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美国、日本、巴西农业补贴政策对中国农业政策的启示

2018-09-10张涛李晓辉

粮食科技与经济 2018年8期
关键词:农业

张涛 李晓辉

[摘要]当前美国、日本、巴西在农业方面都具有较好的发展,这主要得益于其在农业方面的政策支持,尤其是在农业补贴政策上的支持,对农业发展具有良好的保护作用。加强对美国、日本、巴西在农业补贴政策上的研究,对中国农业政策的制定有着较大的帮助。本文分别分析了美国、日本、巴西三国历年来在农业补贴政策上的实施情况,从中总结出有助于中国农业发展建设的策略,以期促进中国农业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农业;补贴政策;发展启示

中图分类号:F33/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65/j.gste.cn431252ts.20180804

世界各国在农业发展的过程中,为了确保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都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特征:不仅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在农业公共设施建设上,还要采取各种财政支持性政策,特别是农业补贴政策,对农业进行支持与保护。目前,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农业支持与农业补贴政策更为完善,而巴西与中国同属于发展中国家,且都属于农业大国,在农业政策制定上有较多的相似之处。通过对当前美国、日本和巴西农业补贴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可吸取其中的有效策略,将其应用到中国农业政策的制定之中。

1美国农业补贴政策

美国是最早实施农业补贴的发达国家。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政府为了能够顺利解决当时的经济危机,制定了与当时条件相适合的《农业调整法》,这也是最早制定出来的农产品补贴政策。美国的农业补贴政策涵盖面广,既有专门针对农产品的补贴政策,又有包括农产品贸易、食物影响、农业资源保护、农村金融、农村发展等的政策。

1.1支持价格和无追索权贷款

为了能够规范农产品市场、让农民的利益不遭到过大的损害,由政府出面对农产品设置一个最低价格,当某种农产品市场产能过剩的时候,其市场价格必须保证在政府设置的价格之上。而这种支持价格方式主要通過无追索权贷款来实施。所谓无追索权贷款主要指由相关农产品信贷公司向各农场主进行短期放贷,如果在短期贷款到期时,农场主种植的农产品市场价格比贷款率更高,那么由农场主自行卖出农产品,然后归还贷款费用。如果在短期贷款到期时,农场主种植的农产品市场价格比贷款率更低,农场主可以选择将农产品转让,不需要还相应的贷款,并且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在这里所提到的贷款率主要指政府确定的最低市场价格。

在美国的农业补贴政策的演变过程中,美国政府主要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制定政策。1933年,美国政府颁布《农业调整法》,建立了以价格支持和限产措施为重点的农业补贴政策;1955年,美国政府取消实物收购政策,规定农民可以用现金来偿还政府提供的销售贷款,同时实行弹性耕种面积,放松对粮食种植面积的控制;2008年美国政府制定《食品、环保、能源法》,在该政策中进一步放宽无追索权贷款的范围,新增基于农户目标收益的“平均作物收入选择补贴”,加快向收入支持转型的步伐。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数据库提供的数据,与1986-1988年相比,2007-2009年美国的农业补贴率由21%下降至10%,脱钩补贴由1%增加到22%,这表明美国的农业补贴水平处于下降的趋势,其政策从对市场有较大扭曲作用的价格支持措施向以市场为导向的收入支持措施转变。

1.2目标价格和差额补贴

目标价格是指政府为保证农场主的收入制定的补贴价格。如果市场上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制定的目标价格,那么相关的农场主能够从政府处领取一定的差额补贴。具体的补贴数值为市场实际价格与目标价格之间的差值。1973年美国政府首次在农业政策上引入目标价格,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差额补贴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广大农民的生产种植。但是随着农作物数量的上升,国家面临着严重的库存存储压力,后又在1977年专门推出谷物储存计划,以此来鼓励农户自行存储种植的作物,并予以一定的补贴。1996年美国联邦政府出台《联邦农业改善和改革法》,对传统的农业补贴政策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该政策计划在七年之内解除对耕种面积和作物品种的限制,停止对农场主有关价格和收入支持的补贴,取消差额补贴、农户自储计划等。

