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官员谥号记载衍误辨析
2018-09-10朱华
摘 要:谥号具有重要的评价功能,也是后世了解得谥者最直接的途径之一。谥号所具有的评价作用乃是通过不同的谥字实现的,而文献中关于唐代官员谥号记载的衍误会对后人了解得谥者的情况造成直接的影响。不同文献、同文献的不同版本之间关于唐代官员谥号衍误的记载,文章以两《唐书》、《唐会要》、《续文献通考》四部文献为主,共统计57例唐代官员谥号记载衍误的情况,通过参照碑刻和传世文献、求诸谥典、考行辨谥等方法,对部分官员谥号记载衍误的情况进行辨析,纠正部分文献记载的舛误之处,也为更好地了解得谥者提供了更准确的路径。
关键词:唐代;官员谥号; 辨析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332(2018)06-0067-07
谥号是古代中国文化圈中一种特殊的礼制现象,是对得谥者一生的评价,并进而起到奖劝后世的作用,而评价的高低优劣则是以不同的谥字实现的,因此,对谥字的深入了解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得谥者所受评价的情况。
不同的谥号用字是不同评价的具体表现,也是给予人们对得谥者直观印象的最直接手段,因此谥号在文献记载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文献中存在着较多谥号记载衍误的现象,这会直接影响后人人对得谥者的评价,因而有必要进行考证、辨析。关于谥号及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但涉及唐代官员谥号及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则相对较少,宋人赵明诚、清人钱大昕、赵翼、赵绍祖等亦注意到了不同文献中唐人谥号记载的差异,并进行了部分辨析,下文将有详细介绍。近人汪受宽先生《谥法研究》一书“官员谥法”一章涉及了唐代官员得谥情况的讨论,[1]杨震方《历代人物谥号封爵索引》[2]以及台湾学者张卜庥的《谥法及得谥人表》则主要是对包括官员在内的得谥人物的统计;[3]唐雯《盖棺论未定:唐代官员身后的形象制作》一文讨论了几位官员得谥的情况,认为谥号的确定受到了来自政治方面的重大影响,[4]朱华《关于唐代官员谥法运作的若干问题》一文对官员谥法的运行程序及相关影响因素进行了简单梳理,[5]上述成果都未论及官员谥号记载衍误及辨析的问题。本文通过对部分唐代官员谥号记载衍误的情况进行辨析,以求准确理解时人得谥者的评价。
一、唐代官员谥号的衍误
关于唐代官员谥号用字记载衍误的情况并不少见,北宋金石学家赵明诚在收录唐朝碑文墓志时就曾发现了谥号记载冲突的现象:“《旧史》云‘谥曰昭,而《新史》云‘谥肃,后更谥懿。《碑》不载其谥,莫知孰是也”;[6]504钱大昕在其《廿二史考异》中亦大量罗列唐人谥号记载衍误的现象[7],如提及许敬宗改谥“恭”,文下注曰:“《新书》谓更谥‘蔡”[8],钱大昕所谓《新书》不知是何种版本,但“蔡”谥当是文献记载衍误则不会有错;清人赵绍祖在其《新旧唐书互证》中列举了唐朝官员谥号相异之例,如“赠太子少师来恒,忠,又赠润州刺史,谥懿”,“赠幽州都督、魏县男崔神庆,贞,又赠太子少傅、魏县子,谥质”;[9]18近人张元济在校勘时也发现了不同版本间唐人谥号不同的情况,如段志玄谥号有“忠壮”、“忠杜”两种记载,阿史那社尔谥号有“元”、“允”两种记载,罗威的谥号则有“贞庄”和“贞壮”两种。[10]316、429、571
除上举各例外,关于唐代官员谥号记载衍误的现象还有很多,以《旧唐书》、《新唐书》、《续文献通考》文献为例,笔者统计所得记载衍误的现象即有达57例,见表1。
