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主要园艺作物品种保护现状与发展对策
2018-09-10钟海丰温雯陈剑锋陈宇华周红玲黄敏玲
钟海丰 温雯 陈剑锋 陈宇华 周红玲 黄敏玲
摘 要: 园艺作物普遍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保供增收作用明显。育种是园艺作物长期持续发展和品种更新的保障,品种权保护是育种者获得利益的保障和持续开展育种工作的动力。因此,了解园艺作物品种保护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对于推动其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从主要园艺作物品种保护种属范围、品种保护权申请情况、品种申报主体组成、品种保护权申报区域构成等方面对我国园艺作物品种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从品种宣传、法律保障、政策支持、企业引导4个方面提出了我国主要园艺作物品种保护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 园艺作物;品种保护;现状;发展对策
DOI: 10.13651/j.cnki.fjnykj.2018.09.001
Current Status and Development Countermeasures of Main Horticultural CropVariety Protection in China
ZHONG Hai-feng1,2 , WEN wen3, CHEN Jian-feng1,2 , CHEN Yu-hua1,2 , ZHOU Hong-ling1,2 , HUANG Min-ling1,2
(1. Institute of Crop Sciences, Fujian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Fuzhou, Fujian 350013;
2. Fuzhou Station for DUS Testing Center of New Plant Varieties,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uzhou, Fujian 350013;
3. Development Center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Beijing 100122)
Abstract: Horticultural crop has high economic benefits and has remarkable effects on supply guarantee and increase farmers income. Breeding could provide basis for long-term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variety renovation of horticultural crop. Protection of plant variety right of could guarantee benefits of and give impetus continuously for breeders. Therefore, it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enhance development of horticultural crop by research on development status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horticultural crop variety protection. In this paper, the range of species and genus of main protected horticultural crop, application situation of protection right of new varieties, application subject constitution, and declare region structure of protection right of new variety were analyzed and some development countermeasures were also proposed from four aspects including variety publicity, legal protection, policy support and entrepreneur guidance.
Key words: Horticultural crop; variety protection; status; development countermeasures
园艺作物主要包括果树、蔬菜、花卉、茶叶等,是种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园艺产品市场放开以来,园艺作物持续稳定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种植面积不断扩大,品种丰富、品质提升、品牌多样,已形成各具特色的优势产区,为增加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园艺作物新品种权是园艺育种工作者运用各种育种技术获得具有优良基因型新品种的过程,是园艺育种工作者知识和智慧的结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育种过程中需要技术、劳力、物质资源及资金等方面不断地投入,有的甚至要花上几年到几十年的时间,才能培育出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的品种。因此,新品种权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并使育种者及育种单位因其育种投入获得相应的利益,促进园艺作物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1 我国主要园艺作物品种保护的发展现状
