庙产兴学:黄质夫与寂然法师的十年争讼
2018-09-10王文岭
[摘要]南京栖霞乡村师范与毗邻的栖霞寺在田产及其他方面的纠纷,导致校长黄质夫与寺僧寂然法师的争讼,持续十年之久,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庙产兴学运动相始终,终以江苏高等法院宣判黄质夫无罪,双方签订租赁协议而结束。事件本身反映了中国近代教育家兴学艰难和责任担当,也反映了佛教界在庙产兴学运动的压力下自我反省,进而开展福利社会的革新运动。
[关键词]庙产兴学栖霞寺栖霞乡村师范争讼
南京栖霞山麓有栖霞乡村师范,创办于1923年,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闻名全国,黄质夫于1927—1930年,1932—1937年间,两度主政该校。与它毗邻的是千年名刹栖霞寺,寺中寂然法师在1937年12月南京大屠杀事件中,凭藉自己的智慧与日军相周旋,使得避居寺中的24000多难民免遭杀戮。他在1920年代后期由镇江金山寺转来栖霞寺,与黄质夫约有10年的交集,两人在当时勃发的庙产兴学运动中,发生了持续十年之久的争讼。因争讼双方在教育界和佛教界各具影响,争论的结果具有示范意义,影响到庙产興学运动的走向。
一、背景和原因
中国近代新式教育产生以来,经费竭厥始终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遍布全国各地的寺庙道观多年布施所积聚的巨额资产,引起先进知识分子和开明官僚的注意。1898年维新变法前夕,康有为《请饬各省改书院淫祠为学堂折》,张之洞《劝学篇》,均提出利用全国数以万计的寺院道观,兴办学堂,以谋国家复兴与强盛。因佛教界激烈抗争,政府要员态度暧昧,庙产兴学时行时禁。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随着科学主义思潮兴起,宗教被视为禁锢和奴役人民思想的工具;涌动的民族主义思潮,催生了非基督教运动;一些寺庙的劣僧,胡作非为,欺压百姓,又成了非宗教运动导因;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革命将由军政进入训政时期,迫切要求普及国民教育。由于以上诸多方面的原因,利用庙产兴办学校,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
纪华传先生认为,从1928年到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庙产兴学运动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始于1928年4月,以传闻内政部长薛笃弼拟议庙产兴学为发端,以中央大学邰爽秋教授“打倒僧阀,解放僧众,划拨寺产,振兴教育”的倡议广造舆论。第二阶段始于1930年11月,邰爽秋等联合教育界人士发起成立“庙产兴学促进委员会”,发表《中华民国庙产兴学促进会宣言》,积极谋划实施以庙产兴办教育。第三阶段始于1935年8月16日,湖南、浙江、山东、安徽、湖北、河南和江苏等七省教育厅联合呈请国民党中央,厉行《监督寺庙条例》,以寺庙财产充作民众小学或其他地方教育事业的资产,七省教育厅长还联名向教育部提议,接收庙产充作教育基金,并在全国教育会议上获得通过后,呈报内政部。[1]两年后由于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庙产兴学运动悄然消退。
