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消费品质量风险安全研究
2018-09-10陈慧敏刘颖周广军扈雁
陈慧敏?刘颖?周广军?扈雁
摘要:论文基于海关HS编码对国际贸易的分类,对近年来江苏消费品进口情况开展研究,分析了江苏消费品进口特点、存在的质量风险,指出目前消费品进口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江苏 进口消费品 质量风险 对策
Abstract: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classification of customs HS code on foreign trade, studied on Jiangsu imported consumer products situation in recent years, analyz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Jiangsu imported consumer products, the risk exists, pointed out the problems and reasons in imported products of Jiangsu, and raised suggestions accordingly.
Key words: Jiangsu, imported consumer products, quality risk, suggestions
1 消费品定义及分类
消费品是指为满足社会成员生活需要而销售的产品[1],目前关于消费品的范畴问题,国内尚无统一的界限。为便于研究,本文采用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对国际贸易商品的分类方法[2],对消费品进行分类界定(见表1)。从产品范围来看,消费品不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烟草、特种设备、飞机、船舶、军用产品等政府特殊监管的产品。但结合我国消费品监管制度,本文将汽车纳入消费品之列。
2 江苏消费品进口现状和特点
2.1 消费品进口份额较大,增幅稳定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结构升级,对进口消费品的需求也愈加旺盛。江苏的综合经济实力在中国一直处于前列,对进口消费品的需求也保持在较高的水平。江苏进口消费品的规模较大,增幅稳定。根据海关统计(按目源地计算),2011—2016年,每年江苏进口商品总额约2500亿美元,而每年消费品进口总额约在1000亿美元,占同期江苏进口商品总额的40%以上(见图1和图2)。
形成江苏消费品进口态势的主要原因包括:(1)江苏人均GDP不断增长,带动了省内消费结构升级;(2)江苏市场开放度日趋提高,有效加快了江苏消费品进口的步伐;(3)我國一直在推进与各区域组织加强互惠合作,扩大了江苏进口消费品的市场和产品范围;(4)居民对消费品品质需求不断提升。
2.2 进口消费品以中高端商品为主
据南京海关统计,从消费品进口的内部构成来看,2011—2016年,江苏省进口消费品中,电机、电气音像设备进口总额最高,合计4044.37亿美元,占消费品进口总额的63.13%;其次为光学、照相、医疗设备和钟表、乐器,进口总额合计1359.48亿美元,占消费品进口总额的21.22%;塑料制品和车辆及零附件的进口总额分别为602.75亿美元和158.03亿美元,分别占消费品进口总额的9.41%和2.47%。而皮革制品、书籍报纸、服装衣着附件以及家具玩具类消费品的进口额度仅分别占消费品进口总额的0.04%、0.15%、0.21%和0.33%(见表2)。
在江苏进口消费品中,中高端商品如电气音像设备、光学照相设备、塑料制品和车辆及零附件所占比重较大,服装及衣着附件、书籍报刊和日化用品类等需求弹性低的消费品的进口比重相对较低,这一现象符合现阶段江苏省居民消费支出结构。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随着居民水平提升和消费结构的升级,消费者对传统消费提质升级,新型消费不断增加,对产品质量、标准、品牌、服务的需求也由低端走向中高端,海外中高端消费品必将成为消费者追逐的对象,其进口比重将继续上升。
3 江苏进口消费品存在的质量风险及原因
随着进口消费品在进口货物贸易的占比越来越高,由消费品质量安全问题引发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据检验检疫部门发布的监控数据显示,近年来,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儿童用品、空气净化器、汽车等消费品存在不同批次的安全隐患。2016年,江苏共检出不合格商品金额70.51亿美元,金额不合格率同比上升1.6%。受理工业品退运货物申报8776批、货值3.25亿美元,同比减少14.8%和54.9%。抽检非法定检验进出口工业产品529批,发现不合格248批,其中进口不合格235批,出口不合格13批。
结合近年来江苏省进口消费品抽检不合格原因以及国外相关产品召回通报分析,我国主要进口消费品存在的质量风险见表3。
我国主要进口消费品不合格的具体原因主要包括:产品不符合安全、标识标签以及相关认证要求。
(1)不符合安全要求
由于国内外标准差异,进口商对相关产品安全标准要求不熟悉,以及有关进口产品监督不利,导致一些存在威胁人身安全和健康隐患、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如:2015年4月,江苏进口的JAGUAR LAND ROVER牌泰迪熊毛绒玩具,因机械物理性能不合格,玩具穿着的背带长度超过标准规定长度,有威胁儿童安全的隐患,而遭退运处理。 2016年9月,江苏南京某进口商从日本进口的一批项链、手镯、戒指和耳环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GB 28480—2012《饰品 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的规定,镍释放量和铅含量超标,被退运 处理。
(2)不符合标识标签要求
标识标签是商品的“身份证”,载明了商品的身份信息,是普通消费者了解商品最直接的途径,也是消费者选购商品时的重要依据。国外生产商采用的往往是本国生产标准,缺乏对我国标准的研究和执行;而进口经销商对产品标识不重视,未按要求规范加贴符合国家法规标准的标识内容。如2016年10月,江苏进口的一批韩国电热毯,因缺少中文说明书,且产品铭牌不合要求,而被销毁处理;2017年1月,江苏张家港某公司自美国进口的6辆德宝X5车,因没有中文铭牌和说明书,被退运处理。
(3)不符合相关认证要求
我国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对一部分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如3C认证,不通过认证的产品不得进入中国市场。因此,有相当一部分进口消费品因没有通过3C认证而不能进入中国。如2015年11月,江苏苏州某公司进口的一批塑胶玩具因未能提供有效3C认证证书,而被销毁处理;2015年10月,江苏进口的一批插座也因不能提供3C认证证书,而被销毁处理;2014年12月,江苏常州进口的一批墨西哥热水器,因无3C认证标志,而被销毁处理。
4 消费品进口存在的问题
4.1 缺乏成熟规范的监管体系
目前,全国上下采用的都是事前检验为主的检验监管模式,进口消费品的质量监管重心仍在口岸,对进口消费品质量信息的获取主要依托口岸机构“不合格假定”下的进口检验。对于进口消费品的市场监督抽查和风险预警检测开展得不多。对非法检消费品的进口监管几乎为真空,而消费者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盲目推崇进口消费品,导致《法检目录》之外的进口消费品进入流通领域之后,质量安全问题很难被发现。在发达国家,政府充分利用市场和社会力量开展质量监督,政府更多的是从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3]。但我国社会公益性质量监督组织较少,消费者的声音弱小,这也导致了我国消费品进口质量监管体系中市场和社会的监督参与力度 较低。