1.1 主要园艺作物品种保护种属范围
保护植物种属范围是指纳入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对象的植物种属。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公约,采用1978年公约文本,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第39个成员。1978年《UPOV公约》第4条第2款要求:“(a)每个联盟成员自本公约在其领土生效之日起,应至少对5个属或种实施本公约的规定。(b)随后,每个联盟成员于本公约在其领土生效之日起的以下期限内,应对更多的属或种实施本公约的规定:3年内至少有10个属或种;6年内至少有18个属或种;8年内至少有24个属或种[1] 。”我国按照《UPOV公约》1978年文本规定,通过分批次公布保护名录,逐渐扩大保护范围。目前,我国已发布10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保护种属范围138个,其中果树保護名录23个,包含梨、桃、荔枝、普通西瓜、苹果属、柑橘属、香蕉、猕猴桃属、葡萄属、李、桑属、甜瓜、草莓、龙眼、枇杷、樱桃、芒果、杨梅属、椰子、凤梨属、番木瓜、木菠萝、无花果;蔬菜保护名录34个,包含大白菜、马铃薯、普通番茄、黄瓜、辣椒属、普通结球甘蓝、食用萝卜、茄子、菜豆、豇豆、大葱、西葫芦、花椰菜、芹菜、胡萝卜、大蒜、不结球白菜、芥菜、芥蓝、莴苣、苦瓜、冬瓜、菠菜、中国南瓜、丝瓜属、青花菜、洋葱、姜、茭白、芦笋、莲、山药、菊芋、咖啡黄葵;花卉保护名录32个,包含春兰、菊属、石竹属、唐菖蒲属、兰属、百合属、鹤望兰属、补血草属、非洲菊、花毛茛、华北八宝、雁来红、花烛属、果子蔓属、秋海棠属、蝴蝶兰属、凤仙花、非洲凤仙花、新几内亚凤仙花、万寿菊属、郁金香属、仙客来、一串红、三色堇、马蹄莲属、铁线莲属、矮牵牛属、石斛属、萱草属、薰衣草属、欧报春、水仙属。
1.2 主要园艺作物品种申请情况
自1999年农业部开始受理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以来,园艺作物品种权每年申请量和授权量稳步上升。截至2016年底,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申请园艺作物新品种权达到2336 件,其中果树、蔬菜、花卉、茶品种分别为652、865、735、84件,授权量达到929件,其中果树、蔬菜、花卉、茶品种分别为251、335、323、20件,同期在我国申请和授权的植物品种权分别达到18075 件和8195 件[2] 。相对于水稻、玉米、小麦三大粮食作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果树、蔬菜、花卉、茶等园艺作物申请量和授权量虽有一定增长,但所占比例和增长速度均较小。
1.3 主要园艺作物品种申报主体组成
目前,我国园艺作物品种的申报主体主要以科研单位、企业为主,其中果树品种科研单位申报量占51.84%,企业申报量占25.00%;蔬菜品种科研单位申报量占39.42%,企業申报量占52.26%;花卉品种科研单位申报量占26.80%,企业申报量占48.98%;茶品种科研单位申报量占82.15%,企业申报量占9.52%。在企业申报量中,蔬菜品种申报量占比最高,表明蔬菜企业研发能力较强(表1)。
1.4 主要园艺作物品种权申报区域构成
我国园艺作物品种权申报区域极为不均衡,整体呈现“东强西弱”(图1)。从总量来说,云南省、北京市、江苏省、上海市、山东省、浙江省申报量较高;从各个作物类型来看,云南省的花卉品种申报量最高,云南省作为传统的花卉强省,花卉产业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品种创新能力也最强;北京市作为全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众多园艺作物企业落户于此,果树、蔬菜、花卉的申报量较为均衡。江苏省、山东省以及天津市在蔬菜品种研发与品种权申请中也展现了较强实力。
2 我国主要园艺作物品种保护面临的问题
2.1 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品种权保护意识不够强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植物新品种权益保护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也刚刚实施不到20个年头,而园艺作物品种权保护在中国的发展则更为缓慢,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新品种保护的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园艺作物新品种保护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园艺作物品种权申请数量少。有些科研人员对申请品种权保护存在顾虑,担心新品种得不到真正的保护或是申请品种保护后影响科技成果的推广和申报科技奖励。
2.2 结构不尽合理,地位有待提高
截至2016年底,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累计申请量18075 件,授权量8195 件,但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申请果树、蔬菜、花卉、茶新品种权分别仅占3.61%、4.79%、4.07%、0.46%。果树、花卉、蔬菜品种权申请量在全部品种申请量中比重极低,远远低于水稻、玉米品种的申请量。这与国外主要发达国家情况刚好相反,水稻、玉米等关于民生问题的主要农作物地位固然重要,但具有更高生产附加值的花卉、蔬菜在国际贸易中也占有很大比重。我国作为世界园林作物的重要原生地,拥有丰富的种质资源,但却长期得不到开发、利用和保护。在越来越强调知识产权的当今世界,果树、花卉、蔬菜新品种培育、保护的滞后,将使未来我国面临更严格的《UPOV公约》文本时无法面对严峻的国外市场冲击。