南京栖霞乡村师范与栖霞寺之间,从争议到诉诸法律,持续十年之久,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庙产兴学运动三阶段相始终。争讼的直接原因,双方各执一端。
黄质夫于五四运动后考入国立南京高等师范(1921年改为国立东南大学),深受科学主义思潮和非宗教运动影响,自称无神论者。力推庙产兴学的邰爽秋,与黄质夫是国立东南大学同学,1927年从美国留学回国之初,出任省立南京中学校长,当年栖霞乡村师范划归省立南京中学管辖,旋即聘请黄质夫出任栖霞乡村师范科主任。黄质夫一心拓展学校规模,丰富学校课程,期在培植合乎乡村社会所需所用的师资,将来能赴各地创办乡村学校,进而改造广大乡村,但是受限于校地狭小,设施不全,归根结底是经费不足。而毗邻的栖霞寺,坐拥庞大规模的建筑和田产,徒以佛事活动为本位,在庙产兴学大背景下,如能利用栖霞寺部分资财,扩大学校规模,于民于国均为有益之举。
栖霞乡村师范在1927年8月出版的校刊《栖霞新村》上刊文说:“栖霞监院僧寂然侵占民山,结讼十余年,沿山居民为之倾家荡产者不乏其人,故于寂然,皆有衔骨之恨。”[2]寂然法师于1920年代后期才进入栖霞寺,其与附近居民结讼长达十余年,并不合乎事实。然而,栖霞寺“侵占民山”,寂然寺僧与附近居民“结讼”之事,又非全无凭据。1928年江宁县政府就曾致函石埠桥公安分局,防止栖霞寺强收学田租款;[3]1929年又指令石埠桥公安分局,严究栖霞寺库房僧冒收麦稻。[4]1934年《申报》刊文说:“栖霞寺在(民国)十五年以前,寺院冷落,其后主持易人,僧善交际,大兴土木,焕然一新。自设栖霞乡村师范于寺前之后,僧儒各行其道,本属井水不犯河水,惟该寺因查志书,认为古来寺产周围广大,以为学校所在地,乃至四周居民住宅田地,在古代都属寺产,以古律今,虽其理由难证事实,因此见解,地方上人士与僧时存意见。”[5]按照栖霞寺统计,截至1930年代,该寺有田产一千四百四十九亩零五厘,分散在附近各乡村。[6]它与地方人士在田产方面的纠纷,“寺中主持之僧,并未出面,乃以寂然和尚,与人交涉。”[7]寂然法师成为栖霞寺维护寺产、发起或应对诉讼的焦点人物。
二、争讼始末
1927年9月30日,栖霞乡村师范所在地江乘乡十三村村长到位于栖霞寺内的联村办事处举行村政会议,不料墙上悬挂的民国国旗和孙中山遗像不知去向,经查是寂然法师派人毁弃。寂然法师本意并非反对中华民国和国民党已故总理孙中山,不过是为了收回联村办事处占用的房屋。其时距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不过五个月,发生如此事件,各村长以为事体重大,遂联名向江宁县政府和国民党江宁县党部举报,又于10月24日召开一千余人参加的村民大会,江宁县长及国民党江宁县指导委员会均派员莅会,一致要求驱逐寂然法师。11月3日,江宁县政府训令石埠桥公安分局,克日将寂然法师驱逐出境。[8]栖霞乡师校刊《栖霞新村》不仅完整地报道了上述事件发生的经过,而且多次使用“劣僧”二字指代寂然和尚,显见黄质夫和栖霞乡村师范在上述事件中的态度和倾向。
黄质夫所针对的,当然不只是寂然法师一人。1928年6月1日出版的《栖霞新村》第5期刊文说:“近日栖霞寺举行春戒,善男信女联袂偕来,并有某僧自称活佛,似疯若癫,对于女性,备极狎昵,肆无忌惮,犹美其名曰结缘,此种举动若不严加取缔,对于地方风化关系极大,本村村长(乡师主任)鉴于官厅耳目难周,特每日派人赴该寺附近讲演,藉以唤醒愚顽,破除迷信。”[9]黄质夫出于维护地方文明教化,不仅派学生前往监视栖霞寺个别寺僧有伤风化的举止行为,而且通过演讲以教育信徒,破除其对寺院的信仰。此种举措,无疑是将栖霞寺立为对立面,接下来的矛盾和冲突,自然难以避免,