有衍误就有辨析,前人于此已有尝试,如赵明诚在《金石录》中收录了大量唐人碑铭,并通过这些碑铭对部分唐朝官员的谥号进行辨析,并“以碑为正”将姚崇谥号考订为“文贞”,[6]467又钱大昕利用唐人墓志等资料,考证裴光庭当谥“忠献”,韩仲良当谥“定”、姚崇当谥“文贞”、李濬(璿)当谥“成”、张九龄当谥“文献”。[7]776、771、782、788、859但前人对唐代官员谥号衍误的辨析并不完全,下面笔者即对表1中所列衍误的情况以不同方法分类进行辨析。
二、衍误辨析
(一)因讳而改
避讳改字是历代常见的文化现象,唐代官员的谥号记载因后世避讳而发生变化的情况在所难免,同时也容易恢復其本貌。
唐朝官员谥号因避讳而改字主要发生在宋朝。宋人宋敏求在《春明退朝录》中记载了宋人谥号中“正”字多有因避宋仁宗讳而改者,[11]7清人周广业在其《经史避名汇考》中也支持了宋敏求的观点。[12]1234-1236宋人因避讳而改写唐人谥号最明显的例子是改“贞”为“正”。钱大昕在其《廿二史考异》中讨论徐有功的谥号时写道:“案谥法无‘正字,宋时避仁宗(赵祯)嫌名,改‘贞为‘正,《唐会要》所载谥‘正者,皆‘贞也。(徐)有功亦为‘忠贞,盖修史之时,或改或不改,其例初不尽一耳”。钱大昕同时指出,《新唐书》中韦虚心、李纲、崔义元(玄)、王方庆、李乂等谥“正”者都是由“贞”而改。[7]910、913《春明退朝录》载宋代宰相谥,李昉、王旦谥“文正”,吕端谥“正惠”,皆注云“‘正字犯仁宗嫌名”,而王曾谥“文正”、杜衍谥“正献”未加注解,[11]7显然是说李昉、王旦之“文正”乃是避讳改字而来。宋人谥号如此,包括唐代在内的以往历朝官员谥号的书写必然也会出现同样的情况。
此外,涉及避讳的谥字还有“敬”,“宋人避讳,往往改‘敬为‘恭,如杨纂、柳亨辈,疑本谥‘敬,而后改也。”[7]907杨纂谥“敬”在上文中已有论述,此处更可以确定其“恭”谥乃是后世有意为之,而非本谥。
(二)以碑为证
由于唐代墓志、神道碑的制作已相当成熟、私人与国家二者交互其间,丧家私美墓主人而擅改其谥号等极端行为的发生几乎没有可能,而以纸张为载体的传世文献在誊抄、翻刻等传播过程中难免会因人为因素而失误,相较之下,碑志资料更具可靠性。以钱大昕为例,其所考订的唐代官员谥号记载衍误的案例共计5个,其中裴光庭、韩仲良、姚崇三人所采用的证据即神道碑文或墓志文,可信度极高,相较之下,其在没有碑志资料为依据的情况下,仅凭自身记载尚自相矛盾的几部传世文献而将张九龄的谥号考定为“文献”,则显得过于武断,难以使人信服。
表1中,杨纂、李吉甫、温彦博、崔神庆等四人具有相关墓志出土,相关记载录文如下。
杨纂:“祖(杨)纂,唐尚书左右丞,吏部侍郎,太常少卿,银青光禄大夫,行雍州长史,太仆卿,度支、户部两司尚书,柱国,长平公,赠幽、易、妫、檀、燕、平六州诸军事、幽州刺史,谥曰敬。”李吉甫:“(李爆)祖讳吉甫,皇任中书侍郎平章事,谥曰忠公”。温彦博:“诏遣尚书礼部侍郎令狐德棻、郎中文纪持节册赠特进,谥曰恭公,礼也。”崔神庆:“(崔瑶)皇朝御史大夫、赠益州都督、清丘贞公义玄之孙,户部侍郎、太常卿、赠大(注:应为“太”)子少傅神庆之第四子也。”[13]1004、2390、42、621
根据墓志、碑文的记载,杨纂、温彦博的谥号可以分别确定为“敬”和“恭”;崔神庆父亲崔义玄谥号为“贞”,而《唐会要》记载的崔神庆的两个谥号之一便有“贞”字,赵明诚《金石录》录《唐永阳郡太守姚弈碑》有云:“父子罕有同谥者”[6]467,故而可以推定,崔神庆的谥号当为“质”;至于李吉甫的谥号则略带商榷:墓志、碑文记载的李吉甫谥号为单谥“忠”,其谥号中至少有一“忠”字是可以肯定的,而且四部文献的记载皆为复谥,四部文献的记载同有一个“懿”字,矛盾之处在于“忠”或“恭”,且记载为“恭”者是衍误较多的《唐会要》,综合墓志、碑文与四部文献的记载,笔者以为,李吉甫谥号如为单谥,则谥“忠”,如为复谥,则为“忠懿”,又因“国家故事,宰臣之谥,皆有二字”,[14]1673-1737李吉甫身为宰辅,为复谥“忠懿”的可能性较之单谥“忠”显然要大得多。
(三)考诸谥典
