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享经济的理论与现实
2018-09-10赵宇雁
摘 要:共享经济也称合作消费或是协同消费,其实质是使用权的共享。共享经济属于“互联网+”经济模式的一种,是网络企业通过移动设备,利用网络支付、评价系统、GPS、LBS等网络技术手段,整合线下闲散物资或个人劳务,并以较低价格对供给方与需求方进行精准匹配,减少交易成本,从而实现“物尽其用”和“按需分配”的资源最优配置,达到供求双方收益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模式。共享经济既像传统消费一样满足了人们的物质需求,又解决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和资源配置不合理的忧虑,它承载着推进我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历史使命,是我国经济改革转型、实现共享发展的重要路径。
关键词:共享经济;理论;现实
共享经济的理论
关于共享经济的基本要素,有学者提出包括共同享有的理念、闲置产能、爱批判的社会群体及陌生人之间的信任。也有学者提出共享经济包括三个要素。一是闲置资源。网络平台通过技术整合过剩产能并将其转化为可以交易的产品或服务。二是共享网络平台。这是共享经济的核心,网络平台通过网络技术对闲置资源进行分销和推广。三是众多参与者。每个参与者都各取所需地对共享经济进行创新,从而实现定制化和个性化。
与传统的汽车租赁业、酒店业等传统产业不同,共享经济网络平台公司是通过网络平台撮合交易获得佣金,网络平台公司不直接拥有固定资产,因而这是一种轻资产管理模式。据统计,作为全球共享经济的龙头企业,Airbnb 和Uber 过去3 年的估值已分别达到255 亿美元和510 亿美元,其中Uber公司经过5 年零11 个月的发展,估值已达到500 亿美元,成为全球用时最短、估值最高的非上市科技公司。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于2014 年8 月的一项研究报告指出, 2025 年英国5 大主要领域的共享经济的经济规模将达到90 亿英磅,而全球共享经济的经济规模将由2015 年的150 亿美元增长到2025 年的3 350 亿美元,甚至与传统的租赁行业平起平坐。总之,共享经济已成为社会服务行业最重要的商业模式,在交通、旅游、住宿、教育、社区生活等服务领域均获得全面发展,且各种共享模式层出不穷。不过,总体而言,目前国内的共享经济在涉足的领域和规模上仍远远不及美欧等發达国家。
目前我国互联网平台的内部监督不尽完善,网络平台对当事人评级的客观性难以鉴别,最终可能产生德道风险,导致信用评级体制“失信”。“失信”一般有如下两种情形: 一是滥用信用评级权。如买方可能以给予差评作为交易条件,要求卖方给予优惠,或因信息掌握不足而作出错误判断,导致其对交易结果不满意而作出不客观的评价等。二是虚假信用评级。这主要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好评,可能通过虚假交易甚至通过刷单进行虚假评价,或是通过贿赂买方修改和消除不利评价等等。信用是支撑“互联网+”经济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交易的是单一的闲置产品或者是旧产品,买方承担着一定的风险,所以此时供货方对商品的真实描述很重要。同时,网络平台内部监管机制必须确保公众获取公共信息,而且不能通过分享新闻使得公共资源为私人服务或私有化公共资源,共享经济需要为参与各方提供完整的信息和值得信赖的声誉。在联系高度密切和更加透明的互联网世界中,失信行为将会受到严厉而及时的惩罚,诚实地共享和合作则可带来巨大回报。因此互动越频繁,越需要信任; 越诚实守信,交际越广,就会赢得越多的信誉。信用是“互联网+”经济模式重要的无形资产,甚至是市场准入的条件。对于信用不佳者,可以对其实行市场禁入。特别地,如果平台的信用评级与国家的个人信用大数据库对接,将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个人信用评级数据库,则对建立个人诚信体制更有意义。“互联网+”经济模式改变了传统以契约为依托的交易模式,信用成为了“互联网+”经济模式的灵魂。从这个层面讲,“互联网+”的信用评级机制不仅有利于共享经济发展,也有利于社会道德文明的建设。
共享经济的现实
共享经济的发展面临着一个共性的问题,即所涉及的闲置资源对物主而言是一种沉没成本,如果通过共享机制盘活这些资源,就可以通过盈利降低沉没成本的损耗。同时,共享经济自身也存在商业运作的沉没成本,它是网络平台为发展市场的一种投入。与闲置资源沉没成本不同的是,这是一种新增的沉没成本,这个问题若得不到妥善解决,标榜共享经济模式的公司可能会因此走向倒闭。伴随着激励人群互动和减少浪费的共享平台的萎缩,取而代之的是以各种奇怪的方式塞进“邻里共享”协同消费理念的公司,有的公司甚至完全扭曲了共享的涵义。共享经济的理想与现实不对接是客观存在的,因为任何商业模式都离不开资本的支持,也许这正是许多共享网络公司虽然揣着理想但却不得不因为资金的缺乏而倒闭的原因。
目前共享经济的发展因缺乏制度保障而具有不确定性,其与传统经济模式的冲突也引起了不少社会和法律问题。如Uber 在多国受到出租车行业的抵制和监管部门的查处; 国内的滴滴快车等专车曾涉嫌非法运营,同样遭受出租车行业的抵制和执法部门的查处,而且因资本的注入采取低价补贴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也破坏了现行出租车行业的竞争秩序。总之,共享经济的发展模式应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才能获得进一步的可持续发展。
在共享经济中,政府既是网络平台创建的赋权者,又是网络民众利益的捍卫者。政府对共享经济的监管及完善,意味着要客观地、妥善地处理它的阴暗面。要确保共享经济健康发展,还应避免市场监管的失败,防止某些市场获得较其他市场不公平的优势。为此,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应该符合法治要求。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势必会对现行制度和秩序造成冲击,但监管套利是不可取的。只有受到法律制度保障的商业模式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二是共享经济应该采取科学的商业模式。任何商业行为都是以盈利为目标,任何市场的开发也都需要资金的支持,但过度的资本运作可能导致市场滥用其优势地位,违背市场规律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必将破坏现有秩序。共享经济应当创造真正的消费者,而不仅是通过补贴来吸引消费者。三是应加强政府的监督与引导。监管共享经济是政府必须面临的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针对共享经济的商业活动,政府机构应当有所作为,建立新的监管规则体系。在新的规则出台之前,可以运用相关的法理,借鉴现行的法律法规,引导市场建立内部自律监督机制,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参考文献
[1]倪云华.共享经济大趋势[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6
[2]刘国华、吴博.商业与社会的颠覆性变革[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 2015
[3]博特凡尼.共享经济商业模式:重新定义商业模式的未来[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6
作者简介:
赵宇雁(1994-),女,汉族,山西省吕梁市。学生,硕士,山西财经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