2.3 维权难,侵权打击力度不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我国植物品种保护的依据,就我国法律体系而言,其属于法规范畴,其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均明显不如其他法律,对违法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和震慑力都明显不足,使得一些侵权者不惜铤而走险侵犯品种权人的权利,这也间接影响了育种家的创新积极性。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这条本来为了保护农民利益的“农民特权”条款也往往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侵权者利用,而造成侵权取证困难。
3 我国主要园艺作物品种保护的发展对策
3.1 加大品种保护宣传力度,提高育种者品种权保护意识
虽然品种保护在我国已经有了20年的发展历程,但除水稻、玉米等大宗作物育种单位外,品种关注度仍然不够,有的甚至将品种权保护与品种审定概念混淆。因此,加大品种保护宣传力度十分有必要。目前,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主要通过各种途径,包括举办培训班、制作宣传册,甚至让品种权保护知识走进大学课堂,有效推动品种保护权知识在全社会的普及,今后还应继续推动品种权维权等法律知识的普及,提供育种者品种保护意识。
3.2 完善品种保护法律体系,加强维权力度和惩治力度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仍然是我国植物品种保护的主要依据,虽然新颁布实施的《种子法》将植物品种保护单列一章,显示出植物品种权保护的重要性,并提高了侵权惩罚力度,但是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植物品种权保护从法律体系方面看仍不完善,随着植物品种权得到普遍认可和发挥效益,保护条例单独上升为保护法显得很有必要。同时,在品种权侵权执法过程中,还应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供执法水平,加大惩治力度,充分发挥现有行政执法在新品种保护中的作用。另外,应积极鼓励行业自律,建立诚信档案,营造公平有序而又富有创新积极性的种业市场环境。
3.3 出台政策保护我国优良种质资源,服务于育种创新
植物种质资源是新品种选育和种质创新的重要物质基础[3] ,我国是世界上植物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是遗传资源的安全性正面临巨大挑战。近年来,虽然我国也越来越重视种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但研究开发和使用植物遗传资源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国际上我国目前仍属于种质资源提供者,发达国家利用其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大了资源提供者的研发创新成本。因此,有必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资源的主权和维护资源提供者的利益,协调研发创新与资源提供者的利益关系,达到双赢局面。另外,应进一步鼓励基于基础研究的品种创新,将基础研究更好地服务于品种创新,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
3.4 引导企业加大园艺作物育种研发投入力度,提升竞争优势
UPOV各成员申请植物新品种的主体是种子企业[4] ,他们往往会利用育种技术和种质资源上的优势,大力开展育种工作,并及时在其国内和国际上申请品种权保护,从而实现其知识产权的垄断,以巩固其产业竞争优势。相较而言,我国种子企业,尤其是园艺作物育种企业,在种业产业价值链中仍处于较低端水平。面对国外企业的冲击,园艺作物育种企业对创新成果的产权化意识仍然不强,育种研发思路较不清晰,育种研究投入仍需提升。因此,国家应该积极引导园艺作物育种企业加大育种工作的投入,并给予研发投入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4 小结
加强植物品种权保护是当前世界各国促进农产品贸易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需求[5] ,在科技进步和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国际竞争的一个焦点就是知识产权[6] 。近年来,我国虽然在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和授權上都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年申请量更是跻身世界前列,但是与世界农业发达国家相比,在有效品种权数量、原始创新性、植物品种结构分布合理性等方面仍存在不小差距,尤其是对具有较高附加值的园艺作物保护更是较为落后。在国际上关于要求中国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呼声越来越高的新形势下,加快和鼓励育种单位或个人开展园艺作物育种与保护很有必要。
参考文献:
[1] 王奎杰.UPOV公约框架下的植物新品种保护[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2]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1999-2016年品种权申请情况汇总表[EB/OL].(2016-12-31)[2018-01-06]. http://www.cnpvp.cn/.
[3]李保印,张启翔.我国园艺作物核心种质研究进展[J].果树学报,2007,24(2):204-209.
[4]唐浩,张新明.我国种子企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种业,2011(5):4-6.
[5]王缨,陈建民,曾玉荣.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对育种科研的影响及对策[J].福建农业学报,2015(4):411-416.
[6]张德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及DUS测试[J].中国科技成果,2007(24):4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