在官员谥号的议定过程中,往往需要参照诸如《逸周书·谥法解》之类的谥典文献,超出这些谥典文献的情况虽偶有发生,但数量上极为有限,所以,唐代部分官员谥号记载中的衍误便可通过求诸谥典的方式进行辨析。如钱大昕所考李濬(璿)谥“成”而非“诚”,虽无墓志碑刻等资料为证,但“诚”谥在《逸周书·谥法解》、唐人张守节的《史记正义·谥法解》、宋人苏洵的《嘉佑谥法》等唐时即后世的谥法书中并无录入,因此李濬谥号为“诚”的可能性极小。此外,适用于此方法的还有高璩、权万纪等人。
表1中,高璩谥号有“剌”和“刺”两种,权万纪的谥号中有“敏”、“敬”、“敢”三种。在现存的唐朝及以前的有关谥法的文献中,如《逸周书·谥法解》、东汉蔡邕《独断·帝谥》、唐人张守节《史记正义·谥法解》等,甚至成书较晚的宋人苏洵《嘉佑谥法》、刘敞《续谥法》、元明清学者的各种谥法著作以及汪受宽先生《谥法研究·附录》中均未录入“刺”、“敢”二谥字,可以肯定,“刺”、“敢”二谥字是不会用于唐人的。至于《续文献通考》中所录权万纪谥号“敏”,《逸周书·谥法解》、《史记正义·谥法解》中都没有专门的谥条,只是在篇末的释训中分别记载有“敏,疾也”和“敏,疾也、速也”的解释。汪受宽先生将“敏,疾也、速也”看做谥解收入其《谥法研究·附录》中,但汪氏在论述苏洵《嘉佑谥法》时将其与《谥法解》、《白虎通义》、《独断·帝谥》等比较又将“敏”列入新增65字之一,未将“敏”列入谥字之中;且汪氏认为释训是对“篇内字义的解释”[1]P247-239既然《逸周书·谥法解》及《史记正义·谥法解》篇内均无“敏”字,那么,“敏,疾也”、“敏,疾也、速也”就不能看做是谥解,“敏”字在此二部文献中也就不能被认定为独立的谥字。此外,《宋史·礼志》云:“太平兴国八年,诏增《周公谥法》(注:即《逸周书·谥法解》)五十五字。美字七十一字为一百字,平谥七字为二十字,恶谥十七字为三十字”。[15]2913《逸周书·谥法解》原本只有九十六个谥字,宋人显然没有将释训中的字看做谥字,相比宋以前的学者同样不会把释训中的字看做谥字。唐朝时,《逸周书·谥法解》、《史记正义·谥法解》释训中的“敏”理所当然的就不能被看做谥字,权万纪的“敏”谥也就是不合理的了,可以肯定是《续文献通考》的衍误。那么,我们就可以肯定,高璩的谥号当为“剌”,权万纪的谥号当为“敬”。
(四)通用字
这里的通用字不是指传统意义上的通假,而是由学者考证的仅限于谥法中通用的情况。如表1中列有房式两个谥号:“倾”与“顷”。《全唐文》中录有房式的议谥的两篇文章:一为太常博士李虞仲所作《重定房式谥议》,一为韦乾度所作《驳左散骑常侍房式謚议》,前者载太常寺拟谥曰“康诰曰:‘敬明乃罚,请依前谥为倾”,后者载韦乾度驳谥曰“‘顷之为谥,颇乖前状”。[14]3154-3302李虞仲与韦乾度争论的对象无疑是同一谥字,而《全唐文》对这同一谥字的记载却有两种不同的写法,难定孰是孰非。但从不同文献的谥法解来看,关于“倾”字的谥解,据笔者统计,仅存于明嘉靖二十二年章檗校刊本《逸周书·谥法解》,云“敏以敬慎曰倾”;[16]655关于“顷”字的谥解,汪受宽先生注引卢文弨注《逸周书·谥法解》云“敏以敬慎曰顷”[1]353,唐人张守节《史记正义·谥法解》云“甄心动惧曰顷”、“敏以敬慎曰顷”[17]27。从上引谥解中可以看出,章檗注、卢文弨注《逸周书·谥法解》关于“顷”、“倾”的谥解相同,且各部文献中,无有同列“顷”、“倾”二字为谥者;又《汉书·文帝纪》有“顷王后”者,(颜师古注为刘邦兄刘仲,刘濞父,追谥为顷王,“顷王后”即其妻)颜师古注云:“诸谥为倾者,《汉书》例作顷字,读皆曰倾”,[18]108-109将“顷”与“倾”视为通用字;又黄怀信等撰《逸周书汇校集注》“倾”谥下注引陈逢衡《逸周书补注》云:“此谥《史记正义》亦作‘顷,顷、倾通”,[16]655亦将二字视作通用字。因此我们认为,此二字实际上是通用的。
(五)考行辨谥
“谥者,行之迹。”官员谥号的议定依据乃是其生前的行迹,换言之,对照谥法的谥解与得谥者的事迹,便可在很大程度上推知其谥号用字是否准确。下面就以李粲、李敬玄为例说明。
