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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议张君劢“修正的民主政治”

2018-09-10欧阳询

三峡论坛 2018年6期
关键词:自由权力

欧阳询

摘 要:作为一种中国政治改造方案,张君劢的“修正的民主政治”无疑是20世纪30年代“中间路线”的典型代表。然而,关于“修正的民主政治”的认识和评价,学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甚至截然对立的观点。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惟有从当时的国内外政治环境切入,细致分析其理论基础与制度架构,才能准确把握“修正的民主政治”的本质——介于传统议会政治与新式独裁政治之间的第三种政治,即“集中心力的国家民主政治”。

关键词:张君劢;修正的民主政治;自由;权力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332(2018)06-0074-06

张君劢(1887—1969),中国现代政治家、法学家、哲学家和新儒家代表人物。在20世纪30年代,他所郑重提出的“修正的民主政治”,不仅是其民族建国整体方案的核心部分,而且是当时“中间路线”的代表性方案。因之,“修正的民主政治”一直是张君劢思想研究的重点和难点。迄今,学界关于“修正的民主政治”之性质仍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比如:台湾学者薛化元指出,“修正的民主政治”具有浓厚的极权主义倾向[1]154;大陆学者郑大华认为,“修正的民主政治”是“在传统的议会民主政治的框架内,向德、意的法西斯独裁政治的方向修正”[2]223;翁贺凯则强调道,“修正的民主政治”并没有背离张君劢宪政民主的一贯立场[3]113。这固然是研究者的主观立场、思维方式以及知识结构不同所致,但其根源在于张君劢本人采取了折衷调和的态度,正如他所言:“我人求一两得其平之法,即政府不因议会而动摇,议会不因其权力之过度而自取灭亡,此即我人所谓修正的民主政治之精神。”[4]91-92有鉴于此,本文拟从当时的社会政治背景切入,细致分析其理论基础与制度架构,藉以正确认识与评价“修正的民主政治”。

一、从国内外政治环境看“修正的民主政治”之旨趣

严格说来,张君劢第一次提出“修正的民主政治”方案,是在《再生》杂志第1卷第2期刊发的《我们所要说的话》(1932年5月20日)中,随后在《国家民主政治与国家社会主义》、《民主独裁以外之第三种政治》等文中作了进一步阐述,至1938年又在《立国之道》一书中进行系统总结。透过这些著述,可以发现张君劢提出“修正的民主政治”方案,既是其自由主义政治理念的自然结果,也是他因应当时国内外政治环境巨变的产物。

从国内政治环境来看,国民革命军北伐之后,国民党于1928年建立了南京国民政府,但实质上中国仍处于分裂状态之中,并未完成真正的统一。一方面,在國民党内部,派系林立,军阀割据,不听中央号令,甚至发生武力对抗;另一方面,中共广泛建立革命根据地,走上了武装暴动之路,并与国民党展开了多轮“围剿”与“反围剿”的军事战争。在这种情势下,国民党右派势力打着国家统一的旗帜,主张继续推行训政,实施一党专政,禁止其他政党存在,剥夺人民的自由权利,而对于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公民教育却漠不关心。愈是这样,人民对国民党愈是不满,对政治权力愈是反感和抵触,以及对自由民主愈是渴求。“但是受世界政治潮流的影响,亦弥漫着一种对于宪政民主的‘幻灭感,一些原本倾向民主的学者转而鼓吹开明的‘专制与‘独裁。”[3]93-94于是,在1933—1935年期间,以胡适主编的《独立评论》为阵地,中国思想界开展了一场名为“民主与独裁”的论战。

在讲述这场思想论战之前,实有必要勾勒当时的世界政治潮流。民国成立时,“大家心目中所想像的,就是宪法政治,议会政治,政党政治,好像国民有自由权,议会监督政府,甲党上台,乙党下台,这是正当轨道,欧美既如此,我们中国也不得不如此”[5]。但一战之后,俄国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政权,意大利和德国则以独裁统治为目标,实施党国一体的体制,取消人民的言论、结社等基本权利。更有甚者,在苏联与意德“左”、“右”两种政权的鼓荡下,在1929年世界经济大恐慌的刺激下,英、美等国为了克服传统民主政治的诸多弊端,如议而不决、政出多门、政党间互相倾轧等,有选择性地吸收了独裁政治的优点,如举国一致、注重力行、权力集中等,从而走上限制议会、扩大行政权力之路。然而,在张君劢眼里,英、美等国仍为民主国家,而非独裁国家,因为“号为一个政府绝不能缺少与行政部内独断独行的要素,议会是以多数人组织,行政部总有一个人居最高地位如总理。英国的内阁,美国的总统,是都有多少独裁成分”[5]。亦即是说,单从行政机关方面来看,不能见出独裁的真相;立法权如何,人民自由如何,正是独裁与非独裁的界限。这样一来,摆在中国人眼前的现代政治选择,除了传统的议会政治、新式的独裁政治之外,实际上还有英、美等国的“集中心力的国家民主政治”[6]。

