被接受,作为各方相关随后案件所认定的基础事实,除非有在性质和数量上能够推翻该确信的证据,从而使得该基础事实认定与随后案件之间产生冲突。经过规范程序授予的专利权,乃至经过各方竞争的申请者听证后的授权专利,应被推定有效,除非该推定性被证明存在授权错误的确信证据所推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解决原被告之间的冲突,专利权有效首先应当作为既定事实被接受。专利权具有推定有效性,除非有清晰且确信的证据,才能推翻该推定效力。问题的关键在于提出无效抗辩的被告一方是否承担了该较重的举证责任。

为了进一步解决各州法院在司法确权程序中认定授权专利效力的混乱问题,1952年美国将推定有效性规则正式列为《美国专利法》第282条,⑪35 U.S.C. § 282 (2014). 《美国专利法》第282条(a)规定:专利权应被推定为有效。专利中每一项权利要求,不论其形式上是独立的、附属的还是多个从属权利要求都应推定为有效,不受其他权利要求效力的影响;从属权利要求或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即使附属于无效的权利要求仍应推定为有效。主张专利无效或者其中部分权利要求无效,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两点,一是专利申请行政审查过程是采用推定的证明方法来证明是否存在专利权及其效力范围;二是推定有效的法律效力是引起举证责任转移给了推定为不力的一方,即主张专利权无效方。Riesenfeld指出,1952年专利法“将有效性推定提升为对法定授权的尊重”标准。见Stefan A. Riesenfeld, The New United States Patent Act in the Light of Comparative Law I, 102 U. Pa. L. Rev. 291, 309 (1954).以成文法来取代了“判例法泥潭”,统一了法院对推定的各种表述。⑫American Hoist & Derrick Co. v. Sowa & Sons., Inc., 725 F.2d 1350, 1359 (1984).虽然已经成为正式法律条文,但其并未明确专利司法确权程序,应当适用何种证明标准。在联邦上诉法院成立以前,各州上诉法院对克服推定有效性适用的证明标准却并不一致,两种主流标准是清晰且确信标准(clear and convicing evidence)和优势证据标准(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⑬John A. Morrissett, Why Changing the Standard for Overcoming the Presumption of Patent Validity Will Cause More Harm Than Good, 18 Richmond Journal of Law & Technology 7, P12.,体现出美国法律适用中“法官造法”的特点。尽管州法院对克服有效性推定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但对于未经专利局审查的现有技术作为抗辩证据的情形,不同州法院却认识一致,即适用优势证据标准,甚至有些案例完全取消了有效性推定。⑭同注释⑬。美国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对为什么此种情形下不适用较高证据标准进行解释,因为专利局的专业知识是赋予其尊重的首要原因,但未经专利局审查过的现有技术却与此无关。⑮Baumstimler v. Rankin, 677 F.2d 1061, 1066 (5th Cir. 1982).联邦巡回法院成立后,为克服推定有效性而确立的先例是清晰且确信标准。⑯Atlas Powder Co. v. E.I. du Pont De Nemours & Co., 750 F.2d 1569, 1573 (Fed. Cir. 1984).特别是在American Hoist & Derrick Co. v.Sowa & Sons,Inc.案中,联邦巡回法院进一步明确,即使无效抗辩证据未经专利局审查,专利权同样适用有效性推定,其基本的政策前提是“专利局等政府机构被推定为能够做好其工作”。⑰American Hoist & Derrick Co. V. Sowa & Sons, Inc.,725 F.2d 1350 (1984).联邦巡回法院认为有效性推定和用以反驳它的清晰且确信证明标准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达”。⑱American. Hoist & Derrick Co. v. Sowa & Sons, Inc., 725 F.2d 1350, 1360 (1984).因为联邦巡回法院脱胎于美国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CCPA),而其主张适用清晰且确信标准,联邦巡回法院自然而然地遵循其先例。⑲S. Corp. v. United States, 690 F.2d 1368, 1370 (Fed. Cir. 1982).直到2011年Microsoft v. i4i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重审,无论用于无效抗辩的现有技术前期是否经过专利局审查,清晰且确信证据标准适用于所有对专利无效的挑战,⑳Microsoft Corp. v. i4i Ltd. P ship, 131 S. Ct. 2238, 2247-48 (2011).这进一步确认并巩固了专利效力诉讼的清晰且确信证明标准的地位。有效性推定规则为,专利权效力司法审查的“清晰且确信”证明标准提供了规范性基础。㉑Jeremy W. Bock, Does the Presumption of Validity Matter? An Experimental Assessment, 49 U. Rich. L. Rev. 2015, 420.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不断发展演变,专利权有效性推定在影响专利权效力的权利要求解释、充分公开和可实施性等可专利性问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等方面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