《申报》报道说,寺校之间在“民国十七年争斗最烈,栖霞乡师校长黄质夫,是年被寂然向内政、教育各部及总司令部去告,都未告通,继又在江宁地方法院起诉,出过许多次庭,经法院判黄无罪,及不予起诉,并经江苏教育厅备案,令知栖霞乡师知照。惟寂然和尚因健讼,且诬告,经地方人[士]呈诉江宁县政府,曾有公令驱逐寂然和尚出境,不准再留栖霞寺。”[10]此次诉讼,亦可证之于《栖霞乡师》的报道。1928年11月出版的第9期在《本刊启事》中说,黄质夫和栖霞乡师为应付诉讼,致使学校事务多被耽搁,致使本刊延期两个多月出版。1928年12月,附近有村长发现寂然法师潜回栖霞寺活动行踪,遂向县政府举报,县长训令立即羁押,交地方法院处置。[11]此时,镇江金山寺监院霜亭出面,到栖霞乡师与黄质夫协商,代表寂然法师,表示愿意撤销讼案,黄质夫也同意既往不咎。[12]
然而,矛盾并未就此化解,风波也未因此平息。1929年春,栖霞乡师为扩充实验小学设施,计划在学校大门对面旷地上建筑校舍,寂然法师再次出面阻挠,致使建筑工程一再延期。[13]
1930年春,陶行知创办的晓庄试验乡村师范被國民政府勒令解散,首都卫戍司令部知照教育部注意各学校“反动分子”活动,栖霞乡师被疑有“反动分子”活动,南中校长章桐立即解聘黄质夫主任一职,转调他任。[14]历经三年的争讼案,方才告一段落。
1932年,江苏省推行师范学校独立建置,栖霞乡村师范科改为省立栖霞乡村师范学校,黄质夫于同年秋受江苏省教育厅之聘,出任校长。黄质夫一心扩充乡村师范,大力培植乡村师资,发展乡村教育,促进乡村社会改造和进步。1933年,他计划在栖霞山上建筑气象台,又涉及到栖霞寺的田产权益。其时邰爽秋发起组织的庙产兴学促进委员会正竭力鼓吹,宗教界也联合起来积极应对。寂然法师历经多年诉讼,深知在庙产兴学运动的潮流中,围绕寺产的诉讼,很难获得法院支持,遂买通证人,指控黄质夫掘毁坟墓,将其告上江宁地方法院。次年初,江宁地方法院判决黄质夫八个月有期徒刑,黄不服判决,上诉到苏州的江苏高等法院,并聘请两名律师为其辩护。[15]其时,江苏省教育厅选派省立中学和师范校长七人行将赴日本考察教育,黄质夫名列其中,受困于诉讼尚未结案,最终没有成行。1934年5月,江苏高等法院终审宣判黄质夫无罪。[16]自此之后,双方争执时有发生,黄质夫坚持在栖霞山上建筑气象台,栖霞寺僧竭力阻挠,双方甚至发生肢体冲突,但是栖霞寺方面没有诉诸法律。经各方调解,1937年4月11日双方达成协议十一条,栖霞乡师以年租金国币五十元获得栖霞寺龙山山地一百四十一亩使用权,过去因争地而起的诉讼,由双方向法院自请撤诉。数月之后,抗日战争全面爆发,栖霞乡村师范停办,黄质夫和部分师生内迁西南,双方签署的协议成了一纸无缘执行的具文。
三、各方反应
1920年代后期,栖霞寺有自行圈画田产、强征学款、冒收麦稻之事,攸关地方居民利益,加上寂然法师处置国旗和孙中山遗像的方法失当,江宁县政府和地方法院同情和支持栖霞乡村民众和栖霞乡师,驱逐寂然法师出江宁县境。因为事件争议不大,也就没有引起社会舆论太多的关注。但是,时至1930年代初,社会背景发生了重大变化,国民政府宣布训政时期开始,积极推行教育普及运动,教育界趁势积极提倡和发动庙产兴学,特别是中央大学邰爽秋教授等人发起成立庙产兴学促进委员会,广造舆论,七省教育厅又联合起来推波助澜。与此同时,佛教界亦联合起来,群起抗争,利用各方资源,以保护古迹等名义,竭力阻挠庙产兴学的实施。首都千年名刹栖霞寺与国内名校栖霞乡师的诉讼,在教育和佛教两界,引起广泛的关注,其结果势必影响到庙产兴学运动的走向。因此,各方都积极利用各种资源为自己申辩。
