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基于电子文件管理视角的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研究

2018-09-10祁天娇

档案与建设 2018年3期
关键词:证据信息管理

祁天娇

[摘要]互联网环境中的电子文件作为公众在网络空间中行为的原始记录,可以成为公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但其证据资格与证明力的保障需要依托有效的电子证据保全。论文立足电子文件管理视角,对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开展跨学科研究,辨析从电子文件到电子证据的概念变化,指出在互联网环境中应该借鉴电子文件管理的前端控制与全程管理理念,突破现有电子证据单一要素保全的局限,开展对互联网环境中电子证据的预先保全与实时保全。

[关键词]电子文件电子证据互联网预先保全实时保全

[分类号]G276

Research on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Preservation on the Interne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lectronic Records Management

Qi Tianjiao

(School of Information Resource Management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Abstract: Electronic records produced on the Internet Service Platform is the original record of the online action, which could be the important evidence for the public right or interest. Their proof qualification relies on the preserv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lectronic records management,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Electronic Records and Electronic Evidence. It is advocated to carry out the advance preservation and real-time preservation for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in the internet, following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front-end control and whole-process management for electronic records.

Keywords: Electronic Records; Electronic Evidence; Internet; Advance Preservation; Real-time Preservation

1引言

1.1電子文件与电子证据

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计算机记录、电子文件等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限制被逐步消除。[1]我国多年来的立法探索充分说明了电子文件与电子证据之间的密切关系。而网络的普及又使得人们对电子证据的需求扩展到了网络证据,电子文件管理则能够为更不稳定的网络环境中的电子证据保全提供理念借鉴。

电子证据法律地位的确认首先表现在其内涵的界定上。“电子证据”是指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或电子设备形成的一切证据,或者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2]“电子文件”是指各类机构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及其他各类电子化业务中形成的信息记录[3]。在互联网中电子文件也可能表现为多种电子形式的数据。由此看来,具有证据性的电子文件可作为电子证据应用于司法实务,具有法律证据价值。

电子证据保全需要引入电子文件管理的理念与方法。证据保全的基本原理是对证据进行固化和保存,对证据信息和待证事实的真实性与客观性进行审查和确认。但考虑到电子证据本身的易篡改和脆弱性,现有的保全方法往往只能保全电子证据的形式、内容或管理过程的某一方面,无法充分满足其保全需求。电子文件管理手段的介入能够突破电子证据单一元素或程序的一般保全方法,从电子证据司法应用的前端,即电子文件阶段开展全生命周期与多种元素的保全。

本文主要关注那些被应用在法律诉讼中,在互联网环境中生成、传输、处置、存储,并需要接受证据审核的电子文件,研究如何借助电子文件管理理念与方法保障其证据属性,从而维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1.2现状与不足

我国关于电子文件与电子证据的关联研究源于1998年黄志文对电子文件的证据可采性的界定[4]。后何嘉荪先生提出“档案化管理”理念[5],将电子文件证据性保障从内容真实性保障扩展到背景与结构信息真实性保障的更广范围,推动了后来从电子文件格式[6]、电子文件认证[7]、电子文件真实性管理等视角探讨电子文件证据保全的研究。我国电子证据保全研究从2002年开始大体经过了初步探讨、共性研究、新环境创新等三个研究阶段,反映了从传统证据保全到电子证据保全、从离线电子证据保全到网络电子证据保全的两次重大转变。第一阶段主要关注如何通过载体固化来保全特殊类型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的保全[8]等。第二阶段对不同电子证据的共同属性进行总结,决定了“完整、合法、高效率、低成本、最小破坏”等成为电子证据保全的基本原则[9]。第三阶段,互联网中的电子证据现象日益复杂,网络证据与网络公证成为研究热点。

我国现有的电子证据保全方法主要有公证保全、认证保全、数字档案登记备份、个人保全以及混合保全等。这些方法虽然各具优势,但普遍是针对电子证据的身份信息或时间信息进行保全,或者通过证明保全过程的真实性来间接证明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尚不能实现对电子证据各个生命周期阶段的多要素保全。

