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扶贫官员腐败的内在逻辑与治理路径
2018-09-10靳涛
靳涛
摘 要:基层扶贫官员是扶贫领域的易腐群体。在扶贫政策下行过程中,扶贫资源的日益增多、基层社会中的腐朽文化、不完善的扶贫监督机制等,使基层扶贫官员获得了较大的权力空间,也给扶贫领域的腐败带来可乘之机。基层扶贫官员之所以涉入腐败,腐败收益的获取是其内在驱动力,而利益相关者在提升腐败收益和规避风险基础上的“合谋”,则是扶贫领域集体性腐败的过程表达。面对基层社会独特的政治生态状况以及基层扶贫官员腐败生成机理的特殊性,其治理路径主要有:以畅通上级政府反腐权力下行渠道来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效果;以保障基层群众的反腐权利打造“不能腐”的监督机制;以维护基层扶贫官员合理的利益需求来构建“不想腐”的保障体系。
关键词:基层扶贫官员;腐败;生成机理;治理路径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8)05-0052-07
随着扶贫工作的深入开展,基层社会在获取大量扶贫资源、改善生产生活状况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腐败问题。这些腐败问题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消蚀着扶贫政策的成效,进一步拉大社会的贫富差距,而且损害了党群关系,削弱了基层政府的公信力。对此,中央高度重视扶贫领域的腐败问题,中纪委更是提出要在2018年至2020年持续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行动。这不仅是响应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力度”的要求,更是助力扶贫工作有效开展的策略选择。作为惠及基层困难群众的一项基本政策,扶贫政策不仅能够使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而且其落实效果也为党和国家制定其他惠民政策提供了重要借鉴。
从学者们的研究来看,基层官员的“微腐败”是扶贫领域腐败的典型表现。莫光辉等人认为,扶贫领域腐败涉及的干部层级差异较大,从县委书记到村委委员都有腐败发生,但以村干部为多,说明了扶贫“最后一公里”的易腐性。[1]沈孝鹏也认为,“村官”腐败是精准扶贫政策落地的重要梗阻。[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资料显示,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县、乡、村三级,涉案人员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村出纳等“两委”成员和村民组长等村组干部,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和部分县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占了较大比例。[3]相较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基层政府与群众的联系更为密切,在政策的落实方面也承担着更多的责任。一旦基层政府发生腐败行为,其直接侵害的就是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强调:“‘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要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等问题。”[4]本文聚焦于基层扶贫官员的易腐性,深入分析扶贫领域腐败滋生的基础条件与演变过程,从动态方面展现基层扶贫官员腐败的逻辑机理,提出基层扶贫官员腐败治理的对策路径,从而在纵向层面建构起基层扶贫官员的“三不腐”机制,努力打造扶贫领域的廉洁政治生态。
一、基层扶贫官员腐败滋生的原因
随着当前我国扶贫力度的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资源注入到贫困地区,这不仅改善了贫困地区的经济状况,也改变了这些地区的政治生态,使得基层官员的权力逐渐被扩大。与此同时,由于基层社会政治建设的滞后性,导致其在政策落实过程中拥有很大的自主性,给腐败治理造成许多困境。
(一)扶贫资源主导权的下放与基层扶贫官员权力的膨胀
