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单位留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018-09-10唐莲英
唐莲英
【摘 要】文章指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中单位留存资金在管理和使用上的困境,分析其深层的原因,提出了留存部分资金的使用思路和使用措施。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单位留存资金;管理;使用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8)05-0018-03
为了加快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1]《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見》[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3]。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不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以此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让科研机构和高校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
中国的“双创”政策极大地推动了科技人员的创新和创业,也极大地提升了科技成果转移和转化的速度。政策中全力支持科研成果转化收入向科研一线倾斜,科技创新团队能处置的收入比例在50%以上,部分单位达到了99%,极大地激发了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热情,对科研活动起到了很好的导向作用,为中国实现创新型国家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源泉。一些科技团队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达千万元以上,这些科技团队成为科研机构的热点人物,激发更多的科研人员参与应用型成果的研发和推广。可以说,科技创新团队一路高歌。
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相关政策并未细化对单位留存下来的转化资金指出使用的方向,只是笼统地指出给对科研成果转化有帮助的相关人员。对“相关人员”的解读有多方面的理解,有广义的,也有狭义的,但同一单位,对相关人员也有不同的理解。由于理解的不同势必会引起矛盾。为避免矛盾的激化,很多单位采取暂不分配的办法,存在单位的基本户中留存下来。党的十八大以后,科研单位也加强了管理的规范性,各项费用的管理和开支更加规范,在无政策支持的情况下,不会对这些留存资金进行分配。这使得留存的资金无法合理开支和使用。科研单位对留存资金的管理现状显然不符合中央“双创”的精神,有悖于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初衷,也不利于提高科研单位的整体活力。
由于未对相关科研人员进行激励,所以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活动的推进。一些管理部门只是被动地配合科技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被动地配合科技成果转化团队的工作,没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这种现象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深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但需要科技创新团队的知识源,也需要管理团队的宣传、推介和服务。缺乏相关管理人员的配合,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很难实现。
这就要求我们对单位留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进行有效分配,以便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团队的创新热情,让科技创新团队更专注于创新活动,也有利于管理人员开展更好、更专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扩大科技成果的宣传面和影响面,将科技成果的转化发挥至极致。本文在分析科技成果转化留存资金使用分歧的基础上,提出对留存资金的使用思路和措施,为留存收入的分配提出建议。
1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留存部分使用困境
作为创新团队直接支配的成果转化收入,由于政策上直接给予分配说明,而且比例在50%以上,因此极大地刺激了科技创新团队的成果转化热情。科技创新团队在成果转化收入的分配上,政策和实施细则具体明了,科技创新团队在分配上的操作性强,成果转化后,其团队掌握的收入很快能分配完毕。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单位留存部分往往无法分配。让人感觉政策未能充分展现和深入。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不一,所以其比例不一。但单位留存部分的比例越大,其面临的困境越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1 对留存资金使用缺乏政策支持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部和教育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4],此意见中指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此意见并未对留存部分的使用做详细说明和操作方式。此外,也未见到统一对科研机构关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政策,更无对奖励后留存部分的使用说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未对留存部分的资金做出说明或实施细则。党的十八大以后,高校和科研机构也进一步规范了经费的使用,在经费支出方面,加强了经费开支政策支持的问责。缺乏政策支持的经费开支很难通过财务部门的审核。由于缺乏政策的支持,因此留存部分的资金无法有效使用。
1.2 分配单位缺乏科技成果的激励机制
政策上未对留存资金做出说明并未代表不能使用,这需要管理单位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政策。激励政策可以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进行说明,对激励的对象进行界定,对转化收入的各个部分进行分配方案说明,对留存部分的资金可以根据各个单位的实际进行倾斜和激励。但出台科技成果激励机制的机构不多,更多是采取保守的态度,被动地执行中央和地方的各种政策,并未能为了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行政策细化和说明。这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活动的缺失,影响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的深入。
1.3 对留存资金的分配对象界定存在分歧
科技成果的产出单位也深知转移转化的重要性,但由于政策未对留存部分资金做详细说明,各单位对这部分的分配对象的解读多种多样。政策提出奖励对转移转化有功的相关人员,目的是加快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但对“相关人员”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广义方面,相关人员可以指单位领导、中层领导、普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辅助管理人员,即上至领导,下至工勤管理人员。狭义方面,仅仅指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直接服务的成果推广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对政策理解不一样时会产生诸多的矛盾,矛盾的积累是影响单位稳定的主要因素。为了避免矛盾的激化,更多的单位采取“留着不用”的办法。这种办法虽然避免了矛盾的积累,却影响了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人员的积极性,违背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大行动的初衷,影响着“双创”行动的有序深入推进。
1.4 缺乏对是否计入工资和绩效总额的说明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的总量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量计数。但对科研机构还没有相关政策做出说明。如果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量和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这种奖励是无意义的。如果计入工资总量和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受奖励人员其奖励多了,其他未得到奖励的人员,其收入不但没有增长,反而收入减少。收入不增反降,这种行为势必会引起没得到奖励人员的极力反对。对于留存部分的资金,也应与奖励科技创新团队的资金一样,得到同样的待遇,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否则会引起更多的矛盾,影响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和科技创新的有序推進。
2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留存部分未分配的原因
2.1 对留存资金的分配使用缺乏主动作为意识