是否降低有效性推定适用的证明标准,成为以《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以下简称AIA)为标志性成果的专利法改革讨论中的热点问题。为了缓解问题专利泛滥的状况,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报告提出降低专利权有效性推定适用的证明标准的建议。㉒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To Promote Innovation: the Proper Balance of Competition and Patent Law and Policy (2003), available at http://www.ftc.gov/os/2003/10/innovationrpt.pdf,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7月27日。以此为导火索,专利权有效性推定规则的适用问题,在美国产生广泛争议。㉓AIA改革中涉及推定有效性的讨论很多,Lemley主张,限于多种因素,专利审查机构对专利申请的审查严重不足,而专利无效抗辩中清晰且确信证明标准赋予了专利权太强的推定有效性,降低专利的推定有效性将能缓解问题专利带来的危害。对此,同样存在不同意见,认为降低推定有效性将带来更大的危害。代表性文章有以下几篇:Douglas Lichtman& Mark A. Lemley, Rethinking Patent Law s Presumption of Validity. 60 Stan. L. Rev. 45, 61-63 (2007); Arti Rai, Engaging Facts and Policy: A Multi-Institutional Approach to Patent System Reform, 103 Colum. L. Rev. 1035 (2003); Mark D. Janis, Implementing Reform of The Patent System: Reforming Patent Validity Litigation: The “Dubious Preponderance”, 19 Berkeley Tech.L.J. 925.对专利权有效性推定规则的态度基本分成两个阵营,以Lemley教授为首的阵营主张应适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以降低专利权有效的推定性;㉔Douglas Lichtman & Mark A. Lemley, Rethinking Patent Law s Presumption of Validity, 60 Stan. L. Rev. 45, 61-63 (2007).以Janis教授为首的阵营主张仍应坚持当前推翻有效性推定应适用清晰且确信标准这一规则。㉕Mark D. Janis, Reforming Patent Validity Litigation: The “Dubious Preponderance”, 19 Berkeley Tech. L. J. 925(2004).最终的AIA立法对此仍保持谨慎态度,没有在文本上修订《美国专利法》第282条,继续适用现行专利权有效性推定规则,需要提交清晰且确信的证据才能在法院推翻已授权专利的效力。原因在于专利权效力争议解决机制有司法和行政等多种渠道,有效性推定规则,涉及法院和专利审查机关在证明专利权效力方面的责任分配问题,同时与复审等其他专利权效力争议解决机制有紧密联系,改革推定有效性规则,不仅仅是改变了法院无效抗辩中诉讼参与方的具体行为,影响到专利效力争议参与方的动机,这将会对整体的专利权效力争议解决机制,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性的影响。简言之,美国专利法实践中,将有效性推定规则与司法确权程序中的专利权效力证明标准紧密关联,构建专利行政确权和司法确权两渠道并行的衔接机制,在法律效果上体现出对行政确权的充分尊重。

四、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与物权推定的比较

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与物权推定一样,均为对法定权利的推定。按照物权法定主义,物权证明采取公示原则,通过公示描述物权外观。我国《物权法》第6条对物权的公示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公示性的实现,因不动产与动产而有所不同,不动产依靠不动产登记,动产则依赖动产占有而实现,这构成物权公示性的基础框架。如《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第1款第1句规定:“为动产占有人的利益,推定其享有该物之所有权”;第891条第1句规定:“在土地登记簿中为某人登记一项权利时,应推定,此人享有此项权利。”㉖常鹏翱:《物权法中的权利证明规范——比较法上的考察与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2期,第62-77页。其立法技术均为推定,即使权利外观表达的信息和真实权利并不一致,也将权利外观推定为真实权利本身,这种公示推定力的基础是权利外观与权利真相基本相符的高度盖然性,而非完全一致的绝对性。