基层政府与基层民众“委托—代理”关系的断裂是基层扶贫官员权力腐败的一个重要前提。由于基层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对中央和地方政府政策的执行方面,其更多扮演着上级政府而非群众的代理人角色。因此,在实際的政治运作过程中,基层政府较少受到来自基层群众的责任压力,而更多的是上级政府的绩效考核压力。因此,在不需要充分考虑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基层扶贫官员的权力行为越主动,就意味着越多的腐败可能性。这是因为一方面,基层政府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权力行为的自主性容易造成其行使范围的无限扩展。另一方面,由于基层民众缺乏权利主体意识,对权力的盲从导致其抵制腐败的自觉性不够高。基层扶贫官员权力的自我膨胀既可以为相关政策的推行提供助力,也可以成为基层腐败的潜在根源,毕竟“权力本身作为一种稀缺资源而存在,能给掌权者带来常人难以享有的荣誉和地位,因而对人具有本能的腐蚀和天然的诱惑作用”[5]。扶贫政策的落地需要基层扶贫官员的密切配合与坚定实施,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掌握了扶贫资源的分配权,基层扶贫官员的权威与地位较以往有了较大提高,在基层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主导性作用。而权力的扩大使基层扶贫官员能够调动更多的资源,尤其是随着扶贫资源主导权的下放,基层扶贫官员获得了更大的设租寻租空间,从而为腐败的滋生埋下了伏笔。基层扶贫官员所处的权力地位为其提供了两种可能的腐败路径:一种是在全国大力扶贫的政策背景下,通过其对扶贫事务的代理职能,向上级政府申请更优惠的政策或更多的资源,借以牟取私利,比如通过虚报贫困户或扶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来套取补助资金。另一种是利用其对扶贫资源的垄断地位,向困难群众设租或直接牟利,比如私自挪用、克扣截留扶贫资金等。总的来看,扶贫资源主导权下放的过程中促进了基层扶贫官员权力的膨胀,为其腐败提供了便利。
(二)基层社会的不良文化生态负面影响了社会氛围
在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和地域较为封闭的贫困地区,思想文化落后也较为明显,不良的文化生态成为了一些基层扶贫官员腐败的外在推动力。传统的落后思想文化主要在三个方面影响着基层社会的政治生态:其一,“官本位”思想带来特权腐败。传统社会的“官本位”思想指的是以官作为人生价值的衡量标准,把为官与升官当成个人利益获取和价值实现的根本途径,这种思想透露出的是对权力的向往与追求。在这种认知环境中,官员的权力不仅不受限制,甚至还获得了职责要求之外的能力,从而严重制约了基层民主实践的发展,为一些干部谋取私利提供了便利。其二,圈子文化导致集体腐败多发。在基层社会,人情网络勾连出复杂的圈子文化,“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6]25。在扶贫领域,负责扶贫工作的基层官员往往成为圈子的核心,通过亲情纽带或乡土意识形成稳定且相对封闭的结构,圈子内部的其他人则围绕扶贫官员来获取利益。其三,崇尚“潜规则”的文化导致“微腐败”泛滥。由于长期以来与主流社会的脱节,基层社会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行为逻辑,通常以惯例、习俗、人情等伦理化行为方式替代制度、法律、行政命令等政治化行为方式。这些伦理化的行为方式孕育出了以人情交换、利益交换为特征的“潜规则”。少数基层扶贫官员在办理扶贫事务的过程中,往往会收取一定的好处或出于人情而给予相关人员以恩惠。这种行为由于得到了基层大多数群众的默许而广为流行,从而导致基层社会“微腐败”的蔓延。
(三)扶贫监督机制不完善滋生了腐败空间
用权受监督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原则。随着当前以经济手段为主导的扶贫工作的深入推进,基层扶贫官员获得了相较于以往行政扶贫更多的权力资源,但是相关扶贫监督机制的建设却存在滞后性,严重影响了扶贫反腐工作的开展。监督机制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它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7]。这种制约机制不仅可以有效清除扶贫领域的腐败分子,还可以形成对潜在腐败分子的威慑,从而达到预防腐败的效果。在基层社会,受制于监督成本过高、相关部门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由政府主导的扶贫监督工作存在明显的缺位。而作为扶贫对象的困难群众,也由于自身政治文化水平的不足和监督渠道的不完善等原因,无法有效发挥监督力量。从外部监督来看,过去的扶贫开发主体较为单一,因此社会参与扶贫监督的力度远远不够。而现阶段在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扶贫格局下,扶贫的来源渠道不断增多,监督的主体也变得多样化,但由于缺少相关制度的规范与引导,扶贫领域仍存在许多监督“盲区”,从而为腐败留下了空间。不仅客观的监督环境存在缺陷,扶贫领域缺乏系统完善的工作机制也是制约监督效能的一个重要原因。政策落实缺乏制度规范,使得基层扶贫官员的活动存在很大的主观性,从而无法保证扶贫工作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也无法为监督工作提供可靠的制度依据。
(四)扶贫政策信息传导不畅引发腐败风险
