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价值-损失”框架的区域生态补偿标准研究①
2018-09-10刘宝慧赵玲
刘宝慧 赵玲
摘 要: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补偿存在很多問题,比如产权问题、补偿模式问题、补偿标准问题等。本文基于“价值-损失”构建生态补偿理论框架,用生态价值当量法核算生态经济价值,用经验计算法、人力资本法、市场价值法、直接计算法等方法估算生态经济损失值,从而得到各区域生态补偿额度。本文以资源开发大省——青海省2014年统计数据为例,估算各区域生态补偿额度。结果表明,通过该方法得到的生态补偿额度及占本地区GDP的比率与实际情况相符,资源开发区的生态补偿额度最高。
关键词:“价值-损失”框架 生态补偿标准 生态价值量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8(a)-158-04
伴随全球人口成倍增长和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对资源的需求不断增长,对区域的生态系统服务的需求呈6倍以上的速度增长。各种市场失灵的存在也意味着自然资本的消耗远远超过社会最优规模。资源开发区是由于资源开采加工行为形成的持续具有共同经济特性、社会功能和环境属性的经济地理区域[1],本文中简称资源开发区。
区域生态补偿直接关系到资源可持续发展与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问题,而补偿标准的确定以及补偿管理模式成为制约生态补偿实施的瓶颈。国内外学者对生态补偿的认识有很大差别[2],但这并不影响学者们对生态补偿的研究。目前,对区域的生态补偿研究已经延伸到补偿额度的测算与标准的确定甚至管理模式的研究。生态补偿额度的测算和确定是区域生态补偿研究从理论走向实践的关键,“一刀切”的补偿标准常常会造成区域间“过高补偿”和“补偿不足”现象的出现,进而导致补偿政策的难以执行[3~4]。
1 区域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框架
假设研究区为一个封闭系统,在该系统内,其生态价值量不受外界系统的影响;在该封闭系统中所有的价值量均来自大自然,人类的精神生产不计其中;假设资源开采过程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不受人的意志为转移。
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和确定是生态补偿从理论走向实践的关键环节。但生态补偿标准的核算相当困难。目前,对生态补偿标准的核算思路大致可分为两种:(1)从生态建设成本核算的角度来确定;(2)从生态效益的角度,通过对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核算来确定。这两种思路主要是从自然生态补偿和经济生态补偿的角度来拟定区域补偿标准,且在理论基础和具体计算中仍存在着很多争议和不足。
区域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标准主要依据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恢复治理的成本;另一方面是资源开发所造成生态环境价值的损失。
1.1 区域生态价值量
青海省是典型的资源型省份,2000年西部大开发以来,资源开发实现利润不断增加,2013年全省资源开发实现工业总产值392.85亿元。
1.2 区域生态价值当量因子表
区域生态价值量的核算,以1公顷全国平均产量的农田每年自然粮食产量的经济价值为基准值,对各生态系统生态价值进行权重赋值,也就是说把生态系统产生的生态服务贡献大小的潜在能力定义为生态价值当量。本文在借鉴Costanza[5]、谢高地[6]以及牛路青[7]生态价值当量因子的基础上,通过专家调查法对当量因子进行修正,得到区域生态价值当量因子表。
1.3 区域生态价值量的计算
为计算资源生态价值,通过统计年鉴等资料获得矿产资源开发区的林地面积、草地面积、农田(农用地)面积、湿地面积、荒漠面积(沙化土地)、以及河流和湖泊、等基础数据。生态价值量是生态系统面积、单位农田面积生态系统经济价值及该生态系统对应的生态价值当量的函数,即:
式中S为生态系统面积;Qj为第J种生态系统对应的生态价值当量;j为某一生态系统,即森林、草地、农田(农用地)、湿地、荒漠(沙化土地)、以及河流和湖泊,i为某一资源开发区,1个生态服务价值当量因子的经济价值量按784.3元/hm2计算[8]。
由表1可知,通过计算,青海省各地区的生态价值量存在一定的差异,最小值为4.49亿元(西宁市),其次为7.34亿元(黄南州)、7.4亿元(海东市);最大值为94.17亿元(玉树州),这与省域的生态资源本底密切相关。总体而言,青海省的生态资源价值当量存在一定的地带性分异规律,西部地区生态资源价值当量最大、中部地区次之、东部地区最小。这与我国生态系统的地带性规律吻合。
2 区域生态经济损失
生态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一种链式作用过程。以资源开发造成草场破坏为例。草场面积减少,水土流失面积扩大,风沙变大,城市环境变差,这是第一次损失;草场面积减少又会影响到当地畜牧业的发展,这是第二次损失;所以,计算边界的确定是研究经济损失的基础,从第二次损失开始确定边界研究经济损失,生态破坏经济损失以年损失值为计算单位。资源开发中,由于不同资源开采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是不同的,但各类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形式是相同的,因此,本文通过水、大气、固体废弃物三大类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来代替生态经济损失,即:
Q=(Sw,Qw,GF)。
2.1 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Sw)