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推定的目的同一般证明方法一样,都是为了认定事实,这是推定与一般证明方法的共同之处。知识产权是作为一种权利而存在,与物权一样,同样遵循权利推定的一般原则。准确认定事实对专利权的证明和实现至关重要。专利授权确权的证据规则及其实践,决定专利权证明中如何准确地认定事实。正如美国证据学家艾伦所说:“事实先于权利和义务而存在,并且是权利和义务之决定性因素。”“权利和义务取决于准确的事实认定,否则它们便没有意义。”㉗罗纳德●J. 艾伦、张保生、张月波:《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和意义》,载《证据科学》2010年第4期,第485-502页。专利权采取登记公示原则,其证明路径类似于不动产物权证明。经专利行政机关审查,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在专利公报上公示专利权人、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等信息。通过这一公示过程,推定所公示的专利权人享有该专利权。《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其生效。推定专利权存在或不存在的状态,即专利登记簿的推定力,不是要推定登记名义人是以何种方式获得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的,而是推定该权利的存在;不是推定在登记簿上注销的权利从未产生或已因某种法律事实而消灭,而是推定该权利不存在。《美国专利法》第282条对此给出明确回答,专利权应被推定为有效。㉘同注释⑪。中国、德国和日本等其他国家的专利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同样遵循着一般法理。

专利权的权利外观边界,主要体现为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权利要求书是具体技术方案的抽象表达。这种抽象表达勾勒出专利权行使其支配权的边界,也是专利权存在的具体体现。㉙Edmund W. Kitch, The Nature and Function of the Patent System,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20, No. 2 (Oct., 1977), p. 265-290.授予专利权的本质,涉及专利权权属和范围的证明。物权是通过占有推定和登记推定来彰显物权公示原则。专利权作为对发明这种无体物的支配资格,赋予的是一种对世的绝对权,应同物权一样,遵循权利推定生效的公示主义原则。专利权授予的基本逻辑是:专利审查部门没有发现拒绝授权的理由的,应当授予专利权。这是一个法律上的权利推定,专利权是通过对其权属和效力进行事实推定而表达出来的法定权利。

与物权不同,专利权有效性推定的重点在于,界定专利权的效力范围,即权利内容。权利是权利主体支配权利客体的行为资格,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三要素组成。知识产权是以特有客体来命名的权利,即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知识产权本身。㉚李锡鹤著:《民法哲学论稿》(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9-266页。知识产权具有既指代一种权利、也指代权利客体的双重含义,具体所指应在具体语境下分析。据此,专利权的权利主体即专利权人,客体为专利权,专利权的内容为权利的边界范围,即推定专利申请人为专利权人,推定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为行使专利权所划定的技术边界范围。实践中,体现推定效力的重点内容在于,权利的技术边界范围。这与不动产登记的推定效力略有不同。物权推定的重点在于推定权利主体。不动产登记至少包括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两部分。自然状况为不动产的标记、面积、位置、坐落和界址等情况,这均属于事实问题, 不需要进行推定,不是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力所及。㉛程啸:《不动产登记簿之推定力》,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第106-119页。物权作为有形物上的权利,物的形状和位置等自然状况是客观可见的,推定的重点在于推定物权的归属关系。专利作为无体物,本身的界限划定范围,即为该权利存在的基础性推定事实,而专利权的归属关系即专利权人是谁,虽为推定,但并不是专利授权程序的重点关注点。专利权相关的权利归属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专利申请权归属和专利权归属三种关系,我国专利法曾经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争议作为驳回申请、提出异议或宣告专利无效的理由,但在专利法修改中取消了专利权权属推定和效力推定两者之间的勾连关系,㉜尹新天著:《中国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86-87页。体现出专利审查程序“对物不对人”的特点。现行这种不勾连状态与德国专利审查程序的做法相一致。在授予专利权过程中,德国专利局并不审查申请人是否拥有对于发明的权利,而只是审查客体是否满足授权条件,并不是确定谁是有权申请的人,而是决定是否可以存在一定时限内不让公众自由实施的客体,因此,专利局是授予权利而不是确认权利。㉝[德]鲁道夫●克拉瑟著:《专利法——德国专利和实用新型法、欧洲和国际专利法》(第六版),单晓光、张韬略、于馨淼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第537页。德国同样也遵循权利人推定原则,但真正的发明人可以对无权申请人提出异议或无效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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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专利法中的分案申请
专利权与生命权如何平衡?——白血病患者陆勇案引发思考
运输毒品罪的主观要件及其证明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宜删除“责令支付”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