在基层,扶贫工作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关信息的有效传导。不仅是上级政府在制定扶贫政策的过程中需要全面完整的基层信息,基层群众也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政策优惠来规避“漏扶”“误扶”等问题。而基层扶贫官员在扶贫过程中承担着政策信息的上传下达功能,往往借其对上级政府政策信息以及基层信息的正当性垄断,通过“欺上瞒下”的方式来获取不正当利益。上级政府由于无法获取及时有效的政策执行之后的信息反馈,也就无法对基层扶贫官员进行考核,从而使监督流于形式。不仅如此,腐败治理的压力传导也存在衰减趋势。在当前高层反腐取得重大成效,“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的前提下,腐败治理的高压态势尚未对基层腐败形成震慑,致使“高层与基层的反腐行动出现割裂,无法形成上下贯通的合力”[8]。另一方面,基层扶贫官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拥有较大的随意性,使扶贫政策的传导在“最后一公里”出现了“梗阻”。基层群众因为没有掌握足够的政策信息,无法实现对基层扶贫官员的有效监督,导致腐败分子侵害其相关利益。信息传导的不畅不仅会给基层扶贫官员留下腐败的空间,也留下了腐败的时间。从目前已查处的扶贫腐败案件来看,基层扶贫腐败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是普遍现象,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基层扶贫腐败治理任重道远。
二、基层扶贫官员腐败的生成机理
在扶贫领域,腐败呈现出“微腐败”、集体腐败的典型特征。虽然这些腐败影响范围有限,但由于发生在群众身边,其危害性是巨大的,它会侵害贫困农民的切身利益,啃食贫困农民的获得感,诱发贫困农民对党的信任危机。[9]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基层社会的客观环境与制度缺陷为基层扶贫官员的腐败提供了可能,使其能够有机会从事腐败活动。但是,基层扶贫官员的腐败并不是在这些客观条件的助推下简单随机地发生的,其腐败的过程遵循着特定的逻辑机理。因此,需要我们从微观层面发掘腐败的生成机理,从动态方面分析腐败的发展逻辑,从而为反腐机制设计提供全面细致的参考依据。
(一)基层扶贫官员腐败的成本—收益衡量
随着扶贫力度的加大,贫困地区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资源支持。对于基层扶贫官员来说,不仅权力限度得到了扩展,而且可供支配的资源也得到了增加,再加上扶贫制度的不完善,因而很容易陷入腐败的泥沼。Arvind K·Jain曾指出,腐败的出现与持续性存在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相关公职人员必须拥有设计或管理法规和政策的自由裁量权,二是有可以通过自由裁量权获取的经济租金,三是有让官员运用自由裁量权从事腐败的制度漏洞。[10]但是,仅有腐败的条件并不必然产生腐败行为,而要探究腐败生成的深层次原因,还需要从相关人员动机触发的角度,分析腐败产生的主观原因。过勇指出,腐败动机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心理上的准备,是腐败产生的内在因素。[11]Becker和Stigler指出,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非经济领域,渎职犯罪人员都是能够计算收益和成本的理性人,即追求自身效益和利益的最大化。[12]下面,我们将从“经济人”的假设出发,分析基层扶贫官员在成本—收益权衡基础上腐败动机的形成过程。
腐败成本是指腐败分子做出腐败行为后所要承担的损失。这一成本应当包括直接成本、预期成本和隐性成本三方面。直接成本是腐败行为被查处后所面临的可以明确界定的损失,主要体现为直接的法律惩罚Z、当前以及未来稳定收入的损失W。预期成本是未来可能出现的损失,如职务的晋升和薪酬的提升部分,设定为F。隐性成本则是腐败分子所面临的无形的损失,主要是指道德、名誉以及社会地位的损失,设定为E,它“虽然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是其影响力不可低估”[13]。由于腐败被查处与否和查处周期的不确定性,腐败成本的损失也是难以确定的。假设腐败被查处的概率为P,这样,腐败的成本就可以表示为P(Z+W+F+E)。相对于腐败成本的复杂性,腐败收益是简单且容易确定的。它主要是指腐败分子的贪污或受贿所得,设定为G。此外,在行贿—受贿的腐败链中,腐败收益还应包括人情的获得S。人情的获得意味着更多的潜在收益,尤其是在基层社会,人情的亏欠感会驱使人们积极承担回报的义务。虽然行贿者付出了一定的经济利益给受贿者,但是互惠的原则暗示了受贿者如果给予行贿者恩惠,就可能收获更多的回报,因为“亲密社群的团结性就倚赖于各分子间都相互地拖欠着未了的人情……亲密社群中既无法不互欠人情,也最怕‘算賬。‘算账‘清算等于绝交之谓,因为如果相互不欠人情,也就无需往来了”[6]68。