1.3储备补贴

为了能够让农场主自行存储农作物,让农产品的价格维持在一个较为稳定的状态,美国政府推出了储备补贴制度。该制度主要指农场主通过与农产品信贷公司签订储备合同,在农产品存储期间,不仅可以获得高于无追索权贷款率的贷款,而且能够获得一定的储备补贴。但是当农产品被储存之后,农场主不能私自随意进行出售,必须在市场价格达到设定的释放价格数值时才能够将其售出。如果达到释放价格后农场主不愿意出售,那么政府将取消相应的利息补贴和储备补贴;如果作物价格已经达到制定的收回贷款价格时,此时相关农作物贷款人必须归还所贷款项。

1.4休耕补贴

休耕补贴制度既是对农产品市场的一种保护,又是对土壤生态环境的一种保护。随着美国各种农业支持政策的提出,国内农业生产力大幅度增加,在20世纪六七年代出现较为严重的产能过剩现象,且许多耕地也出现较为严重的破坏。因此美国政府推出了“土地储备补贴”“休耕补贴”等措施,通过短期休耕来控制农作物产量的上升,通过长期休耕来保护水土资源环境。对于愿意休耕的农民,政府可以每年给其一定的补偿,但是农民需要在休耕的土地资源上种植绿植。

1.5农作物保险补贴

2012年,美国政府提出了农作物保险补贴,将对农业的支持和保障纳入保险的范围内。该保险的推出可有效弥补因自然灾害、气候因素等带来的农作物减产损失,相关农场主只需要缴纳少量的保费,在遇到特殊情况的减产时,就可以获得较高的保险费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农场主种植农作物存在的风险。

1.6灾害补贴

灾害补贴主要指的是因为自然灾害(干旱、洪涝等)的影响,使得农作物不能正常种植生产或者大面积减产时,政府予以相关农户一定的补贴。而在畜牧养殖上如果因为灾害没有足够的饲料时,则由政府为其提供50%的饲料购买费用。2014年美国时任总统奥巴马为了促进农业实现可持续性发展,降低农业补贴对政府财政造成的负担,推出了新农业法案,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发展,同时加大风险管理力度,注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新农业法案设立了价格损失保障和农业收入风险保障,新法案的提出一方面可以降低农场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刺激农产品出口,减少美国财政负担。

美国历年来推出的补贴政策不仅在形式上较为多样化,在范围上也较为广泛,农业补贴投入大,在不断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农业保护政策体系。同时最大的特点是美国一直采取立法的形式制定农业补贴政策,保证了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2日本农业补贴政策

日本受国土资源的限制,农业耕地资源相对较少,因此农产品更多依赖进口。1984年开始,日本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食品进口国,国民所食用的食物超过60%都来自进口。在此种背景之下,日本政府对自身国家的农业发展给予了较高的支持。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日本的农业保护水平不断提升。2012-2014年,日本的农业支持量达到年均535.5亿美元,相当于国内农业总收入的52.3%。

2.1价格支持和差额补贴

(1)最低价格保证。政府对主要农作物产品设定最低价格,当市场环境中价格跌到最低价格之后,由政府按照最低价格收购所有的农作物。

(2)价格稳定带。政府为了保证肉类、奶类等农作物产品的价格能够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区间内,在不影响市场自由贸易的前提下,由政府对相关产品进行买进和卖出,从而达到价格控制的作用。

(3)差额补贴。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对农作物产品设置一个基准价格,当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该基准价格之后,农户可以从政府或者农协处领取一定的补贴。

2.2收入支持和灾害补贴

(1)成立稻作安定经营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弥补米价下跌所引起的农户收益降低问题,由政府和农户共同出资建立。具体补贴的方法主要根据前三年市场米价的平均值来算出米价基准值,然后由基准值减去当年的市场米价,以其差值的8%作为补贴的数额。

