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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思想之“隆礼重法”

2018-09-08徐晓

前线 2018年2期
关键词:兰陵法家荀子

徐晓

《荀子》是战国末期唯物主义思想家荀子的著作。荀子,名况,字卿,战国末期赵国人。《史记》曾详细记载了荀子的生平。荀子五十岁的时候开始到齐国游历讲学。在齐国,荀子先后三次以宗师的身份担任稷下的祭酒,德高望重。后来齐国有人毁谤荀子,他就去了楚国,被春申君任命为兰陵令。春申君死后荀子便被免职,在兰陵定居,后又到秦国游学。李斯、韩非子都是他的学生。晚年,荀子又回到齐国,直至去世。他一生游历过赵、楚、秦等国,其思想综合当时道家、墨家、名家、法家等诸家的精华,并对儒学做了创造性的发展,是先秦时期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

现流传下来的《荀子》一书共32篇,是西汉时期刘向整理的版本。全书可分为三类,分别是荀子亲自所著22篇;荀子的弟子记录荀子言行的5篇;荀子及弟子引用他人材料的5篇。荀子思想主要在人性论、天人论、社会道德、政治观、教育观等方面有所体现,其“隆礼重法”的思想在儒家哲学思想体系中独树一帜。荀子综合儒家与法家思想,将儒家的“礼治”与法家的“法治”融会贯通,在国家治理上形成了以“礼”为主,以“法”为辅,两者相辅相成的“隆礼重法”思想。

在荀子思想中,“礼”占主导地位,“礼”的内核是理性的“义”。他要求人们遵守秩序,谨守本分,做事合乎“礼”和“义”——“遇君则修臣下之义,遇乡则修长幼之义,遇长则修子弟之义,遇友则修礼节辞让之义,遇贱而少者,则修告导宽容之义”。荀子认为,依照这五种人伦关系来做人做事就是合乎“礼”的行为。荀子还认为人性本恶、好利,如果顺从人性发展,人与人之间就会互相争夺。“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也就是说,争夺就会不安定,进而导致贫穷,而先王厌恶乱,所以制定“礼”“义”进行教化。

在确立了“礼”的主导地位之后,荀子引“法”入“礼”,形成了既重礼又重法的思想体系。他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也就是说,“礼”是“法”的总纲领,法是根据礼制定的,没有“礼”就没有“法”。荀子還提出了“法义”、“法数”和“类举”的概念。他认为“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就是说不懂得法理而去制定法律条文的人,虽然知道事情很多,但遇到具体的事情也会混乱。“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就是说有法律依据的就按照法律来办理, 没有法律条文可遵循的就按照类推的办法来办理。通晓“法义”、执行“法数”、以“类举”作补充,有了这三个方面,执行法令才能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在荀子看来由于“人之性恶”,所以既要“隆礼”,又要“重法”;既要教化,又要刑罚。这两种治理的手段相互实施,才能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毋庸赘言,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中也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还需要我们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用辩证和发展的眼光去看待。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艺术研究院)

责任编辑 / 金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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