此外,基层扶贫官员的心理诱导也是推动其腐败的影响因素。罗桂芬指出,个体在与他人对比中,认为自己本应得到的东西没有得到而产生的不公平感,即“相对剥夺感”是官员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14]约瑟·阿提拉诺·派纳·洛佩兹等认为,与普遍信任相对立的特殊信任是一种消极的社会资本,它与腐败呈正相关关系。[15]事实上,单纯探讨诱导性心理不足以展现基层扶贫官员腐败的心理博弈过程。在反腐倡廉取得重大成效的背景下,基层扶贫官员的拒腐心理比如對制度的信任感、忠于职守和廉洁自律的道德满足感等,更加不容忽视。假设基层扶贫官员的易腐心理为L,拒腐心理为D,那么其从事腐败的心理需求为L-D。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建立基于基层扶贫官员主观意念的收益函数(L-D)(G+S),即官员腐败的心理需求越高,其主观收益就越高。
综合以上分析,基层扶贫官员腐败的净收益公式为X=(L-D)(G+S)-P(Z+W+F+E)。从严格意义上的“经济人”角度看,只有当X≥0时,基层扶贫官员才有可能涉足腐败。通过这个公式也可以看出,加大法律的惩处力度Z,提升其工资福利W或增加绩效奖励F,并且增加查处概率P,会大大提升腐败成本。而查处概率提升的震慑效果和腐败成本增加的影响会强化基层扶贫官员的拒腐心理,从而达到全面反腐的效果。
(二)利益相关者的“合谋”
在基层扶贫领域,集体性腐败较为常见,这是因为扶贫资源的调入与使用需要多层级和多部门的政府机构紧密协作,扶贫环节较多和权力较为分散使单个主体从事腐败的成本较大,而通过结成同盟达成获利的目的就成为基层扶贫官员腐败的一个大概率事件。基层扶贫领域的集体性腐败现象多发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如同个体腐败所进行的成本—收益衡量一样,基层扶贫官员在选择与人“合谋”腐败的过程中,也会对多方面的相关因素进行考量。
对基层扶贫官员而言,“合谋”腐败只是腐败的一种策略选择,其驱动力是获取更多腐败净收益的需求。联系上面的腐败净收益公式,在集体腐败的形式下,腐败分子所承担的损失Z+W+F+E不变,但由于参与其中的主体不乏掌握一定权力的公职人员,在规避风险方面甚至在推动腐败行为“合理化”方面较个体更具优势,所以被查处的概率P也会相应降低,这样便使得腐败的总成本P(Z+W+F+E)降低。与此相对应,由于掌握权力和扶贫资源人数的增多,集体腐败更能获取较多的收益。顾斌指出,“集体腐败的程度和收益呈正函数关系,腐败程度愈是严重,实施腐败的主体所获得的收益也就越是丰厚”[16]。更为重要的是,集体腐败降低了腐败分子的心理成本,提升了其“结盟”的心理需求。倪星曾指出,从行为主体的角度来看,腐败的集体化有深刻的心理根源,这包括政府官员的自利性、集体腐败的责任分散心理、法不责众心理和从众心理。[17]这种“共谋”的心理需求促使利益相关者逐步迈向更广泛、更深层次的腐败,给扶贫工作造成愈益严重的损害。
毫无疑问,在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腐败分子有意识地联合是基层扶贫领域集体性腐败多发的一个主要原因,但同时也不能忽视一部分扶贫官员无意识地参与或被迫参与的集体腐败形式。基层扶贫官员的主要职责是对上级做出的行政指令或政策指示进行传达与落实,受制于职责范围的有限性,其行政自由度也非常有限,容易消极地服从上级安排从而放弃对行为的价值与有效性的理性判断,难免会不自觉地参与到集体腐败之中。张鹏把这种公职人员由于信息获取成本高、行政组织中职能结构的条块化和森严的等级制度等原因,主动放弃对信息和知识的获取的现象称为“理性的无知”,这种“无知”导致当事人对完成上级任务与参与腐败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18]在基层,由于扶贫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基层不良文化生态的影响,扶贫官员对腐败行为的性质与结果的认知也存在模糊性,通常会把收受礼品、为亲情开道等行为看作人情往来,“其‘腐败过程涉入点是早于其‘腐败后果知情点的,即在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腐败性质和腐败造成的最终后果的情况下,在时间距离、结构距离和合法权威等机制的强大作用下,不知不觉地参与在了集体腐败过程之中”[19]。另一方面,在意识到腐败行为及其后果并且没有腐败的动机时,基层扶贫官员也有可能涉入集体腐败。基层社会人际关系网络的复杂性和较少的民主政治文化氛围使得扶贫官员很难摆脱人情的束缚和上级权力的压制,经常被迫涉入腐败。徐瑞婕等通过分析落马官员的自白书,指出以人情关系接近相关官员并达成工具性目的的“心理绑架”效应是迫使清廉官员走向腐败的一个影响因素。[20]总的来说,无论是出于哪种意识涉入集体腐败,都很难避免持续多次的腐败,因为“一旦腐败开始,它就需要付出比延续腐败更多的有意识的努力来终结”[21]。随着腐败集体内部的非正式制度化和同盟的扩大化,退出腐败越来越难以实现,相关人员在腐败的泥潭中越陷越深,最终给国家,也给自己造成严重损失。
三、基层扶贫官员腐败治理的对策路径