(2)农户直接支付制度。政府直接拿出部分资金对偏远山区的农户进行补贴,其目的在于缩减这些地区与其他种植較为便利地区的生产成本差异。

(3)灾害补贴。为了避免农户遭受较大的灾害影响,由政府给予受灾农户一定的农业设施和经济补偿。

(4)农业保险补贴。政府在政策中明确规定,生产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户必须参与政府制定的保险制度,该项保险政府在补贴比例上达到50%~80%。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国内经济结构发生较大的变化,工农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增大。为了缩减这种差距,政府在政策上对农户做出支持,提出“生产成本、收入补偿方案”,对稻米进行收购,同时降低对市场中稻米的限制,使稻米在市场中得到流通。1981年日本政府取消粮食配给制度,1987年稻米的购销倒挂制度正式结束。随着这些制度的改变,日本市场环境中的流通米数量进一步增多,日本政府在政策上逐渐发挥对稻米价格的调控作用。1995年日本政府出台《新粮食法》,该法规中更加注重农产品市场机制的形成,降低对农产品生产流通和价格形成的干预;1999年日本制定新农业法,在该法规中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对农产品价格的调控作用。

2.3生产资料购置补贴

为促进规模化、标准化种植,提升农民的种植效率,日本政府提出生产资料购置补贴政策,鼓励农民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种植生产。对规模化养殖、温室蔬菜种植,政府予以相关设施购买费用的补贴,其中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75%,剩余25%的费用可通过特定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2007年开始实施“跨品种经营稳定政策”,改革稻米生产调整及价格补贴,针对特定骨干农户,不分品种地对其整体经营收入进行补贴支持,加大对农地、水资源、环境保护等的政策支持。

2.4制度贷款和利息补贴、损失补贴

制度贷款是由政府制定的一种长期低息贷款方式,其主要目的在于鼓励农业生产。该贷款方式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政府出面进行担保,将银行中的一些资金用于农业生产;二是由政府进行担保和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调用农协的资金;三是直接利用国家金融机构进行财政资金贷款。

长期以来日本对农业注重于价格支持,价格支持部分在农业补贴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但是随着WTO谈判的进展以及日本国内农业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日本农业补贴政策从农产品价格支持为主向直接支付制度为主转变。

3巴西农业补贴政策

巴西位于拉丁美洲,其发展农业的自然条件比较优越,境内有许多尚未开发利用的平原和草场,常年湿润且降雨量丰富。巴西在早期就确立了“以农立国”的国家发展战略,根据OECD数据库提供的数据显示,巴西2013年GDP约2.47万亿美元,农业增加值占GDP的6%,农产品出口总额为999.68亿美元,同比增长4.3%,占巴西出口总额的41.28%。其中牛肉和玉米的出口额为世界第四,糖和咖啡的出口额为世界第一,说明巴西的农业在其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且对整个世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3.1产品售空计划

产品售空计划实质上是一种针对大宗商户和加工厂商的价格差额补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证大宗商户和加工厂商的经济利益,促进各区域范围内农业的快速发展。在计划中政府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参考价格,然后鼓励大宗商户和加工厂商到农业相对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进行农产品收购,并保证收购的价格高于给出的参考价格。而在此过程中如果造成大宗商户和加工厂商出现亏损的现象,这部分费用由政府进行补贴,其补贴的费用大致相当于农产品运输转移所需费用。但是该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对额度做出较大的限制,存在支持力度不足的问题,使得最终的实施效果不明显。例如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主要体现在棉花、玉米、小麦三种农产品受益较大,而其他作物受益较小。

3.2期权合约补贴

期权合约补贴主要是通过事前预约定价的形式对农产品售价进行保护。在农业生产之前根据市场预期确定农产品未来的市场价格,在到达规定的期限后,如果预期设定价格低于当前的市场价格,则由农户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售出;如果达到规定期限后,预期设计价格高于当前的市场价格,那么实际市场价格与预期设定价格之间的差额由政府补贴,以此来保证农户的经济收入。通过这项政策制度的实施,可让农户的经济利益得到较大的保障。但是从具体实施情况来看,往往由于设定的预期价格较低,使得市场实际价格高于该预期价格,这项制度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3.3农产品的最低价格保证