综上,目前电子文件管理对电子证据研究的内化吸收较多,主动参与和应用到电子证据领域的研究较少。电子证据保全则大多是从程序有效、技术合理等方面进行探讨,对电子证据本身的内容属性和质量要求关注不够,缺少对电子证据本身的充分认识。

本文立足法律与信息领域相似的术语解释与相通的属性需求,重新解读互联网环境下电子证据的保全目标,希望通过引入电子文件管理中的前端控制与全程管理理念,实现对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原态保全与全程保全。

2互联网电子证据的保全目标

2.1保全电子文件的证据资格与能力

电子文件是电子证据被取证和举证之前,在业务活动前端的原始记录状态。电子证据是电子文件在法庭应用时的状态,法庭将对电子证据是否与原始状态一致、能否证明客观事实等进行鉴证。因此电子文件描述的是一种信息资源状态,而电子证据描述的是这种信息资源的司法应用状态。这两种状态的转化意味着电子文件在原有属性,包括信息的非人工识读性、系统依赖性、信息与特定载体可分离性、信息易变性、信息存储高密度性以及多种信息媒体继承性等[10]的基础上,更具备了证据可采性和较强的证据证明力,即具备了成为电子证据的“资格+能力”。因此,完整的电子证据保全应该包括对电子文件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的保障。

(1)资格来源于原始性

电子文件的证据可采性是指其能够作为法律证据的资格。在证据规则中,往往原件具有更高的证据地位。考虑到电子文件难以判别其“原件”,很多国家在立法中采取了“功能等同”的方法[11],而我国《电子签名法》则认为“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电子文件可以作为证据[12]。在这个含义上,“原件”不再是物理意义上的版本概念,而是从“原始性”的内涵来讲,强调文件与生成时的状态完全一致、未经篡改,电子文件的原始性就是其证据可采性的来源。保障电子文件的原始性应达到三个标准:电子文件的内容与生成时一致;电子文件的作者身份与生成者一致;电子文件的时间标识与生成时间一致。[13]

(2)能力依托于真实性与完整性

在司法鉴定与审查中,电子文件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是其能否作为证据被法律及司法程序所接受的重要因素。《电子签名法》第9条规定:要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充分考虑生成、存储或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等[14]。

根据表1可知,真实性与完整性首先包含了电子文件本身,即内容、结构和背景的真实与完整。而电子证据的真实与完整是在这一前提下,更加关注电子文件在司法应用状态时所处的环境,包括电子文件系统与管理过程的真实和完整。由此可知,完整的电子证据保全应从电子文件原始性的确认及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保障开始,包含对电子文件内容、作者、时间、系统与管理过程等要素的确认与保全。

2.2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多要素

互联网的高度灵活性与包容性,使得电子证据的内容、背景、结构与管理过程都更难受到监管,任何单一要素的保全都很难真正保障其原始性、真實性与完整性,需要更加复杂系统的保全规划。另一方面,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对信息的发布、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等进行安全保护管理,有义务在开设交互信息栏目时设计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功能等。[18]这为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多要素保全提供了可靠的环境和技术支持。

(1)保全主体信息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19]这为电子证据的生成者、收发者等相关人身份进行备案保全提供了可能,主体获得相应的身份保障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对该身份的约束,一旦发生纠纷,电子证据的身份信息应该可查。

(2)保全内容信息

互联网电子证据的保全应从其生成阶段开始,即电子文件的生成者身份、生成时状态与生成过程都须留痕,并能够与此后每个阶段的身份信息、版本信息和管理过程信息相关联,从而证明具有电子证据所需的原始性,并确认其内容、结构、背景、管理过程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3)保全行为信息

在法律纠纷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当事人否认自己对有关电子文件的收发或修改行为,这时就需要查考互联网中留存的电子文件操作痕迹,形成“反抵赖”机制。通过预先的痕迹保存,可以确保必要时行为信息能够被检索并还原。