1932年周佛海出任江苏省教育厅厅长,厉行教育行政制度改革,推动师范教育独立,将全省划为七个师范区,大力发展师范教育。当黄质夫被江宁地方法院宣判徒刑八个月时,江苏中等教育界一片哗然,省立扬州中学率先电告江苏省立中等学校联合会会长陈剑翛,并致函栖霞乡村师范全体同仁,指责“栖霞寺僧寂然勾串人证,捏造事实,诬控校长黄同义……寂然存心险恶,视人如己,认为儒教与佛教两不并立,蓄怨在心,屡发未遂,去年勾结一般挟怨不逞之徒,大兴诉讼,结果败诉,由是挟怨亦深。(栖霞)乡师为全国驰名之学校,黄校长为实施乡教之专家,何能任其因公受累,使乡教前途,蒙偌大之损失?拟由本会公决,加以有力之声援,一面呈厅揭穿症结所在,对黄校长特予爱惜;一面披事实于报端,请作有力之评判,俾唤起法界注意。”“省立镇江师范等校教职员会,亦已纷起响应,唤起各界注意,免致服务省教机关人员,横受摧残。”[17]报道该消息的上海《申报》,态度明显倾向教育界,而且不满栖霞寺以古律今,擅自划定寺庙周边田产。1934年5月5日,该报还以《栖霞黄校长宣告无罪》为题,报道诉讼结果,同时报道江苏省立中等学校联合会致函申谢张一鹏、傅况麟两律师,感谢其“热心保障教育,仗义执言,使该案反正”。
佛教界主要以《佛教日报》和《海潮音》等宗教界媒体为平台,反击栖霞乡师,向界内僧众和社会公众陈述事实。栖霞监院僧明常在《佛教日报》上撰文说,江苏高等法院在审理案情时,“黄质夫自知理屈,央请多人调停,并亲笔立有退产文约三纸,愿将侵占之地悉行退归寺有,以求免罪。当时栖霞寺僧,念其知悔,收受退产文约让步。岂意黄质夫口是心非,狡诈百出。于结案后,绝不履行退产之议,并蒙请江苏教育厅转呈省政府咨行内政部,以扩充校址为藉口,须征收栖霞寺产二百八十余亩之多。”黄质夫“于征收尚未成立,遽派多人在栖霞寺产内之龙山头兴工建筑,以续逞其前所未遂之侵占行为。寺僧迫不得已,婉词劝其息工,以俟内政部诉愿解决,黄质夫不惟不听,竟敢鸣锣聚众,指挥学生,即在寺产内之龙山头,毒打寺僧,致成重伤……而黄质夫又因事迹难掩,复捏词传播,颠倒是非。”[18]文中所谓栖霞乡师计划建筑之凉亭,实为观察天文的气象台。江苏高等法院一纸判决,并未能消除双方的矛盾冲突。
教育和宗教两界借助媒体,努力造成有利于己的舆论情势,同时借助媒体揭露对方背后的政府要员。《申报》1934年刊文披露说:“(民国)十七年,某农矿部长因游寺,听和尚之词,曾出信经由教部令乡师保护古迹”,最近又有“某委员与某某两院长等,会同私函省当局。”[19]文中虽然没有指名道姓,时人多以为是具有佛教背景的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和考试院长戴传贤等人。同情和支持栖霞乡师一方的政府要员,如曾任内政部长的薛笃弼和江苏省教育厅长周佛海等人,人所共知。后来释东初在《中国佛教近代史》中说:“民国十七八年及二十年间,庙产兴学,闹得满城风雨,其主使者为内政部薛笃弼部长,及中大教授邰爽秋,江苏教育厅长周佛海,栖霞乡村师范学校校长黄质夫等,互相勾结,利用职权,掠夺寺产。”[20]不过这些政府要员,虽然各有偏袒,但是,支持庙产兴学者,不能无视佛教界的群起抗争,同情佛教界者,也不能不注意到政府努力推进普及国民教育的事业。因此,他们能够居中调停。前文佛教界说黄质夫立有“退产文约三纸”,是否属实,无从考证,但也说明争讼双方都有妥协退让的表示。省立中等教育界在声援黄质夫的同时,也能审时度势,从中斡旋,一个折中的结果自然达成。苏州的江苏高等法院化对抗为和解,顺势以黄质夫无罪结案,也未追究寂然法师蓄意诽谤诬告之责,最终双方达成租赁田产,撤销诉状等多条协议,为庙产兴学运动中的寺校纠纷,树立了一种折中调和的处置范式。