政策未具体化不能成为科研和高校机构对留存部分资金缺乏主动作为和担当的理由。尽管中央相关政策未对留存部分资金直接做出说明和使用细则,但留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的口子,相关机构也有制定实施办法的手段。但高校和科研机构由于多种原因,未能根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出台相关办法,解决实施中的问题。由于中央政策的宏观性,相关要求不能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地方和机构可以根据政策的方向和原则,主动作为和担当,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实现中央政策的全面落地。高校和科研机构可根据政策的指向,出台相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措施,加快中央政策的全面实施,从而有效推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2.2 对转化成果权属界定(贡献)不够清晰
科技成果的权属不可能单一化,一个科技成果可能用到多个专利,也可能用到单位其他知识产权资源。成果来源的复杂性势必带来权属的复杂性。由于权属的复杂性,因此科技成果不但涉及单个创新团队的贡献,也有可能涉及其他创新团队的贡献。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分配中,并未要求在分配前对成果的权属进行界定,因此对科技成果的收益也很难清晰。科技成果的界定不够清晰将给留存部分资金的分配带来难题。此外,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科研成果,有可能仅有部分科研成果完成人实施科技成果的转化,也有可能有课题组以外的人员实施科技成果的转化。在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的再分配,特别是对留存部门资金进行分配时,如果缺乏清晰的成果权属界定,就很难对转化收入进行清晰的分配,也将带来新的矛盾,严重时将阻碍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2.3 对管理人员和支撑人员的贡献认识不足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但涉及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和产业化示范,也涉及科研成果的宣传、推介、交易和服务等,这些环节是科技人员不太熟悉的,但又是科研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而且,有些服务还涉及很多专业知识,也需要很多管理人员的智慧和知识投入。科研成果的宣传、推介、交易和服务是科技成果交易的重要环节,这些转移转化过程往往需要管理人员和支撑人员的付出和努力。但由于沟通和理解的不同,对管理人员和支撑人员的贡献得不到充分认识,因此未能在留存部分资金中加强对这些人员的激励和奖励。
3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留存部分的使用思路和措施
3.1 转化资金留存部分的使用思路
中国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改革的初衷是为了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活力,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向中国产业和行业需要的技术攻关,引导科技工作者参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将科技创新由量的突变向质的突变转变。引导科技工作者根据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提供充足的科技支撑。而要实现中央的改革精神,必须将留存部分的资金用于能最大限度满足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中,以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为最终评价标准。具体而言,留存部分资金不但要考虑发挥相关人员的积极性,也要考虑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可持续性和发展性;不但要提高相关管理人员的成果收入,也要夯实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强大的管理平台和服务水平,使之与科技创新水平相适应。因此,在留存部分资金的使用上,不但要考虑绩效的发放,也要考虑科技成果条件的基础建设,不能采取“杀鸡取卵”的行为。
3.2 侧重和普惠兼顾的分配策略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留存部分的分配必须采取侧重和普惠兼顾的策略。侧重分配策略指的是留存部分资金必须考虑科技成果转化的可持续性和发展性。科研单位中仍有很多科技成果未达到转化阶段,但已接近转化阶段,这些成果需要经费的支持和项目的推动。如果科技单位能在“最后一公里”打通,将有更多的科技成果进入转化阶段。因此,为了打通“最后一公里”,建议留存部分的30%留作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让“鸡生蛋,蛋生鸡”的可持续行为得以发展。此外,再好的成果也要“吆喝”,科技成果的转化离不开宣传、推介和服务,而这些行为需要长期的、稳定的、可持续的投入。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是有收入的行为,不可能再从单位的财政资金中分配更多的资金,所以需要在留存部分资金中分配一部分作为科技的宣传、推介和服务活动。建议可将留存部分的30%作为科技成果推广发展基金,专门用于科技成果的宣传、推介和服务活动。
科研成果转化收入还要考虑兼顾的原则。中国公务员在绩效工资发放时,充分考虑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分配资金时,不但要考虑单位的管理层,也要考虑一些公共服务人员,必须采取普惠的政策,让每一位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分享到科技成果转化的快乐,从而直接或间接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更优质的和更到位的服务,也让科技创新团队感受到留存部分资金能发挥良好的作用,从而极大地推动中国创新型国家的实现。
3.3 第三方机构对转化成果权属(贡献)进行界定
要避免科技成果分配的矛盾,其关键之一是对科技成果的权属进行界定。这种界定最好是第三方机构,任何单方的界定都有失公平公正,也有失其合理性和合法性。第三方机构的界定有助于界定所转化的科技成果的贡献团队和贡献大小,提供贡献比例,为转化收入的分配奠定基础。为避免第三方机构的疏漏,还要加强对权属界定方案的公示,扩大公示范围,以最大限度地得到广大科技工作者的认同、认可,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尽管科技成果权属界定的第三方机构不多,机构对科技成果权属界定的业务不熟,但随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务的增多,势必会有更多的资源加入第三方界定的工作队伍中来。
3.4 出台留存资金使用政策
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同样需要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担当和支持。在中央和地方政策未细化之前,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根据中央改革的精神和方向,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对留存部分的资金进行明晰,提出具体的操作措施,提出分配的方向、原则和办法。中央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更多倾向给科技人员,留存部分资金就更多倾向服务于成果转移转化的服务人员。因此,出台留存部分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时,要先考虑服务于成果转移转化的服务和管理人员,提高他们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主动参与科技成果的宣传、推介、交易和服务,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积极性,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提高单位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率,为实现中国创新型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 考 文 献
[1]新华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EB/OL].http://www.gov.cn/xinwen/2015-03/23/content_2837629.htm.2015-03-23.
[2]新华社.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EB/OL].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3/21/c_1118398308.htm,2016-03-21.
[3]新华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EB/OL].http://www.gov.cn/xinwen/2015-09/24/content_2938314.htm,2015-09-24.
[4]科技部.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EB/OL].http://www.most.gov.cn/tztg/201608/t20160817_127255.htm,2016-08-01.
[责任编辑:邓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