表1中,李粲谥号有“明”、“胡”两种,关于“明”字的谥解,《史记正义·谥法解》云“照临四方曰明、谮诉不行曰明”、“思虑果远曰明”,[17]19、24《逸周书·谥法解》云“照临四方曰明”、“谮诉不行曰明”;[16]642-643《独断·帝谥》云“保民耆艾曰明”,[19]《嘉佑谥法》云“照临四方曰明、任贤致远曰明、总集殊异曰明、独见先识曰明、谮诉不行曰明、能扬仄陋曰明、察色见情曰明”;[20]294-295《续博物志》云:“保民耆艾曰明”;[21]《金史·礼志》云“保民耆艾曰明”;[22]870关于“胡”字的谥解,《史记正义·谥法解》云:“弥年寿考曰胡”、“保民耆艾曰胡”,[17]27《逸周书·谥法解》云“保民耆艾曰胡”、“弥年寿考曰胡”。[16]656-657《唐会要》云“保民耆艾曰胡”、“弥年寿考曰胡”,《嘉佑谥法》云“保民畏慎曰胡”、“称年寿考曰胡”。[20]307在上列诸谥解中,关于“胡”字谥解出现最多的是“保民耆艾曰胡”、“弥年寿考曰胡”;[23]1736《嘉佑谥法》中的“称年寿考曰胡”显然也是伪出于“弥年寿考曰胡”。上举“胡”字多为唐朝及以前的文献记载,我们有理由相信唐朝官员谥法的运行是依此谥条进行的。了解了两谥字的谥条,再来了解一下李粲其人。李粲是隋末唐初人,《旧唐书》卷九十八载:李粲原姓丙氏,仕隋为屯卫大将军,后率众归于唐高祖,赐姓李氏,“高祖与之有旧,特蒙恩礼,迁为左监门大将军,以年老特令乘马于宫中检校。年八十余卒,谥曰明。”[24]3073《旧唐书逸文》卷九《李粲附李元紘传》记载亦是李粲年高为高祖厚遇:“高祖以李粲为左监门大将军,礼高年也。初,高祖问粲年几何?对曰:‘八十。高祖曰:‘公清干之誉闻于隋日,今年齿虽迈,筋力未衰,但监门之职非公莫可,意欲相委,如何?粲以年老辞让,高祖曰:‘藉公处分耳,岂欲烦公筋力耶?于是诏粲非殿庭皆乘蜀马,论者荣之。”[25]从两种文献的记载可以看出,李粲生活的主要时代在隋朝,且其称于史书的事迹仅仅是以年高为唐高祖厚遇,别无他长,而这正合于谥法中的“弥年寿考曰胡”。“弥年寿考”即长寿之意,黄怀信解释为“年高长寿谥‘胡”[26]。《通志·谥略》载有谥“胡”的例子:“陈胡公满者,言其老也,有胡耇之称焉。”[27]604陈逢衡在其《逸周书补注》中也列举了汉阳信侯吕清、怀昌侯刘延年、晋都亭候华谭、梁之王汾、吉士赡等年高谥“胡”的例子,[16]657亦是以“胡”谥年高者。由此观之,李粲谥“胡”更加合理。
再来看李敬玄。表1中,李敬玄的谥号有“文献”、“文宪”两种,矛盾之处在于“献”和“宪”,这是辨别其谥号的关键。据《旧唐书》载:“(李)敬玄博览群书,特善五礼”,乾封初为弘文馆学士,“典选累年,铨综有序”,“久居选部……台省要职,多是其同族婚媾之家”,镇河西损兵折将,后假称病归朝。[24]2754-2755《新唐书》记载略同。了解了李敬玄的主要经历,再来了解一下两谥字的谥解。关于“宪”字的谥解,《史记正义·谥法解》云“博闻多能曰宪(虽多能,不至于大道)”;[17]30《唐会要》云“博闻多能曰宪”、“圣善周达曰宪”;[23]1727《嘉佑谥法》云“赏善罚恶曰宪”、“博闻多能曰宪”、“行善可记曰宪”;[20]311《续谥法》云“在约纯思曰宪”;[28]54《逸周书·谥法解》、《独断·帝谥》均无;关于“献”字的谥解《史记正义·谥法解》云“聪明叡哲曰献”、“知质有圣曰献”;[17]34《逸周书》云“博闻多能曰献”、“聪明叡哲曰献”;[16]649《唐会要》云“聪明叡哲曰献”、“惠无内德曰献”、“智质有圣曰献”;[23]1720《独断·帝谥》云“聪明睿智曰献”;[19]《嘉佑谥法》云“聪明睿智曰献”、“向德内德曰献”。[20]334、292上举谥解中,成书于唐朝前的《逸周书·谥法解》载“博闻多能曰献”、《史记正义·谥法解》载为“博闻多能曰宪”,那么,唐朝人是以哪条为准的呢?我们可以从唐朝人的谥议中找到一些证据。去世于唐代宗大历十二年(777)的独孤及谥“宪”,时为太常博士的权德舆在其所作的《独孤及谥议》中引谥法云:“博闻多能曰宪,献可替否曰宪”,[14]2209-2210虽然没有其他唐人的谥议作辅证,但以张守节的《史记正义·谥法解》及《独孤及谥议》可以推知,唐人将“博文多能”是归为“宪”字谥解的。