综而观之,“民主与独裁”大论战是围绕国家统一方式,应当采取个人专制的武力统一还是民主的政治统一而展开的。以蒋廷黻、丁文江为代表的一方,坚持从民族危机出发,主张国家统一优先于个人自由,指出民主政治在中国比独裁政治更不可能,因此中国的政治出路是专制独裁;而以胡适、张奚若为代表的另一方,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认为用独裁政治谋求国家统一,非但不能得到统一,而且会产生相反的效果,因此中国的政治出路是民主宪政。在这场论战的后期,张君劢也加入了进去,支持胡适、张奚若这一派。当然,他与胡适、张奚若等人仍有所不同,胡适、张奚若等人奉行的是传统议会政治,他则力倡民主与独裁以外的第三种政治,即“修正的民主政治”。于是,较诸胡适、张奚若等人,张君劢因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新式独裁政治的优点,反而显得有极权主义的倾向。其实,张君劢在参战论文《民主独裁以外之第三种政治》中,除了大力赞赏胡适批驳独裁政治的言论,还指出胡适的民主立场不够坚定,说道:“他(指胡适——引者注)在东方杂志所做的文章,好像又说,如其真正有独裁首领,独裁也未尝不好的话,令人又起一种怀疑,觉得他不是对于民主真有确信,还带几分模棱的样子,但是他对于在君答辩,我们觉得适之所见是同我们所见不相上下。”[5]言外之意,张君劢自认为是一个真正的民主主义者。

那么,张君劢的“修正的民主政治”与蒋廷黻、丁文江等人的开明专制(独裁)有何根本区别?丁文江在《民主政治与独裁政治》一文中提出,开明的专制独裁有四个条件:(一)独裁领袖要以国家利益为根本;(二)独裁领袖要了解现代化国家的性质;(三)独裁领袖要能利用全国各类人才;(四)独裁领袖要能利用国难问题来团结和号召全国人民。张君劢对此反驳道,民主政治领袖不仅同样要以国家利益为根本,同样要了解现代化国家的性质,而且只有民主制下的国家利益及其现代国家性质,才是真正以民意为标准。同时,张君劢指出,“在君(指丁文江——引者注)所举的四个条件,是现代国家生存之最小限度,绝不是新式独裁的特点所在”[5],而新式独裁的特点在于:第一,废除三权分立制度下的立法机关,却代之以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选举权操于一党之手,竭力维持一党专政局面;第三,取消反对党的言论自由,无其他党派的立锥之地;第四,政府不受议会牵制,完全可以独断独行。正是有了这种清晰而准确的认识,张君劢无论是在基本政治理念中,还是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均对现代独裁政治保持了高度的警惕与自觉的反思。

二、从语义学角度分析“修正的民主政治”之理论基础

在对“修正的民主政治”进行研究时,学者们往往把“自由与权力的平衡”或“于政府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求一种调和方案”作为其理论基础。平心而论,这种观点确实是正确的。因为张君劢曾明确指出,自由与权力是国家必不可少的两大要素,“个人自由寄托于国家身上,国家全体亦赖个人自由而得其巩固之道。此即今后立国之要义。从这个观点来说,中国民主政治之一线光明,即在自由与权力平衡之中”[4]58。但仔细说来,这种观点又似有籠统、抽象之嫌,因为它未曾运用语义分析法厘清“自由”与“权力”的真实涵义,故而无法掌握“自由与权力平衡”的精髓要义。

那么,张君劢所谓的自由与权力究竟为何意呢?关于权力,他说:“凡一团体,必有其权力所在之中心点,必有其发号施令之机关。”[4]84可见,权力首先是指一种集中的统治权力。这样说来,部落时代有部落时代的权力,封建时代有封建时代的权力,现代民主时代有现代民主时代的权力,权力范围、施行方式虽各有不同,但权力为发号施令之机关则一。其次,在张君劢那里,权力又意指现代民主国家中行政意义上的政府权力,正如他所言:“过去国人闻西洋有所谓宪法,于是有宪政运动,要求宪法会议,乃至于主张以政党政治为立国之常轨。其在此种运动中,只看到民主政治或人民权力之一方面,至于为国家重要原素的政府权力,鲜有见及之者。”[4]84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民主政治或人民权力”,实质上是指议会权力。而议会权力正是基于全体公民的意志表达权与选举权,体现着现代民主国家的人民主权原则,故又可称之为“自由”(政治自由)。张君劢就这样说道:“我国自过去之革命与立宪运动以来,大家都知道选举权应如何普及,议会权限应如何扩大,议会要有预算权,阁员须得国会之同意,阁员须为议员兼任等等。这些思想都是民主运动中着重自由之表现。至于政府应该有权力,人民应该服从此权力之行使等等,我国近几十年来,很少有人注意到这方面。”[4]56-57