3基于电子文件管理的保全理念

3.1基于前端控制理念的预先保全

电子文件前端控制是指在文件形成阶段就实现或部分实现文件管理功能。[20]若将电子文件的生命周期扩展到司法应用阶段,那么电子文件的生成也是电子证据的前端,电子证据的取证、质证等是后端。前端控制理念应用在电子证据的保全中,就要求电子证据的保全突破传统的事后保全模式,即不是当事人在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后才提出保全申请,而是在当事人生成或拥有电子证据时,就预先对其进行证据保全。这种保全可能经过一次保全证据后就结束,也可能伴随着电子证据的传输、流转而不断更新下去。[21]预先保全在电子证据被生成时就对其进行固化留存,意味着电子证据的原始状态被完整保留下来。这种原始性保障了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

3.2基于全程管理理念的实时保全

电子文件的全程管理是指在电子文件从产生到永久保存或销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进行的全面的、系统的、过程的管理[22]。电子证据在互联网中的传输是实时发生的,这就意味着有极高的被篡改或删除的风险,仅对电子证据在取证时的状态进行保全,很难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法律纠纷的日益复杂使得电子证据的每个状态都有可能对司法审判造成重大影响,例如电子交易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交付信息等,这种过程中的状态很有可能在快速的流转中灭失,如果不及时对其进行保全,就会丢失重要的证据。因此,借鉴全程管理理念,对互联网中电子证据的每一个阶段进行实时保全,可以确保电子证据全生命周期的真实与完整,强化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预先保全能够最及时地保全电子证据的生成状态,而实时保全能够凭借互联网成熟的平台防护和安全存储、安全传输措施等,保证这种原生状态的持续性。这两种理念共同组成一个连续、完整并且互为前提的保全体系,能够从电子证据的原始状态开始,保全电子证据生命周期过程中的每个重要状态及其真实性与完整性,从而强化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与证明能力。

4基于电子文件管理的新保全策略

4.1基本过程

预先保全意味着从电子证据的来源即电子文件生成状态开始保全,此时需要保全的首先是电子文件的生成者身份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中的账户身份信息登记注册、用户协议签署、数字签名生成等方式实现。其次要保全电子文件生成时间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日志、系统时间对正、时间戳认证等方式实现。

实时保全意味着电子文件进入流转和保存过程中的每一个状态都被保全,包括通过账户信息跟踪并保全流转过程中的收发者、编辑者等参与主体的身份信息、通过格式登记和格式迁移保全不同版本电子文件的版本和格式信息等。当然,在对电子文件的构成要素,包括内容、结构和背景进行保全的同时,还要对电子文件的管理过程要素,包括电子文件在互联网环境中留下的有关其生成、传输、存储、利用和处置过程的痕迹进行保全。这种多要素的保全体现在对互联网电子文件本身及其元数据的保全。

4.2关键方法

(1)登记备份与证据固化

电子文件的登记备份是通过数据冗余存储的方式,使备份的电子文件可以随时还原和被利用,避免电子文件的损毁或灭失。这种方法应用在电子证据保全中,主要可以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固化,将互联网空间中极易流失的电子证据备份在相对稳定的存储介质中,一旦虚拟空间中的电子证据被破坏或损毁,存储介质中的备份仍然可以有效地证明客观事实。

(2)版本更新与状态控制

电子文件在流转过程中,内容的变化与格式的转换都会形成新的电子文件版本,版本信息的更新就是管理过程信息的更新。这种更新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电子文件格式版本的更新。任何格式的更新、迁移、转换都需要被完整记录,以避免因格式不可读而造成的电子文件失效。二是电子文件内容版本的更新。任何编辑、修改、删除的行为所造成的电子文件内容和形式的变化,都应被记录,从而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应用在电子证据保全中,版本管理实际上是对电子证据不同状态进行控制的一种方法。电子证据在互联网平台上的流转和处理是瞬间完成的,任何一个节点的版本遗失都有可能造成电子证据出证状态与原始状态的不一致,而原始性受到质疑的电子证据很难证明其真实性。

