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审编基础
2018-09-10徐焱
徐焱
标准是一种具有特殊属性的规范性文件,它为各种活动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是供相关方“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因此,标准的内容具有特殊功能,其层次结构的划分也具有特殊性。
本文将从标准的内容——“要素”和标准的“层次”两个角度来阐释,以便对标准的结构有一个全方位的了解。
一、要素
虽然不同标准的编制目的不同,标准化对象和范围各异,但它们都是由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功能单元——“要素”构成。标准要素的选择,特别是核心技术要素的选取,决定了标准的类别和内容构成。因此,规划标准的结构应从标准的技术内容出发。
1. 要素的分类
(1)“规范性要素”和“资料性要素”
根据标准中要素的规范性或资料性的性质,可将标准中的要素划分为“规范性要素”和“资料性要素”。
“规范性要素”是声明符合标准而需要遵守的条款的要素;“资料性要素”是标示标准、介绍标准、提供标准附加信息的要素。
(a)规范性要素
规范性要素又分为“规范性技术要素”和“规范性一般要素”。
“规范性技术要素”是标准的核心部分,其作用是规定标准技术内容,通常有:术语和定义;符号、代号和缩略语;要求……规范性附录等。
“规范性一般要素”的作用是描述标准的名称、范围,给出对于标准的使用必不可少的文件清单等。包括: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3个要素。
(b)资料性要素
资料性要素又分为“资料性概述要素”和“资料性补充要素”。
“资料性概述要素”的作用是标示标准,介绍内容,说明背景、制定情况以及该标准与其他标准或文件的关系。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4个要素。
“资料性补充要素”的作用是提供附加信息,以帮助理解或使用标准。包括: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索引3个要素。
(2)“必备要素”和“可选要素”
按照要素在标准中是否必须具备这样一个状态来划分,可划分为“必备要素”和“可选要素”。
“必备要素”是标准中必须存在的要素,包括:封面、前言、名称、范围。
“可选要素”是标准中非必须存在的要素,除4个“必备要素”之外的其他要素均是“可选要素”。
(3)“技术要素”和“通用要素”
按照要素特殊性和普遍性这一纬度来划分,可划分为“技术要素”(即规范性技术要素)和“通用要素”。
“技术要素”具有特殊性,不同类别的标准,核心“技术要素”的内容不同。例如,术语标准、规范标准、规程标准、指南标准、产品标准、试验方法标准等。
“技术要素”及其内容的选择和确定过程与标准化对象、标准化对象的特定方面以及标准制定的目的有关,标准的“技术要素”是关键要素,其他要素的编写都与“技术要素”的内容有关,都源于“技术要素”。因此,“技术要素”的不同,决定标准的结构、表述形式及标准的类别和编写规则不同。
“通用要素”具有普遍性,它适用于各类标准,只要选择了某个通用要素,其要素的标题就会相同,要素内容的表述形式均具有共同的特点。“通用要素”包括:规范性一般要素、资料性概述要素和资料性补充要素。
2. 要素的表述
要素是由条款或信息构成的。条款是规范性内容的表述方式;信息是资料性内容的表述方式。规范性要素中不仅含有规范性内容,还包含资料性内容;资料性要素中全部为资料性内容。
(1)条款的表述形式
根据条款在标准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要求型条款、推荐型条款和陈述型条款。不同类型的条款有其独特的表述形式,通常使用不同的助动词或汉语句式表达。
要求型条款:表达如果声明符合标准需要满足的准则,并且不准许存在偏差的条款。可以通过祈使句或助动词——“应”或“不应”表述。
推荐型条款:表达建议或指导的条款,利用助动词——“宜”或“不宜”表述。
陈述型条款:表达信息的条款,可以通过陈述句或助动词表述。当表述“允许”时,采用“可”或“不必”;当表达“能力”时,采用“能”或“不能”;当表达“可能性”时,采用“可能”或“不可能”。
(2)规范性内容的表述用词
规范性内容的表述用词有:界定、确立、规定、描述、提供、给出等。例如:界定标准的范围、界定术语、界定符号;确立原则、确立体系、确立程序;规定要求、规定方法、规定阶段、规定步骤;描述证实方法;提供指南、提供建议;给出信息。
(3)资料性内容的表述形式
规范性要素中的资料性内容通常是对规范性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说明,包括:注、脚注、示例、例如等。
资料性要素的表述形式主要包括:条文、注、脚注、清单或列表等。
二、层次
标准的层次采用部分、章、条、段、列项和附录等形式。其中,章、条、段是标准必备的层次;其余的层次都是可选的,如有些标准没有分成部分,有些标准没有列项、不设附录。本文仅对标准正文中的层次予以说明。
1. 章
章是标准内容划分的基本单元,是标准或部分中划分出的第一层次,因而章构成了标准结构的基本框架。
每一章均应编号。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对章编号。编号应从“范围”一章开始,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
章的标题是必需的,每一章均应有章标题,并应置于编号之后。
2. 条
条是章的细分,章以下有编号的层次均称为“条”。
条的设置是多层次的,第一层次的条(例如,5.1、5.2等)可分为第二层次的条(例如,5.1.1、5.1.2等),需要时,最多可分到第五层次(例如,5.1.1.1.1.1、5.1.1.1.1.2等)。
一个层次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條时才可设条,例如,只有5.1条,第5章就不应设条。
条的标题是可以选择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设置标题。但是,第一层次的条宜给出条标题;注意应避免对无标题条再分条(称为“悬置条”);某一章或条中,其下一个层次上的各条,有无标题应统一。例如,第5章的下一层次,5.1有标题,则5.2、5.3等也应有标题。
3. 段
段是章或条的细分,段不编号。
注意,为了不在引用时产生混淆,应避免在章标题或条标题与下一层次条之间设段(称为“悬置段”)。
4. 列项
列项应由一段后跟冒号的文字(称为“引语”)引出。
在列项的各项之前应使用列项符号(“破折号”或“圆点”),在一项标准的同一层次的列项中,使用破折号还是圆点应统一。列项中的项如果需要识别,应使用字母编号(后带半圆括号的小写拉丁字母)在各项之前进行标示。在字母编号的列项中,如果需要对某一项进一步细分成需要识别的若干分项,则应使用数字编号(后带半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在各分项之前进行标示。
需注意的是,对于无编号的列项,不可细分成有编号的列项,如果第二级的列项需要识别,则应在第一级就设为字母形式的有编号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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