运用人力资本法[9]核算水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的经济损失(Sw1)。数据根据《中国卫生统计年鉴》[10]以及青海省统计年鉴,将各地区人均净产值视为人力资本,将区域患病每年的平均医疗费用、患者人均陪床日数、患者工作年损失等视为人体健康经济损失。
水污染造成的工业经济损失(Sw2)主要是指由于水源受到污染使工厂停产带来的损失。也就是说,由于水污染使得水量紧缺,造成损失。工业缺水量在统计局是没有统计的数据,本文根据网络数据估算工业取水量[11],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86立方米[12],每缺一吨水造成的工业净产值损失为32.16元/吨。从而估算出青海省各地由于缺水造成的工业经济损失。
水污染造成农作物损失(Sw3)主要是水污染使得粮食、蔬菜减产的损失。青海省污灌面积为农作物耕种面积的50%(包含了粮食和蔬菜),推算出一年由于水污染造成的粮食损失量,在根据2014年粮食的市场价格,根据市场价值法,计算得到水污染造成的粮食、蔬菜损失值。水污染对畜牧业损失(Sw4)表现在一切有水污染发生的地方,只能更具污灌区牲畜的死亡率大致计算。由区域草食牲畜存栏数,中国污灌区内大牲畜的污染死亡率为7%,以及大牲畜当年平均市场价格等数据,用市场价值法,计算区域因水污染引起的牲畜损失值。
2.2 大气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QW)
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损失值(QW1)具体可分解为医疗费用、陪护损失和误工损失,应用修正的人力资本法来进行测算。大气污染对农业的经济损失(QW2),资源开发中所排放的废气,废物等对生态环境有害物质,特别是SO2对农作物的影响尤为严重,主要是慢性伤害,使得农作物减产。本文不考虑突发事故造成的大气污染,只计算农作物在长期中低浓度作用下的减产损失。这里选取小麦、蔬菜两个指标,采用的方法是市场价值法,进行计算。根据有关研究得出的SO2在不同浓度时农作物的减产率,根据大量环评报告书的检测数据,取粮食作物的减产率为1%,蔬菜为5%。根据青海省小麦、蔬菜的实际年产量及当年的平均收购价格可计算农业在大气污染下造成的生态经济损失。虽然这样的估算只能反映种植业某一方面生态经济损失,但是足以表明生态破坏对环境、生活、生产的影响及损失。
大气污染对物品造成的经济损失(QW3),主要通过沾污性和化学性损害腐蚀和破坏各种器物,这些危害作用使得家庭清洗、洗衣、清洁车辆等工作量增加,建筑物、工厂设备等受到腐蚀而降低其使用年限。这部分的损失包括:(1)大气污染物中,降尘会增加家庭清洗的工作量,大气污染平均使得每年每个劳动者家庭清洗时间增加91小时。(2)因大气污染,每人暴露在室外多支出的洗衣费用约是16.4元/每天1小时,而人群室外滞留时间加权平均值为4小时/人,由此,可算得大气污染带来的损失。(3)车辆清洗因大气污染造成的费用增加是6.4元/次,全年平均增加41次洗车次数,从而可知大气污染增加的清洗机动车的费用。
2.3 固体废弃物造成的经济损失(GF)
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损失主要是占用土地,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等,由于关于后者的统计数据几近空白,所以本文只计算占地损失。即使如此,现有固体废物方面的统计数据仍非常有限,且已有的数据不完全适合作经济损失估算,所以有必要作一些假设。固体废物大部分堆放在城市郊区,占用的土地都是种菜或产粮的农地,因此,可以用机会成本法估算失去这些土地的相应收益来估算占地造成的损失。每亩耕地在种植蔬菜时的净收益在西北地区大约1074元/亩,取其均值为1100元/亩,则占地的单位损失为16500元/公顷·年。由于耕地被占用是长期的损失,未来占地损失在当前的现值较高,所以需将未来损失贴现计算。
2.4 青海各地生态经济损失估算
本文试图从资源开发区域的角度,构建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的理论框架,提出基于“价值—损失”框架的资源生态补偿标准测算思路,并以2014年数据为例,以资源开发区青海省为例测算其生态补偿额度。通过以上计算公式和方法,计算出青海各地区生态经济损失值如表2所示。
通过计算,青海省各地生态经济损失值最大值为238.28(西宁市),其次为186.62(海西州),最小值为9.36(果洛州),其次为12.98(玉树州)。这与青海省工业发展程度基本吻合。
2.5 区域生态补偿标准
根据“价值—损失”框架,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以区域自身的生态服务价值与生态经济损失之差,即生态经济剩余价值而定,即当某区域生态经济剩余价值为盈余状态,其为生态环境建设做出了贡献,应该得到补偿;当某省域的生态经济价值为亏欠状态,其发展占用了其他地区的生态资源,应该缴纳生态补偿金,以作为处罚。根据前文论述,计算出2014年青海省各地区生态补偿占GDP比重及人均生态补偿额如表3所示。
由表3数据可知,西宁市生态经济剩余价值为全省最高,且为正值,说明其发展占用了其他地区的生态资源,应该缴纳生态补偿金约238亿元,以作为处罚。而玉树州生态经济剩余价值为全省最低,说明其为生态环境建设做出了贡献,应该得到补偿,补偿金为81.19亿元。各地区补偿和收缴资金并不抵消,说明人类活动对生态欠账,需要从系统外的区域进行生态补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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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基金项目:2014年青海省社科基金项目(14206)。
作者简介:刘宝慧(1972-),女,河北涞源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经济统计方面的研究;赵玲(1978-),女,青海民和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区域经济学、生态经济学方面的研究(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