农产品的最低价格保证主要指政府在农业耕种进行之前,对生产完成后的农产品制定出一个最低价格,该价格的设定必须保证在种植生产成本之上,但是又低于市场的预期价格。农业生产者在开始种植时可以选择与政府签订合同,如果市场价格低于最低保证价格时,将农产品售卖给政府,在这种价格保障制度之下,农户的种植经济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从2000年开始,巴西政府不断加强对农产品的政策支持力度,但是仅局限于一些特定的品种,对于特定品种之外的农产品支持力度仍旧较弱。到2012年,巴西政府在政策上支持的农产品只有豆类、大米、剑麻、甘蔗、小麦五种,由此可以看出,巴西在农产品的政策支持上具有较强的选择性。

3.4减轻农民偿债负担

1980-1995年,由于巴西政府在農业方面的信贷总额逐渐降低,民间私人银行农业信贷的比率上升,使得农业贷款利率提高,给许多农民造成较大的偿债负担。1995年后巴西政府针对这一不良现象,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主要有两点:第一,在法律上允许不具有偿债能力的农户适当延长偿债期限;第二,以其他方式进行债务偿还,如农业生产者可以用农产品偿还购买农业机具的债务,这种方式不仅可以让农户的生产压力降低,还能够刺激国内农业机具的销售量,对促进农业的整体发展有着较大的帮助。

3.5农业低税政策

巴西在农业税收方面一直保持着较低的水平,这也是其农业能够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巴西在农业方面的税收主要包括农业土地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部分。其中在农业土地税上有着较多的减免政策,如农业生产者在城市中没有房产且拥有的土地面积少于30公顷,可以不缴纳农业土地税。农业税收方面,主要采取“抓大放小”的方式来展开,对于一些大规模生产的农业种植生产者征收较高的税收,而对于一些小规模、私人种植的农业生产者则征收较低的税收。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有效刺激农业生产,提升土地的利用率,还有助于增加在农业生产上的投资份额。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将个人农业获得的收入和其他行业的收入进行分开计算,其中在农业方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对较低,而其他行业征收的税务相对较高。

巴西主要实施三项农业补贴政策。

(1)家庭农业支持计划。该计划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对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进行免费培训,免费提供病虫害防治资料和提供低利率信贷政策三个方面。

(2)农业价格和补贴政策。包括农产品最低保护价格、农产品直接补贴、产品售空计划和期权合约补贴。从1995年开始,巴西政府就减少了对农业的补贴和价格支持力度,增加产品售空计划和期权合约补贴。一方面可以增加农民收入,防止农村人口迅速向大城市流动;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政府收购农产品的储备成本,同时保持巴西农业的综合竞争力,不断提高其在国际上的竞争优势。

(3)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推行专门的农业保险,以促进农业发展,这也是巴西政府在农业发展中采取的重要政策之一。巴西在农业保险的推行实施上相对较早,且在投入力度上逐年加大。2005-2011年,巴西保险金拨付计划累计提供资金20.1亿美元,2012年巴西对农业的补贴总额达到6.88亿美元,比2011年增长30%,2015年计划达到10.56亿美元。

巴西的农业补贴政策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主要采用信贷支持和农业保险补贴等金融政策来促进农业的发展;二是补贴资金很少用于对农业直接进行补贴,主要以市场为导向,将资金用于投资和市场决策。

4中国现阶段的农业补贴政策

中国现阶段的农业补贴政策分为最低收购价政策、脱钩和挂钩的直接补贴政策以及一般服务支持措施。

4.1最低收购价政策

最低收购价政策包括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和粮油临时收储措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主要用于粮食主产区小麦和稻谷的收购上,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在这些区域由政府按照设定的最低收购价政策进行收购,而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的收购价格时,则由农户自行处理农作物。粮油临时收储措施主要针对玉米、大豆、油菜籽等,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相关的收储任务,由其安排下辖企业或者其他一些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收购,收购价格按照国家根据市场制定的临时收储价格执行。在此过程中严禁收购库存陈粮和国外进口转基因大豆。其目的是保护农民利益和发展粮油生产积极性,维护粮油市场稳定。

