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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审编基础

2018-09-10余琦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正文术语参考文献

余琦

国家标准的资料性补充要素是指位于标准正文之后,除了规范性附录之外的三个要素,即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和索引。资料性补充要素与资料性概述要素都是标准中不包含考核要求的部分,它提供附加信息,帮助使用者更好地理解、使用标准。

一、资料性补充要素之“资料性附录”

资料性附录作为资料性要素,是标准的可选要素。根据实际需要,资料性附录中给出有助于理解或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通常提供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正确使用标准的示例、说明。

(2)标准中某些条文的资料性信息。

(3)给出与采用的国际标准的详细技术性差异或文本结构变化情况。

标准附录的性质分为规范性和资料性,然而附录的性质并不是由附录本身决定的,而是由正文决定。在正文中是资料性的内容放在附录中就是资料性附录。资料性附录中通常不应包含要求,在一些情况下是包含可选要求的(例如,标准在资料性附录中提供一种可选的试验方法,在该试验方法的表述中是包含要求的)。当使用者声明符合某项标准时,并不意味着要符合该标准资料性附录中的 要求。

所有的附录的性质在目次和文中附录出现的首页都要标明,在正文中也必须提及并明确附录性质。资料性附录同样需要在正文中被提及,通过措辞方式,表明附录是供参考。可写成“参见附录X”“层次编号示例参见附录C”等。

资料性附录的编写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附录按在正文出现的顺序以字母编号,与资料性附录和规范性附录的性质无关。

(2)每个附录都要有附錄标题,附录中的章条款号前加上该附录的字母。

(3)每个附录中的图、表和数学公式的编号均应从1开始,编号前加上附录编号中表明顺序的大写字母,字母后跟下脚点,如,图A.1、表B.3、式(C.2)。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某个标准中存在着正文或前言没有提及的附录,反映出标准的编写存在问题,可能是在正文或前言中疏漏了提及附录,或者未被提及的附录本身并没有存在的真正必要。通常在正文适当处增设文字提及相关附录即可解决问题,当某个附录在正文中找不到适合的提示位置时,要慎重考虑该附录存在的必要性。

二、资料性补充要素之“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作为资料性补充要素,是可选要素。

标准中可根据需要设置参考文献,将标准中资料性的文件或编制标准中参考的重要文件列于其中,以提供更多的资料和信息便于使用者查询。参考文献设置在最后一个附录之后。不应将参考文献变成一个资料性附录,它是与附录不同的独立的资料性补充要素。

参考文献可列出的文献有以下几类:

(1)标准中资料性引用的文件。

(2)标准条文中提及的文件,这些文件并不是标准应用时必不可少的。

(3)标准条文中的注、图注、表注中提及的文件。

(4)标准中的示例所使用或提及的文件。

(5)“术语和定义”一章中在定义后的方括号中标出的术语和定义所出自的文件。

(6)标准起草过程中依据和参考的文件。

参考文献的编写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文献清单中的每个参考文献前应在方括号中给出序号。

(2)文献清单中所列的文献以及文献的排列顺序等均与对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的规定相一致 。

(3)参考文献中如果列出国际国外标准或其他国际、国外文献,则应直接给出原文,无须将原文翻译后给出中文译名。

(4)当正在起草的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着一致性问题时,如果将国际标准中的参考文献用我国文件代替则在我国文件的名称之后的圆括号中标示这些我国文件与对应的国际文件之间的一致性程度,具体可采取如下方式之一:不标示一致性程度;仅给出相应国际文件的代号和顺序号;标示一致性程度。

三、资料性补充要素之“索引”

索引作为资料性补充要素,是可选要素。

索引为标准使用者提供一个不同于目次的检索标准内容的途径,方便标准的使用。如果需要设置索引,则应用“索引”做标题,将其设为标准最后一个要素。也就是标准正文之后出现文件的顺序应是:附录(规范性和资料性)、参考文献、索引。不应将索引变成一个资料性附录,它是与附录不同的一个独立的资料性补充要素。

一般索引的编写通常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索引一般以标准中的“关键词”作为索引对象。

(2)以关键词的汉语拼音顺序作为索引顺序,并引出对应的章条、附录编号和(或)表的编号。如需要索引的关键词较多,为了便于检索,可在汉语拼音首字母的相同关键词之前,标出汉语拼音的首字母。

(3)可根据索引中关键词的长短将索引编排成单栏或双栏。

(4)索引的顺序不应和条文中章条次序或编号次序一致,那样就失去了检索的意义。

除上述通常规则外,关于术语标准和符号标准的索引,在国家标准中也有一些更具体的规定:

(1)术语标准和图形符号标准都应编写索引。

(2)术语标准的索引通常用术语作为索引对象,并引出术语对应的条目编号。

(3)索引中的术语和条目中的术语应具有相同的字体形式。

(4)符号标准的索引通常用符号的含义或名称作为索引对象,并引出符号对应的编号或序号。

(5)术语标准和符号标准的索引除了包含中文索引外,通常还包含相应中文的外文对应词索引,当索引中包含了其他语言文字的索引时应在每种语言文字的索引之间空行(但不分页)。每种语言前增加语种标题,如“汉语拼音索引”“英文对应词索引”“法文对应词索引”等字样,各语种索引前冠以共同的标题“索引”。英文索引以拉丁字母顺序作为索引顺序。

以上是资料性补充要素的编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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