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职业防护“四大要素”
2018-09-10段吉雄
段吉雄
打开互联网的任何一个搜索引擎输入“职业防护”这个词组,结果都成千上万,涉及的职业有医生、教师、法官等等,但令人意外的是很少有警察。而输入“民警的职业防护”,则根本没有相应的词条解释。这从一个角度说明,对于警察这一“天天有牺牲、时时在流血”的高危行业的职业防护问题,无论是社会还是警察本身,重视都非常不够。作为一名长期在基层工作的民警,笔者深切地感受到,基层民警尤其是派出所民警的职业防护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笔者认为,加强派出所民警的职业防护,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装备建设:民警职业防护的基本保障
年龄稍大一些的民警应该都还记得,2005年之前,我们经常听到民警赤手空拳同犯罪分子英勇搏斗而负伤甚至牺牲的消息。那时,大部分基层民警的装备都只能用“简陋”来形容。
2006年9月,公安部正式颁布《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标准》分总则、配备对象、配备项目、配备数量、附则5章,共25条,规定了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民警个人的基本装备配备。配备项目主要包括警服、警棍、手铐、催泪喷射器、强光手电、警用制式刀具、警用水壶、急救包、多功能腰带、防割手套等必配项目和枪支、对讲机、警务通、防刺服和警用装备包等选配项目共15种。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标志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单警装备配备从此走上标准化、制度化、正规化的道路。《标准》的颁布实施从制度上为解决一线执法执勤民警包括派出所民警装备落后问题提供了支撑和保障。
在《标准》的指导下,尤其是在“210工程”的大力推动下,各级党委政府都非常重视对一线特别是基层派出所警用装备的投入力度,一大批警用装备充实到派出所,使派出所的整体战斗力和民警的单兵作战能力、防护能力得到了极大提高。
然而,尽管警用装备在不断充实完善,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装备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已经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适应新的执法形势要求的新装备的研制和配备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部分新装备、新产品价格昂贵,基层派出所配备数量少甚至配备不起,等等。据调查,目前一些派出所配备的防护装备仍然科技含量比较低,不能满足当前严峻的反恐维稳形势的要求,像电磁抓捕手套、抓捕器、新型防弹衣等高科技装备很少有派出所配备。因此,加强派出所装备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而令我们感到欣喜和自豪的是,一些基层民警在工作之余,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搞出了一些贴近实战、成效显著的“小发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制式装备的不足,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比如,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汀溪派出所民警张雄伟从2008年至今已经成功获得了10余项专利,夺刀器、防暴叉、破玻璃器、攻守盾牌等装备都是他发明的,他也因此被大家称为派出所里的“发明家”。夺刀器是一种长警棍,它的顶端有两个可以活动的半弧形钢板,合起来就是一个圆形的扣环,能将对方的胳膊、大腿、脖子等部位牢牢扣住。防暴叉的扣环则更大些,连人的腰部都能扣住,不仅有夺刀的作用,还集打、捅、推等功能于一身。攻守盾牌则弥补了常用盾牌的“漏洞”,提升了防御性。据了解,夺刀器已经在新疆、北京、上海和厦门等地区投入使用,山东和武汉地区也已经将它列入公安装备目录之中。
防护意识:民警职业防护的首要因素
如果说装备建设是加强派出所民警职业防护的“物质基础”,那么提高防护意识就是“思想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防护意识更为重要,甚至可以说是头等重要的。很多职业伤害,都是思想上不重视或认识不正确造成的。缺乏“敌情”观念和对风险的警觉,总觉得“我是警察我怕谁”,怕麻烦、图省事,遇到伤害时“忍辱负重、委曲求全”“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等等,都是防护意识不到位的表现。调查中发现,派出所民警普遍对抓捕、押解、群体性事件、精神病患者处置等特殊警情思想上较为重视,但对纠纷调处、盗窃案件办理等相对“普通”的警情处置时的安全防护重视不够。很多时候,危险便隐藏其中。
执法风险伴随执法的整个过程,执法之初就是防范之始。首先,应树立正确的“执法效益”观念,充分认识到执法安全是执法效益的前提和保障,做好事前风险评估。要树立“任何执法活动均有风险”的思想,既要注意执法整体上、全局上可能出现的风险,也要注重执法环节、细节上可能出现的问题,时刻绷紧执法风险这根弦,随时问问这样办、这样做、这样处置,会不会出现问题。如在抓捕嫌疑人前要更多地获取嫌疑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形势评估,有针对性地进行准备。尤其是在抓捕黑恶势力团伙、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毒品贩卖团伙等重大行动中,一定要对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涉案情况、暴力化程度、是否有武器凶器、隐藏地点建筑物的结构、人员流动情况等进行充分的了解,根据获取的信息制定抓捕预案,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同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真正内植于心、外化于行,时刻作为指导执法行为的指南。在执法过程中时刻保持理性、平和的心态,在遇到挑衅、面临复杂情况时,做到不冲动、不感情用事,不說过头的话、不做过激的事,避免因执法不当、处置不妥而授人以柄。要善于摸准当事人的个性特征点、心态波动点、诉求核心点,把握好取证的对等度、服务的热心度、裁量的公正度,用真诚的态度、平和的话语,讲清事理、讲通情理、讲明法理。
香港警察在执行勤务时强调“加一”原则,就是警察在出警时,首先考虑警力和武器装备是否优于对方,保证在占有绝对优势的情况下缉捕案犯,以获得执法中的安全。这一观念非常值得基层派出所民警借鉴。
警务训练:提高民警防护能力的重要手段
2017年9月5日上午10时许,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西大街派出所51岁的民警于志强和同样是51岁的辅警杜强在长途汽车站附近核查旅馆时,突然听到大厅里一阵“抓小偷”的喊声传来,但见一女子边跑边喊,追着一年轻男子跑去。
老于、老杜紧随其后直追上前,扒开人流躲车流,穿过马路进小区。逃跑男子边跑边回头,眼见怎么也甩不掉两个头发斑白的“跑神”,最终一屁股坐在地上呼哧直喘,乖乖做了“俘虏”。在这起警情的处置中,两位“老警”的训练有素,使得嫌疑人放弃了反抗,不仅顺利抓住了嫌疑人,也大大降低了自身受到伤害的风险。
