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红色电动车
2018-09-10杨威
杨威
快到狗年春节了,作为一名新警,我在所里值班。下午三点多,警务站同事送来一个对象,因为在医院住院部鬼鬼祟祟被医院保安发现,保安就打110报警把他当小偷送来了。和他本人一起被带来的还有一辆他骑的红色电动车。
我上下打量这个对象,四十岁左右的男子,瘦长脸,下巴挺尖,眼镜后面两个小三角眼故作镇静地跟我对视着。进了派出所他表现得异常配合,不仅主动把随身物品都拿出来,到讯问室后还很自觉地坐到嫌疑人位置。当时我就一皱眉,心想这家伙“贼眉鼠眼不像好人”。
用警务通查了下他的身份信息,果然不出我所料,他有前科!龙某,2008年因为在我市H区盗窃电动车和录音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更让人怀疑的是,龙某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有那辆红色电动车的行驶证,行驶证所有人却不是他本人。
“你说这辆电动车是你的,那行驶证怎么不是你的名字?”我问道。
“这车是我买的,是个二手车,卖给我车的人连车带本都给我了。”他很无辜地望着我。
“你说你买的,有收据吗?”
“没有。”
“在哪里买的?什么时候买的?”
“在H区的一个寄售行,叫什么名字我忘了,我也不记得具体位置了,好像是在H火车站附近,我可以带你去找,时间就是上个月吧,我记不清了。”
我心中冷笑,才买一个月就记不清了,收据也没有,还想拉着我出去浪费时间,明显想逃避打击。
按照行驶证上的车主身份信息,我很快查询到车主老邓的手机号,但打过去却显示号码是空号。辗转跟车主老邓的女儿小邓联系上。据小邓说,老邓的确有一辆这样的红色电动车。老邓是聋哑人,小邓人在湖南长沙,通过视频沟通,小邓了解到她父亲好像是说上个月电动车在H区被偷了,但因为怕麻烦没有报警,只是自己在周围找了找,又怕女儿担心所以也没有跟女儿说。我再仔细观察龙某,突然觉得他有些眼熟。我市派出所民警有一个微信群,怎么看怎么觉得这个龙某和2017年12月28日J区一派出所民警在群里发的一起盗窃电动车的监控视频片段里的嫌疑人有些相似。我拿出手机给龙某拍了三张不同角度的照片,把照片和视频截图反复对比,越看越像,尤其是两人穿着打扮,都是灰色圆领羊毛衫,内穿黑色圆领秋衣,还都是戴的方框眼镜。
“去年12月28日你干什么了?”我出其不意地大声问龙某。
“12月?不,不记得了,这都过了一个多月了。”龙某对我的突然发问有点蒙。
“不記得了,好,我提醒你一下,你到没到过J区?”我继续问。
“没去过,我一般都在H区打零工。”他还不承认。
好小子,看来是心里有鬼,故意隐瞒。这段视频就是在J区的监控探头上截取的,你还说谎?“你要上厕所么?想去的话说一声。”我装作缓和气氛和龙某闲聊一句。
“我现在就想去。”
好!要的就是看你的走路姿态。我故意落在他后面几步,观察龙某的步态。哈哈,这和视频中嫌疑人的走路姿势也太像了吧,都是稍微有点外八字,只是龙某显得步幅比较小,视频中的则是昂首阔步,这也不难解释:到了派出所嘛,你还能神气什么?
为了稳妥起见,我还是让龙某联系寄售行的老板。龙某竟然还真打了个电话叫一个人到我们所来了。龙某口口声声说这车就是从此人手里买的。可那人一拿不出寄售行的营业执照,二拿不出当时收购红色电动车的凭据。最后那人急了,说这车其实是抵押来的,是有两个聋哑人一起到店抵押,但登记时用的并不是车主身份证而是另一个人的。我一听就乐了,这编故事的水平挺厉害啊,都是口说无凭、查无实据的话,完全不能信嘛。
我马上跟所长汇报:这个龙某很可能是一个盗窃电动车的惯犯,去年在J区犯了一起,上个月又偷了一名聋哑人的电动车,两个案子案值加起来肯定够刑事立案了。
没想到所长皱着眉头问我:你跟J区那个派出所联系了吗?我还真联系了,不过对方说不像。所长又问:这个车主老邓怎么没报案呢?残疾人嘛,可能是沟通不方便就算了。现在我们所的手语老师也回家过年了,一时半会儿找不到手语翻译,老邓到我们所来也很难做笔录。所长沉吟了片刻拍板了:在医院没有抓到龙某盗窃的现行,而且仅凭一段监控,我们也无法确认龙某就是嫌疑人,所以得把龙某放了;把那辆红色电动车扣下,等小邓回来带着她父亲一起把情况说清楚,再来处理。
虽然我按所长的意见办了,但内心并不认同。这不是明摆着放跑了一个小偷吗?
但让我没想到的是,最终我亲手把这台红色电动车的钥匙还给了龙某,这车居然真是龙某买来的。
年后小邓带着老邓到派出所说明了情况。原来老邓离异后再婚,跟现任妻子关系并不好,因为缺钱,就想把自己的电动车抵押掉,但怕妻子要求分钱,就找了一个聋哑人朋友一起到寄售行,并以朋友的名义抵押掉了这台红色电动车。抵押期满后老邓没有去赎回,寄售行老板自然有权处理,就将其卖给了龙某,车篓里老邓的行驶证也一起交给了龙某。老邓因为怕家人责怪,就在视频中谎称电动车是被偷了,后来在女儿的反复追问下才说出了实情。至于我之前发现的那些疑点,诸如衣着、眼镜、步态等,有些是巧合,更多的是我在有罪推定的心理下产生的错觉。
正如所长后来教育我的那样:办案必须讲究证据,先入为主、有罪推定、忽视客观证据、一味贪多求快是要出大问题的。
(作者系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宝丰街派出所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