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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美国木质林产品贸易分析(二)

2018-09-10李剑泉郭慧敏

国际木业 2018年2期
关键词:林产品进口额木质

李剑泉 郭慧敏

1.基本态势

1.1 18类木质林产品贸易

1.2 18类林产品贸易占比

1.3 10类主要林产品贸易额

1.3.1原木

1.3.2锯材

1.3.3木片

1.3.4纸浆

1.3.5废纸

1992—2016年中美废纸贸易额变化如图14所示,1992年仅为5.24千万美元,2008年达到24.57亿美元,与1992年相比增长了45.88倍。2009年有所下降,2011年上升到历史峰值31.11亿美元,之后有所下降。1992—1997年进口额占贸易总额的比值均在99%以上(图15所示)。1998年之后,比值几乎接近100%,其中2002—2003年和2006年虽有少量出口。

1.3.6胶合板

1992年至1998年胶合板贸易额增长缓慢,2001年后上升趋势明显,2007年达9.43亿美元,2008年和2009年有所下滑,2010—2016年处于平稳上升期(图16所示)。进口额在贸易额中的占比从1992年的87.14%开始逐年下降,1999年减少到6.66%;2000—2016年,一直处于0.08%~0.96%之间(图17所示)。中国胶合板产量逐年增多,出口额占比不断增大,从最初需要进口胶合板来满足国内发展需要,逐渐变成生产量过剩,胶合板的出口占据贸易的主导地位。

1.3.7木制品

中美木制品贸易额在1992—2000年间增长了3.08亿美元,2001—2016年增长了13.55亿美元(图18所示)。进口额在贸易额中的占比总体上呈明显下降态势(图19所示),其中,1992—1994年下降十分显著,1995—1996年小幅上升;1997—2001年下降明显;近10年来进口占比一直很小,维持在0.33%~1.12%之间。

1.3.8木家具

1992—2016年,中美木家具贸易额整体呈上升趋势,且上升速度较快。2016年达82.64亿美元,与1992年0.41亿美元相比增加了200.56倍(图20所示)。木家具进口额在贸易额中的占比一直在4%以下并逐年下降(图21所示)。

1.3.9纤维板

1992—2004年,中美纤维板贸易额较小,且呈现小幅波动。2005年开始快速增长,2014年达到顶峰,近年略有下降,但仍然维持在较高位置(图22)。纤维板进口额在贸易额中的占比变化如图23所示,2002年左右为分水岭,之前美国为纤维板输出国,中国为进口国;之后中国开始转为输出国,且进口占比呈减小态势,2005年为3.43%,近几年不足1%。

1.3.10纸制品

中美纸制品的贸易额变化情况如图23所示,总体上呈增长态势(图24所示)。贸易额2015年达到42.49亿美元历史峰值,比1992年的2.07亿美元增长了19.5倍;2016年33.72亿美元,下降明显。同时,中国进口额在中美贸易额中的占比一直呈下降趋势,由1992年的96.63%下降到2016年23.67%。

2.总体特征

根据联合国贸易数据库资料及前面详细分析结果可知,中美木质林产品贸易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2.1贸易额总体呈上升趋势

中国对美国木质林产品贸易额总体呈上升趋势,2016年233.69亿美元比1992年6.28亿美元增加了36.21倍,年均增长率达16.95%。其中,木家具和印刷品贸易额增速最快,分别增长了197.52倍和70.94倍;中国对美国进口额增长了13.65倍、年均增长13.02%,出口额增长了146.05倍、年均增长25.65%,出口额是进口额增长倍数的10.70倍。同时,1992—1998年中国对美国木质林产品贸易呈逆差状态,1999年开始转为顺差且呈明显增大态势,虽年度间小有波动。1992—1998年总逆差为22.55亿美元,1997—2016年总顺差达703.97亿美元。显然,中国对美国木质林产品贸易中,出口占据主导地位。

2.2进出产品类型差异较大

中国对美国木质林产品贸易产品中,原料型林产品进口额在贸易额中的占比很大,1992—2016年原木、锯材、纸浆、废纸等进口占比一直很高,最低时分别为90.65%、89.45%、98.44%、99.19%。同时,加工型林产品出口额在贸易额中的占比较大,木家具占比一直保持在96%以上;胶合板出口额占比变化幅度大,由1992年12.86%增长到1998年94.00%、2000—2016年维持在99%以上。其他产品间的进、出口在贸易额中的占比均有变化,但均以原料型产品进口和加工型产品出口在贸易额中的占比相对较高。

2.3产品出口贸易摩擦频发

受全球复杂政治经济形势影响,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技术性贸易壁壘和绿色贸易壁垒泛滥。我国林产品出口遭遇打压,林产品国际贸易摩擦频发。初步统计,2010—2016年间,全国林产品贸易争端案件180起,2017年1—9月就达24起(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2017),给我国林产业发展及贸易持续造成压力,导致我国林产品的出口成本增加、出口风险加大,中美木质林产品贸易发展阻力增加。

3.主要问题

3.1原料型产品进口比重大,进口品种较少

美国是林业发达国家,林产品国际贸易产品结构比较合理。我国是发展中大国,现阶段主要进口原料型林产品用于加工生产,并出口加工型产品到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地区。从中国对美国18类木质林产品进出口贸易情况看,中国对美国的原料型产品进口比重很大且进口品种较少;原料型产品中,废纸、纸浆、锯材和原木等产品进口额在贸易额中的占比相对较高,而木碎料、木炭、强化木和木片等产品的进口额在贸易额中的占比相对太小。这样造成中国对美国进口的原料型产品不仅品种较少而且类型单一,导致中国原料型大宗产品市场集中度过高,贸易风险太大,不利于中国与美国林产品国际贸易的持续正常发展。