在张君劢那里,“自由”除了具有“民主政治或人民权力”这一层意思外,还蕴含着如下复杂意义:

其一,指法定自由,亦即法定权利。在法律上,任何自由都是做某件事情或不做某件事情的权利,任何权利都是做某件事情或不做某件事情的自由,法定自由与法定权利两个概念在逻辑上是一致的。作为一个宪法学家,张君劢对此自然了然于胸。他说:“自由的意义很复杂。简单举例来说,所谓公民自由,即身体财产不受限制之谓;信仰自由,即宗教或思想上不受限制之谓;政治自由,即人民有参与政治之权利。这种种自由,欧美国家自从初期民主政治运动以来,即为大家所公认。……自对内言之,自由二字之意义,在某种范围内,不受政府之干涉。”[4]58在这段话中,“在某种范围内”是指宪法及其他法律之内,“不受政府之干涉”则指公民不受政府的非法干涉、非法限制。

其二,指天赋人权。天赋人权与法定权利,在内容上均指涉身体、财产、信仰、通信、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均属于伯林所谓的“消极自由”,但二者之间又实有着质的分殊。一方面天赋人权是先验性自由,而法定权利是经验性自由,如张君劢说道:“所谓民主之发轫期者,自天赋人权学说之流行,迄于十九世纪各国宪法之颁行是也。其始也各国之政治思想家,鉴于欧洲君主专制之腐败,推求国家成立之起源,以达于政治组织之当然之理。于是发现社会契约之说。”[7]另一方面,天赋人权还独具一种极其重要的价值,即对国家主权(政治权力)设置了最重要、最根本的限制。正是这样,张君劢反复强调:“可以知人之所以为人,必有其不能移让之权利,伸言之,此权利范围之内,非国家主权所得而侵入者也。”[8] “若曰国家先于权利,则权利必经国家许可而后有,而个人之为个人,惟有俯首听命尚安有不可侵犯之权利乎。”[8]平心而论,这种观点十分切近贡斯当的“现代人的自由”概念——“公民拥有独立于任何社会政治权力之外的个人权利”[9]61。

其三,指经济意义上的私有财产及自由竞争。20世纪30年代初,张君劢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国家社会主义经济方案,这个方案包括三条原则:“一、为个人谋生存之安全并改进其智能与境况计,确认私有财产。二、为社会谋公共幸福并发展民族经济与调剂私人经济计,确立公有财产。三、不论公有与私有,全国经济须在国家制定之统一计划下,由国家与私人分别担任而贯彻之。这三个原则所表示的也是权力与自由之协调。”[4]212归根结蒂,第一条“确认私有财产”原则体现的是自由,第二条“确立公有财产”原则体现的是权力,第三条原则体现了自由与权力相协调。张君劢之所以把“确认私有财产”列为第一原则,一方面是深受了黑格尔自由哲学的影响,以至认为“资以自养之财产权”[10](即私有财产权)是自由的题中之义;另一方面,他相信“确认私有财产”能防止重蹈德国、意大利与苏联的新极权主义之覆辙,亦即通过没收一切生产工具来控制人民的思想和信仰。在这种情况下,张君劢又为何提出第二条原则呢?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经济甚为幼稚,仅用保护私人财产与自由竞争的方针来办工业,不但不能与他国竞争,而且无法谋求工业化的彻底实现;同时,倘若资本家行使自由权(指财产权不可侵犯和自由放任)过度,将造成严重的贫富悬殊与阶级斗争,进而破坏民族国家的一体性。