针对基层社会的特点以及基层扶贫官员涉腐过程的特殊性,基层扶贫腐败治理的路径选择与对策实施应当注重现实基础上的可操作性、全面性与衔接性,要注重惩治和预防相结合的问题导向,以维护扶贫政策的有效性为出发点。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和腐败治理重心向基层延伸的政策要求下,基层扶贫领域的腐败治理需要加强各机构部门间的协作治理,应为国家的各种惠民政策相关的腐败治理提供经验借鉴与策略应用。基于此,结合“三不腐”机制的理论设想,基层扶贫官员腐败治理的路径应包含三个维度的内容:依靠上级政府的权力反腐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效果,依靠基层群众的权利反腐打造“不能腐”的监督体系,依靠基层扶贫官员的拒腐建立“不想腐”的引导与保障机制。
(一)畅通上级政府反腐权力下行渠道,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效果
在当前,基层扶贫官员的行政权力主要来源于上级主管部门的授予,其任务分派与绩效考核也主要受上级部门的领导与管理。因此,上级部门在保证基层扶贫官员廉洁方面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从现实来看,由上级授予的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往往不受上级管制,导致基层扶贫官员权力过大以及滥用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管权与用权的裂变是基层扶贫领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实现两者的有效衔接则是推动权力反腐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扶贫政策在由中央向基层传导的过程中,经历多层级政府机构的调整与变更,其推行效果难免会偏离政策的初衷,这就给上级政府机构的监督与管控带来一定困难。而要突破权力运行效力递减的困境,就需要畅通权力的下行渠道,通过制度完善来保证权力在基层运转的效力。畅通上级政府反腐权力的下行渠道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单一权力主体的角度看,上级权力对下级权力的制约是防止基层扶贫官员权力失控与异化的关键。首先就是要建立相关扶贫官员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通过对基层扶贫干部“赋权”“定责”,规范其行政行为。其次要完善扶贫绩效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基层扶贫干部的“升”与“降”,从而将人事管理权掌握在上级政府。另一方面,从多元权力主体的角度看,加大对其他权力主体的监督与查处力度是惩治基层扶贫官员腐败的有效举措。鉴于基层政权自身监察力量的相对薄弱,由上级部门成立专项巡察工作小组派驻基层就成为一项必要的举措。通过对基层扶贫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巡察,可以形成巡视监督的震慑,破解集体腐败的难题。
(二)保障基层群众的反腐权利,完善“不能腐”的监督机制
基层困难群众是扶贫政策的受益者,对扶贫政策落实中的不公开、不平等现象有着最真切的感知,理应成为基层扶贫官员腐败治理的参与者。但是在当前,群众反腐的渠道不畅导致基层群众的反腐积极性不高,大大降低了基层扶贫领域反腐的效率。基层扶贫腐败较难查处的一个原因是反腐的成本较高,反腐体制较难建立,而基层困难群众的参与则是降低反腐成本的关键举措。因此,基层扶贫反腐的一个首要任务就是要拓展群众反腐的路径,为困难群众申诉对扶贫措施的不满、检举扶贫干部腐败提供畅通的渠道,比如完善信访举报渠道、建立针对基层扶贫干部的民主评议机制等。其次,要建立扶贫政策信息的公示与宣传制度。只有政策信息公开,才能避免扶贫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只有宣传到位,才能促进群众的有效监督。最后,要建立针对基层群众的反腐败教育机制,提升群众的反腐倡廉意识。基层社会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与“潜规则”等不良文化严重制约了群众权利主体意识的觉醒,不仅导致群众无意参与反腐,甚至使群众成为腐败的助推者。因而需要加强对群众的引导,提升其廉洁意识,使其自觉积极参与反腐,逐步破除基层社会不良的文化生态。群众的反腐权利得到了保障,能够积极参与监督,也就能够大大提升腐败案件的查处概率,让腐败分子无法涉腐。同时,基层廉洁文化氛围的改善也能降低基层扶贫官员腐敗的心理需求,减少腐败主观收益,促使其“不想腐”。
(三)维护基层扶贫官员的合理利益需求,构建“不想腐”的保障体系