3.2加工型产品出口量太多,貿易失衡严重

中国在世界林产品国际贸易产业链中,凭借较低的劳动成本和环境代价,承接了大量低端林产品的制造加工和出口贸易,赚取了小部分贸易顺差。从中国对美国18类木质林产品进出口贸易情况看,中国对美国的加工型产品出口量太多且贸易失衡严重;加工型产品中,木家具、木制品、纤维板、胶合板等产品的出口量在贸易量中的占比相对很高,这些产品的生产、制造和加工对劳动力的依赖程度较高,特别是在科学技术相对低下的中国大地上,造成的高能耗、大浪费和多污染等环境问题更加严重。中国从美国虽然进口了部分原料型产品,但出口了大量加工型产品,美国从中获得和享受了价廉物美的林产品和加工服务;美国从中国进口大量加工型产品,将林产品生产造成的生态足迹间接转移到中国,不仅造成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而且导致中美林产品贸易失衡,也不利于中国与美国贸易合作的健康持续发展。

3.3木材可追溯体系不完善,正常贸易受阻

木材可追溯性得到国际社会纷纷响应,从林产品消费国向木材供应国曼延,一个全球范围的林产品可追溯体系正在形成(韩丽晶 等,2015)。美国2008年出台《雷斯法修正案》,对进入美国市场的木材及木制品强制性提出木材来源合法性和可追溯性要求,贸易商必须履行进口申报制度,向美国海关当局提供进口林产品所用木材来源、植物学名、产品数量、货物价值及木材采伐和运输时是否遵守当地法规要求等信息。要确保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林产品企业不得不对贸易林产品进行追溯,收集供应链上所有交易信息和合法证明文件,否则可能因申报信息可疑而遭到调查,面临高额罚金、产品被没收和贸易商被监禁等民事或刑事处罚。事实上,木材可追溯性已成为林产品进入美国的一个必备条件。作为林产品进出口大国,我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木材可追溯体系;同时,中国在国际上处于加工国地位,各种木材原料来自很多国家或地区,大多林产品经营企业很难达到木材可追溯性的新要求。这给我国林产品出口美国造成了严重障碍,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中美林产品贸易的正常发展。

4.相应对策

4.1扩大贸易供货渠道,增加贸易品种

借鉴美国经验,要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施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才能保证国产木材的可持续供给,降低对外依存度。一方面扩大林业用地,努力植树造林,增加森林资源,发展林业产业,提供林木原料基础。另一方面,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力度,科学育林,大力发展人工林,提高国内人工林供给能力,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再一方面,积极开拓海外木材资源国家或地区的多种供货渠道,可在海外森林资源丰富国家直接投资办企业,或者通过购置产权等形式加大森林资源拥有权,实现木材资源进口贸易区域的多元化。同时,在中国与美国林产品贸易中,扩大木片等原料型产品和木制品等加工型产品的进口,并加大废纸等原料型产品和纸制品等加工型产品的出口,增加贸易林产品的种类。

4.2优化产品进出结构,促进贸易平衡

中国对美国木质林产品贸易一直处于顺差状态,同时进口的原料型产品和出口的加工型产品占比太高,主要贸易产品集中度过大。为了优化中美林产品贸易进出结构和贸易产品结构,削减贸易顺差和促进贸易平衡,我国应当重点加强对高科技、高附加值林产品的进口贸易力度,适当降低对低端加工制造产品的引进;同时,推动我国林产品加工型贸易的转型升级,控制低层次加工贸易发展规模,增加加工贸易中技术含量和木质林产品的附加值,实现中美林产品贸易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4.3建立木材追溯系统,完善监警体系

木材可追溯性已得到世界各国政府、环保组织和林产品企业的认可与支持,木材生产国纷纷开始建立木材可追溯体系。林产品经营涉及原料种类、来源、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林产品经营企业自身能力有限,要独自解决林产品整个供应链上,木材生产国、林产品加工国和消费国的木材合法性政策、庞大法律体系、全球范围内复杂的木材产供销链条和各国不同语言差异等众多问题非常困难。作为世界林产品进出口大国,我国应尽快建设权威统一、稳定有效的木材追溯系统,实现中国贸易林产品可追溯,既可完善中国木材合法性认定制度和林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满足美国、欧洲等市场对木材可追溯的要求,还能提高中国木材及木制品的国际声誉,进而推动中美和中外林产品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FAO. FAOSTAT: Forestry Production and Trade [DB/OL]. [2017-10-12]. http://www.fao.org/faostat/en/#data/FO

UN. UN Comtrade Database [DB/OL]. [2017-10-11].https://comtrade.un.org/data/

国家林业局.中国林业发展报告2016 [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16.10, pp182-183.

国家林业局.中国林业统计年鉴2016. [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17.

韩丽晶,曹玉昆,陈丽荣,卢宏亮.木材可追溯性、林产品市场准入标准与中国林产品贸易[J].林业经济问题,2015, 35(3): 251-256.

李剑泉,程强,荆涛,等.中国林产品进出口贸易技术标准体系研究 [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 2016. 11. pp17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案件与措施>出口应诉[EB/OL].[2017-10-10]. http://www.cacs.mofcom.gov.cn/cacs/newcs/specific_list.aspx?navid=A06&id=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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