警务训练是警察提高战斗力、避免和减少伤亡的重要手段。
派出所一线民警的训练中首先应该注重的是体能,这是不言而喻的。上述案例中的两位“老警”,首先就胜在体能。除了常规的体能训练之外,应以民警需求为导向,创新推出“菜单式”“专业式”“集中式”等多种训练方法。
要强化警察的形体训练。这一点往往为大家所忽视。实际上,警察在出警时,其威武挺拔的形体本身就可以给违法犯罪嫌疑人传达一种威严和震慑,对嫌疑人心理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甚至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要切实加强警械和武器使用训练。警械和武器是“制敌”的法宝。在执行警务任务时要根据犯罪嫌疑人危险等级的不同,适时使用警械或武器。但武器和警械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则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训练水平。
要特别注重盘查战术训练。盘查是警察经常性的执法活动,也是危险性较高的执法活动。由于警察盘查的对象具有一定的不明确性,且盘查时警察与盘查对象间的距离较近,一旦嫌疑人突然袭警,很难在短时间内有所反应。因此,加强盘查战术训练也是一项必做的功课。
抓捕训练是战术基础训练的重中之重。训练中除了注重抓捕的程序要求和抓捕的成功率,还应该特别注重安全防护。
防卫战术训练也是必不可少的。训练中应该体现合法防护、依法控制的理念,使防护技能训练和法律知识灌输密切结合,使派出所民警在熟知相关法律知识的前提下合理运用防护技术,从而对防护适用情形和尺度把握有更清晰的理解,做到武力使用随着危险状况合法地升级,侵害到了什么尺度,就以相应的防护技能进行应对,并使防护与控制合理转化。这无论对犯罪嫌疑人还是对派出所民警自身的权益来说,都能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
法律、制度建设:加强民警职业防护的治本之策
首先是要尽快完善立法。
比如,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专门的“袭警罪”,对暴力袭警行为,一般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碍公务罪论处;造成死亡或重伤严重后果的,则分别按《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论处。《人民警察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民警有权拒绝执行超越职权的指令和其他警务保障条款,但缺乏具体的操作、保障措施;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部门规章则侧重于建立健全对违法违纪民警的查处工作机制,缺乏对民警的人事救济制度的探索,保障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措施不多。
近年来,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民警执法权益保护问题,许多学者和各界人士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罪名和制订《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法》。公安机关应积极回应这种呼声。同时,应以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为契机,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细化,对暴力抗法、打击报复、辱骂威胁等行为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
第二是要严格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标志,也是民警职业防护和执法权益保护的前提。要进一步加强基层派出所民警的依法行政意识,并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制定派出所执法执勤各项行为规范,以保障民警的执法执勤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民警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是要及时依法维权。
今年年初,各地连续发生数起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事件,公安部专程派出工作组进行慰问,并表示,保护一线执法执勤民警辅警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维护正常执法秩序和警察执法权威,既事关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法律尊严。对民警的执法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定程序的,就要坚决支持保护;对恶意抹黑民警执法的,要旗帜鲜明、依法处置,坚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这表明了最高警察机关保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坚决态度。
为保证公安部的要求能够落实到基层执法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应加强与当地法院、检察院的沟通协调,推动依法追究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应建立主动正名机制,对侵权案事件官方及时发声,还原事实真相,为当事民警正名,让民警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和关怀。同时,应加大与媒体的沟通协调力度,正确引导舆论,并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介,对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案事件第一时间主动发声,澄清事实真相,牢牢把握“主动权”和“话语权”。
第四是要加强心理辅导。
即使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的正当权益最终得到了保护,但很多案事件的过程本身对民警的心理健康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健全警察职业心理辅导制度,保护和增进民警心理健康也是保障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各地应通过举办民警心理健康讲座,建立民警心理服务培训中心,开设心理咨询服务热线、网站等方式,主动为广大基层民警尤其是遭遇不实投诉、身心侵害和重大变故、重大突发事件的民警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疏导民警的心理压力,增强民警的心理调节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