4.2直接补贴政策

直接补贴政策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畜牧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几个方面。截至2008年底,中央财政累计投资43亿元,建设70多个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2009年,政府出台《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提出了整合大型商品粮基地等项目投资,统筹用于规划确定的田间工程以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2010年,国家安排中央65亿元用于规划内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2007年国家开始支持规模化养殖畜牧业发展建设,以此促进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中央财政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水电路、粪污处理、沼气池、防疫、挤奶设施及饲草料基地建设等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对产粮大县、产油大县和生猪调出大县进行奖励。其中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专项补助资金,必须用于支持本地产业的发展。还有其他一系列农业服务支持措施,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全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项目、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测土配方施肥补贴、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等农业生产成本,鼓励农户使用优良品种,保障农户生产收入,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脱钩的直接补贴政策包括退耕还林补贴和退牧还草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必要开支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补贴。退牧还草补贴是为了保护和恢复西北部、青藏高原和内蒙古的草地资源,以及治理京、津风沙源,对退牧还草的牧民给予生态补偿。主要采取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三种方式。2014年开始,对新疆棉花、东北和内蒙古大豆废除临时收储政策,开始执行目标价格补贴。

4.3一般服务支持措施

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政府于1996年开始在粮食主产区集中连片地建设“稳定高产”的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

5运用PSE体系测算各国农业补贴政策效果

农业政策措施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对农业生产者的支持措施、对农产品消费者的支持措施和对农业一般服务的支持措施。所以本章主要运用OECD构建的生产者支持估计、一般服务支持估计、农业支持总量等指标体系来测度农业政策的支持水平和政策效果。

5.1生产者支持估计

生产者支持估计(PsE)测度的是实施农业补贴政策措施后,农业生产者获得从消费者和纳税人转移的补贴总额。2006-2016年各国PSE总量见表1。据表1可知,2006-2016年日本和美国的农业补贴总量基本控制在较小的浮动区间,变化不大。但中国对农业补贴的水平不断攀升,由2006年的504.9亿美元增加到2016年的2121.82亿美元。说明中国越来越重视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国家财政负担累积。

2006-2016年各国GDP总量见表2。据表2可知,中国GDP总量仅次于美国,但中国农业补贴总额PSE占GDP的比重较低,PSE最高峰在2015年仅仅达到GDP的1.15%,相比于2008年0.33%有了一定幅度的增长。农业作为中国的基础性产业,国家对农业补贴投入力度远远不够。

生产者支持估计百分比(%PSE)是指PSE占农业总收入(按生产者价格计算的农产品产值加上对生产者的财政预算支持)的比例,该指标反映了农业总收入中来自农业支持政策的份额。通过查询OECD数据库,比较四个国家2006-2016年生产者支持估计百分比,数据结果见表3。

据表3可知,2006-2016年日本的农业总收入中来自农业支持政策作用的占50%左右,相对于美国、巴西和中国,日本在比值上有绝对的优势,说明日本农业生产者的收入近一半来自政府的农业补贴支持,农业生产者的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障。同时可以看出,除开2008年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严重冲击,中国生产者支持估计百分比整体呈现上升的态势,由2006年的11.5%上升到2016年14.5%,农业收入依赖政府财政补贴的程度加深。

5.2一般服务支持估计

一般服务支持估计(GSSE)衡量政府财政对整个农业部门的补贴支持水平,GSSE针对整个农业部门,而非具体生产者或者消费者,因此不影响农业收入或消费支出。一般服务支持估计百分比(%GSSE)是GSSE占农业支持总量(TSE)的比重,%GSSE的数值越大则说明政府提出的相关支持政策对农户个体行为产生的影响较小,对市场环境产生的作用较弱。2006-2016年各国一般服务支持估计总量见表4,2006-2016年各国一般服务支持估计百分比见表5。

据表4可知,2006-2016年,美国、日本、中国一般性服务支持水平均有一定的涨幅,特别是中国上涨空间较大,由2006年的158.82亿美元上涨到2016年的347.51亿美元,增加比例为119%。据表5可知,各国GSSE占农业支持总量(TSE)的比重在下降。巴西、中国、日本、美国的一般服务支持估计百分比由2006年的27.75%、23.92%、17.39%、11.76%分别下降到2016年的21.66%、14.07%、17.31%、10.53%。其中美国、巴西、中国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说明政府采取补贴政策对农业生产的干预、对农业生产者的决策行为的影响程度加深,有一定的市场扭曲效应。