了解了李敬玄的主要经历及“宪”、“献”两字的谥解,两者相较,则“宪”更为合适。李敬玄“博览群书,特善五礼”,是为能;为官选部,博文强记,“典选累年,铨综有序”,亦是为能,而“久居选部……台省要职,多是其同族婚媾之家”,其为官选部时间长久之后,养成任人唯亲的作风,正合《史记正义·谥法解》张守节所作注解“虽多能,不至于大道”。[17]30张守节注“献”字谥解为“聪明叡哲曰献(有通知之聪)”、“知质有圣曰献(有所通而无蔽)”,乃是完全的褒美之意,不合于李敬玄晚年的陋行。此外,高宗对李敬玄并不是十分的满意。李敬玄任人唯亲,高宗“知而不悦”;高宗又坚持授予李敬玄安排了他并不擅长工作——率军防御吐蕃;李敬玄诈病归朝,又被高宗贬官。唐高宗不满意李敬玄的所作所为,必然也不会给予他更好的谥号,而“文献”与“文宪”相比,显然要美得多。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李敬玄的谥号为“文宪”当更加可靠。
(六)程序的完整性
官员谥号的获得,必须经过一系列缜密的程序,最终以诏书的形式下达给私家才算完成,若未下达到私家,即必要的程序未完成,即便相关部门已然作出相关决定,也不能视为当事官员已经获得此谥号,于頔便属于此种情况。
于頔的谥号,两《唐书》均有“厉”、“思”两种记载,仅《唐会要》只记了“厉”谥一种。[23]1739-1740实际上,此两个谥号乃是出自两次不同的程序。于頔卒于唐宪宗元和十三年(818)八月,“赠太保,谥曰‘厉”,这是第一次完整的程序,因此,“厉”乃是其第一次获得的谥号。到唐穆宗时,于頔之子、驸马都尉于季友向穆宗申诉,穆宗赐谥“思”,[24]4131“尚书丞张正甫封敕,书奏不答,留中不下。然赐谥敕封在都省,亦不下。至明年,张正甫改为同州刺史,所敕封取中书门下处分,宰相令都省收管,竟不施行。”[23]1762也就是说,于頔死后先谥为“厉”,之后因为其子请求改谥,从而进入第二个程序,虽然获得了唐穆宗的支持而形成了改谥为“思”的决议,但宣布改谥结果的制书最终被负责审议制书的尚书省官员“封敕”而未能下达,即第二次程序并未真正完成。
简单地说,《唐会要》只记载于頔谥号为“厉”,是其没有采纳后来改谥结果的直观反映,而两《唐书》记载了未能下达的“思”谥,则更加生动地反映出唐代官员谥法运行过程中的严肃性。
(七)其他情况
王翊、王翃为兄弟,《旧唐书》卷165《王正雅传》载王翊谥“忠惠”,未有王翃谥号,而《唐会要》载王翃谥号有二,“肃”与“忠惠”,却无王翊的谥号,恐是《唐会要》混淆了此兄弟二人的信息,将王翊的谥号误认为王翃的谥号。《续文献通考》成书时间较晚,且其所录错误较多。[29]考之成书较早且同有复谥记载的《新唐书》与《唐会要》,其记载王翊谥号为单谥“忠”,恐是誊抄时的遗漏。故而笔者认为,王翊应谥“忠惠”、王翃应谥“肃”。
此外,由于《续文献通考》记载的错误较多,《唐会要》的记载甚至有大量自相矛盾之处,而成书时间较早的两《唐书》业已经过众多学者的校勘、点校,所以,我们可以较多的信任两《唐书》的记载,在两《唐书》记载相同的情况下,当以两《唐书》的记载为准。如虞世南的谥号,两《唐书》、《唐会要》以及《册府元龟》均载为“文懿”,唯《续文献通考》载为“文宪”,相比较而言,“文懿”的可能性显然更大。类似的,如表1中公孙武达、窦威、王锷、杜暹、刘幽求、苗晋卿、宋申锡、王思礼、韦渠牟、温大雅、郑絪、李怀远等人,他们的谥号筆者均倾向于以两《唐书》为准。
结语
官员谥号用字虽然只有一两个,但作为国家对官员生平事迹的盖棺定论,使其成为后人审视其功绩或过失的重要途径,而谥号用字的衍误则会直接造成我们的误解,因此,对官员谥号衍误的辨析自有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避讳、考诸碑志记载或谥典等文献、考行辨谥、通用字、考诸谥法程序等方式对部分唐代官员谥号记载衍误的情况进行了辨析,就准确性而言虽各有差异,但在相关资料缺乏的情况下也不失为一种可供利用的方法。总得来说,部分记载衍误的唐代官员谥号可以通过上述的方法进行有效地辨析,但由于资料有限,仍有较多的情况不能完全辨析,尚需进一步的发掘资料以及将来更深入的研究。