其四,指精神自由以及民族文化发展。1935年,张君劢在《明日之中国文化》一书中提出,中国未来文化之出路有一总纲领——“造成以精神自由为基础之民族文化”[11]85-86。此处的“精神自由”,指的是个人精神的自由。按照他的看法,各个人本其“自觉自动之知能”(精神自由),以求在政治上、道德上、学术上、艺术上有所表现,从而在日积月累中逐渐形成民族文化总成绩。换言之,“在个人为自由之发展,在全体为民族文化之成绩”[11]86。然而在《关于中国本位文化建设问题答樊仲云先生》一文中,张君劢所谓的“精神自由”,则是意指民族精神的自由,诚如他所言:“觉陶希圣先生‘自己发见自己之语最为扼要。盖人类文化之制作不外自己表现自己。希腊也,罗马也,印度也,皆民族中之能自有所表现者;……精神自由说,仆信之甚坚,而不必海内识者皆同此意,独公(指樊仲云——引者注)首赞同此意,且举雅典与斯巴达为例以证之,此又仆所引为空谷足音者也。”[12]可见,精神自由不仅是民族文化或人类文化发展的源动力,而且是民族文化或人类文化朝着善的方向发展的根本保证。关于何谓精神自由,张君劢的解释主要援引了黑格尔的观点:“黑格尔以自由为精神之特征,其所谓自由,非情欲之放纵恣肆,亦非法律上所赋予之权利,盖指人之自辨彼此,自知其所欲,更进焉推其所知所欲于人之谓也。此自辨,自知,自扩充之力,皆在于一己而无待乎外。”[10]要之,精神自由实即理性自主,是知情意的有机统一。

综上观之,张君劢所谓的“自由”,包含不同的层面,具有复杂的意涵。就主体而言,有民族自由与个人自由;就内容而言,有政治自由、法律自由、经济自由与精神自由;就性质而言,有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张君劢的政治哲学植根于多元的思想资源,既吸收了传统儒家的自由精神,又调和了英国与德国两种政治哲学,同时还糅合了法国的卢梭、荷兰的斯宾诺莎等人的政治思想。二是受到错综复杂的中国社会现实之影响,比如为了反对国民党的一党独裁与训政政策,张君劢大力宣扬法定自由,肯定公民对自我权利的警觉是宪政的第一块基石;然而,为了实现民族生存这一首要目标,他又强调“自由之享有或停止,有一大前提,即以国家利益为断”[4]58。这样看来,他的自由主义思想内部确实充斥着张力,且有旁逸斜出之虞。三是张君劢惯用折衷调和的方法论,即运用自己的理性,分析研究不同的学说、思潮,然后融会各种合理因素,从而求得一种“永久的办法”。

三、从制度设计角度界定“修正的民主政治”之性质

如果说从理论基础的角度看,张君劢的“修正的民主政治”对于自由与权力有着轻重之分;那么,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修正的民主政治”本质上就是一种“集中心力的国家民主政治”,亦即一种英美式的限制议会权力、扩大行政权力的政府体制。在《民主独裁以外之第三种政治》一文中,张君劢概括了英苏德意四国政制的共同特点,即举国一致、注重力行与权力集中,然后接着说:“我们以为实现以上三个原则,须有一个可以实现以上三个原则的政府,我们曾提议过(在再生第一卷第三期)要以以下十一条为根据。”[5]这表明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民主政制,虽与苏德意三国独裁政制具有共同特点,却仍然无改于民主宪政之道。同时可知,张君劢的“修正的民主政治”主要是关于政治制度设计,其所根据的十一条原则是举国一致、注重力行与权力集中三条原则的进一步具体化。为了更清楚地揭示“修正的民主政治”的本质,兹将十一条原则分为两大类:

(一)关于议会权力

1.国民代表会议由每若干万公民选出一名代表组成,凡党纲公开、行动公开、不受他国指使的政党均参与选举。

2.第一次国民代表会议制定五年行政大纲,此大纲与宪法有同等效力,决非行政院所能变更。

3.国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权是监督预算、议订法律,但不得行使所谓信任投票制来更迭内阁。

4.行政大纲每过一年或每告一段落,就由国民代表会议或其他公民团体联合推举人员来检查实施情况。

5.国民代表会议中的若干成议员,必须具有农工商技术或科学家资格。

6.至于详细的行政计划及经济计划,则由专家来制定。[4]88

(二)关于行政权力

1.国家的基本特征在于统一的政府,应根据举国一致的精神进行组织。

2.中央行政院由国民代表会议选举组成,各党领袖一律被选。

3.为了更好地执行行政大纲,国民代表会议应授予政府便宜行事的权力。

4.除因财政上舞弊或明显违背法律外,不宜轻易使行政院各部长去职。

5.文官超然于党派之外,常任次长以下官员不因部长辞职而变动。[4]88

以上十一条原则中,有的属于英、美等国的民主政制惯例,如文官制度、专家议员等,有的则是张君劢结合当时国际潮流与中国国情而进行的制度创新。据他本人所说,制度创新的目的是为了“实行民主政治而谋国家安定”[4]91。这里所谓“实行民主政治”,主要是指向议会权力,它虽受到较大的限制,但无疑仍能牵制内阁政府,仍具有议订法律、监督预算等权力;而所谓“谋国家安定”,主要是指向扩大的行政权力,它既不会出现内阁更迭,也不会出现政党互相倾轧,但须严格执行五年行政大纲,阁员进退取决于行政效率。至于国民代表会议为一院制抑或两院制,政府为内阁制抑或总统制,他认为“自可从长计议”,“吾人准备与国人共同计议”[4]91。