5.3农业支持总量

农业支持总量估计(TSE)主要用于估计农业政策执行实施之后,纳税人和消费者转移到农业部门的所有补贴。其中%TSE指的是TSE占GDP的比重,当%TSE数值越大时,则意味着国家在农业支持上的力度越大,相应的支持负担也越重。2006-2016年各国TSE占GDP的比重见表6。

据表6可知,巴西和美国的%TSE一直维持在1%以下,日本处于中间水平,但不超过1.5%,美国、日本、巴西的%TSE在2006-2016年有微弱的下降。中国的农业支持总量估计在四个国家中一直处于高峰,除了2008年因受金融危机影响,其他年份都在2%以上。说明中国的国民收入用来支持农业发展的比重大,中央财政预算负担加大。

通过比较各个国家农业补贴政策和农业补贴水平可以发现,目前中国农业补贴政策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中国农业补贴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是仍然处在较低的水平。补贴存在较强的片面性,主要集中在生产资料成本方面,而在教育、科技推广等方面的补贴则明显不足。(2)农业补贴政策在执行上成本较高。中国制定的农业补贴政策中间程度过多,增大中间环节的资金使用量,使得真正最后应用到农业生产者上的补贴费用较少。(3)在监督管理上存在明显不足,农业补贴的相关法律有待完善。国家要通过完善的监管单位和机制确保财政预算用之于民,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挪用,同时通过法律手段来保证农业补贴的稳定性以及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

6结论

6.1增加农业资金支持

2015年,中国农业支持总量(TSE)超过2478亿美元,单从支持总量来看该数值已经超过许多的发达国家,但是将该数值分摊到具体的农业生产者上,在支持力度上仍旧显得十分低下,不能起到较好的农业支持和农业保护作用。因此在今后的农业发展中,需要各级政府在财政宽松的条件下尽量给予农业更多的支持,这样才能够对农业发展形成更好的保护。

6.2优化一般服务结构

中国在一般服务支持方面主要集中于农业基础设施与农产品儲备建设上,在服务结构上存在着明显不足。而从中国农业发展的现状来看,劳动力老龄化、生产方式滞后等问题十分明显,因此在一般服务结构上应当适当做出调整,增大在新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工作,从而有效提升现阶段中国农业生产力,让农业生产者具备更为先进的生产技术。

6.3发挥金融优惠政策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发达国家对农业生产的补贴力度上远远大于发展中国家,这与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有关。中国属于在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规模较大,盲目进行财政补贴支持显然不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但是,中国在具体政策制定上可以适当借鉴巴西的经验,通过直接补贴、低利率贷款和农业保险补贴等形式来进行农业生产支持,同时在商业银行贷款方面给予农业生产更多的支持,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

6.4加强农业支持与保护的法治化建设

中国在农业支持与保护的法治化建设上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旧显得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法律支持上明显不足。中国制定的一些农业保护政策和支持制度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而欧美等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却具有完善的法规作为支持。第二,国外等发达国家在政策制定上较为精细,对支持资金的管理较为规范,而中国在资金的管理上仍旧显得较为粗狂,影响到农业支持资金的落实。因此中国应当从这两方面入手,借鉴国外经验,不断对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做出改进和完善。

6.5建立多元化的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体系

国外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表现出更加多元化的发展形式,不仅对农业给予直接的经济补贴,还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培训、农业风险管控等方面都有较大的投入。因此,中国在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的制定上还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体系,如加强农业先进技术宣传、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的支持投入、在农业信贷上给予更多优惠等,从而构建一个更为完善的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体系,促进中国农业的健康发展。

猜你喜欢

农业
订单农业打开广阔市场
阳泉农业 开辟“硒”望富路
可持续农业智能助手
呕心沥血,奉献山西农业
数据分析挖掘在农业统计分析中的应用
张北“未来农业”
2019年农业农村部展会计划
中国农业2017年与未来十年展望
流通领域重要农业产品价格(2016年10月)
农业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