4.2 质量安全法规不完善
我国一直在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旨在从产品生产和流通等领域控制产品质量,保障国民安全。但这些法律未能突出质量安全的立法宗旨,且未能按产品种类立法,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质量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对消费品的质量安全约束、监管和消费者保护都是很弱的。
法规体系的不完善带来的直接影响一是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二是经营者法律法规观念淡薄,一味迎合消费者追求时尚、美观、价廉心理,忽略进口消费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三是监管者监督管理手段有限,从而导致一部分进口消费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
4.3 标准体系不健全
消费品安全标准作为对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对于保障消费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国际贸易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发达国家在出台消费品安全法的同时也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标准体系。如: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在消费品安全监管过程中,不仅在其网站上公布强制标准所对应的管制产品目录,同时也积极参与到自愿性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欧盟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RAPEX)在确定某一信息是否需要通报时,各种产品安全指令和安全标准是其判断的主要依据[4]。而我国目前关于质量方面的标准不少,但不成体系。质量标准多,安全标准少;推荐性标准多,强制性标准少;产品标准多,种类或用途类别等基础性标准少,甚至有些消费品无标准可依。
5 对策建议
5.1 完善进口监管体系
在进出口消费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应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企业以及消费者的共同治理的监管体系。应加强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信息采集平台建设,收集国外市场发布的进口消费品质量风险数据,分析进口消费品质量风险信息,及时对外发布,提升消费者对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意识,促进进口企业规避进口风险、减少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积极推动社会第三方组织参与市场监督,建立质量信息传递多元化渠道,有效减少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质量信息不对称,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完整的消费决策依据,并基于信息竞争促进质量信息的提供更准确、全面;同时加大我国环境、安全及生命相关法规体系的构建,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權益,避免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此外,消费者也应关注消费品质量安全问题,提高维权意识,与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进口消费品质量社会公治的任务。
5.2 促进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构建
应建立一套包括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和认证体系在内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以保证提高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目标。
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强制性的,是构建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核心内容。发达国家对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有严格的要求,除了按产品分类的基础安全监管法律外,政府各部门还制定了配套的条例、规范,分别从各自职能制定进口产品监管条例、质量安全标准或规范等,完善执法依据。我国可借鉴发达国家法律体系,健全质量安全法规体系,构建包括质量安全约束、技术法规、司法监督、诉讼和惩罚等,覆盖生产、准入、流通和处置等整个市场全过程的监管法律和条例,调节范围包括市场规则、交易规则、市场主客体、市场布局等领域,大大提升消费品安全监管效果,促进进口消费品提质升级。
健全的消费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是产品质量约束、市场准入及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是保障消费品安全的最重要基础。我国应完善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在内的消费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根据消费品不同的用途和种类,分别建立我国消费品框架性、基础性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从目前我国消费品安全的基础标准来看,已经完成的框架性标准包括GB/T 22760—2008《消费品安全风险评估通则》、GB/T 25321—2010《消费品安全制造管理指南》和GB/T 25322—2010《消费品安全标签》等国家标准,这些标准从风险评估、生产制造和消费警示的角度对消费品安全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但目前基于产品的安全标准还相当有限,影响了政府部门对产品的监管。当前我们应该遵循国际惯例,及时制定消费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环境标准以及人身安全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再制定规范统一的检测标准,以确保限量标准、环境保护、人身安全要求能够得到执行和验证。此外,标准制定应遵循科学性、多方参与性和及时性等原则,鼓励更多的利益相关方与科学界参与标准的制定、修改,经过多方论证和博弈达成一定范围内的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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