注 释:
[1] 汪受宽:《谥法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2] 杨震方:《历代人物谥号封爵索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
[3] 張卜庥:《谥法及得谥人表》,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
[4] 唐雯:《盖棺论未定:唐代官员身后的形象制作》,《复旦学报》,2012年第1期。
[5] 朱华:《关于唐代官员谥法运作的若干问题》,《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1年第2期。
[6] (宋)赵明诚:《金石录》卷29,金文明校正,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
[7] (清)钱大昕:《廿二史考异》,方诗铭、周殿杰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
[8] (清)赵翼:《廿二史札记》卷19,商务印书馆,1937年。
[9] (清)赵绍祖:《新旧唐书互证》卷18,清嘉庆、道光间赵氏古墨斋集十二种本。
[10] 张元济主编:《旧唐书校勘记》,商务印书馆,2004年。
[11] (宋)宋敏求:《春明退朝录》卷上,中华书局,1980年。
[12] 周广业:《经史避名汇考》卷20,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年。
[13] 周绍良、赵超:《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
[14] (清)董诰:《全唐文》,中华书局,1983年。
[15] (元)脱脱:《宋史》卷124《志七十七·凶礼三》,中华书局,1974年。
[16] 黄怀信、张茂荣、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李学勤审定,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17] (汉)司马迁著,张守节注:《史记·正义·谥法解》,中华书局点校本,1982年。
[18] (汉)班固:《汉书》卷4《文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
[19] (汉)蔡邕:《独断》,四部丛刊三编景明弘治本。
[20] 曾枣庄主编:《三苏全书》,语文出版社,2001年。
[21] (宋)李石:《续博物志》,明吴琯刻增定古今逸史五十五种本。
[22] (元)脱脱:《金史》卷32《礼志五》,中华书局,1975年。
[23] (宋)王溥:《唐会要》卷80《谥法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
[24] (五代)刘昫:《旧唐书》卷98,中华书局,1975年。
[25] 岑建功:《旧唐书逸文》,道光二十八年扬州岑氏惧盈斋刻本。
[26] 黄怀信:《逸周书校补注译》,三秦出版社,2006年。
[27] (宋)郑樵:《通志》卷46《谥略·谥下·后论一》,中华书局,1987年。
[28] (宋)刘敞:《公是集》卷54,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9] 黄怀信在《逸周书汇校集注·谥法解》中曾言:“《续通考》所录《周公谥法》凌杂混淆,失宋人旧本之真,兹均弗采。”事实上,参考以上谥号已考证的官员,《续文献通考》所录官员谥号错误的现象较为普遍。
责任编辑:黄祥深
文字校对:向华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