黄质夫与寂然法师从结怨到诉至法庭,实为时代思潮所裹挟。前者志在为国家兴学,启发民众智慧,改造民众生活,但是困于教育经费竭厥,不得不设法调动各种资源,发展乡村师范规模,显见中国近代教育家兴学艰难和责任担当。后者被动地出于保护寺庙利益,维系宗教事业发展。二人之争,实非出于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各自的理想和事业。但在庙产兴学的大背景下,栖霞乡村师范在舆论和道德层面明显占据优势地位。栖霞寺多年诉讼,未曾获胜,迫于无奈,也只能通过媒体陈述事实真相,以期赢得社会各方面的同情。同时,在庙产兴学的巨大压力下,也不忘自我反省。法舫著文指出:“栖霞寺僧,既拥有偌大之财产,为何不作一件有益佛教之事业?有益地方之慈善?养百数十名僧徒,究有几僧能明白佛教教理?又有几僧每日在发大心修正行耶?更有几僧能认清僧家自己立场与地位和责任?吾敢曰栖霞寺中,果有一有识有德,有能有为之僧人,以如此之寺产,发展佛教事业,恐彼等仰慕之不暇,何能压迫侮辱?故对此事应一方亟力抗争,一方应深自反省惭悔!”[21]佛教界此种反省,推动了其在20世纪开展以福利社会为中心的自我革新运动。
参考文献
[1]纪华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庙产兴学运动》,《中国佛学》第37期。
[2][8]《驱除民害》,栖霞乡村师范编:《栖霞新村》1928年7月第8期。
[3]《函石埠桥公安分局:函请防止栖霞寺强收学田租款由》,《江宁县教育行政月刊》1928年第14期。
[4]《江宁县政府指令第四六号:为栖霞寺库房僧冒收麦稻请饬警严追由》,《江宁县教育行政月刊》1929年第20期。
[5][7][10][15][19]《栖霞和尚与栖霞乡师讼案未已》,《申报》1934年2月28日,第17版。
[6]朱洁轩:《栖霞山志·寺产》,香港鹿野苑,1962年版,第132-134页。
[9]《破除迷信》,棲霞乡村师范编:《栖霞新村》1928年6月第5期。
[11]《逆僧被捕》,栖霞乡村师范编:《栖霞新村》1928年12月第9期。
[12]《结束讼事》,栖霞乡村师范编:《栖霞新村》1929年1月第10期。
[13]《恶僧阻挠工程》,栖霞乡村师范编:《栖霞新村》1929年5月第14期。
[14]黄质夫:《为南京中学栖霞乡村师范告远近乡村同志书》,王文岭、黄飞主编:《黄质夫乡村教育文集》,东南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89页。
[16]《大事小记:大案调查录》,《法治周报》1934年5月14日第2卷第20期。
[17]《各省校纷起援助栖霞乡师被诬控案》,《申报》1934年2月26日,第15版。
[18][21]法舫:《南京栖霞乡校师生毒殴寺僧》,《海潮音》1935年第16卷第7期。
[20]释东初:《中国佛教近代史》(上册),台湾中华佛教文化馆,1974年版,第4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