(3)元数据管理与过程管理

电子文件元数据是指描述电子文件内容、结构、背景及管理过程的信息。[23]元数据管理贯穿在电子文件生命周期管理的全过程,借鉴到电子证据保全中,就要求对电子证据从生成、流转到出证的各个生命周期环节中,有关行为人身份、行为时间、电子证据使用方式等信息进行记录和描述,从而使电子证据的每个管理过程都处于充分的管理之中,并具有自证明能力。

(4)系统控制与环境维护

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长期可用是保障电子文件长期可读、可用的基础。因此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科学开发与安全维护,是电子文件长期保存中的关键环节。同样地,作为电子证据生成、存储和流转的环境,互联网服务平台的功能设计与安全保障对于保全电子证据的真实、完整和安全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登记、备份、版本控制、元数据管理等应该成为电子证据保全环境中的基本功能。

5总结

电子证据法律地位的逐渐明确以及电子文件管理技术的不断成熟,尤其是互联网环境中电子证据的保全需求日益迫切,使得电子文件管理的理念与方法对于电子证据保全优化的介入更具必要性和可行性。当电子文件被用于法律诉讼并且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时,就可以转化为电子证据,此时电子证据是电子文件生命周期的司法应用延伸阶段,而电子文件是电子证据的原始阶段。在电子文件全程管理和前端控制理念下的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通过对电子文件的备份固化、版本控制、过程管理与系统维护等,保全各个阶段的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使法律要求的电子证据身份信息、时间信息、版本信息以及管理过程信息都得以保全,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通过这种全程保全得以保障。从电子文件到电子证据,从电子文件管理到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是电子文件管理领域参与证据保全研究与实践的一次有益探索。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 17XNH107)《互联网服务平台中的电子证据保全——基于电子文件管理视角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张先锋.电子文件的法律证据地位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07:17.

[2]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85.

[3]冯惠玲,赵国俊等.中国电子文件管理:问题与对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2.

[4]黄志文.电子文件的法律证据价值[J].档案,1998(6):4-7.

[5]何嘉荪,史习人.对电子文件必须强调档案化管理而非归档管理[J].档案学通讯, 2005(3):11-14.

[6]陈勇.论电子文件格式与证据保留[J].档案学通讯,2010(3):68-71.

[7]张秀丽.基于电子证据认证视角下的电子文件管理[J].中国档案,2010(8):32-34.

[8]李海霞.浅谈E-mail的证据效力和保全问题[J].信息网络安全,2002(6):27-29.

[9]梁成林.电子证据保全研究[J].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5):136-137.

[10][15][20][22][23]冯惠玲.电子文件管理100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6-8.

[11]马维克.电子证据与网络保全证据公证[J].情报杂志,2006(3):113-118.

[12][14][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EB/OL].[2017-12-28].http://www.miit.gov. 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254/n3057259/c3868973/ content.html.

[13]汪振林.电子文书的原本性确保及其证明问題[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30-34.

[17]何家弘.传说、传闻、传真及其他[J].证据学论坛,2002(4):3-27.

[18]谢晓专.ISP的信息治理责任及其理论依据——基于对我国信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内容分析[J].科技与法律,2009(6):56.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EB/OL].[2017-12-08]. http://www.scio.gov.cn/xwfbh/ xwbfbh/wqfbh/2015/33885/xgzc33891/Document/1458497/ 1458497.htm.[2016-04-10].

[21]宋伟.信息时代下的预防性保全证据公证[J].中国公证,2010(2):25-27.

猜你喜欢

证据信息管理
枣前期管理再好,后期管不好,前功尽弃
订阅信息
采用C—NCAP 2006年版管理规则
手上的证据
家庭暴力证据搜集指南
“这下管理创新了!等7则
手上的证据
展会信息
管理的另一半
健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