通过高压反腐或者制度完善的方式未必能完全实现政治清明,而提升相关主体的拒腐防变能力才是杜绝腐败现象的根本举措。从基层扶贫官员腐败的动机来看,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是其腐败的主要驱动力,而腐败成本低于腐败收益则是其走向腐败的关键原因。因此,推动基层扶贫官员不想腐的第一步就是要满足并改善其合理的利益需求,直接提升扶贫官员的工资收入是简单可行并切实有效的方式。高工资可以充当效率工资,这有助于阻止腐败行为。由于贿赂官员冒着失去工作的风险,因此高薪可以有效地作为贿赂的罚款。在腐败收益不变的情况下,腐败的成本增多导致腐败净收益减少,因而能够阻止一部分人涉入腐败。但是,腐败成本的增多也可能会导致腐败收益的提升,即贪污或索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这就需要探索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即从扶贫官员的工资和政府财政收入中提取相同数额的资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如果基层扶贫官员在离职或退休时,没有腐败问题,则全额退还;如果有腐败问题,则上缴国库。这也是提升其预期腐败成本,从而降低其腐败心理需求的一种有效措施。此外,也有必要通过加强对基层扶贫官员的教育培训、鼓励基层扶贫官员参与相关决策、选拔“德才兼备”的扶贫干部等方式,改善基层扶贫队伍的整体素质,彻底杜绝集体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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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陈 瑶
Internal Logic of Corruption in Poverty Alleviation at the Bottom Level and Its Treatment
JIN Tao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 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117, Jilin, China)
Abstract: Officials in charge of poverty alleviation at the bottom level are a group vulnerable to corruption. During the proces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poverty-alleviation policies to lower levels, room for the manipulation of power by poverty-alleviation officials at the bottom level is being enlarged with the increasing amount of poverty alleviation resources, the corrupt culture within the society at the bottom level and the defective supervising mechanism for polity alleviation, which provides also opportunities for corruption within the area. Poverty alleviation officials at the bottom level involving in corruption is motivated by the benefits obtained from corruption, and the process of collective corruption within the designated area is found in the conspiracy of the interest-concerning parties in increasing corruption benefits and evading risks. The unique political ecology in the bottom society and the characteristic genetic feature of such corruption require awesome effectiveness of “not daring to corrupt” by means of smooth channels for anticorruption power from the upper government to guarantee the anticorruption right of the masses at the bottom level so that a safeguarding mechanism of “not wanting to corrupt” for the reasonable interests of poverty alleviation officials at the bottom level can be structured.
Key words: poverty-alleviation officials at the bottom level; corruption; genetic feature; treatment pa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