更进而言之,张君劢的制度创新主要有四:一是举国一致的政府。张君劢指出,政府成立的目的,原本是为了国家利益,但在政党政治之下,却往往党重而国轻,便失去了政府的本意。况且,中国又正处于国难中,民族危机迫在眉睫,因此惟有大家牺牲党见,以一心为国的精神组织举国一致的联合政府,方能实现民主政治下的国家安定。二是五年行政大纲。张君劢认为,值此民族建国之时,各党应本着共同的目标,如强固国防、发展农工商等,议定五年内的行政方针,“如此做去,各党间关于政策上自不致有所争执”[4]89。因而,阁员人选即便有所变动,也不会妨碍政策的延续性。三是国民代表会议的权限。张君劢强调,行政大纲既经制定,国民代表会议就不能提出临时动议来讨论政策,或行使不信任投票权。至于国民代表会议的权限,主要在于议定法律与监督财政,前者是关于“国民之基本权利”和“民刑商法”,后者则是指讨论预算和监督财政。四是政府责任问题。张君劢指出,行政大纲既经国民代表会议制定,政府便不负政策上的责任,而只负行政效率上的责任。伸言之,各部部长应根据行政大纲向国民代表会议宣布,在若干期间内可获得某种成效;經国民代表会议或其他公民团体联合推举人员检查后,若部长言行相去甚远,自当令其去职。

可见,张君劢的制度创新,是以各党或全国人民具有共同目标、且具有公忠体国精神为预设前提的。不可否认,在人类社会历史中,每当发生对外战争或大灾难时,一国人民往往能够站在民族主义的立场,摒弃阶级矛盾甚至阶级斗争。比如,一战时,欧洲各国社会党违背“非战”的决议,转而支持本国资产阶级对付异国,迫使第二国际迅速瓦解;又如,抗日战争时,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冰释前嫌,组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诸如此类,在在证明了建立举国一致的政府以及增强政府的权力具有现实可能性。然而,民族(国家)实质上都有一个统治阶级,而统治阶级在形式上却代表着全民族,一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无产阶级首先必须取得政治统治,上升为民族的(领导)阶级,把自身组织成为民族。”[13]270所以,一旦对外战争或大灾难濒临结束,阶级斗争又会迫不及待地重新开始,所谓举国一致的政府也就成了镜花水月。关于这一点,张君劢在1937年说道:“彼共产党人(指中国共产党人——引者注)今已放弃阶级斗争,而移其目光于民族斗争,彼辈心中殆以为社会改造运动惟有暂时中止焉矣。”[14]其中,“暂时中止”一词恰恰表明了张君劢与中国共产党人的立场有着本质区别,并由此决定了“修正的民主政治”与新民主主义政治的不同历史命运。

注 释:

[1] 薛化元:《民主宪政与民族主义的辩证发展》,稻乡出版社,1993年。

[2] 郑大华:《张君劢传》,商务印书馆,2012年。

[3] 翁贺凯:《现代中国的自由民族主义:张君劢民族建国思想评传》,法律出版社,2010年。

[4] 张君劢:《政制与法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

[5] 张君劢:《民主独裁以外之第三种政治》,《再生》,1935年第3卷第2期。

[6] 张君劢:《国家民主政治与国家社会主义(上)》,《再生》,1932年第1卷第2期。

[7] 张君劢:《民主方法(一名民主与反民主)》,《再生》,1946年第134期。

[8] 张君劢:《斯宾挪沙之政治哲学》,《再生》,1932年第1卷第7期。

[9] [法]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

[10] 张君劢:《黑格尔之哲学系统及其国家哲学历史哲学》,《哲学评论》,1933年第5卷第1期。

[11] 張君劢:《明日之中国文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

[12] 张君劢:《关于中国本位文化建设问题答樊仲云先生》,《再生》,1937年第4卷第1期。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

[14] 张君劢:《介绍一部指示世界经济新途径之名著》,《再生》,1937年第4卷第5期。

责任编辑:王作新

文字校对:夏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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